第一章 緒論
在保險基本理論中,常謂之〝當經濟單位面臨風險時,將會採取 適宜的風險管理政策以謀求解決,而「保險」則是其中最方便有效的 方法之一,當一個企業面臨風險所採用的風險管理方法,不外以「風 險移轉」、「風險避免」、「風險自留」之方式綜合運用,而許多學者則 稱「保險」是風險管理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以「風險移轉」的方式達 成風險管理的目的,因此保險制度在國家經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
1. 研究動機及目的
1.1 火災保險概述
火災是人類認識已久之危險事故,其危險之發生往往突然而 迅速且造成極大的毀損,其中於火災事故傷亡之人數姑且不論,
單就財產之損失就已經是龐大的天文數字。而火災保險(Fire Insurance)就是一種符合保險制度基本原理的典型產品,因為 有眾多類似的單位,面臨這種危險而趨近於大數法則精神[註1]。
火災保險扮演一個互助救濟、事後補償、共同分攤的角色,
是人類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制度之一[註2],我國現行火災保險 契約對於火災保險之定義,承保事故及不保事項,各項權利義務
之約定皆有相當明確之規範[註3],使得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在火災 保險制度下,雙方皆有依循的標準,於是市場乃得以順利運作。
即是所謂的〝Reason of principle and rule of practice〞者 一般謂『規章』,我國的火險費率規章亦沿源於此[註4]。
由於火災保險與一般大眾日常生活關係日益密切,且火災保 險之標的物均有固定地點及處所,是唯一具有濃厚地域性色彩的 保險契約,因此保險單內容及費率的設計及訂定,需配合當地法 律制度,社會經濟結構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規範,因此標準火災保 險單的制定就特別顯得重要,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依循契約明訂 之保障範圍與條款,各負其權利與義務,此種定型化之契約具有 可大量生產、迅速推廣的好處,因而火災保險得以蓬勃發展。
註 1:陳彩稚(2004),保險學,三民書局。
註 2:鄭濟世、石燦明(2003),火災保險,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註 3:火災保險費率規章(2003),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註 4:陳繼堯(2004),火災保險理論與實務,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惟其中之企業體火災保險,保險人對於不同產業及不同標的 之特性及風險評估各有差異,於是保險契約逐漸形成個別不同的 條件,而發展出各種不同的特約條款及約定,使得現行之商業火 災保險契約愈形複雜,當然同時亦考驗保險人對於危險評估之精 密度及專業度。
1.2 我國保險之發展
保險是百年事業,是與經濟發展緊密結合的事業,在過去基 礎工業時代,保險的內容相對簡單,僅承保基本的火災、爆炸、
颱風、地震即相當足夠了,隨著工業的發展及全球化,伴隨發展 出的營業中斷險、各項責任險,董監事保險、天氣保險等等愈來 愈受到重視,因此保險業愈趨專業化發展,其實不僅是保險業,
其他各行業亦是如此,各行業在朝向專業化發展的同時,無不竭 盡腦力去思考,如何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下創造商機,然而根據 Swiss Re Sigma No.2/2005 統計我國產險之保險密度僅 415 美 元,較歐美國家的 2,000 美元相距甚遠,這其中除了國民生產毛 額因素、主管機關政策因素、教育政策因素外,在保險業本身也 應該更努力去研發滿足被保險需求的保險設計,提昇我國保險密 度至歐美國家的水準,而本研究係針對火災保險契約中的自負額 制度作深入的探討,希望理論與實務能更緊密的結合,以改變自
負額的設計方式,進而滿足被保險人的需求,以提昇消費者之投 保意願。
1.3 產險市場保費成長、賠款現況
我國火災保險市場年度簽單保費於民國 92 年達到近 5 年來 最高點的 241.78 億,但近年由於費率競價嚴重,而呈現負成長 狀況[註5],致對於整體產險市佔率由 92 年的 22%降至 94 年的 19%
以下。同樣的因為嚴重的費率競價也造成火災市場的再保合約保 費逐年下滑情形嚴重[註6]。茲將近年產險保費收入及成長率、產 險賠款率、各財產保險市佔率及 2005 年火災保險市場重大損失 整理如下。
註 5:2005 產物保險概況(2006),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註 6:The World Reinsurance Market (2006),Guy Carpenter。
表 1-1:2001~2005 年產險保費收入及成長率表
(單位:新台幣佰萬元/百分比)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金 額 19,754 23,627 24,178 22,101 22,035 火 災 保 險 成長率 18.34 19.61 2.33 -8.59 -0.29 金 額 4,298 4,705 5,286 5,860 5,906 貨物運輸保險 成長率 -1.73 9.46 12.35 10.87 0.80 金 額 2,395 2,664 2,453 2,498 2,758 船 體 保 險 成長率 19.27 11.23 -7.92 1.83 10.44 金 額 47,254 48,659 50,387 55,048 58,862 汽 車 保 險 成長率 -6.69 2.97 3.55 9.25 6.93 金 額 2,390 3,908 3,840 3,193 1,971 航 空 保 險 成長率 31.69 63.51 -1.74 -16.85 -38.27 金 額 4,585 6,267 6,865 7,057 5,711 工 程 保 險 成長率 7.48 36.68 9.54 2.80 -19.07 金 額 10,153 11,603 16,461 19,712 21,257 意 外 保 險 成長率 26.25 14.28 41.87 19.75 7.84 金 額 90,830 101,434 109,469 115,468 118,501 合 計 成長率 3.41 11.67 7.92 5.48 2.63 備 註:1. 船體保險包括漁船保險在內。
2. 其他財產保險包括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及各種財產保險。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表 1-2:2001~2005 年產險賠款率表
