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通訊產業標準機制分析-兼論利害關係人因應紛爭策略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通訊產業標準機制分析-兼論利害關係人因應紛爭策略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7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全球企業組碩士論文. 通訊產業標準機制分析-兼論利害關係 政 治 大 立 人因應紛爭策略.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郭炳伸博士. 研究生:高芳瑜 撰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 2.

(2) 謝. 辭. 本論文之所以能順利完成,特別要特別感謝我在政大 EMBA 同 門師兄弟姊妹們、同期同學們、親友、師長等人的鼓勵,以及本人任 職公司主管、同仁等人的協助與支持。 更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諄諄 及二位口試委員們的不吝指正。.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摘要 本文研究的重點是說明一個產業標準的制定,對一個企業競爭力以及社會產 業經濟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力。 標準化的優點是可激發業者創新技術或改良現 有技術改進產品、加工及服務之適合性,預防貿易上的障礙並促進工業技術的合 作,最終更為人類提供了更好更進步的生活品質。 然而若因為標準制定程序或實施政策中有不夠周延處,導致在實施標準幫助 了大廠壟斷市場、阻礙他人的公平競爭,或誘發實施標準人無意識地侵犯到放置. 政 治 大. 在標準內的專利權,或甚至無法拒絕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不合理的權利金、或遭到. 立. 歧視不公平的對待(授權),各利害關係當事人因此產生利益衝突而爭訟。實施標. ‧ 國. 學. 準人為解決與技術權利人間的爭議,需付出很多時間與社會成本,然後把這些爭 訟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使得消費者最後須付出了更多的交易成本。如此不符. ‧. 合經濟效益的結果, 讓一個立意完善的產業標準機制反成了洪水猛獸,足以讓. y. Nat. sit. 一企業失足於市場上。 所以本文認為此產業標準所衍生的問題與影響力很大,. er. io. 深深值得社會關注與檢討。. al. n. v i n Ch 本文將先觀察近年來全球各地幾家大廠因為加入產業標準後所遇到的法律 engchi U 紛爭與司法裁判趨勢,再借鏡通訊大廠高通(Qualcomm)公司的立場,檢視一個積 極投注研發創新技術的大廠善用產業標準制定機制、積極布局專利以增強競爭優 勢的手法。 另一角度則從高通公司因應公權力挑戰的舉動,推測高通(Qualcomm) 公司的相對人(被授權人)權益如何會受到影響。最末,從台灣產業廠商的角度, 思維應如何對策來維繫競爭力,包括與他人協商時應避開不合理的授權,節省交 易成本或無謂的法律爭議, 積極參與各相關產業標準設定,借力使力進而更上 一層樓。. i.

(4) 目錄 摘要 ................................................................................................................ I  目錄 ............................................................................................................... II  圖目錄 .......................................................................................................... I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架構 ......................................... 4  第二章  產業標準制定的目的、意及發展動向 ............................................. 7  第一節 . 產業標準制定的目的、對產業帶來的意義 ................. 7 . 第二節 . 通訊產業主流技術的發展帶動大廠積極布局專利並參與標準制定 9 . 政 治 大 正方向 .......................................................................................................... 15  立 第一節  標準專利持有人與實施標準人之爭議? ................... 15 . 第三章    產業標準設定關係人之爭議與歐美著名通訊產業標準設定機構政策修. 歐美著名通訊產業設定標準機構 (IEEE、ETSI) 修正智慧財產權(IPR). ‧ 國. 學. 第二節 . 實施政策 ............................................ 31  第四章    以高通 QUALCOMM 為例 .................................................................. 39 . ‧. 為什麼高通(QUALCOMM)要參與制定標準制定?............... 39 . 第二節 . 『標準必要專利』衍生爭議及標準制定機構修正 IPR 政策對高通的衝. y. Nat. 第一節 . sit. 擊。 ................................................ 40 . er. io.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58  第一節 . 結論 ................................................ 58 . 第二節. 建議 小蝦米及台商要如何因應對策 .................... 61 . n. al. Ch. engchi. i n U. v. 參考文獻 ...................................................................................................... 65 . ii.

