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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著名通訊產業設定標準機構 (IEEE、ETSI) 修正智慧財產權(IPR)

第二章  產業標準制定的目的、意及發展動向

第二節  歐美著名通訊產業設定標準機構 (IEEE、ETSI) 修正智慧財產權(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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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有要求更仔細分配(Apportionment)利潤的空間。透過專利價值的分配可 以找到該『標準必要專利』對 FG 產品的邊際效益(Incremental Value)而計算 出實際專利持有人所受的損失利益。本案愛立信(Ericsson)原來主張被告等以每 單位 0.50 美元支付權利金,但最後法院認為該三項『標準必要專利』之合理權 利金為 0.15 美元,較愛立信(Ericsson)所主張的金額減少近 70%。

綜上所舉的各方爭議案例,可知目前因為加入產業標準所滋生的法律爭端議 題,包括有:專利挾持或稱專利套牢 (Hold-Up)、專利埋伏 (Patent Ambush)、

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及反專利套牢(Reverse Hold-Up)、以及與 RAND 條款承諾相關衍生的相關問題(禁制令的核發應考量當事人間真實意願、協商不 成後專利權人得否逕行使保全程序、如何算合理權利金)等等爭端。幸見歐美司 法機關及公平會主管機關近年已針對各爭端問題給予了較明確的指導方向,這樣 的努力除了解決當事者之間的爭端,也讓參與或實施產業標準的關係人多一層的 保障與信心,方能落實產業標準設立的宗旨,持續創新、改善人類生活,為社會 添造更多福祉。

第二節 歐美著名通訊產業設定標準機構 (IEEE、ETSI) 修

正智慧財產權(IPR)實施政策

IEEE 是全球最大的專業技術組織,致力於開發能夠實現普遍的可用性,並 獲得廣泛採用的市場標準,包括 Wi-Fi、Bluetooth、WiMAX 等標準皆在此制定。

IEEE 標準協會(IEEE-SA)提供了一個中立機構來推動標準的制定。IEEE-SA 頒 訂了會員必須遵循所有的 IEEE 標準制定的活動規則。在這些規則要求的標準下,

納入正當、公開的透明程序,確保各方知悉廣泛共識的建立,不被壟斷且其利益

1. 1994-1995 年修正重點是:只有在依據『FRAND』條件下授權且技術上是 必須的專利才可以放入標準內。

2. 2006-2007 年修正重點是: (1)必要專利發生轉讓時,不影響原來承諾 授權條件。(2)針對高額權利金(excessive rate) 問題,修正承諾書並加入一段 話要求專利權利人不能強迫會員接受高額權利金的授權。 題: (1)IEEE 要求未來專利權人針對已承諾『FRAND』條件授權的『標準必要專 利』索取權利金時,不再用整台設備產品的銷售價格來計算權利金;而是應先看 整機產品中實際執行該專利的「最小零組件」為何,並且評估該專利對該零組件 貢獻增值多少來計算合理權利金。例如: 一台手機中執行 Wi-Fi 功能的最小零 組件是手機主晶片,則應以該手機主晶片價值來計算權利金。(2)其次,為避免

46 Bylaw of IEEE (http://standards.ieee.org/develop/policies/bylaws/sect6-7.html)

47 Anne Layne-Farrar, Charles River Associates, Proactive or Reactive? 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IPR Policy Revisions in the wake of Antitrust, Article in SSRN

ELECTRONIC JOURNAL.JAN 2013.

(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69602634_Proactive_or_Reactive_An_Empirical_Assess ment_of_IPR_Policy_Revisions_in_the_Wake_of_Antitrust_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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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選擇項最下游的廠商以終端產品較高的價格計算權利金,IEEE 要求不 論是上下游廠商有需要實施標準專利者,均可向專利權人提出授權要求,專利權 人不可任意拒絕。

圖 3-2:IEEE 標準制定機構修正智慧財產權政策對外溝通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摘自 mlex market insight 資訊

(http://mlexmarketinsight.com/)

除 IEEE 之外,其他與手機通信相關的制定標準,包括與 2G、3G、4G 等息息 相關且身為歐洲最著名於制定通訊產業標準設定機構的 ETSI (歐洲電信標準協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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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不容坐視會員間紛擾不斷的爭議不顧,需要重新檢視或修改其智慧財產 權政策,但是調整的步調似乎較為緩慢。