(單位:百分比)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火 災 保 險 96.98 12.17 10.77 21.45 61.13 貨 物 運 輸 保 險 60.88 37.34 41.09 38.74 38.27 船 體 保 險 71.50 35.20 46.88 110.46 71.86 任 意 車 險 56.05 53.53 54.41 54.67 54.87 強 制 車 險 79.78 75.27 79.91 75.16 73.42 航 空 保 險 12.51 107.27 36.75 -49.08 -17.01 工 程 保 險 142.44 -4.78 25.42 36.19 36.10 意 外 保 險 68.14 69.40 40.38 39.25 50.93 合 計 74.44 46.62 45.31 45.23 55.59 資料來源:同表 1-1。
表 1-3:2005 年各種財產保險市佔率分布圖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2005 FACT BOOK
表 1-4:2005 年火災保險市場重大損失案件統計表 項
次 出險日期 損失險種 使用性質 地點 出險原因 預估 損失 1 94.05.01 商業火災保險 封 裝 測 試 工 廠 桃園 火 災 80.0 億 2 94.07.03 商業火災保險 化 學 工 廠 台中 火 災 1.4 億 3 94.07.12 商業火災保險 印 刷 電 路
版 工 廠 桃園 火 災 3.0 億 4 94.07.17 商業火災保險 金 屬 鍊 冶 廠 高雄 颱 風 2.0 億 5 94.07.17 商業火災保險 火 力 發 電 廠 花蓮 颱 風 5.8 億 6 94.10.29 商業火災保險 車 輛 皮 帶
製 造 廠 台南 火 災 1.2 億 7 94.11.23 商業火災保險 太 陽 能 電 池 廠 台南 火 災 3.0 億 8 94.11.23 商業火災保險 火 力 發 電 廠 花蓮 機 械 故 障 13.0 億 9 94.12.11 商業火災保險 化 學 工 廠 桃園 火 災 2.0 億 資料來源:同表 1-3。
火災保險 18.60%
其他保險 9.57%
汽車保險 49.67%
貨物運輸保險 4.98%
責任保險 5.25%
傷害保險 7.11%
工程保險 4.82%
1.4 火險費率自由化現況及監理政策
火災保險市場自民國 91 年監理機關公佈的「產險市場費率 自由化時程計劃」費率自由化三階段的實施,進入了一個新的競 爭環境,在 91 年 4 月 1 日至 94 年 4 月 1 日第一階段期間,商業 火災保險的巨大保額案件(總保險金額 30 億以上)或在台之跨 國外資企業業務進入了費率自由化階段,這些案件的費率由保險 業者自行釐定,於是火險市場進入激烈競爭的狀況,費率削價幅 度曾高達 30%~50%,造成商業火險市場保費大幅衰退,在 94 年 4 月 1 日以後進入第二階段,其中商業火險之中小保額業務(總 保險金額 30 億以下)之費率可以有限度的偏離(偏離幅度約 5%
~10%)。
商業火災保險費率自由化第二階段實施至今,在監理政策的 本意是希望保險公司朝核保專業化、產品多樣化並發揮,再保、
理賠、精算等功能的正面競爭,然而長期以來業者在商業火險競 爭就非常激烈,再加上費率自由化因素的催化導致攸關保險損失 成本之純保費部分可能已被嚴重侵蝕,是否會影響產險公司的清 償能力值得深思及觀察。鄭濟世於核保學報 13 卷中對自由化之 利弊分析如下:
利的方面:
(a) 可引進優良管理方法,提昇本國公司的經營績效。
(b) 幫助開發新種保險,多樣化保險商品提供消費者更多選擇。
(c) 刺激保險業提高服務品質,提昇保險形象。
(d) 將可開發適當保單條款之承保範圍,提供被保險人更佳的保 障。
(e) 提昇行銷人員專業素質和引進優良的行銷方法,有助於大眾 對保險的認識。
弊的方面:
(a) 國內保險業將面臨相當大的競爭,當競爭導致經營不善時,
將導致不良後遺症。
(b) 外商保險業分公司一方面受我國法律限制,他方面亦受其總 公司限制,若其總公司失卻清償能力時,將造成保險監理上 之困擾。
(c) 外商公司於開業之初,將對國內保險專業人才進行挖角策 略,影響市場自律。
(d) 若在法令尚未完備且未能完全掌握他種型態保險組織之特殊 性時,開放其他組織型態來台,將造成保險監理上的隱憂。
觀乎上述利弊分析再與市場現況比較,商業火險有逐漸進入 戰國時代的趨勢,由於過去的「規章費率」時代,保險費率有極 明確的結構,對於單一險種的預期損失率、預期利潤率、佣金率 及準備金提存率皆有其明訂的標準,換言之,只要業者依循規章 費率的標準招攬業務,那麼業者可支出的費用或可預期的利潤,
或應提存的準備皆可相當程度的預測,而對於保險業者的清償能 力擔憂程度亦不若現今。茲將財產保險「規章費率」時代之費率 結構表整理如下。
表 1-5:1968 年及 1977 年財產保險費率結構表
單位:百分比
預 期 損失率
賠款特別
準 備 金 佣 金 發展基
金 其他費用 預期利潤 合 計
57 年
66 年
57 年
66 年
57 年
66 年
57 年
66 年
57 年
66 年
57 年
66 年
57 年
66 年 火災保險 45 5 15 0 25 10 100 1.一般火險保險 55 4 12.5 0 0.5 22 6 100 2.火災附加險 60 4 10 0 0.5 19.5 6 100 3.住宅綜合保險 60 4 10 0 0.5 19.5 6 100
海上保險
1.船體保險 65 70 5 3 5 5 0 0.3 15 16.7 10 5 100 100 2.海上貨物險 55 60 5 3 10 12.5 0 0.5 20 18 10 6 100 100
陸空保險 55 5 10 0 20 10 100 1.汽車損失險 60 65 5 3 10 10 0 0.5 15 16.5 10 5 100 100 2.航空保險 75 4 1 0.3 16.7 3 100 3.其他 60 3 10 0.3 20.7 6 100
責任保險
1.汽車責任險 65 80 5 3 5 0 0 0.5 15 16.5 10 0 100 100 2.其他 65 3 10 0.3 15.7 6 100
其他財產保險 60 5 10 15 10 100
費
率
結
構
1.工程險 60 4 10 0.3 19.7 6 100 科目
險別
2.保證保險 70 4 10 0.3 9.7 6 100 3.其他 65 4 10 0.3 16.7 4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由於我國保險監管模式與德、日相仿,均是採所謂「實體監 督」之方式,然而德國自 1994 年實施自由化;日本亦自 1996 年 實施自由化,德日兩國保險業亦因自由化的實施而遭受巨大衝擊 及改變,從國外經驗看,雖然保險費收入降低,核保利潤減少,
但監理單位亦採取了若干必要措施,建立早期預警制度,強化清 償能力及競爭力,凡此種種均值得我國借鏡[註7]。有關德、日兩 國自由化所造成之影響整理如下。
表 1-6:德、日兩國自由化所造成的影響匯整表
德國 日本
1. 保費收入大幅減少,呈現負成長現 象。
2. 市場競爭激烈,整體費率急遽下降。
3. 保險產品走向「高品質高價位」、「低 品質低價位」的兩極化趨勢。
4. 中小型保險業合併或退出市場。
5. 政府監理政策,改採重視清償能力,
建立早期預警機制。
1. 保費收入銳減,呈現負成長現象。
2. 賠款金額上揚,核保利潤下滑。