(5) 圖目錄 圖表 2-1:標準化對歐洲經濟成長的效益圖............................................................ 9  圖 2-2:行動電訊網路技術演化.............................................................................. 10  圖 2-3:無線通訊標準關鍵技術(無線區域網路 WiFi 與蜂巢 Cellular)........... 11  圖 2-4:Cellular 電信標準及關鍵技術演化比較圖............................................. 12  圖 2-5:4G LTE 強勢專利持有人的專利持有比率................................................ 13  圖 2-6:ETSI IPR Online Database...................................................................... 13  圖 3-1:Rambus 公司參與標準制定之時程............................................................. 18  圖 3-2:IEEE 標準制定機構修正智慧財產權政策對外溝通圖............................. 33  圖 4-1:高通 2010-2014 年權利金收入................................................................ 53  圖 4-2:高通 2014-2016 年 3G/4G 商品出貨量(預估).......................................... 54 . 政 治 大 圖 4-4:高通 2014-2015 年收入出貨消長............................................................. 55  圖 4-5:高通 2014-2015立 年淨收入& 淨每股盈餘................................................. 55  圖 4-3:高通 2012-2015 年權利金收入................................................................. 54 . ‧. ‧ 國. 學. 圖 5-1:2014-2015 年 4G 晶片全球市占率比較表................................................. 60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文研究背景是因為近年來發現有很多專利侵權糾紛以及違反公平競爭的 調查案,都與幾個透過標準制定機構 (SSO,Standards Setting Organization)1 採納推廣的標準化技術相關,舉凡產業中有產品涉及『標準化技術』者 , 在在 皆感受到大廠伸手插入各著名產業標準制定機構的技術討論後的頻頻追索專利 權行動,嚴重的甚至會牽動到一公司生存的競爭力。. 治 政 早於 1990 年美國著名管理學者加里·哈默爾和普拉哈拉德曾提出一企業戰 大 立 略模型理論,認為隨著快速變遷的社會發展及競爭加劇,產品生命周期的縮短以 ‧ 國. 學. 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強,企業的成功之道,不是短暫偶然的產品開發或靈機一. ‧. 動的市場戰略; 而是要看該企業能否為客戶帶來特殊利益的一種獨有技能、或 技術的外在表現的企業核心競爭力(Core Competence)2 。. Nat. y. 所以各企業的戰. er. io. sit. 略目標及行動無不著重在設計、發展某一獨特的產品、在功能上不斷研發創新的 技術,以維持競爭優勢。. n. al. Ch. engchi. i n U. v. 廣義的『技術』,包含系統、組織方法學和技巧。它也是知識進化的主體, 例如:在電腦設備產品上不斷革新增生的技術,使人們生活更趨便利,也證明了 『技術』是個驅動社會進化的力量3。『 技術 』除了表徵一企業的競爭力以外, 若『技術』達到在各國智慧財產權法中可受到保護且具排他性的專利權,透過專 利權的行使收取權利金,企業便能夠回收其投注在技術創新上的時間與花費成本,. 1. SSO, is an organization whose primary activities are developing, coordinating, promulgating, revising, amending, reissuing, interpreting, or otherwise producing technical standards that are intended to address the needs of some relatively wide base of affected adopter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andards_organization 2 http://wiki.mbalib.com/zh-tw/核心競爭力分析模型 3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技術 1.

(7) 企業的技術創新也得以持續被鼓勵4 。 然而,為什麼社會又出現技術『標準化』呢 ? 『標準化』係指在一定的範 疇內針對現存或潛在問題,建立有關共同性、經常使用的條款,以期達成最適宜 的等級秩序的活動。此活動包括標準之制定、發行及實施等程序5。 『標準化』 是為了所有的關係人員的方便與利益為目的,而能夠以有規律地與正確地邁向特 定的活動而制定的規則(ISO/STAOC-1961);日本規格協會之《社內標準化手冊》 則強調『標準化』的活動內容係防止事物無秩序的複雜化,並訂定合理的單純化 或統一的規則,並加以應用者6。. 政 治 大 事實上目前『標準化』已被廣泛地應用於我們日常生活上,包括在通訊、媒 立. ‧ 國. 學. 體、醫療保健、食品、交通運輸、建築、家具、能源等等領域上。為什麼我們需 要且應鼓勵『標準化』 ? 標準化的技術很重要嗎 ? 1904 年 2 月 7 日美國馬里. ‧. 蘭州巴爾的摩 (Baltimore) 一場火災,出動了將近 24 輛消防車延燒了近 30 小. sit. y. Nat. 時才撲滅大火,事後大家檢討為何救援困難費時,發現問題竟然是因為街上設置. io. al. er. 的消防栓栓頭 (Hydrant Coupling) 與救火員用的水管接頭 (Hose) 大小形狀. v. n. 不符合,導致消防栓裡的水無法及時引導出來救援火災7。這個問題使美國當局. Ch. engchi. i n U. 及各界開始重視『標準制定』的重要性,並開始在各方面生活領域上,透過幾個 標準制定機構致力『標準制定』工作。當然消防栓栓頭也迅速地被當局職權機關 要求應符合『標準』規格。 以前開消防栓栓頭案例以觀, 『標準化』的好處之一是可被行政機構和立法 者用來當作保護使用者的安規政策。當使用者感受並信賴標準化的產品和服務, 確保使用安全性,可靠性或環保,這有助於提高使用者的信心,增加對新技術的 4 5. 6 7. Id. 3 http://www.bsmi.gov.tw/bsmiGIP/wSite/public/Data/f1245208882547.pdf ISO/IEC Guide 2-2004, https://www.iso.org/obp/ui/#iso:std:iso-iec:guide:2:ed-8:v1:en Id. 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Zf2FESdlUo 2.

