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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設施——支配

在文檔中 第四節 結構觀念的重建 (頁 62-76)

二、紀登斯的結構概念

3. 權力——設施——支配

(1)權力的概念

紀登斯(1979: 256; 1984: 14-16)認為廣義的權力與能動性及行動密切相關,

行動是有意圖地運用某種方法來達成某種結果,權力則是動員資源以建構方法的 能力,它也可能以儲存而尚未實現的狀態存在。就此而言,權力乃是一種轉化的 能力,內在於所有的行動之中,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特性。從較狹義的方面而言,

權力是指擁有某種能力,能夠確保某些需要透過他人能動性才能達成的結果獲得 實現,這是一種支配的能力,也是一般認為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力關係。但它卻不 必然意含衝突,利益才是與衝突或團結直接相連,權力無所不在,但利益的劃分 卻不然。紀登斯特別指出韋伯對權力經典式的定義:「個人實踐其意志的能力,

即使是在與他人意志相反的狀況之下」之中,「即使」二字不應該被忽略,不應 該只將權力視為A 以違反 B 利益的方式來影響 B,因為 A 也可以是在無關於或 有利於B 的狀況下對 B 產生影響,亦即利益與衝突其實與權力並無邏輯上的必 然關係。

(2)權力、設施與資源

權力必須以資源為基礎或載具,權力的行使如前所述,可以透過行動者所帶 來及使用的資源或設施,以及其方向來檢視。能動者還可以透過創造新資源、新 規則而擁有新的權力,這也是紀登斯後來提倡創生性權力觀的重要基礎。支配性

結構與互動系統中權力關係所應用的不對稱資源有關,在所有制度化的互動形式 中存在有兩項主要資源,即權威性資源及分配性資源,因此也相應地具有兩項制 裁,分別是權威性及分配性制裁,實際的運作則是由這兩類的資源與制裁形成各 種不同的組合。

紀登斯指出帕森斯在其行動的參照架構中所提出來的主張,傾向於將人看成 全然受到社會價值內化或人格需求傾向所導引、不對其文化進行思考的笨蛋,忽 略行動是人的一系列靈巧性表現。但如果如一般俗民方法論者所提出的相反看 法,認為應將注意力集中在對溝通及溝通情境中的認知經營,將互動視為平等的 雙方合作以維持本體安全感,並建構意義的過程,則將忽略了行動者是帶著不同 權力進行實踐活動,創造有關意義框架的事實。由於不同的行動者擁有不等的權 力,因此在建構解釋框架的能力上也不相等,也就是說決定什麼是「社會現實」

與權力的分佈有直接的關係。因此,紀登斯並不同意哈伯瑪斯將「支配」視為「被 有系統地扭曲了的意義結構」的主張,因為「支配」與「權力」其實是人類行動 與社會集合的內在成分,甚至支配正是意義編碼存在的必要條件,不存在無支 配、無權力的社會。

(3) 權力、規訓與意識型態

規訓就其本意,並不完全是負面的,因為規訓不只是管理、控制,也包含一 定程度的學習與不含負面意義的訓練。只是當規訓的意涵重點從學習、訓練的意 義逐漸演變成管理控制時,人們的自由、自主即受到侵蝕。就其負面意涵而言,

由於權力體現在對生活中時空模態的安排方面,因此紀登斯(1984: 145-158)考 察了傅柯與高夫曼關於身體定位過程與規訓控制的論述,指出一些包攬一切的總 體性制度,如監獄,是透過對處身於其中的行動者展現隨時隨地的掌握,如侵犯 其自我與身體的資訊儲存範圍、瓦解其隱密及暴露之間的界線,強迫其不斷地與 他人發生接觸,對時空序列的嚴密控制與安排,不留下不受控制的空白,來展現

其規訓能力。這種制度是規訓的極致與特例,但即使在這樣的環境之下,被羈押 者仍會透過各種方式爭取對自我日常生活的控制。一般的規訓則不以這樣全面而 嚴格的方式執行,亦即一般的社會制度雖然也都體現了規訓權力,但卻常常是將 規訓發揮作用的方面與其他方面加以區隔,而不是企圖對行動者進行全面性的掌 控。行動者一天中只在某些時間必須屈從於規訓,並通常是以這種屈從做為代價 來交換報償,以在其他時間擺脫這種規訓的控制。教師與學生的互動,特別是秩 序的維持方面,就常常是透過某種協作的方式,而不是以嚴厲懲罰與威脅感受來 加以維持。

不同個人之間的權力關係還牽涉到「控制的辯證」(dialectic of control)與意 識型態的問題。「控制的辯證」內在於不同行動者所擁有不同權力之間,紀登斯