3. 保險商品多樣,附加價值提高。
4. 中小型保險業合併或退出市場。
5. 政府監管政策改變,重視業者清償 能力。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 7:鄭濟世(2005),核保學報第 13 卷,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
1.5 自負額運用實務心得
在費率自由化的實施過程中,相關於保險契約各項內容的同 步完備、成熟及多樣化,亦是實施費率自由化的重要目的,而其 中自負額制度為保險契約重要的約定之一,而在學術上,對於自 負額制度之論述及自負額的型態亦有許多的文獻學說,且自負額 也發揮了相當的功能,使保險公司有效的改善損失率,惟在十數 年處理火災保險之核保、理賠的實務經驗中,由於不斷的接觸及 運用自負額制度,在每一次核保訂定自負額及每一次理賠面對自 負額時,心中總有一個聲音迴繞〝傳統式的自負額,真的完全達 到其功能了嗎?〞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裏,在求新求變的商業 競爭中,所有過去所慣用的方法是否有其他方式更能達到預期的 目的或更能與實務緊密的結合,因為不論是一個觀念的改變或是 一種作法的變化,皆有可能將保險事業朝向更高的層次發展。
1.6 自負額運用之研究動機
有關自負額的型態有很多類型(詳述於第二章自負額條款之 探討),在實務上較常使用的僅 2~3 種,但目前所使用的自負額 類型是否真的適用於現行的各類商品是另一個可以研究的課 題,惟所有不同類型的自負額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以扣除賠款最 底端之某一金額或比例的方式計算,好像這就是一種牢不可破的
定律而行之已久,但是這樣的制度真的適用於各種不同損失頻率 及損失幅度特性的險種嗎?在火災保險中,一般是被認為係損失 頻率低但幅度高的險種,因此面對有限的賠案處理,其自負額之 訂定是否有其他的型態會更符合火災保險的特性,且更重要的是 在因應費率自由化的大趨勢之下,自負額訂定模式是否能結合對 承保標的物之風險評估、損失發展及損防改善建議,進而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訂定適當的費率對價,這即是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
本文擬研究新型態自負額並結合十數年理賠實務經驗及分析,透 過實際損失資料模擬導入不同型態自負額後之變動,進行分析比 較,作為產險公司訂定自負額政策之建議參考。
2. 研究架構及流程
本研究擬透過火險理賠之實務經驗,提出新型態之自負額訂定 方式並進行實例分析及問卷訪談,歸納出研究結果,本研究之架構 流程圖如下:
研究動機及目的
新型態自負額概述
新型態自負額運用之問卷調查
模 擬 實 證
分析研究結果
結 論 與 建 議
第二章 自負額條款之探討
1. 自負額條款概述
概保險公司經營之優劣與否,雖然有許多觀察指標可以參考,
惟被保險人之投保意願及感受,關乎保險公司之業務是否得以永續 往來,而對於被保險人之投保意願及感受常常會因為發生了保險事 故後,而被嚴格的檢視,無論是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及服務品質,
乃至於保險契約之保險條件,皆成為被檢視的重要關鍵,當然對於 保險條件中之自負額條款的訂定,亦成為影響被保險人決定之重要 項目之一。
自負額條款係指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於保險單明訂,當保險事 故發生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依約應自行先承擔一定金 額或百分比或時間內之損失,因此對被保險人而言,此先行承擔的 部分即為「自負額」。
自負額條款的運用,對保險人而言為損失金額的分攤措施,而 對被保險人而言乃危險自留的結果,由於自負額條款在危險管理的 運用上有顯著的功能,所以自負額之運用已成為今日保險公司之危 險管理與保險經營不可或缺的一環,惟對被保險人而言,危險自留 通常不是其最佳的選擇,危險充分的移轉方是最終的期盼,因此被
保險人對於自負額條件的訂定亦成為選擇保險公司的考慮項目之 一,但不論如何,由於自負額具有多項的功能,對於保險公司而言,
如何針對不同特性的險種來設計適合的自負額種類,才是兼顧保險 經營及客戶維持的不二政策。
2. 各種不同型式自負額
由於自負額運用已成為保險經營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各種不 同型式之自負額於焉蓬勃發展。茲就各種不同型式的自負額說明如 下[註8]。
註 8:廖述源(1998),核保學報第 6 卷,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
2.1 直線式自負額(Straight Deductible)
又稱「扣除式自負額」,是目前採用最普遍的自負額型式,
亦是本研究所探討分析之主體。此種自負額係約定凡是損失金額 低於約定之自負額時,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如果損失超過 該約定金額時,保險人僅對於超過約定的部分負賠償責任。
直線式自負額一般而言有下列三種型態:
(a) 依固定比例:如約定每一次事故之自負額為賠償金額的 15%。
(b) 依固定金額:如約定每一次事故之自負額為 5 萬元。
(c) 混合式:此乃以固定比例及固定金額之綜合運用,如約 定每一次事故之自負額為賠償金額的 15%,最 低 5 萬元。
舉例
例如保險金額為 100 萬元,當損失發生後計算之賠償金額為 50 萬元,若約定之自負額如上述,則理賠金額分別計算如下:
(a) 依固定比例:自負額為賠償金額的 15%。故其自負額為 50 萬元 15% = 7.5 萬元,保險人的理賠 金額為 50 萬元 - 7.5 萬元 = 42.5 萬元。
(b) 依固定金額:自負額為 5 萬元。保險人的理賠金額為 50 萬元 - 5 萬元 = 45 萬元。
(c) 混合式:自負額為賠償金額的 15%,最低 5 萬元。故自 負額為 7.5 萬元與 5 萬元中採高者,即自負額 為 7.5 萬元,保險人的理賠金額為
50 萬元 - 7.5 萬元 = 42.5 萬元。
特色
直線式自負額之特色為簡單明瞭、計算容易,且被保險人可 以非常容易的了解及計算其本身所應負之自負額度,亦因其簡單 易懂,所以成為目前最普遍採用的自負額型式,而保險人採用混 合式直線自負額時,可以適度地控制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當損 失金額小時採固定金額可以減低損失頻率,當損失金額大時採固 定比例可以減低損失幅度,因此混合式直線自負額亦成為火災保 險核保人員最喜愛使用的自負額型態。
2.2 起賠式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
又稱為「免賠式自負額」,此種自負額係約定當損失低於某 一約定金額或百分比時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如果損失超過 該約定金額或百分比時,則由被保險人悉數賠償,被保險人不需 承擔任何損失。
