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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歐盟規範性權力與強權必須檢驗其實際的政策作為,其中最為重要的指 標之一是,歐盟是否能夠在國際重大區域或國際安全問題上,成功地扮適切的角 色,而成功的最重要依據是衝突的雙方在歐盟介入之後能否維持「可持續的和 平」。歐盟試圖透過國際社會化的過程,說服衝突各方接受將歐盟所主張的國際 規範並予以內化,而且盡量公平地尋求衝突的解決方案。歐盟所使用的工具,包 括會員資格或是合作關係的強化。歐洲統合的進程與歐盟會員的擴大,目的在於 解決衝突與維持和平與安定,這也成為歐盟擴張合法性的重要基礎。21對於歐盟 的周邊國家而言,加入歐盟是國際社會化的重要成果,因此歐盟在調停時,未來 加入歐盟即成為轉換衝突本質的有效目的。對於不可能加入歐盟者,歐盟則以強 化雙邊關係做為誘因。雖然兩者似乎都是以利益做為促使衝突兩造改善關係的目 的,但在過程中,歐盟所強調的規範性,仍是轉變衝突本質的重要機制。

檢驗歐盟是否能在區域衝突當中強化其規範角色的認知與形象,必須先界定 何謂有效的適切角色。一個成功的中介者必須是強而有力、受到尊敬或公平的第 三者。22但對於調停成功的條件,則有不同的爭論。有論者認為簽訂和平協議才 是成功調停的充分條件,但也人認為當衝突雙方態度有重大轉變時,調停即已獲 致相當的成效。23長期對峙的雙方必須轉變其衝突的本質,區域的安定才得以獲

21 Atsuko Higashino, “For the Sake of ‘Peace and Security’? The Role of Security in the European Union Enlargement Eastwards,”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Vol. 39, No. 4 (2004), pp. 347-368.

22 例如 James D. Smith, “Mediator Impartiality: Banishing the Chimere,”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31, No. 4 (November 1994), pp. 445-450.

23 Asaf Siniver, “Power, Impartiality and Timing: Three Hypotheses on Third Party Mediation in the Middle East,” Political Studies, Vol. 54, No. 4 (December 2006), pp. 806-826.

致基本的保障,這需要更為廣泛的社會改變,包括對認同與利益的認知,而只有

因而強力運作將 Nikos Sampson 推舉成為賽國的總統,引發土耳其的不滿,進而 揮軍賽浦路斯,佔領賽國北方領土,北方土耳其裔並於 1983 年宣佈獨立,成立

「賽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國(Turkish Republic of Northern Cyprus, TRNC)」,以與南 方以希臘族裔為主的賽浦路斯共和國(Republic of Cyprus, ROC)相抗衡,但只有土 耳其予以承認。從此,已成為歐盟會員國的希臘與亟欲成為會員的土耳其之間的

24 Thomas Diez, Stephan Stetter and Mathias Albert, “The European Union and Border Conflicts: The Transformative Power of Integr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60, No. 3 (2006), pp. 565-566.

另外,有關「安全化」與「去安全化」的討論,見 Barry Buzan, Ole Waever and Jaap de Wilde, Security:

A New Framework for Analysis (Boulder, CO: Lynne Rienner, 1998).

25 Nathalie Tocci, EU Accession Dynamics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Catalysing Peace or Consolidating Partition in Cyprus? (London: Ashgate, 2005).

多,並且對未來土耳其本身加入歐盟亦有幫助,因此土耳其必須改善對賽浦路斯

26 Frank Schimmelfenning, “The Community Trap: Liberal Norms, Rhetorical Action and the Eastern Enlargement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5, No. 1 (2001), pp. 47-80.

27 Hannes Lacher and Erol Kaymak, “Transforming Identities: Beyond the Politics of Non-Settlement in North Cyprus,” Mediterranean Politics, Vol. 10, No. 2 (July 2005), p. 159.

28 Diez et al., “The European Union and Border Conflicts,” p. 576.

29 以色列在 1967 年的六日戰爭中,佔領約但河西岸、東耶路撒冷與迦薩走廊,巴勒斯坦則尋求

建國。

有意願與能力將影響力擴及至此一地區;其次,中東地區持續性的衝突案例,可 以檢驗歐盟是否在此地區具有政策的一致性。

在尋求於中東問題上扮演適切角色的過程當中,歐盟特別致力於與以巴雙方 官員、智庫、學者、公民社會團體的經常性接觸,其目的在於將歐盟柔性的形象,

深植於雙方菁英與人民的心目當中,以便建構擔任雙方調停者時互信建立所需的 基礎。在處理以巴衝突時,歐盟刻意凸顯其公平的態度,以說服歐盟的解決方案 能夠為雙方帶來最大的利益,尤其是以歐盟自身強大的經濟力量,做為勸誘以巴 維繫與歐盟關係的誘因。

歐盟在以巴和平進程的參與主要是與美國合作,歐盟的基本認知是,將歐美 的西方式民主設計「輸出」至巴勒斯坦,將可以轉變中東地區衝突的本質。30在 2005 年時,歐盟與美國公開鼓勵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主席阿巴斯(Mahmoud Abbas) 舉行選舉,因為西方相信,世俗化的法塔(Fatah)能打敗屬於回教基本教義派的哈 瑪斯(Hamas),以獲得進行以巴和談的合法性,以便移除中東和平進程的障礙。

