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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利益差異與衝突的產物,某些人的權利將構成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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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人權的意人權的意人權的意人權的意義義義與特徵義與特徵與特徵 與特徵 一、人權的意義

權利是利益差異與衝突的產物,某些人的權利將構成另一部分

人利益的限制(黎淑慧,2004)。人權理想的發展是不同時代、不同族 群的利益差異與衝突,互相競爭與妥協的結果。黎淑慧(2004)指出現 代人權理想是平民反抗專制和特權的產物;是無財產者對資本主義的 抗爭;是第三世界對西方殖民主義的爭取民族自決權的結果;是世界 和平主義運動,促進人權國際化的發展歷程。人權是所有人都該享有 的權利,也是現代社會普遍接受的共同道德理想。

二、人權的特徵

人權是人生而為人即有的權利,稱為「自然權利」(洪如玉,

2006)。黎淑慧(2004)與洪如玉(2006)提出基本人權具有下列特徵:

(一)人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可讓渡、不可剝除。

(二)人權文明社會公認一個人享有的權利。

(三)不分多數少數,每個人的基本人權都是平等的。雖然「多數決」

是民主政治重要的原則,但不可以抵觸基本人權。

(四)人權是普遍的權利,不因地區、時間而有差異。

(五)人權是各國法律所保障的人民權利。

人權既然是成為一個人所自然擁有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 生活的意義與價值,也都有管理自己生命的個人責任,可以決定生活 方式與成功的定義,不需要受到強迫證明某些成功的看法,而一個政 治社群必須對所有居住在其疆界內的生命,給予平等的關注(司馬學 文譯,2007)。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各國法律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因 其種族、地區而有差異。

貳 貳 貳

貳、、、、人權的內涵人權的內涵人權的內涵人權的內涵

洪如玉(2006)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指出基本人權的發展可以 分為三階段:西元十七、八世紀法國與美國獨立運動爭取人民政治權 利自由的階段;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爭取經濟、文化權利的階段;

第二次世界戰後爭取國際化人權的階段。其中,人權涉及的範圍可以 分為三大類:

一、公民、政治權:公民身分的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言論 自由、參與政治的權利。

二、經濟、社會權:發展經濟生活、獲得社會福利保障、工作權、

教育權、組織工會的權利。

三、環境、文化權:人類可以要求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保存個人 與族群文化的權利。

黎淑慧(2004)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國際公約將人權內容 分為個人人權、集體人權、民族人權。以下將就與本研究人權議題探 究相關的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做說明。

一、個人人權:

個人人權是指人的個人權利,包括人身權、生存權(生命權)、平 等權、財產權、政治權。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 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外,任何拘捕、審問、處罰皆須依法定程序為 之。生存權是首要人權。人自出生即享有生存權,除非經法律判為死 刑者,人的生命全部可被剝奪。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 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財產權是人 民對於自身財產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益。政治權指公民依法享 有的參政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參與公共事務的 權利。

二、集體人權:

集體人權是將某一類具有共同特徵的人作為一個整體,規定他們 共同享有的權利,包括兒童、婦女、老年人、癡呆者、殘疾者、犯人、

外國僑民、難民、少數民族等族群。集體人權之所以受到重視乃因為

某些族群的人,由於身心發展或個人行為等特殊因素,應該特別主張 或保護其權利,以維護基本人權。

因為集體人權範圍廣泛,我分析本校國小翰林版社會領域的教科 書內容,高年級課程與人權議題相關的部分,著重兒童、老人、婦女 人權的說明,而本研究的核廢料議題涉及達悟族的生存權與環境權,

所以我將就這些部分作進一步探究,以便在教學設計的「人權價值」

部分多做說明。

(一) 兒童人權 1、兒童人權的內涵

兒童權利概念起源於二十世紀初,與兒童需要保護的傳統觀念相 聯繫。1959 年「兒童權利宣言」發表,引起世界高度關注兒童人權;

1989 年,聯合國頒布「兒童權利公約」,參考相關國際研究,制定出 新的兒童權利保護條例,全面發展和完善了兒童權利的概念(黎淑 慧,2004)。

兒童人權的內涵是指對於未滿 18 歲的人,除了享有成為一個人 所必要的基本權利外,亦應享有特別保護的權利(彭堅汶,2008)。其 內涵包括下列各點:

第一,兒童是「獨立的生命體」,並非任何人的私有財產,必須享有 生存的「基本尊嚴」。

第二,兒童不論身在何處,不應被歧視或被不道德的對待,父母應該 負擔照顧的義務。

第三,兒童就其生存與發展能力而言,有其「生命的依賴性」,沒有 成年人的養育與教育,無法生存。所以,兒童人權需要全世界普遍認 同與重視。

2、兒童權利宣言的十項原則

聯合國大會列舉兒童權利宣言的十項原則,期許各國能逐步採取 相關立法及措施,確保兒童權利(摘錄自彭堅汶,2008)。

第一,兒童應享有本宣言所列舉的一切權利,不因本人或家族的種 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等因素而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第二、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使其得到身體、心智、道德和社會方面 的正常發展。為此目的制定法律時,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作考量。