舉例
例如保險金額為 100 萬元,當損失發生後計算之賠償金額為 5 萬元,若約定起賠式自負額為 10 萬元時,則 5 萬元的損失悉 數由被保險人承擔。但若約定起賠式自負額為 3 萬元時,則 5 萬 元的損失悉數由保險公司賠償。
特色
採用起賠式自負額的立意甚佳,在理論上可以避免繁瑣的小 額賠款而節省成本或甚至亦可達到控制損失幅度的功能,惟起賠 式自負額亦存在可能促使道德危險發生之誘因,部分被保險人於 損失金額與自負額差距接近時,可能對損失加以灌水,讓損失超 過自負額而意圖獲得賠償,更嚴重的是會產生怠於救護保險標的 物而坐視損失擴大的情形,造成保險公司更大的損失。
2.3 隱藏式自負額(Disappearing Deductible)
又稱為「消失式自負額」,是結合「直線式自負額」與「起 賠式自負額」兩種方式變化而成。隱藏式自負額係分為兩種自負 額,金額較低者為直線式自負額,金額較高者為起賠式自負額(即 隱藏點),當損失金額高於上述自負額時,保險人應負全額之賠 償責任,當損失介於二者之間時,則保險人此時所應負之賠償責 任,則以損失金額扣除直線式自負額所得之差額乘以某一百分比
(通常為 111%或 125%)賠付之。
舉例
例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直線式自負額為 2 萬元,而起賠 式自負額(隱藏點)為 5 萬元,直線式與隱藏點之間,保險人之 差額賠償比率為 125%,則:
(a) 當損失金額為 1.5 萬元時,此時未超過直線式自負額,
所以損失全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b) 當損失金額為 2.5 萬元時,此時損失已超過直線式自負 額,但未超過隱藏點,則保險人應負之賠償金額為:
(NT$25,000 – NT$20,000) 125% = NT$6,250
(c) 當損失金額為 6 萬元時,此時損失金額已超過隱藏點,
所以保險人必須賠償全部之損失。
特色
隱藏式自負額除了有類似直線式自負額之設定外,尚須設置 隱藏點且隱藏點必須高於直線式自負額,隱藏式自負額之特色在 於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自負額將隨著損失金額的增加予逐漸 遞減,直至損失超過隱藏點時,自負額就像消失一般,故稱之為 消失式自負額,惟目前實務上因為複雜度高,尚少有採用此種自 負額方式的保單。
2.4 補足式自負額(Convertible Deductible)
又稱為「轉換式自負額」此種自負額係約定被保險人須先預 付全部保費之 50%,倘發生保險事故時,則必須補足剩餘的 50%
保險費後,保險人方予賠付損失。
舉例
例如保險金額為 100 萬元,全年保費 2 萬元採轉換式自負額 方式,保費預繳 1 萬元;當損失發生後計算之賠償金額為 3 萬元 時,則被保險人須再繳納 1 萬元之保險費後,保險人方予賠付 3 萬元損失,否則保險人不予賠付。
特色
補足式自負額之特色為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是 在於被保險人是否已經繳足全部之保險費,亦即在損失金額小於 尚未繳納之保險費時,通常被保險人會採取自行負擔方式而達到 自負額之功能,惟此種自負額之功能僅局限於小額損失方面,對 於降低損失額度之功能則較有限,因為只要是超過應繳納保費之 保險損失,被保險人將會補足保險費而獲得全部之償賠。補足式 自負額應較適用於損失頻率高但損失額度低的險種,如玻璃險或 限額現金險等。
2.5 綜 合 遞 減 式 自 負 額 ( Progressive Diminishing deductible)
又稱為「累退式自負額」此種自負額與隱藏式自負類似,亦 是「直線式」與「起賠式」的綜合運用。
綜合遞減式自負額約定有最低自負額(D1)與最高自負額
(D2),當損失金額低於 D1時,保險人不負擔賠償責任;當損失 金額介於 D1與 D2之間時,保險人依損失金額與 D1之差額加倍 賠償,若損失高於 D2時則保險人負擔全部賠償責任。
舉例
例如保險契約約定 D1為 1 萬元,D2為 2 萬元,則:
(a) 當損失金額為 0.5 萬元時,由於未超過 D1,所以損失全 部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b) 當損失金額為 1.5 萬元時,此時損失金額已超過 D1,但 未超過 D2,故保險人應負之責任為:
(NT$15,000 - NT$10,000) 2 = NT$10,000
(c) 當損失金額為 3 萬元時,此時損失金額已超過 D2,所以 保險人賠償所有的損失。
特色
綜合遞減式自負額與隱藏式自負額非常類似,其差別為自負 額計算方式不同,保險人可以依被保險人損失額度之特性,訂定 不同方式的自負額,惟此種自負額形式亦與隱藏式自負額一樣,
在實務上,尚少有採用此種自負額方式的保單。
2.6 扣除遞減式自負額(Reducing Deductible)
所謂扣除遞減式自負額,係指在保險契約事先訂定一定自負 額,並約定在某一期間內如被保險人無任何賠款請求時,保險人 同意逐次降低原有自負額之額度,直到降至預先約定之最低額度 為止。惟若於保險期間內發生賠款請求時,保險人於賠付後,自 負額即恢復為原訂之額度。
舉例
例如保單生效日設定自負額為 4 萬元,以後每滿三個月若無 損失時,自負額可減少 1 萬元,但期間若發生損失時自負額須恢 復與保單生效日時相同的自負額,則:
(a) 假設保單生效日為 1 月 1 日,保險期間為一年,故自負 額應為:1~3 月為 4 萬元;4~6 月為 3 萬元;7~9 月為 2 萬元;10~12 月為 1 萬元。
(b) 若 2 月份發生 5 萬元損失,則被保險人應負 4 萬元之自 負額,保險人之賠償金額為 1 萬元。
(c) 若被保險人 1~10 月皆無損失,但 11 月發生 5 萬元損失,
則被保險人應負 1 萬元之自負額,保險人之賠償金額為 4 萬元,而被保險人之自負額恢復為 4 萬元。
特色
扣除遞減式自負額之主要目的為保險人以逐次降低自負額 之額度方式,鼓勵被保險人減少小額損失之求償,達到排除經常 性小額賠案之目的,惟扣除遞減式自負額亦可能造成誘導被保險 人將其於保險期間發生的所有損失,集中一次於保單到期前向保 險人求償之道德危險,此點在採用時應特別予以注意。
2.7 五 ○ ~ 五 ○ 累 積 式 自 負 額 ( Cumulative And Participating Deductible)
所謂 50~50 累積式自負額,係指被保險人須先繳付保險費 的 50%並應先自行負擔損失至該先付之保險費為止,而保險人僅 在累積損失大於已交付之保險費時,方賠付該次損失全部金額。
舉例
例如保險費為 10 萬元,被保險人依約定先繳納保險費 5 萬
元,則:
(a) 若第一次損失為 3 萬元,則保險人不負賠償債任。
(b) 若第二次損失為 1 萬元,則因為第一次與第二次累積損 失未達 5 萬元,故保險人仍不負賠償責任。
(c) 若第三次損失為 2 萬元,則因為三次累積損失超過 5 萬 元,故保險人賠付第三次損失計 2 萬元。
特色
50~50 累積式自負額之目的亦為減少小額賠款,鼓勵被保 險人在保險費 50%以內之損失自行承擔,惟採用此種自負額形式 時,將會產生於保險到期時,保險費僅收到 50%造成保費收取不 足情形,對於個案而言或許由於損失率低,尚可稱合理,但對整 體而言,保險費的不足勢必造成整體損失率提高的情形,若因此 而調整全體之保險費時,則對於其他被保險人將產生不公平之現 象。