(8) 接受度,也增加業者的銷售收入。 另外就產品而言,標準化的規格,可以使不 同的產品或零組件彼此協同工作而使用者在操作功效更為便利。 再從開發技術 者角度而言,標準化可激發業者創新技術或改良現有技術改進產品、加工及服務 之適合性,預防貿易上的障礙並促進工業技術的合作。 從消費使用者的角度而 言,因為標準有助於提供產品新的功能和選項,從而更有利於消費者日常生活品 質的提高與改善8。 反觀,若沒有『標準化』 ,我們的生活會是如何呢 ? 問題可能很多,例如: 產品可能不是原預期想得到的結果、產品可能是質量低劣、產品可能會與其它設. 政 治 大. 備不相容的或甚至實際上別的設備根本不能與產品連接(例如: 消防栓頭與水管. 立. 接頭案) 、 在極端情況下非標準化的產品可能是具有危險性的(例如: 反式脂. ‧ 國. 學. 肪放入食品的比例) 、 在有限的資源機會下一個製造商即便為了一個最簡單的 9 需求,也要花費多時去做個性化的解決方案 (例如:賣充電器的廠商須考量與. ‧. i-Phone USB 連接埠設計的長寬規格相符合)。. sit. y. Nat. io. al. er. 綜上可知, 『標準化』可引領產業走向技術先鋒、為社會大眾創造更進步. v. n. 便利的生活享受、更鼓勵了致力於技術創新的企業或權利人。 尤其當一技術被. Ch. engchi. i n U. 某產業標準機構採納並廣泛地被市場實施,透過各國保護專利權行使的機制下, 更是幫助各企業快速回收投注技術創新的成本。然而,被人類操控下的標準制定 機制,或因為該設定機構實施政策不夠周延或因為立法來不及規範的情狀下,導 致產業標準背後的技術權利人與實施人等關係人間發生專利侵權或公平競爭法 相關的法律爭端。 智慧財產權與公平競爭法的宗旨,是要推動創新並實踐為消費者最大福利的 公共利益目標,包括要為社會造福帶來更進步更完善的產品技術和服務,以及要. 8 9. http://www.etsi.org/standards/why-we-need-standards Id.8 3.

(9) 讓消費者的成本合理化。若有機關的運作不夠靈活導致專利套牢等問題糾紛,則 該機關應即考量修法的必要性。 原本立意良好為人類社會帶來方便多多的標準化機制,於層出不窮的法律戰 疫後開始備受質疑與關注,這也是本文研究的動機所在,擬藉由以下的分析說明 產業標準機構制定對各利益關係人間的影響,從各利益關係人的角度思維如何因 應對策,以繼續維持競爭優勢。. 政 治 大.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架構. 立. ‧ 國. 學. 本研究將先引述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 Richard A.Posner10 名言: 『對於. ‧. 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於其代價!』,也就是說『法律不能缺乏經濟學的效. y. sit. 提及兩家廣播電台爭執頻段過程,交易成本(如談判費、訴. io. al. er. 的『寇斯定理』11. Nat. 率概念 』 。 另外,藉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寇斯 (Ronald Harry Coase). 訟費等)會造成市場參與人的交易阻礙, 所以只有在沒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 彼. n. v i n Ch 此才能獲得更大利益而達到市場最有效率的狀況、最有效率的分配結果。 engchi U. 因此. 在分配產權時,分配者應該儘量減低有可能出現的交易成本,使市場參與盡可能. 10. 法官 Richard Posner (出生於 1939 年)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也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 1981 年雷根總統提名他出任聯邦第七上訴法院(在芝加哥)法官及首席法官至今,是美國頗具 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法官。他的審判決意見也是經常被其他聯邦上訴法院引用。1973 年發表《法 律的經濟分析》,奠定了“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基礎與分析架構; Richard Posner 曾說:“對 於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於其代價!",就是指法律不能缺乏經濟學的效率概念。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ichard_Posner) Richard A. Posner (2014),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9th Edition), Wolters Kluwer Law &Business in New York. 11 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描敍一個經濟體系內部的資源配置與產出,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形 下,其經濟效率所可能受到的影響。這個理論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寇斯在 1960 年代的 論文中提出。喬治·斯蒂格勒在 1966 年出版的經濟學教科書中,首次將他的見解進行歸納,並稱 為寇斯定理。(https://zh.wikipedia.org/wiki/寇斯定理) *寇斯定理最早刊載在他 1960 論文中『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R. H. Coase (Oct. 1960),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3. pp. 1-44. ) (http://grecof2.econ.univpm.it/esposti/wiki/lib/exe/fetch.php?media=didattica:coase_jle1960.pdf) 4.