ETSI 是由歐盟委員會回應歐洲郵電管理局(CEPT )的建議而於 1988 年設立,

主要工作是創設全球適用相關於信息和通信技術(ICT)等相關技術標準,目前 被企業廣泛使用的有 GSM™、DECT™、智慧卡等標準,顯著而深遠地幫助全球各地 改變現代人的生活品質。ETSI 是歐盟正式認可為歐洲標準機構,擁有來自 64 個 國家和五大洲超過 800 個會員的非營利組織。會員成員包括全球領先的企業和創

48 Id. 12

49 http://www.etsi.org/about/what-we-are

50 ETSI Rules of Procedure, 19 November 2014

(https://portal.etsi.org/directives/34_directives_dec_2014.pdf)

51 http://www.etsi.org/about/how-we-work/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s

52 Id. 3, Patents on technologies that are comprised in a standard > essentiality results from the fact that products implementing the standard will necessarily infringe the respective patent(s) > Many patented inventions involved in ETSI standards.」

53 http://www.etsi.org/about/how-we-work/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s

54 http://iprconnections.com/apps/DownloadPresentation/220

55 http://www.ipeg.com/_UPLOAD%20BLOG/Cook_Standards_『『『FRAND』』』

%20or%20FOE_article.pdf

其實早在 2005 年間歐洲 Orange,T-Mobile 和 Vodafone 等大型電信廠商就 曾呼籲要求 ETSI 改變專利持有人在『FRAND』條件下授權必要專利的相關規則,

例如:在標準設定前先要求簽訂授權、 應限制權利金收取上限等。有人抱怨 ETSI 不處理權利金問題促成了因高額權利金所滋生的限制競爭之負面影響,並妨礙該 產業原可透過規模經濟或技術提升而降低成本的效益56 。2005 年 10 月更有 Broadcom, Ericsson, NEC, Nokia, Panasonic Mobile Communications and Texas Instruments 等 6 家大廠向歐盟委員會指控高通公司針對其放置在 3G 通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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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本。但大型產業供應商顯然是希望能保有對如何授權專利的自主權獲取最大 收益、競爭對手應負擔較高授權成本而抬高售價。歐盟委員會雖然承諾將繼續觀 察這問題發展,但在現實中一個規則的改變未必能釜底抽根地解決這問題。專利 權人堆疊了高額權利金,透過宣稱『必要專利』在一標準內,然後追索高額權利 金,這根本就是個直接把支票送入專利權人手裡的絕佳商業模式。

ETSI 所面臨的問題是,根據其規定專利持有人並沒有義務將他的技術授權。

即便某必要專利歸屬於一個 ETSI 會員,ETSI 所能提供的唯一制裁是威脅其他會 員不要加入該標準或者指導該標準的制定應遠離這類技術。ETSI 的智慧財產權 (IPR)實施政策自 1994 年 11 月 23 日通過迄今,在面對這樣多問題及需求者的反 彈挑戰也不得不檢討並調整該政策:

1. 1993 年修正重點是: (1)要求專利權利人要在標準公諸於世前且不能無 故遲延,揭露必要專利。(2)要求專利權利人盡可能地揭露大部分的授權條件。

2. 2005 年修正重點是: 受歐盟要求修改專利持有人的公開義務條款,特 別詔告會員留意專利埋伏(Patent Ambush)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

3. 2009 年修正重點是: (1)增加如何處理軟體著作的規定;(2)專利發生轉 讓時,『FRAND』條件應繼續適用拘束該專利受讓人;(3)允許一方自願公開部份 授權條款。

4. 2010-2013 年修正背景與修正項目方向是: (1) 一旦有專利被納入標準 內,不可以保留技術 (2) 必要專利要盡早揭露告知 (3) 確保該標準將來能被使 用,應要求專利權人承諾給予不可撤銷的『FRAND』授權 (4) ETSI 不參與涉入 商業授權議題(授權條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5) ETSI 不反對有人自願一方公 開授權合約條款以協助會員們選擇最佳技術指標方案,ETSI 會提供存放智慧財 產權利人及相關資訊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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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4-2015 年討論預備可能修正項目方向是: (1)協商授權沒達成共識 前專利權人可否申請禁制令 (2)是否落實建立『FRAND』授權及資訊充分公開 (3) 怎麼得到歐盟及法院的協助? (4) 制定著作權保護策略的基本原則 (包含公開 文件得同意使用權57

57 http://standards.ieee.org/ipr/stdspermiss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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