2.8 20~80 分攤式自負額(20~80 Pro Rata Deductible)
所謂 20~80 分攤式自負額,係指對於特定之保險事故(如 天災、竊盜)發生之損失,不論損失金額高低,被保險人分攤 20%之損失,而保險人分攤 80%之損失。
舉例
例如保險金額為 100 萬元,當損失發生後計算之賠償金額為 80 萬元,則被保險人分攤 20%之損失,計 16 萬元,保險人之賠 償金額為 80 萬元之 80%,即負擔 64 萬元之賠償責任。
特色
20~80 分攤式自負額訂定之目的,主要在於防止道德危險 或減少逆選擇之發生,而強迫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較高比例之自負 額,以加強被保險人之安全意識。此種自負額方式與依固定比例 之直線式自負額頗為相似,可依個別案件特性靈活運用。
2.9 等待期間(Waiting Period)
所謂等待期間,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先行承 擔一段時間之損失,而保險人是否負賠償責任則視此一約定時間 是否經過而定。
舉例
例如火災保險附加營業中斷險,若約定營業中斷事故之自負 額為 7 個連續營業日時,則:
(a) 若被保險人因火災造成營業中斷損失 50 萬元,營業中斷 期間為 5 個連續營業日,由於中斷期間在自負額內,其
中斷之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b) 若被保險人因火災造成營業中斷損失 50 萬元,營業中斷 期間為 10 個連續營業日,因為營業中斷期間已超過 7 個連續營業日,故保險人應計算超出部分之損失予以賠 付被保險人。
特色
等待期間之自負額方式與前述各項自負額最大不同之處,乃 在於等待期間採「時間」基礎,而前述各項自負額均採「價值」
基礎,因此本項自負額有其特別適用之險種,如營業中斷險保 險,當然自負額訂定之目的,是要求被保險人儘速恢復營業,不 要造成損失擴大且避免小額賠款的發生。
茲將上述各種自負額型式及特色整理如下表。
表 2-1:自負額型式及特色匯整表
自負額類型 特色簡介
1 直 線 式 自 負 額
(Straight Deductible)
a.目前最普遍被採用。
b.保險人僅就超過自負額之部分負賠償責任。
c.有固定比例,固定金額或混合比例及金額 3 種 運用模式。
2 起 賠 式 自 負 額
(Franchise Deductible)
a.損失低於自負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b.損失超過自負額,由保險人全額承擔。
3 隱 藏 式 自 負 額
(Disappearing Deductible)
a.結合直線式及起賠式,兩種方式變化而成。
b.有兩個自負額,金額低者為直線式,金額高者 為起賠式(又稱隱藏點)。
c.損失低於直線式之自負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 擔,損失介於直線式與起賠式之間,保險人負 擔差數的某一百分比之賠償責任,損失超過起 賠式(隱藏點)之自負額由保險人全額承擔。
4 補 足 式 自 負 額
(Convertible Deductible)
a.預繳保險費之 50%。
b.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先補足其餘 50%保險費 後,保險人方予賠,否則不予賠付。
5
綜合遞減式自負額
(Progressive Diminishing Deductible)
a.結合直線式及起賠式,兩種方式變化而成。
b.訂定最低自負額(D1)與最高自負額(D2)。 c.損失低於 D1時,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介
於 D1與 D2之間,保險人負擔差數的 2 倍之賠償 責任;損失超過 D2時,由保險人全額承擔。
6 扣 除 式 自 負 額
(Reducing Deductible)
a.事先約定一自負額,通常為定額式。
b.約定某一段期間(通常為每季)無損失時,則 逐次遞減,直至約定最低額度。
c.若期間發生損失,則自負額恢復原訂自負額。
7
五○~五○累積式自負額
(Cumulative And Participating Deductible)
a.預繳保險費之 50%。
b.累積損失小於已繳之保費時,由被保險人自行 承擔。
c.累積損失達已繳保費時,下次以後之損失由保 險人全額承擔。
8
二○~八○分擔式自負額
(20~80 Pro Rata Deductible)
a.與固定比例直線式自負額類似。
b.每次損失皆由被保險人分擔 20%之損失,保險人 承擔 80%損失。
9 等 待 期 間
(Waiting Period)
a.採「時間」為基礎,與其他自負額採「價值」
為基礎不同。
b.保險人僅負擔超過約定時間之後的損失。
c.較常運用於營業中斷保險。
資料來源:本研究分析整理。
3. 火災保險自負額運用之現況
3.1 火災保險現行使用之自負額
現行商業火災保險契約,對於自負額之運用是相當普遍的情 形,除針對營業中斷保險係採等待期間方式外,對於財產損失部 分最常使用的自負額型態是「直線式自負額」,其中依「固定比 例」或「固定金額」或「混合式」三種皆有使用的情形,尤其是
「混合式」的運用為近年最為風行的方式。依學理而言,當適用 固定金額時可減低損失頻率,當適用固定比例時可降低損失幅 度,因此採用混合式時將可達到降低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的雙重 效果,且混合式簡單易懂,無其他種自負額複雜的計算方式,因 此頗獲核保人員青睞而大量的使用,故亦成為本研究主要模擬分 析的自負額型式。
3.2 自負額對核保人員之意義
一般核保人員在審核及簽訂保險契約時,對於「自負額」及
「自留額」之觀念若不是很明確時,將陷入核保思維上之困境,
「自負額」與「自留額」之定義如下:
自負額(Deductible):被保險人於每次賠償時,需自行承擔 部分稱之。
自留額(Retention):保險人對於某一危險單位或損失所決 定本身可以承受負擔賠償額度稱之[註9]。
故「自負額」的約定乃係保險人對於損失頻率及幅度的考 慮,以特別約定的方式加諸於保險契約而由被保險人承擔(在實 務上而言,被保險人較屬非自願性),而「自留額」係保險人根 據其營業方針、業務性質、財務及再保結構所訂定自行承擔的額 度(相對於自負額而言,保險人較屬於自願性),故在觀念上,
較不能以保險人之「自留額」理論與被保險人之「自負額」條件,
劃上等號。
而在實務上,被保險人對於「自負額」之訂定,多屬於是被 強迫接受的結果,因此當被保險人知道保險契約須設定自負額條 件時,多以抗拒之心態對待而要求降低或免除自負額之條件,因 為自負額之設定對被保險人而言係較屬非優惠的承保條件,故一 般被保險人在心態上則是能免則免,非萬不得已時不會主動接受 自負額的設定。