(10) 地能夠進行交易,這樣市場才能夠達到有效率的最終狀態。 本文研究的重點是說明產業標準制定之重要性,並深遠地牽動影響社會產業 經濟發展,若因為制定程序或實施政策不夠周延考量各個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利益 平衡, 造成交易者須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例如:法律爭訟費用及和解金),則 這樣一個不符合經濟學效益的機制,反成了洪水猛獸,足以讓一企業失足於市場 上。可見產業標準所衍生的問題與影響力很大,非常值得社會關注與檢討。 本文首先展開介紹產業標準制定的目的、對產業帶來的意義,以通訊產業主. 政 治 大 勃發展帶動了社會經濟提升及技術改革後,相關業者間受困於甚麼樣的爭議而需 立. 流技術的發展為例說明大廠積極布局專利並參與標準制定。 在通訊產業標準蓬. ‧ 國. 學. 要應付耗時費銀的法律戰爭? 尤其是『標準必要專利』所衍生是否違反公平競爭 法的問題,或是『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是否願意承諾以公平、合理、不歧視. ‧. (『FRAND』,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原則進行授權? 何謂. sit. y. Nat. 合理權利金? 等等問題。 另外,針對產業疲於應付的法律紛爭,本文將說明目. io. al. er. 前歐美著名通訊產業標準設定機構所採取修正的政策方向為何, 以保障參與該. n. 產業標準協會會員權益。. Ch. engchi. i n U. v. 本文擬藉由觀察各國大廠目前參與歐美通訊產業設定標準機構(ETSI. 12. ,. IEEE-SA13 ) 的發展與動態,研究說明相關產業透過參與產業標準制定,藉機布. 12. The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 is an independent, not-for-profit,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equipment makers and network operators) in Europe, headquartered in Sophia-Antipolis, France, with worldwide projection. ETSI produces globally-applicable standards for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ICT), including fixed, mobile, radio, converged, broadcast and internet technologies. ETSI was created by CEPT in 1988 and is officially recognized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nd the EFTA secretariat. Based in Sophia Antipolis (France), ETSI is officially responsible for standardiz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ICT) within Europe. ETSI publishes between 2,000 and 2,500 standards every year. Since its establishment in 1988, it produced over 30,000. These include the standards that enable key global technologies such as GSM cell phone system, 3G, 4G, DECT, TETRA professional mobile radio system, and Short Range Device requirements including LPD radio, smart cards and many more standards success stories. 13 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The IEEE Standards Association. “ IEEE-SA")。非盈利組織,電機電子 工程師學會是一個建立於 1963 年 1 月 1 日的國際性電子技術與電子工程師協會,亦是世界上最 5.

(11) 局『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造成市場『專利挾持(Hold Up)』、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及反專利套牢(Reverse Hold-Up)等等問 題及法律紛爭。另外,從通訊大廠高通公司(Qualcomm)角度,檢視其善用產業標 準制定機制布局專利的狀況,以及高通公司面對較不利於他的司法裁判趨勢所做 的回應及反擊。 再推測原已經跟高通公司或其他握有強固專利資產的大廠簽立 授權的小廠商或製造業者要如何因應對策。 最後,從台海目前汲汲經營強化產 業專利技術的各廠的角度,思維各廠應否應更積極參與各相關產業標準設定與技 術討論,並善用改良後的產業標準設定機制,避開不合理的授權,節省交易成本. 政 治 大. 或無謂的法律爭議, 借力使力以提升競爭優勢 。. 立. 再者,以通訊產業大廠高通公司 (Qualcomm)為例,說明一個在市場具有優. ‧ 國. 學. 勢地位的大廠如何透過通訊產業標準設定布局強化其智慧財產權之優勢。 高通 是否受到他人爭議案法院裁判而深受影響? 另針對積極修正實施智慧財產權政. ‧. 策後的標準制定機構所表示的對應態度與可能的反擊;最後總結重申產業標準設. y. Nat. al. er. io. sit. 定機構的重要性,標準制定實施策略及新司法裁判趨勢對產業的影響。. v. n. 最末, 從臺海專利資產較弱勢的小廠的角度,假設有廠商面對大廠將關鍵. Ch. engchi. i n U. 技術專利深入布局於產業標準的市場威脅時, 本人提出淺見建議給草創標準制 定的台灣產業,包括應加強布局新一代的通訊技術專利、借鏡歐美法院針對同業 廠商爭訟所做的裁判,思考如何慎選合作夥伴並積極參與產業標準的制定,關注 後續專利持有人是否採取改變其將專利納入標準的策略反擊,或是紅色供應鏈帶 給產業的深遠影響,知己知彼以提升未來的競爭力。. 大的專業技術組織之一,擁有來自 175 個國家的 36 萬會員。 除設立於美國紐約市的總部外,亦 在全球 150 多個國家擁有分會,並且還有 35 個專業學會及 2 個聯合會。 http://standards.ieee.org/about/ieeesa.html 6.