第三,兒童應自其出生之日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

第四,兒童應享有社會安全的各種利益,應有能夠健康成長和發展的 權利,包括得到醫療、營養、娛樂、住宅的滿足。

第五,身心障礙或處於社會不利地位的兒童,應根據特殊情況,給予 特別的照顧、治療和教育。

第六,兒童應盡可能在父母的照料下健康成長,除非情況特殊,不應 與母親分離。對於無家可歸或難以維生的兒童,應該以國家支付或援

助的方式,給予照顧。

第七,兒童應有受教育之權,其所受教育至少在初級階段是免費和義 務的,使其有機會發展才能,成為社會有用的一分子。父母首先負有 教育責任。

第八、兒童在一切情況下,均應優先受到保護和救濟。

第九、兒童應被保護,不受一切形式的忽視、虐待、剝削,更不應成 為任何形式的買賣對象,或成為童工。

第十、兒童應被保護使其培養友好、和平、四海之內皆兄弟的精神,

願意奉獻精力與才能,為人類服務。

3、我國兒童人權法令

我國的政策法令將兒童(12 歲以下)與少年(12 至 18 歲)分為兩個 獨立的團體,並以「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保障兩者的權益(陳 俊宏,2001)。其他憲法、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電影 資訊分級制度、國民教育法、原住民教育法、特殊教育法、中輟生輔 導辦法、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等法規都顯示我國對兒童權益的重 視。法令的執行,必須仰賴全民的配合,國人須重視兒童基本人權,

才能落實照護兒童的精神。

(二) 老人人權 1、老人人權的重視

根據聯合國統計,65 歲以上老人的比重自 1960 年以來不斷上 升,2000 年為 6.33 %。至 2010 年,全球 65 歲以上老人的人口占 7.6%,

其中先進國家是 15.9%,開發中國家為 5.8%,未開發國家為 3.2%。

已開發國家的老人受到較佳照顧,壽命較常。由於人口老化速度增 加,老人問題受到關注(黎淑慧,2004;彭堅汶,2008)。

2、老人人權的五個要點

聯合國大會於 1992 年通過「老化宣言」,提出了「獨立」、「參與」、

「照顧」、「自我實現」、「尊嚴」五個要點,作為老人人權的實施方向。

第一,「獨立」是指理性自主,老人應該獲得滿足生活需求的食、衣、

住、行需求;自己決定繼續工作或退休的步驟;盡可能居住家中或選 擇適合的生活環境。

第二,「參與」是指老人應和社會保持接觸、互動,可以參與公共政 策的決定、當志工或參與社團活動,不受年齡限制。

第三,對老人的「照顧」應兼顧尊嚴、信仰、隱私、基本自由的尊重,

他們有權獲得社會與法律的協助,增進自我保護、照顧的能力。

第四,「自我實現」是指老人有權追求人生的理想與抱負、可以獲得 教育、文化、宗教、娛樂的社會資源。

第五,「尊嚴」是指無論老人身體健康狀態如何,國家社會應提供適 當的照顧,尊重其生活方式的選擇,包括尊嚴的死亡(彭堅汶,2008)。

3、我國老人人權概況

台灣老人人口在 1993 年已達總人口的 7%,高齡化社會的問題值 得重視。老人年金、退休規劃、房子抵押養老、居家服務支援、社區 托老所、老人福利法的實施等,顯示政府對老人問題的重視。因為老 人照護需要資金、人力、物力的大量支出,政府逐步規劃執行中,老 人照護問題還需要多努力(陳俊宏,2001)。

(三)婦女人權

1、性別歧視與婦女人權

男女平等是指不因性別差異而在法律上有不平等之待遇。聯合國 提出「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表示對婦女人權的重視。婦 女人權的探討,就是以人權理念探究婦女應有的權益(彭堅汶,

2008)。男女應有相同的尊嚴、價值、而無階級之分,因為性別非自 由選擇而來、人的聰明才智也無性別差異、身體結構的差異是天生 的,所以男女不能因為性別差異而被歧視,應該享有相同的人權。婦 女應該在政治、教育、就業、經濟和社會、法律、婚姻關係享有公平 的權益。

2、國際婦女人權問題

第一,根據 UNESCO(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 2000-2004 年的統 計發現,全球 8 億文盲中, 2/3 是女性。

第二,根據國際 NGO 人權觀察組織的報告,全球「家庭暴力」的問題 仍未獲得很好的改善。巴基斯坦、南非、俄國、約旦、烏茲別克斯坦、

秘魯等國,漠視家暴問題,甚至允許家族對行為不端的婦女動用私刑。

第三,根據聯合國統計,每年約有 400 萬婦女被迫從事「性色情買賣」。

第三,根據聯合國統計,每年約有 400 萬婦女被迫從事「性色情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