註 9:火災保險訓練教材(1991),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另在實務上之觀察,被保險人對於企業損害防阻之努力多基 於法令要求或產品規格要求或自身營運安全之要求而設置,當然 如果在訂定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損害防阻設置若能配合保險 公司之標準而獲得費率上的減省時,那多半對被保險人能主動產 生誘因而配合保險公司之標準而設置,但因為自負額之訂定而產 生損害防阻效果則屬於被動性或強迫性的結果,被保險人係因為 有自負額之負擔而進行損害防阻改善,雖然保險人因為自負額的 訂定,同樣達到損害防阻效果,但對被保險人而言,則有不同的 感受。
當然被保險人也有以 Self Insurance Retention(SIR)的觀念 運用在保險契約之中,當然這種作法係以被保險人自身的角度出 發所產生的結果,通常被保險人選擇 SIR 的作法有三個原因,其 一為被保險人對於其損害防阻的成效具相當的信心,評估發生機 率低;其二為被保險人可以節省部分保費作為其他財務上之運 用;其三為被保險人之財力雄厚,即便發生損失亦有自行吸收的 能力,基於上述三點原因被保險人方會考慮進行 SIR 方案,惟會 選擇 SIR 之被保險人通常為大型企業之保險契約才會發生,因為 只有大型企業方有足夠承擔損失的能力及相當水準的損防能 力,而非一般中小企業有能力進行之選擇。
3.3 被保險人面對自負額之反應
其實從客戶面來看,被保險人唯一能檢視是否選擇到正確之 保險公司的時機就是在發生理賠事故時,無論賠款金額的大小,
甚至於在小額賠款時,皆能由小觀大,來決定是否繼續與該保險 公司往來,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把握每次的理賠處理,去凸顯服務 品質,尤其是小額賠款,保險公司一方面沒有巨額賠款支出的壓 力,另一方面又可以因良好的服務獲得口碑而得到最好的廣告效 益,因此在邏輯上,保險公司應該特別注重小額賠款的處理而不 是排除小額賠款的發生,但目前自負額條件的訂定,目的之一是 要排除小額賠款的處理,減少保險公司的作業成本,這其中機會 成本的落差,值得保險業者深思,且相對於被保險人的感受,在 發生小額賠款時,常常因為自負額的訂定而產生「有保險,沒保 障」的感覺,進而對保險制度逐漸失去信心。
另一個實務上經常發生的問題就是,當發生損失金額低於自 負額時,被保險人屢屢挾其業務關係而要求保險公司融通賠款,
而保險公司常迫於各種壓力而以融通方式處理,因此最後的結果 將無法達到當初的目的,且在企業火險理賠處理上,不論大小賠 案皆必須由理賠人員處理,不會因為可能是自負額內之損失而省 卻人力成本,因為很多賠案無法在第一時間內就可以判斷損失是
否在自負額內,因此所謂自負額之訂定可以避免保險公司繁瑣的 處理成本,亦有待商榷。且通常保險公司在確定為自負額內之賠 案,而要求被保險人簽立「免賠同意書」時,被保險人經常因為 領不到賠款而不願簽立或置之不理,而保險公司在考慮後續可能 發生的爭議時亦無法逕行結案,通常此種案件就會持續二年後再 以超過求償年限方式結案,因此對於保險公司的人力物力是否因 此而節省則是另一個問題。
4. 現行火災保險自負額運用之省思
4.1 現行自負額對於保險需求的影響
一般業者在討論保險契約時,經常考慮到的不外乎是如何降 低費用及損失,如何增加收入及利潤以及如何穩定保險的經營及 持續獲利,其思考的層面大多以保險人為出發點,但是不要忘了
「需求」與「供給」是一體兩面,相信若能以「滿足需求的供給」
之思考方式經營保險事業,才是永續經營的正道,而被保險人的 需求是什麼呢?大致上可以分為三個方面說明:
a. 提供足夠的保障:
一般被保險人對於風險的處理,是以「風險自留」、「風險避 免」及「風險移轉」等方式處理,而保險就是「風險移轉」中的
一種方式,因此一般被保險人對於無法以自留或避免方式之風 險,若選擇以保險方式處理時,會期待這些風險能有足夠的保 障,這也是保險人供給面的第一項課題,要去思考提供之保障是 否足夠被保險人的需求。
b. 完整的理賠服務:
通常被保險人投保保險,是希望備而不用,不會希望發生保 險事故,但萬一發生保險事故時,絕對會期待受到保險公司最完 整且優質的理賠服務,這其中包括了理賠處理流程的效率、理賠 服務態度的表現及理賠金額計算的合理性。
c. 專業的改善建議:
一旦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除了進行理賠的程序之外,
通常會希望保險人對於出險後能提供適當的改善建議,避免保險 事故再次發生而影響其正常營運,因此對於出險後的改善建議亦 是被保險人重要需求之一。
如果保險公司能夠滿足上述事前、事中、事後的需求時,相 信多數的被保險人才會認為其風險移轉的選擇是正確的,而目前 以訂定自負額作為保險契約的約定事項,雖然達到保險人對於經 營面的許多功能,但是卻無法滿足被保險人上述三項需求,因為 自負額的訂定限制了保障的足夠性,甚至因為自負額內損失而免
賠的案件更讓被保險人產生無保險保障的感覺,當然這些案件就 無所謂後續優質的理賠服務及賠償給付,而一般對於這些案件,
保險公司多以免賠結案,那當然無法對於其出險原因作更深入分 析而提出改善建議,然而自負額之訂定真的無法滿足上述的需求 嗎?其實不然,本研究分析的新型態自負額正好可以解決上述的 問題。
4.2 概述新型態自負額 (超額式自負額 Excess Deductible)
目前所有使用的自負額型態,在損失發生時對於自負額之扣 除,皆是以最低層開始扣除,因此一些小額損失通常在自負額扣 除額度內而成為免賠案件,而本研究自負額設計則改採上一層
(Up Layer)的方式訂定自負額,茲以圖示表達如下:
以上之新型態自負額設計並不違反 Bowers 等人於 Actuarial Mathematics 所著之 Optimal Insurance 自負額理論[註10],其所述 之精要係在最理想的保險契約假設前提下,自負額損失應先扣除
損失
自負額 目前使用之自負額型態
底層式自負額
(Primary Deductible)
損失
自負額 新型態之自負額
超額式自負額
(Excess Deductible)
=>
後再進行超過部份之賠償,惟各種保險契約自有其不同特性,亦 因此衍生出各種不同的型態,例如起賠式自負額在損失超過起賠 點時,其賠償金額亦包含自負額內之損失,另隱藏式自負額及綜 合遞減式自負額亦有類似的設計,其實 Bowers 在 Optimal Insurance 的假設前提下,就已保留對不同保險特性設計適用之自 負額的空間,同時亦鼓勵後人能針對不同特性的保險來設計其適 用的自負額型態,以達成自負額眾多功能為最終目的。
新型態自負額的設計,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三大需求之原因 說明如下:
提供足夠的保障
雖然新型態自負額在計算賠款時,仍須扣除自負額額度之損 失,惟保險公司對於超額點(Excess Point)以下之損失,皆須給 付賠款,意即所有的出險案件皆能獲得賠款給付,此種計算方式 就不會發生損失在自負額內之免賠案件。雖然新型態自負額無法 完全避免產生限制保障的足夠性,但卻會大幅減低以往免賠案件 對被保險人因為無賠款給付而產生「有保險、無保障」的感覺,
也會大幅改善被保險人對於現行自負額制度的排斥感。
註 10:Actuarial Mathematics, 1997, Bowers.Gerber.Hickman.Jones.Nesbitt, The Society of Actuaries.