(12) 第二章 產業標準制定的目的、意及發展動向 本章將說明產業標準制定的意義及對產業的影響, 再從通訊產業主流技術 的發展趨勢,觀察全球相關產業大廠如何積極布局專利並參與標準的制定。. 第一節. 產業標準制定的目的、對產業帶來的意義. 誠如美國公平會所言14,在資通產業經常有數以千萬的使用者要求希望發明 解決透過簡單的單一設備即可以同時與多個設備上技術規格相容、而且能一起運. 政 治 大. 作的問題。 而解決這類以一對應多的問題的方法,便是透過一個建立在多數人. 立. 同意為基礎下的『標準化技術』去實踐。 透過標準制定機構所建立的技術標準,. ‧ 國. 學. 可以在可預見的方式下確保多個設備產品可以一起運作。承前所述,『標準化』 可以促進市場競爭、改善產品品質,並提供消費者更多選擇與創造更大的價值。. ‧. 被市場廣泛接受的標準化產品,更能透過減低技術障礙的投資降低生產成本,幫. Nat. er. io. sit. y. 客戶省下原來可能需要轉換設備的成本,也幫客戶提供了更多產品上的選擇 。 創新的技術能為人類帶來更高品質的工作、健康和生活,大大提升了消費者. al. n. v i n Ch 的福利及收益。 另外, 也幫助專利持有人回收注在研發成本並可激勵創新。一 engchi U. 企業可以因為掌握新技術或發明或較低成本的產品來切入市場而搶到市場優 勢。 美國著名標準制定機構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EEE-SA)15說 :標準是公開建 立規格程序確保人類需用的物料、產品、方法或服務可靠的依據。『標準化』是. 14. Suzanne Munck (July 30,2013),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Disputes and Antitrust Law, Prepared Statement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Subcommittee on Antitrust, Competition Policy and Consumer Rights Concerning Washington, D.C. 2013. (https://www.ftc.gov/public-statements/2013/07/prepared-statement-federal-trade-commission-concerni ng-standard-essential) 15 http://standardsinsight.com/ieee_company_detail/what-are-standards-why-are-they-important 7.

(13) 幫助確保產品功能性、相容性,方便操作和維繫消費者安全及公眾健康等等問題 的協定。藉由『標準化』可以打通產品間可能的隔閡彼此相容且交互運作便利, 產品開發便能更簡化並加速上市。隨著標準在全球市場廣泛地被採用,推動了國 際貿易,也可以比較知悉競爭產品為何。透過標準的驗證,新產品是否與其他產 品平台相容或交互運作方能獲得確保。標準催化了技術的開發和實施,並改變我 們的生活,工作和溝通方式。 IEEE-SA 匯總了來自不同產地技術的個人和組織, 以合作方式促進開發了產業標準。 IEEE-SA 成員是標準發展背後的驅動執行者, 提供技術專長和創新,推動全球的參與,追求不斷進步的創並推廣新知。. 政 治 大. 在歐洲制定通訊產業標準設定的著名機構是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其. 立. 係透過歐盟委員會回應歐洲郵電管理局16(CEPT, European Conference of Postal. ‧ 國. 學.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dministrations)的建議而於 1988 年設立。他的主要工作 是創設全球適用相關於信息和通信技術(ICT)的標準,包括固定,移動,無線. ‧. 電,融合,廣播和網路技術。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很自豪地認為目前廣泛. y. Nat. io. sit. 被企業和社會所倚賴的標準,例如 GSM™,DECT™,智慧卡和電子簽章等標準,. n. al. er. 很顯然地已幫助全球各地改變現代人的生活品質。而從歐洲幾個技術大國來看標. Ch. i n U. v. 準化,更是肯定了標準制定對歐洲近幾年 GDP 的貢獻度不小(詳圖表 2-1). 16 17. engchi. http://www.cept.org/cept/about-cept 圖表 2-1 標準化對歐洲經濟成長的效益,Also refer to information (ISO/IEC) , http://www.standardsinfo.net/info/benefits/benefits_s1.html 8. 17. 。.

(14) 圖表 2-1:標準化對歐洲經濟成長的效益圖.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The Economic Benefit of Standardization,DIN,2011. 立. ‧ 國. 學. 第二節 通訊產業主流技術的發展帶動大廠積極布局專利並參與標準. ‧. 制定. sit. y. Nat. io. al. er. 以無線通訊產業為例,行動電訊網路 2G(GPRS 或 EDGE) 、3G(UMTS)、3G+. v. n. (HSDPA 或 HSPA+)、4G(LTE, Long Term Evolution)及無線網路(Wi-Fi)是該產. Ch. engchi. i n U. 業二大技術主流。 Wi-Fi 使用區域無線網絡來傳輸數據,只要接近數據機或熱 點就可以上網。行動互聯網使用行動電話網路來傳輸數據,只要用手機透過 SIM Card 便可以 2G(GPRS 或 EDGE) 、3G(UMTS) 、3G+(HSDPA 或 HSPA+)和 4G(LTE) 的網絡上網(詳圖表 2-2)。. 9.

