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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及後續研究建議

在文檔中 1.1 火災保險概述 (頁 67-71)

為 Excess Point 之新型態自負額』損失結果分析

2. 結語及後續研究建議

自負額制度之建立、發展與運用,對於穩定保險經營上具有極 為重要的地位,若能妥善的運用時,對於保險契約的雙方應該都會 有其正面的效果及意義,惟在目前的自負額型態下,其功能似乎尚

未盡完整,以致於遭到多數被保險人抗拒,這是相當可惜的結果,

亦因為如此,惟有創新自負額運用方式,或可彌補此部分的缺憾。

新型態自負額的核心理念,就是在損失頻率較低的險種中,每 個發生保險事故的客戶皆可以受到理賠之服務及賠款的給付,因此 比較不會造成被保險人一開始就對自負額產生抗拒的心態,而保險 人在理賠處理過程中,就可以取得更精確的資訊,來進行災害防阻 的建議及計算合理的對價,因此新型態自負額不但仍保留現行自負 額制度原有的功能外,更創造了新的功能,綜合如下:

(a) 新型態自負額能更精確的對保險標的進行風險評估及訂定 合理對價。

(b) 新型態自負額更能發揮災後損害防阻建議功能,使損防功 能全面化。

(c) 新型態自負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全程的理賠服務,凸顯保 險公司存在價值。

(d) 新型態自負額仍維持原自負額之賠款分攤及節省保費支出 功能。

(e) 新型態自負額對於損失率影響不顯著,故不影響保險公司 之營運。

另 提 供 先 進 們 對 於 新 型 態 自 負 額 ( 超 額 式 自 負 額 Excess

Deductible)之後續研究建議如下:

(a) 本研究係以火災保險作為分析對象,因此對於其他險種是 否適用,尚待有興趣之先進們持續的分析研究,惟本新型 態自負額適用之產品特色應為「損失頻率低但損失幅度變 化大」、「無經常性小額損失之特性」或「出險原因不一但 可運用損防功能改善」,至於可能會導致道德危險傾向則非 新型態自負額所鼓勵的,因此較常發生經常性損失之玻璃 險可能較不適用,而較易由被保險人自行蓄意策劃損失如 傷害險、健康險亦可能要再深入研究,另出險原因較不易 運用損防功能改善之漁船險、船體險亦可能較不適用,至 於內陸運送保險的火災、天災損失,或公共意外保險或營 造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大型電子設備之電子設備綜 合保險,則似有可適用之機會,以上所述皆衷心期盼各領 域之專家先進繼續深入研究。

(b) 由於 Excess Point 之選定,會影響損失率的高低,本研究僅 以原自負額額度之 50%、保險金額之 0.5%及保險費之 50%

作為比較樣本,至於以何種 Excess Point 最為適當,亦有賴 後續有興趣之先進研究,惟鑑於避免自負額過於複雜,仍 建議 Excess Point 以固定金額或固定比例擇一做為計算基

礎為較佳之選擇。

總之,本研究僅提供對現行自負額制度的另外一個思考空間,

相信基於保險業之永續發展前提下,創新思考是其中不變的途徑之 一,亦期待所有關心產險經營的先進們,能持續不斷的創新研究,

使保險業發展能更臻成熟,以穩固保險制度在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 地位。

在文檔中 1.1 火災保險概述 (頁 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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