(1979: 72, 88-94,145-150; 1984: 16)認為社會系統中的權力關係是「自主與依賴」

關係的規律化,此關係是雙向性的,即使是最自主的能動者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依 賴的,而最依賴的能動者在某種程度上也保有某些自主性,也就是說即使最弱勢 的個人也擁有一些資源或可以創造一些規則,用來對社會系統的再生產條件有某 種程度的控制。在這裡紀登斯用「自主與依賴」,而不用「支配與屈從」,強調的 是有權力者自主決定的機會較多,完成一己意志的機會也較多,無權力者欲完成 一事,大半需要依賴他人。雖然紀登斯不強調有權力者常常可以強迫他人,無權 力者則往往被人所強迫,但他並不會否認「支配與屈從」仍然有其不可忽略的重 要性,只是就大部分的場合而言,管理者必須誘使被管理者達成一定的水準,這 部分不是只透過時空分化及身體定位等支配性作為,強使被管理者屈從即能完成 的,而是必須將行動者的行動協調起來,以產生協作的效果,才能達到目的。因 此,使得不同的行動者能夠有機會產生「控制的辯證」。

「控制辯證」的運作與人們論述透視力的性質與範圍有重要的關係,而此又 與意識型態有關。因為意識型態會限制及扭曲人們的論述透視力,所以有必要引 入批判意識型態的批判理論。紀登斯(1979: 184-188)認為意識型態不能只被視

同知識社會學,也不是與科學相對的一套符碼系統,甚至事實上並不存在有獨特 的一套意識型態系統,存在的是符碼系統的意識型態向度,它與占支配地位的群 體或階級將他們自己的利益製造成具有普遍性外觀的能力有關,因此分析意識型 態就必須要檢查意義系統如何被動員來合法化霸權階級的局部利益。他指出意識 型態具有三項基本形式:將局部利益當作普遍利益來呈現;否認矛盾或將其轉化 變形而模糊化;將現況自然化、物化,以保持現況。但這種種作為並無法永遠有 效地維護這些既得利益者,因為這些意識型態的內容遲早會被揭發。

一些學者主張一般人對於其本身的社會實踐沒有清楚知覺,又認為常人會受 到支配階級的符碼系統及意識型態影響,紀登斯認為這種理論本身即是不一致 的。他也指出事實上被迫屈居於從屬地位的人往往比佔有支配地位的人對社會再 生產的狀況具有更清楚的透視力,那些因為佔據有利地位而對主流觀點不加以質 疑的人們,反而更是囚禁了自己、更不具有清楚的透視力。

4.結構雙重性諸層面之間關係的舉例

紀登斯(1976: 123)曾經透過對當代資本主義社會中階級結構的分析做為例 子,來顯示其結構雙重性及其間各層面與面向的關係,他指出資本主義社會的階 級關係來源是社會中所存在的物質生產模式或生活機會的不對稱,而階級關係的 再生產可以透過如教育、財富的優勢、勞動分工中工作的性質,企業內部的權威 系統,以及地理分佈群集現象的產生而形成結構。這些階級結構的正當性還需要 與私有財產制度結合在一起,私有財產作為一組規範性的權利又受到國家的認 可,而這些權利也是階級宰制結構的重要因素。而階級結構的意義則在於階級意 識或階級的覺知,這些階級結構的特性在互動過程中被加以應用,而在應用這些 特性來建構其行為模式時,行動者也將這些特性再生產為結構。因此階級結構同 時是社會再生產的媒介與結果,但是,階級結構的變化還必須透過掌握在行動的 未知條件與理性化條件之間的不斷轉換的變動性關係來加以了解,也就是說,除

了理性化條件之外,還涉及了未知條件。

(七)未知條件與非預期性後果

雖然「結構——行動」雙重性及結構化在社會構成中有其重要地位,但結構 與行動者,以及實際所發生的行動之間的關係卻錯綜複雜而不易預測,其中既牽 涉能動者的無意識動機,也牽涉到未知條件與非預期結果。因此紀登斯(1979:7;

1984: 9-14)強調社會雖然是其成員有技巧地產生的,但卻不是在他們完全掌握 和選擇之下完成的,他數度引用馬克斯的名言:「人們創造歷史,但不是在他們 自己所選擇的環境之下」作為其結構化理論所要解釋的目標。他堅持不存在結構 功能派所謂的社會需求、社會理性(或理由),因為只有個體才具有需求、動機、

目的、理性。甚至連試圖改良結構功能論的莫頓所主張的「潛功能」,也只應該 被視為是人類主體行動的非預期性結果。「非預期性結果」相當重要,因為在人 類歷史中所發生的非預期結果及其轉而成為影響人類行動的原因,是社會生活中 的長存特色之一,但絕對不能視為是社會需求或社會理性。

紀登斯指出社會上常常會有各種大家無意間或有意向性的行動,卻導致未曾

紀登斯指出社會上常常會有各種大家無意間或有意向性的行動,卻導致未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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