(15) 圖 2-2:行動電訊網路技術演化 資料來源:Dr. Tal Lavian (http://cs.berkeley.edu/~tlavian,UC Berkeley Engineering,CET).. 政 治 大. 這兩技術原為不同領域,Wi-Fi 以短距離室內高速,Cellular 以長距離室外低. 立. 速為常見應用環境,但隨著物聯網 IOT (Internet of Things)生活概念、對裝置及載. ‧ 國. 學. 體上相容性的需求及傳輸大量數據的需要,這兩技術都選用展頻為其傳輸技術, LTE 更是超越了原來語音和低速資料傳輸的領域,可像 Wi-Fi 一樣以高速傳輸資. ‧. 料,所以未來可以預見這兩個技術相關產品及其所制定的標準在市場上造成競合. n. al. er. io. sit. y. Nat. 關係。. Ch. engchi. 10. i n U. v.

(16) 政 治 大. 圖 2-3:無線通訊標準關鍵技術(無線區域網路 WiFi 與蜂巢 Cellular). 立. 發展的趨勢. ‧ 國. 學. 資料來源:Keysight Technologies 拓樸產業研究所整理 2015/09. ‧. 無線網路(Wi-Fi)發展較晚,主要是透過參與 IEEE 而制訂無線網路標準. y. Nat. er. io. sit. (802.11)。無線電信或蜂巢式(Cellular)技術早期是各國各自表述,歐洲美國日 本紛紛採用不同的電信標準,導致使用者很不便利。直到聯合國旗下的國際電信. al. n. v i n 組織(ITU)制定 IMT-2000 計畫,由各國電信組織聯合成立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 Ch engchi U. (3GPP)向聯合國提案通過才促成廣為全球適用的第三代(3G)通訊標準,目前第四. 代(4G)通訊標準已推行< LTE-Advanced(LTE-A)與 WiMAX2.0(802.16) 皆符合此 標準>,甚至各國已開始陸續進行第五代(5G)通訊標準討論。. 11.

(17) 治 政 大 technologies @ 資料來源: Table.1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Generation International 立 Journal of Advanced Research in Computer and 圖 2-4:Cellular 電信標準及關鍵技術演化比較圖. ‧. ‧ 國. 學.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Source 2. Vol. 3, Issue 4, April 2014, 5G wireless technology, presented by shushil sudake (http://www.slideshare.net/sushilsudake/5-g-wireless-technology). sit. y. Nat. 從上圖 2-4 可知 WCDMA(Wideband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技術. al. er. io. 是第三代無線通訊技術的核心技術,以 GSM 作為發展網路的基礎,據了解在歐. v. n. 洲電信標準研究所(ETSI)布局較多跟 WCDMA 技術相關專利前幾大廠商有無線. Ch. engchi. i n U. 技術開發公司(Inter Digital)、諾基亞 (Nokia)、高通公司(Qualcomm)、愛立 信(Ericsson)及華為等等,但其實在 WCDMA 技術上的核心專利則多是掌握在高 通公司(Qualcomm)手上。 根據高通公司統資料截至 2015 年 8 月 6 日止在全球獲得約 103,174 個跟 手機產品相關應用的專利,其中更有約 46 個美國專利揭露給 ETSI 採納作為『標 準必要專利』。另外針對第四代無線通訊技術的核心技術的專利持有人,以 2012 年資料顯示強勢專利持有人是韓商三星、高通、Panasonic、 Interdigital 等 公司(詳如下圖表 2-5)。. 12.

(18) 圖 2-5:4G LTE 強勢專利持有人的專利持有比率.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http://www.i-runway.com/images/pdf/iRunway/PatentLandscapeAnalysis 204G-LTE 註* The seminal patent 開創性的專利是指排名 4G-LTE 專利的前 5%。與『標準必要專 利』不同,這是一組從整個專利組合中被認定強而顯著得專利( 「明星」專利) 。. 立. ‧ 國. 學 ‧. 另外從標準制定組織來看,例如從 ETSI 公開網站資料(詳如下圖表 2-6)可. n. al. er. io. sit. y. Nat. 以觀察到迄今已有很多專利或專利聲明被提出、甚至採納成為標準了。. i n U. v. ETSI IPR Online Database, as of Jan 03, 2016. Ch. engchi. ETSI Projects. Standards. Companies. Patents. Declarations. 360. 7940. 233. 174271. 1825. 圖 2-6:ETSI IPR Online Database 資料來源:https://ipr.etsi.org. 但是因為 ETSI 不負責對專利持有人主動揭露的專利做任何認證或驗證,所 以任何想實施使用該標準的人,目前尚難從 ETSI 網頁上直接掌握完整資訊,只. 13.

(19) 能自行細讀研究標準文件判斷訪查評估未來商品化後可能要支付權利金的成 本。.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4. i n U. v.

