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自負額」制度調查問卷
3. 調查結果
3.1 市場實務面
問題 A:保險公司是否應透過理賠服務來凸顯服務品質及存 在價值?
調查結果:12 位受訪者一致同意保險公司應透過理賠服務 來凸顯保險公司之存在價值,顯示保險公司之存 在價值與良好的理賠服務是有絕對的關係且應 被凸顯之。
問題 B:保險公司是否應透過處理小額賠案來達到品牌廣告 之效益?
調查結果:6 位核保人員一致同意,另 6 位營業人員有 1 位 不同意,總計同意比率為 91.7%,經深入了解該 名不同意之營業人員是考慮保險公司處理小額 賠案會增加作業成本,且若遇到較不理性之保戶 時難達到品牌廣告效益,唯普遍受訪者多數皆能 認同優質的小額賠案服務是能有其品牌廣告效 益的。
問題 C:保險公司無法在出險當時對所有賠案確定是否為自
負額內損失,而達到減少人力成本支出?
調查結果:核保人員及營業人員各有 1 名不同意,其餘皆同 意保險公司確實無法在出險當時立即判斷是否 為自負額內之損失,故仍需有理賠處理階段,因 此無法有效的減少人力成本支出,至於 2 名不同 意 之 受 訪 者 認 為 理 賠 專 業 判 斷 應 可 解 決 此 問 題。此項調查結果總計同意比率為 83.3%,因此 多數受訪者同意保險公司對於自負額內損失之 判斷仍需處理時間,無法減少人力成本。
問題 D:保險公司對於自負額內損失之小額賠案仍存在有融 通賠款之壓力?
調查結果:6 位核保人員一致同意,另 6 位營業人員有 1 位 不同意,總計同意比率為 91.7%,由於融通賠款 之處理單位多為保險公司之業務單位,亦即核保 人員所屬單位,因此核保人員較能了解及感受實 際狀況,因此本項調查結果顯示出,對於自負額 內之小額賠款,保險公司仍然存在有融通賠款之 壓力,而且此情形是普遍性的存在。
問題 E:火災保險係屬於出險頻率較低之險種之一?
調查結果:12 位受訪者一致同意火災保險是屬於出險頻率 較低之險種,此調查結果與本研究第二章表 2-3、2-4 之簽單賠案件數統計表顯示之結果相 符。
問題 F:目前自負額制度最重要的功能是與被保險人分攤損 失?
調查結果:核保人員及營業人員各有 1 名不同意,其餘皆同 意目前的自負額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與被保 險人分攤損失,至於 2 名不同意之受訪者認為損 害防阻仍為重要功能,此項調查結果總計同意比 率為 83.3%,因此多數受訪者是同意目前的自負 額制度重要功能是與被保險人分攤損失。
3.2 新型態自負額可行性
問題:
損失
自負額 目前使用之型態
直線式自負額
(Straight Deductible)
=>
損失
自負額 新型態自負額
超額式自負額
(Excess Deductible)
說明:
1. 非底層自負額設計,改採上一層(Up Layer)設計。
2. 可運用於出險頻率低,賠案處理件數有限之險種。
3. 可解決小額融通賠款之困擾,並轉化成理賠服務,凸顯 品牌價值。
4. 新型態自負額可經由自負額額度之設計,達到與原自負 額制度下與被保險人分攤損失之效果。
5. 可經由保險費差異化之設計並考慮保險金額大小,靈活運 用新型態自負額之優點,設計適合於不同被保險人之保 單。
調查結果:核保人員及營業人員各有 1 名不認為有可行性,
其 餘 受 訪 者 皆 同 意 此 新 型 態 自 負 額 具 有 可 行 性,總計同意比率為 83.3%,至於 2 名不同意之 受訪者是認為自負額仍以提昇被保險人損害防 阻意識為主並憂慮會大幅提高損失率,但未完全 否定本研究之可行性,而需視對損失率影響程度 而定。由於實施多年的自負額型態已成為既有習 慣,原本預估會同意新型態自負額具可行性之比 率應不高,惟調查結果超過 8 成的受訪者皆認為
新型態自負額具可行性,此結果給予本研究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