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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保險自負額運用之現況

在文檔中 1.1 火災保險概述 (頁 28-32)

2.8 20~80 分攤式自負額(20~80 Pro Rata Deductible)

3. 火災保險自負額運用之現況

3.1 火災保險現行使用之自負額

現行商業火災保險契約,對於自負額之運用是相當普遍的情 形,除針對營業中斷保險係採等待期間方式外,對於財產損失部 分最常使用的自負額型態是「直線式自負額」,其中依「固定比 例」或「固定金額」或「混合式」三種皆有使用的情形,尤其是

「混合式」的運用為近年最為風行的方式。依學理而言,當適用 固定金額時可減低損失頻率,當適用固定比例時可降低損失幅 度,因此採用混合式時將可達到降低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的雙重 效果,且混合式簡單易懂,無其他種自負額複雜的計算方式,因 此頗獲核保人員青睞而大量的使用,故亦成為本研究主要模擬分 析的自負額型式。

3.2 自負額對核保人員之意義

一般核保人員在審核及簽訂保險契約時,對於「自負額」及

「自留額」之觀念若不是很明確時,將陷入核保思維上之困境,

「自負額」與「自留額」之定義如下:

自負額(Deductible):被保險人於每次賠償時,需自行承擔 部分稱之。

自留額(Retention):保險人對於某一危險單位或損失所決 定本身可以承受負擔賠償額度稱之[9]

故「自負額」的約定乃係保險人對於損失頻率及幅度的考 慮,以特別約定的方式加諸於保險契約而由被保險人承擔(在實 務上而言,被保險人較屬非自願性),而「自留額」係保險人根 據其營業方針、業務性質、財務及再保結構所訂定自行承擔的額 度(相對於自負額而言,保險人較屬於自願性),故在觀念上,

較不能以保險人之「自留額」理論與被保險人之「自負額」條件,

劃上等號。

而在實務上,被保險人對於「自負額」之訂定,多屬於是被 強迫接受的結果,因此當被保險人知道保險契約須設定自負額條 件時,多以抗拒之心態對待而要求降低或免除自負額之條件,因 為自負額之設定對被保險人而言係較屬非優惠的承保條件,故一 般被保險人在心態上則是能免則免,非萬不得已時不會主動接受 自負額的設定。

註 9:火災保險訓練教材(1991),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另在實務上之觀察,被保險人對於企業損害防阻之努力多基 於法令要求或產品規格要求或自身營運安全之要求而設置,當然 如果在訂定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損害防阻設置若能配合保險 公司之標準而獲得費率上的減省時,那多半對被保險人能主動產 生誘因而配合保險公司之標準而設置,但因為自負額之訂定而產 生損害防阻效果則屬於被動性或強迫性的結果,被保險人係因為 有自負額之負擔而進行損害防阻改善,雖然保險人因為自負額的 訂定,同樣達到損害防阻效果,但對被保險人而言,則有不同的 感受。

當然被保險人也有以 Self Insurance Retention(SIR)的觀念 運用在保險契約之中,當然這種作法係以被保險人自身的角度出 發所產生的結果,通常被保險人選擇 SIR 的作法有三個原因,其 一為被保險人對於其損害防阻的成效具相當的信心,評估發生機 率低;其二為被保險人可以節省部分保費作為其他財務上之運 用;其三為被保險人之財力雄厚,即便發生損失亦有自行吸收的 能力,基於上述三點原因被保險人方會考慮進行 SIR 方案,惟會 選擇 SIR 之被保險人通常為大型企業之保險契約才會發生,因為 只有大型企業方有足夠承擔損失的能力及相當水準的損防能 力,而非一般中小企業有能力進行之選擇。

3.3 被保險人面對自負額之反應

其實從客戶面來看,被保險人唯一能檢視是否選擇到正確之 保險公司的時機就是在發生理賠事故時,無論賠款金額的大小,

甚至於在小額賠款時,皆能由小觀大,來決定是否繼續與該保險 公司往來,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把握每次的理賠處理,去凸顯服務 品質,尤其是小額賠款,保險公司一方面沒有巨額賠款支出的壓 力,另一方面又可以因良好的服務獲得口碑而得到最好的廣告效 益,因此在邏輯上,保險公司應該特別注重小額賠款的處理而不 是排除小額賠款的發生,但目前自負額條件的訂定,目的之一是 要排除小額賠款的處理,減少保險公司的作業成本,這其中機會 成本的落差,值得保險業者深思,且相對於被保險人的感受,在 發生小額賠款時,常常因為自負額的訂定而產生「有保險,沒保 障」的感覺,進而對保險制度逐漸失去信心。

另一個實務上經常發生的問題就是,當發生損失金額低於自 負額時,被保險人屢屢挾其業務關係而要求保險公司融通賠款,

而保險公司常迫於各種壓力而以融通方式處理,因此最後的結果 將無法達到當初的目的,且在企業火險理賠處理上,不論大小賠 案皆必須由理賠人員處理,不會因為可能是自負額內之損失而省 卻人力成本,因為很多賠案無法在第一時間內就可以判斷損失是

否在自負額內,因此所謂自負額之訂定可以避免保險公司繁瑣的 處理成本,亦有待商榷。且通常保險公司在確定為自負額內之賠 案,而要求被保險人簽立「免賠同意書」時,被保險人經常因為 領不到賠款而不願簽立或置之不理,而保險公司在考慮後續可能 發生的爭議時亦無法逕行結案,通常此種案件就會持續二年後再 以超過求償年限方式結案,因此對於保險公司的人力物力是否因 此而節省則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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