(20) 第三章 產業標準設定關係人之爭議與歐美著名通訊產業 標準設定機構政策修正方向. 本章將探討從標準制定過程中來看參與標準參與人(亦即專利持有人與實施標準 人) 之間,彼此遭遇何種困境或紛爭,而亟需要標準制定機構協助解決。. 第一節. 立. 專利挾持或稱專利套牢 (Hold-Up). 學. ‧ 國. 1.. 政 治 大. 標準專利持有人與實施標準人之爭議?. 專利套牢指的是專利持有人透過把專利放入某產業標準的範疇內,藉而向實. ‧. 施標準人索取支付超過『合理和非歧視』權利金或其他費用的問題。這類專利持. sit. y. Nat. 有人總是冀望產品最大量化而獲得最高利潤,一旦該標準被市場廣泛接受採用了,. io. er. 實施技術人或整個產業後續便不可避免地會收到專利持有人突如其來要求支付 額外(高額)成本(權利金)18。. n. al. Ch. engchi. i n U. v. 所以本質上專利套牢的威脅來自於標準制定過程所衍生技術(產品)相對成 本。當某個標準被市場廣泛接受了,整個相關產業廠商便須籌劃注入與標準相連 結的投資,若要捨棄標準化的技術而改用其他替代技術,往往會產生很大的切換 成本,實施人尤其是資本或技術較匱乏的小廠不會輕易地切換技術,整個產業也 因此被這些標準化的技術鎖住了。若有人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或著作權等) 被應用在該標準內,該權利持有人便可順水推舟來向實施該標準人索取支付權利 金,並要求接受較有利於權利持有人的授權條件,包括採用較高的權利金標準(例. 18. Welcome to ConsortiumInfo.org, November 30 2015 @ 02:40 AM CST http://www.consortiuminfo.org/standardsblog/article.php?story=20110514112823379 15.

(21) 如:以終端商品市場上價值計算權利金)。 波斯納法官19 (Judge A. Posner)曾提過:『一旦專利成為實施一個標準所不 可或缺、重要的核心技術,這專利被包括在一個標準上的技術專利從事實必要性 結果,產品為實施該標準必然會侵犯了相對應的一個或多數個專利發明。…專利 持有人的談判能力必然因此而強勢,實施人根本毫無其他選擇而必須在專利持有 人的憐憫下取得授權許可』20。 專利套牢帶來包括導致產品研發成本增加、不確定性以及專利持有人的法律. 政 治 大 原來標準制定的美意與價值,最後更可能阻礙了創新。相對地,握有龐大豐富專 立 追索等等問題,讓人不免對採納標準化技術產生了質疑與抗拒,這樣不僅會貶抑. ‧ 國. 學. 利技術的公司可能也對標準卻步,不再願意屈就於標準制定機構要求的規定(例 如以『FRAND』條件授權),而改用偏向單方利多的授權條件收取權利金,這樣產. ‧. io. sit. Nat. 一標準設定後原可期待的競爭效益自然而然地也減損了。. y. 品就不再能省下原可因規格互為相容的開發成本,消費者的買賣成本必須增加,. n. al. er. 有鑒於專利套牢的問題,除了透過公平會機關行使公權力協力矯正專利持有. Ch. i n U. v. 人涉嫌濫用其市場地位行使權利外,各產業相關標準制定機構也紛紛檢討省思,. engchi. 試圖修正制定標準過程中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施行政策,讓會員及大眾們對參與標 準制定或採納標準能重拾信心。畢竟技術若被採用為標準才能廣大提升人類生活 品質與福祉。. 19.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ichard_Posner 『…Patents on technologies that are comprised in a standard essentiality results from the fact that products implementing the standard will necessarily infringe the respective patent(s)…』is quoted from Suzanne Munck (July 30,2013),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Disputes and Antitrust Law, Prepared Statement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Subcommittee on Antitrust, Competition Policy and Consumer Rights Concerning Washington, D.C. 2013. (https://www.ftc.gov/public-statements/2013/07/prepared-statement-federal-trade-commission-concerni ng-standard-essential) (https://www.ftc.gov/public-statements/2013/07/prepared-statement-federal-trade-commission-concerni ng-standard-essential) 16 20.

(22) 2. 專利埋伏 (Patent Ambush) 專利埋伏是指標準於制定過程中,因為有參與討論技術的會員,故意隱瞞或 不予揭露跟標準背後技術重要相關資訊,例如是會員自有的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資 訊或文件,導致事後採納該標準的實施人,被該惡意隱瞞資訊的會員追索專利侵 21 權而影響產品上市或銷售 。. 其實『標準必要專利』問題之所以引發各方重視,是始於 2002 年美國公平. 政 治 大. 會調查 Rambus 公司違反競爭法案,也是專利埋伏問題中最經典的案例之一。美. 立. 國公平會於 2008 年裁判認為 Rambus 公司在標準制定組織固態技術協會(美國電. ‧ 國. 學. 子工程設計發展聯合協會﹝Joint Electron Device Engineering Council,簡 稱 JEDEC﹞)制訂雙倍速率同步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DR)標準時,未適當揭露其. ‧. 專利申請爭議而生。在本案發生後為了防止濫用『標準必要專利』 ,國際間重. y. Nat. io. sit. 要的標準制訂組織紛紛訂立或修改其智慧財產權 (IPR) 實施政策,對涉及標準. n. al. er. 的專利揭露與利用等問題訂定了基本的規則。另外,為了防範前述的專利套牢(索. Ch. i n U. v. 取高額的權利金)問題,在專利被納入標準之前,要求專利持有人需先承諾絕對. engchi. 依照『FRAND』條件,將被納入標準的專利授權給所有實施標準人。 本案背景是 Rambus 公司於 1990 初成立時,原本專注高效能動態隨機存取記 憶體(DRAM)之研發,並以 07/510,898 號專利申請案為首進行全面性的專利布局。 隨後參加同時期以制定同步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SDRAM)技術的 JEDEC 標準化組 織制定了標準。1996 年 Rambus 公司表示 JEDEC 要求之授權條件與其預期差異很 大故而退出該協會。於 1999 年 JEDEC 確立 DDR SDRAM 標準時, 卻包含了四種 Rambus 公司擁有專利之技術。在這標準公告之前 Rambus 公司未曾在 JEDEC 標準. 2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atent_ambush 17.

