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樣本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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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樣本及資料來源
在比較跨國企業與本土企業股利政策的差異之前,首先應先定義何謂跨國企 業。在許多文獻中給予跨國公司不同的定義,但都不盡完美,再者,考量澳大利 亞與美國公司特性及產業環境等因素有所差異,因此我們選擇參照 Erel et al.
(2020)對於美國上市公司之分類,利用兩種不同的方法作為定義跨國公司的標準。
第一種定義參考了 Jang (2017)的文獻,以公司財報是否有國外稅前營收(Foreign Pretax Income)作為區分,我們建立一個虛擬變數,當公司於過去三年內國外稅前 營收(Foreign Pretax Income)不為零時為 1,並以此作為跨國公司的定義。然而,
若國外營收佔公司整體營收相對較低或面臨國外營收虧損等狀況時,公司可能選 擇不揭露,造成此方法應用上的缺陷。因此,參考了 Denis, Denis and Yost (2002) 之研究,以公司是否有國外營收(Foreign Sales)作為定義跨國公司的第二種方法,
然而,此方法亦有缺陷,根據此定義,跨國公司將包含未實際於母國(Home Country)以外地區營運的出口商。由於以上兩種方法均有缺失,因此我們最終採 取兩種定義的交集作為研究樣本的選擇,以期增加研究之嚴謹性。
我們於 Compustat 資料庫蒐集了 1986 年~2018 年美國所有上市公司,得到 了共 19456 筆資料,並從此資料庫獲取這些公司的財報相關資訊,包含股利發 放率(Dividend Payout Ratio)、國外稅前營收(Foreign Pretax Income)、所得稅 (Income Tax Paid)及其他公司特性相關數據,並於 Compustat Geographic Segment 蒐集公司國外營收(Foreign Sales)之數據。其次,不同於 Akhtar (2018)於 The PRS – country ratings 取得澳大利亞的國家政治風險資料,我們認為在同一國家中,個 別公司因營運及產業等因素的差異,所承受的政治風險不盡相同,因此,我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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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Hassan, Hollander, Lent and Tahoun (2019)衡量美國個別公司政治風險的數據做 為替代變數,然而,由於 Hassan et al. (2019)的資料始於 2002 年,加入此變數將 使我們的樣本數減少,且樣本期間縮短為 2002~2017 年,我們將此變數加入我們 的第二個迴歸式,檢視 2002 年~2017 年的樣本資料是否受此變數的影響。其三,
我們參照 Akhtar (2018)衡量匯率風險的方法,於 Compustat 資料庫蒐集公司股價 報酬率及市場指數(Market Index)報酬率,並於 FRED(美聯儲經濟數據)獲取美元 貿易加權指數(Trade Weighted US dollar Index)資料。最後,由於本文未以跨國公 司是否有海外子公司作為定義跨國企業的標準,因此不同於 Akhtar (2018)考慮跨 國企業的產業及地區多樣性,我們僅衡量跨國公司的產業多樣性。我們參照 Akhtar (2018)的研究,以 1 - Herfindahl Index(HHI) 來衡量跨國公司的多樣性,然 而,一間公司生產的不同產品可能分別跨足不同的產業,因此使用傳統產業分類 計算的 HHI 較不精確,為了能較精確計算一間公司的產業多樣性,不同於文獻 使用 GICS 產業分類方法,我們採用 Horberg and Phillips (2016) 10-K Text-based Network (TNIC)的產業分類所計算的 HHI。Horberg et al. (2016)依據公司生產的 產品做為產業分類標準,生產相似產品的公司將被歸類為同一產業,如此便可以 清楚的了解一間公司跨足了哪些不同的產業,而非傳統產業分類方法將一間公司 限縮於一個產業,以此分類方法所計算的 HHI 能更精確地呈現市場結構。
下方表 1 為 1986 年~2018 年美國所有上市公司中,分別根據上述兩種定義 所挑選出跨國公司之比例。從表 1 可以發現不論根據哪種定義,美國上市公司 中,跨國公司的比例都是持續上升的,顯示了跨國公司在美國的重要地位,而由 於定義(2)是以公司的國外營收(foreign sales)佔其整體營收(total sales)5%以上(含) 作為選擇跨國公司的標準,因此可能包含了本土出口商,因而整體比例相較於定 義(1)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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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包含 1986~2018 Compustat 中總資產(Total assets)及營收(Sales)大於 0 的所有美國上市公司。
我們使用兩種方法來定義跨國公司(Multinational Firms, MNC)。在第(1)種定義中,跨國公司為過 去三年內,任一年財報中,國外收益(foreign income, Compustat 代號:PIFO)不為 0 的公司,其餘 則為本土公司;第(2)種定義中,國外營收(foreign sales, Compustat Geographic Segment 資料)大於 或等於公司整體營收(total sales)的 5%則被定義為跨國公司,其餘為本土公司。下表呈現了美國 上市公司的數量、兩種定義下跨國公司(MNC)的比例、跨國公司國外營收(foreign sales)佔整體營 收(total sales)的平均比率以及跨國公司國外收益(foreign income)的平均比率,其中,跨國企業的 國外收益比率計算方式為國外營收取絕對值,除以國外營收與國內營收兩者取絕對值的加總。
Definition of MNC: (1) Non-missing foreign income in past 3 years
(2) Foreign sales
≥ 5% total s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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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4863 40% 36% 47% 47%
2008 4759 41% 36% 48% 50%
2009 4758 42% 35% 49% 50%
2010 4709 43% 37% 49% 51%
2011 4652 44% 36% 49% 52%
2012 4648 45% 35% 50% 52%
2013 4576 46% 34% 51% 52%
2014 4449 46% 35% 52% 52%
2015 4299 46% 34% 51% 50%
2016 4191 47% 34% 52% 50%
2017 3980 47% 36% 53% 51%
2018 3066 53% 37% 52% 46%
註:在第(2)種定義的樣本處理過程中,246894 筆樣本中,有 1433 筆為同一公司於同一日期重複 出現且於定義(2)判定是否屬於跨國公司出現不同結果,但由於比例低,暫不處理。
我們挑選出表 1 中同時符合兩種跨國企業定義的公司作為最終跨國公司的 迴歸樣本,而同時不符合兩種定義的公司做為本土公司之樣本,並根據 SIC 產業 分類方法呈現於表 2,其中包含跨國公司 1824 家及本土公司 10155 家。從表中 可以發現,美國的跨國公司主要以製造業為主,佔了超過一半(62%)的比例,其 次則為服務業,而兩者的比例則佔了美國跨國公司的 85%,相較於跨國公司,本 土公司則較平均分布於製造業、電信電力產業、金融業及服務業。而由於金融業 屬於高度監管產業,其資本結構及股利政策受到一定的管制,因此我們將其自樣 本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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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s and Sanitary Services54 3 1338 13 1392 12
Wholesale Trade 39 2 439 4 478 4 Retail Trade 30 2 913 9 943 8 Finance, Insurance
and Real Estate
59 3 1710 17 1769 15
Services 417 23 1994 20 2411 20 Public Administration 9 0 164 2 173 1
Total 1824 100 10155 100 11979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