完整的理賠服務
因為新型態的自負額設計,保險公司對於所有出險案件皆須 給付賠款,因此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全程的理賠服務,包括出險當 時的緊急處理協助,理賠過程中的各項疑問諮詢及最終的賠款給 付,因此被保險人不會像過去的免賠案件可能只得到前段的理賠 服務,故新型態自負額可以完全滿足被保險人對於理賠服務完整 性的需求。
專業的改善建議
也是因為保險公司對於所有出險案件皆須給付賠款,因此保 險公司就必須建立完整的理賠資料,包括出險原因及分析、火災 的發展過程及損失金額計算等資料,故保險公司就有足夠立場依 此提供專業的改善建議,並追蹤改善結果,希望被保險人不要再 發生類似的損失,而在過去,尤其是免賠案件,保險公司因為沒 有賠款支出而免賠結案,因此就不會有上述詳細資料進行分析,
更遑論提出改善建議,因此新型態自負額具有能對所有出險案件 進行改善建議的特性,這是過去自負額型態無法做到的。
由上述的說明可以充分看出新型態自負額與目前使用的自 負額型態的不同,及對於被保險人三大需求的滿足程度,新型態 自負額較之目前使用的自負額型態,更能符合被保險人的需求亦
較能獲得認同。
4.3 新型態自負額與現行自負額型態之功能差異比較
根據諸多學者對於自負額之功能闡釋,自負額功能大致可以 整理如下表:
表 2-2:學者對自負額之功能主張匯整表 主張
學者 損害防阻誘因 節省保費支出 降低損失頻率,
節省成本 劉福標
(1997)
可提高被保險人警覺 性,減少災害發生。
減低被保險人保費負 擔。
降低保險公司人事及 作業費用。
凌氤寶等
(1998)
促使被保險人對保險 標的善良管理。
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
擔。 節省保險經營成本。
邱必洙
(1998) 加強損失抑制措施。 節省被保險人保費負 擔。
減少處理小額賠款之 不經濟。
郭斯傑等
(2001)
督促加強損失抑制措
施。 節省保費支出。 減少理賠費用及處理
小額賠款之不經濟。
資料來源:本研究分析整理。
由上表整理可知,訂定自負額在保險經營上可以有三大功 能,這也是目前在保險契約上大量使用自負額的重要原因,而新 型態自負額亦仍維持此三大功能,分述如下:
損害防阻誘因
新型態自負額與現行自負額型態相同,在進行賠款計算時皆 須扣除自負額額度之損失,因此皆會促使被保險人提高警覺,減 少災害的發生,另新型態自負額更有災後的原因分析及改善建議
之功能,而使損害防阻的功能更完整,現行損害防阻功能較局限 於事前預測建議而無法全部涵蓋災後的改善建議,而使用新型態 自負額就可以補足這個缺憾。
節省保費支出
新型態自負額與現行自負額型態,同樣的存在自負額額度之 扣除,因此基於損失分攤、合理對價的原則下,亦享有自負額減 費的條件,因此新型態自負額亦維持節省被保險人保費支出的功 能。
降低損失頻率,節省成本
依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統計資料顯示,火災保險之出險頻 率不到 0.3%(每年出險案件約 4 仟件),相對於汽車保險之出險 頻率達 13%(每年出險案件達 60 萬件)而言,火災保險之出險 頻率可謂相當低,茲整理近年來火災保險、汽車保險之出險頻率 統計表如下:
表 2-3:民國 92~94 年火險市場簽單、賠案件數統計表
92 年 93 年 94 年
簽單件數 1,490,935 1,816,690 2,124,221 賠案件數 3,652 4,173 3,719 出 險 率 0.25% 0.23% 0.18%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005 統計年報。
表 2-4:民國 92~94 年汽車險市場簽單、賠案件數統計表
92 年 93 年 94 年
簽單件數 5,283,772 4,448,604 4,894,961 賠案件數 544,328 598,516 658,398 出 險 率 10.30% 13.45% 13.45%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005 統計年報。
雖然降低損失頻率是自負額制度的功能之一,惟此項功能應 針對損失頻率高的險種較具經濟規模,對於火災保險而言,損失 頻率降低的功能則較有限,亦因如此,新型態自負額更適合運用 於火災保險。新型態自負額惟一要評估的是對損失率的變化影 響,分析其影響有三種狀況,茲將各種影響狀況說明如下:
a. 損失遠高於自負額時:
在上述情形下,兩種型態自負額之賠款相同,不影響損失率。
損失 100 萬元
原自負額型態
賠款 = A = 95 萬元
新型態之自負額
賠款 = B + C = 95 萬元
=>
A C
B
損失 100 萬元
92 萬元
3 萬元
Excess Point 自負額 5 萬元
自負額 5 萬元 95 萬元
b. 損失小幅高於自負額時:
在上述情形下,新型態自負額之賠款將大於或等於原自負額 之賠款。
c. 損失低於自負額時:
在上述情形下,新型態自負額之賠款將大於原自負額型態之 賠款。
原自負額型態
賠款 = 0 元
=>
Excess Point 自負額 60 萬元
損失 30 萬元
新型態自負額
賠款 = B = 10 萬元
自負額 60 萬元 損失
30 萬元 B 10 萬元
損失 100 萬元
原自負額型態
賠款 = A = 40 萬元
=>
A
Excess Point 自負額 60 萬元
40 萬元
自負額 60 萬元 損失
100 萬元
新型態自負額
B C
30 萬元 10 萬元
賠款 = B + C = 40 萬元
Excess Point 自負額 60 萬元
損失 100 萬元
新型態自負額
B
賠款 = B = 60 萬元
60 萬元
or
=>
由上述三種狀況綜合分析,新型態自負額之損失率將可能高 於原自負額型態,惟評估出險案件將分別落入 a 或 b 或 c,不會 全部呈現 c 之狀況,因此對損失率之影響其實是相當有限,經本 研究以實例導入分析實際影響情形亦印證上述推論。
總之新型態自負額不但能維持現行自負額功能外,更能滿足 被保險人三大需求,更重要的是,在目前的自負額型態下潛藏了 一個盲點,那就是可能會產生對被保險人風險誤判的情形,因為 保險公司以現行的自負額方式將小型賠案排除,同時也排除了被 保險人的損失頻率及幅度變化的記錄,因此在保險公司而言,被 保險人的損失記錄可能是非常好的,在保險公司計費的考慮上,
很可能朝費率優惠,賠償限額提高等方向考慮,如此相對於真正 完全無任何損失發生的同類型產業,可能最後所獲得的待遇是相 同的,但真正的風險對價真是如此嗎?以圖示說明如下:
某 A 公司 某 B 公司 使 用 性 質:電子工廠
保 險 金 額:10 億元 保 險 期 間:95.5.1 ~ 96.5.1 現行自負額:100 萬元 1承保第三個月發生 50 萬損失 2承保第六個月發生 80 萬損失 3承保第十個月發生 30 萬損失 4年度損失率:0%
年度保險費:100 萬元
VS.