然而,在 2006 年 1 月巴勒斯坦所舉行的大選結果卻出乎西方的意料之外,哈瑪 斯獲得勝利。為表達對哈瑪斯的疑慮,歐盟立即採取凍結對巴援助的手段,並將 哈瑪斯名列歐盟的恐怖組織黑名單當中,以此拒絕與哈瑪斯官員會面,並且在國 際社會孤立該組織。

做為以巴衝突的中介角色,歐盟一向強調巴勒斯坦的民主化是未來建國的基 礎。然而,歐盟雖有意將民主「輸出」到中東地區,但歐盟對巴勒斯坦大選結果 的回應,卻被中東國家認為是刻意忽視巴勒斯坦人民對民主的表達。歐盟以幾近 制裁的手段來回應哈瑪斯的勝選,也容易被視為不顧巴勒斯坦人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對於西方主張民主,卻又拒絕承認民主機制選出的哈瑪斯政權,回教世界 表達普遍的不滿。對於歐盟而言,巴勒斯坦的政治發展與歐盟所預期的民主化進 程相比,顯然更為複雜,已超過歐盟所能掌控的範圍。31

雖然歐盟與美國、以色列一樣,對於哈瑪斯領導的巴勒斯坦政府採取抵制的 措施,停止對巴勒斯坦的直接援助,然而,歐盟仍尋求適當途徑以援助巴勒斯坦 人民。歐盟、美國、俄羅斯與聯合國所組成的「四方集團(Quartet)」設立一個由 世界銀行管理的暫時性援助程序,以便繞過巴勒斯坦政府,將援助直接提供給相 關的計畫與人民。事實上,歐盟對巴勒斯坦的實質援助並未因哈瑪斯執政而減 少,2006 年歐盟援助的款項較 2005 年相比更提高了 27%。 在此同時,歐盟施壓 哈瑪斯期望其繼續遵守以往的以巴協議,停止使用武力並承認以色列。為獲得西

30 Larbi Sadiki, The Search for Arab Democracy: Discourse and Counter-Discourses (London: Hurst

& Company, 2004).

31 Raymond Hinnebusch, “Authoritarian Persistence, Democratization Theory and the Middle East: An Overview and Critique,” Democratization, Vol. 13, No. 3 (2006), pp. 373-395.

方的援助,哈瑪斯與法塔在 2007 年 2 月達成分享權力的「麥加協議(Mecca Agreement)」,此項協議目的在凸顯雙方對巴勒斯坦建立統一政府的共識,巴勒 斯坦並認為此協議已達到西方對巴勒斯坦的要求,因此要求歐盟應該恢復對巴的 援助,但歐盟仍反對與哈瑪斯進行直接的對話。

歐盟與巴勒斯坦哈瑪斯的互動,顯示出歐盟做為一國際角色,促使哈瑪斯必 須遵守歐盟為衝突議題政治解決所制訂的原則。在以巴衝突的案例中,歐盟規範 性權力的形象建構,使得此一全球性角色必須致力於建立廣泛的措施,一方面減 少衝突雙方社會經濟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則需建立政治與社會機制與能力,以使 得各方能夠符合族群多元特性的原則。同時,歐盟致力於衝突地區多元認同的相 互寬容,在中東和平進程當中,歐盟建構一個包含巴勒斯坦、敘利亞、黎巴嫩、

以色列等的地中海共同認同,以便擱置成見,並在實踐過程中有效強化共享利益 的基礎。

至於在歐盟對以色列的態度上,由於部分歐洲國家在歷史上與以色列的敏感 關係,歐盟極力避免被貼上反猶太(anti-Semitic)的標籤,因此歐盟並未刻意挑戰 以色列對巴勒斯坦的某些主張甚至行動。例如,當以色列對付巴勒斯坦的軍事行 動破壞由歐盟資助的援助計畫時,歐盟也未向以色列提出任何補償的要求。除此 之外,法國、義大利與西班牙三個歐盟環地中海會員國於 2006 年底提出一個以 阿和平計畫,不但被以色列以未事先徵詢為由予以拒絕,德國也認為法義西的計 畫將徒增加諸在以色列之上的壓力,因而德國也反對此一計畫。

整體而言,在歐盟對以巴衝突的政策案例中,歐盟的規範性角色有其機會與 限制。這可以從兩方面來解釋,首先從歐盟與其會員國對以巴的政策而言,外界 很容易將歐盟的中東政策與美國的中東政策相比,而凸顯出歐盟較為同情巴勒斯 坦的態度,但在此同時,歐盟又必須避免被視為反猶太的勢力,因此在對兩者的 態度上,歐盟經常刻意採取平衡與中立的政策,以獲取兩造的信任,但也因此使 得歐盟無法依照本身的議程來執行對中東的政策;另外,從以巴對歐盟的態度來 看,在人民的層次上,歐盟逐漸被視為一個具有規範力量的強權,但在以巴領導 人的層次,歐盟的價值與規範並未完全被制度化地內化於各自的社會當中。相對 地,他們有時將歐盟所主張的價值與規範視為外來的限制,或是將其當作是對內 採取行動的誘因,因此以巴策略性地參考歐盟的規範決定是否照章行事,使得歐 盟推動以巴進行其價值與規範社會化的努力,仍遭遇到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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