使 用 性 質:電子工廠 保 險 金 額:10 億元 保 險 期 間:95.5.1 ~ 96.5.1 現行自負額:100 萬元 1承保期間無任何損失 2年度損失率:0%
年度保險費:100 萬元
以上圖示中,在保險公司而言,A、B 公司之業務性質、保 額及損失率皆相當,因此其年度對價之保險費極可能相同[註11], 惟 A 公司與 B 公司之風險對價真的是相同嗎?正常之分析下,
應該是 B 公司的風險較低,但實際上卻無法得到相同的風險對 價,且事實上,很多的大型損失發生前是經過多次小型損失而無 適當的改善所累積造成的,但若運用新型態自負額時,則 A 公 司之風險就能更清楚的呈現,另以圖示說明之:
註 11:現行火災保險釐定費率之因素為〝使用性質〞、〝保險金額〞及〝損失率〞,
因此若使用性質、保險金額及損失率皆相同時,其費率通常一樣。
某 A 公司 某 B 公司 使 用 性 質:電子工廠
保 險 金 額:10 億元 保 險 期 間:95.5.1 ~ 96.5.1 新型態自負額:100 萬元
Excess Point 30 萬元 1承保第三個月電焊不慎發生 50 萬
損失,賠款計 30 萬元。
2承保第六個月機台電線走火發生 80 萬損失,賠款計 30 萬元。
3承保第十個月吸煙不慎發生 30 萬 損失,賠款計 30 萬元。
4年度損失率:90%
年度保險費:100 萬元
VS.
使 用 性 質:電子工廠 保 險 金 額:10 億元 保 險 期 間:95.5.1 ~ 96.5.1 新型態自負額:100 萬元
Excess Point 30 萬元 1承保期間無任何損失
2年度損失率:0%
年度保險費:低於 100 萬元
由以上圖示中,就可以很清楚的表示出,其實 B 公司年度之 風險對價應低於 A 公司,而保險公司對 A、B 公司之風險評估就 不會產生誤判情形,而可以分別對 A、B 公司給予適當的風險對 價,以上之分析亦為新型態自負額所研究的核心價值,新型態自 負額的運用更能提供保險公司深入了解承保標的之風險進而訂 定適當的核保政策。
第三章 問卷調查
本研究擬以國內產險公司為訪談對象,以市佔率高低區分為大、
中、小公司三類,並區分為本國公司、外商公司兩大類。總計共 6 家 產險公司為調查主體,進行問卷調查及分析,茲就資料整理內容說明 如下。
1. 資料來源
以 6 家產險公司為調查主體,每家產險公司訪談 1 名核保人員 及 1 名營業人員,作為分別代表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之思考角度,總 計共進行 12 份問卷調查作為研究之分析樣本。
2. 研究方法
2.1 受訪產險公司之選擇
以市佔率的大小作為選擇產險公司之基礎,較能涵蓋所有產 險公司之共同想法,研究分析之結果較能趨近全面性。
本國產險公司:以市佔率超過 15%之產險公司設定為大 型公司;以市佔率約 10%左右之產險公 司設定為中型公司;以市佔率低於 5%之 產險公司設定為小型公司。
外國產險公司:由於外國產險公司之市佔率偏低,無法 以本國產險公司市佔率方式分類,且外 國產險公司家數有限,故以相對市佔率 相差 1~2%區分為大、中、小型公司。
2.2 受訪對象之選擇
以核保人員與營業人員各 1 名作為受訪對象之選擇,較能涵 蓋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各別之想法及思考,研究分析之結果較能表 達新型態自負額之可行性與否及自負額之實務狀況。
核保人員:以實際擔任火險核保工作且任職襄、副理以 上之人員作為訪談對象,較能兼顧實務面及 以產險公司之角度來回答問卷調查內容。
營業人員:以實際擔任火險營業招攬工作達 10 年以上且 任職襄、副理以上之人員作為訪談對象,較能 實際反映被保險人之想法及心聲。
2.3 問卷調查內容設計
問卷調查內容分為市場實務面及新型態自負額可行性調查 兩大部分。
市場實務面:以本研究第二章針對火險自負額運用現況
之分析及論點為調查重點,分析受訪者對 於本研究論述之認同程度。
新型態自負額可行性:以本研究提出之新型態自負額觀 念,分析受訪者對於該觀念之認 同程度及其可行性。
問卷調查表內容:問卷表包含上述市場實務面及新型態 自負額可行性兩大部份,表格整理如 下頁所示。
火災保險「自負額」制度調查問卷
各位受訪者 您好:
火災保險是目前非常普及的產物保險之一,而保險自負額之訂定往往影響被保險人之賠償權 益,本研究擬針對自負額訂定方式加以探討,希望藉問卷調查所得資料作為本研究驗證的基礎。感 謝您撥冗提供寶貴的意見。
指導教授:蔡政憲 博士 政治大學 EMBA 94 財金班 研 究 生:張天皓 同學 論文題目:「火災保險自負額制度之分析探討」
問卷目的:被保險人於投保火災保險時,自負額之訂定已為趨勢,若假設訂定自負額為確定的事實 時,本問卷欲研究受訪者於不同自負額型態之選擇意向。
問卷內容:
第一部分 自負額制度實務面
1.請問保險理賠,是否為保險公司重要的核心價值之一,保險公司是否應透過保險理賠服務來凸 顯保險公司的服務品質及存在價值?
.作答(請 選,若有需要請簡述之。)
⓪ 是,
⓪ 否,
2.請問保險公司對於影響損失率有限之小額賠案,若能以優質的理賠服務處理時,是否更能凸顯 保險公司之存在價值而達到品牌廣告效益?
.作答(請 選,若有需要請簡述之。)
⓪ 是,
⓪ 否,
3.請問目前之火災保險賠案發生時,保險公司是否仍無法對所有的賠案在出險當時確定損失金額 及折舊或不足額因素,而確認該損失係屬於自負額內之損失,逕行免賠,而達到減少理賠人力 成本支出?
.作答(請 選,若有需要請簡述之。)
⓪ 是,
⓪ 否,
4.請問您是否同意目前火災保險自負額制度之下,仍常出現部分自負額損失內之小額賠款,受被 保險人融通賠款請求而造成保險公司處理人力、物力之增加及賠償金額決定上之困擾?
.作答(請 選,若有需要請簡述之。)
⓪ 是,
⓪ 否,
5.請問您是否同意火災保險相較於其他險種,是屬於出險頻率較低的險種之一?
.作答(請 選,若有需要請簡述之。)
⓪ 是,
⓪ 否,
6.請問您是否認為自負額制度最重要的功能是與被保險人分攤損失?
.作答(請 選,若有需要請簡述之。)
⓪ 是,
⓪ 否,
第二部分 本研究分析之新型態自負額 觀念(圖示)
說明:
1. 非底層自負額設計,改採上一層(Up Layer)設計。
2. 可運用於出險頻率低,賠案處理件數有限之險種。
3. 可解決小額融通賠款之困擾,並轉化成理賠服務,凸顯品牌價值。
4. 新型態自負額可經由自負額額度之設計,達到與原自負額制度下與被保險人分攤損失之效 果。
5. 可經由保險費差異化之設計並考慮保險金額大小,靈活運用新型態自負額之優點,設計適 合於不同被保險人之保單。
意見:
請問以上所述之新型態自負額,您認為在實務上是否有可行性?
.作答(請 選,若有需要請簡述之。)
⓪ 是,
⓪ 否,
基本資料:
姓 名: 性別:⓪男 ⓪女
服務公司: 服務單位及職位:
損失
自負額 目前使用之型態
直線式自負額
(Straight Deductible)
損失
自負額 新型態自負額
超額式自負額
(Excess Deducti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