(23) 制定會議中揭露其擁有標準技術相關之專利權。待標準被制定後,Rambus 公司 竟然向主要 DRAM 與晶片製造商主張專利權並索取授權金,部分廠商拒付權利金 並認為 Rambus 公司欺瞞 JEDEC 的行為恐涉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圖 3-1:Rambus 公司參與標準制定之時程. n. al. er. io. sit. y. Nat.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科技產業資訊室專利情報 (2011/08/22 陳怡婷,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劉尚志教授團隊撰稿) 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casefocu s/2011/pclass_casefocus_11_020.htmhttps://ipr.etsi.org. Ch. engchi. i n U. v. 2002 年起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 Rambus 公司起訴,主張 Rambus 未依照 JEDEC 規定揭露其相關專利權,導致 JEDEC 把包含有 Rambus 公司專利制定成為 產業標準,Rambus 公司除因對該四項技術之擁有具獨占而涉嫌違法;另外 Rambus 公司規避以合理且無差別待遇之條件(RAND)授權,顯屬濫用獨占市場地位的行為, 因此要求 Rambus 應實施強制授權。 法院認為「欺瞞行為本身並不當然構成反競爭效果」 ,但是 Rambus 公司的欺 瞞行為導致「採納 JEDEC 標準的實施人喪失一個可以協商用合理權利金支付授權 的機會」 ,因為以 Rambus 公司競爭者的角度來看,去挑戰一個已被納入標準化的 18.

(24) 技術不太有實益,也因為已有標準化的技術所以也較不願意再投入開發類似技術, 如此便導致了科技創新研發遲緩或甚至阻礙了產業之競爭,因此要求聯邦貿易委 員會應重新認定相關事實,以決定欺瞞標準制定組織行為是否對產業造成反競爭 效果。 經過多年訴訟,大多數廠商陸續與 Rambus 和解簽約,只剩 Hynix 及 Micron 仍繼續與 Rambus 公司反抗,Micron 在德拉瓦州聯邦法院主張原告 Rambus 公司 在提出訴訟前曾大量銷毀許多相關資料,造成被告無法在調查證據階段公平有效 進行辯護,因此獲得勝訴並判原告敗訴撤銷 400 萬美金賠償。但 Hynix 基於相同. 政 治 大. 法律糾紛卻遭加州不同聯邦法院相反裁判仍維持敗訴,因而本案上至美國聯邦上. 立. 終於在 2011 年 5 月判決改採達拉瓦聯邦法官的見解,認為 Rambus 公司. 學. ‧ 國. 訴法院. 不當銷毀文件而發回重審22 。 但針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原來想要以『若不是 因為他欺瞞的行為,就不會發生如此結果』(but for)的理論揭發 Rambus 公司有. ‧. 競爭法上濫用獨占市場地位的違法行為,因為欠缺證據證明因果關係而無法成立. y. Nat. io. sit. 罪名,一個耗費 9 年多的調查案最後是無疾而終。 本案事後引起社會關切並議. n. al. er. 論紛紛,大家也開始思維應要如何懲罰像 Rambus 公司這類不老實問題(dirty 23. hands) 。. Ch. engchi. i n U. v. 3.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及反專利套牢(Reverse Hold-Up) 權利金堆疊 (Royalty Stacking)是指實施標準人可能被要求支付許多不同 之『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超額、不合理權利金的問題,爭點多是指責專利持有. 22.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US-63.htm 呂克行(Kao H. Lu)/RLM&K 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於 2012.09.03 發表於北美智 權報 ,由編輯部李淑蓮整理。. 23. http://www.gibsondunn.com/publications/Documents/Royal-Tessar-DiVincenzo-DeterringPatantAm bush.pdf 19.

(25) 人是否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視『FRAND』的條件授權,而最經典的案例是爭紛多年 的微軟 (Microsoft) v.摩托羅拉 (Motorola. Mobility ,後來已被 Google 併. 購) 案。 本 案 當 事 人 的 糾 紛 始 於 2010 年 , 當 時 摩 托 羅 拉 (Motorola) 告 微 軟 (Microsoft)侵權某些智慧型手機的專利(802.11 無線傳輸標準及顯示功能上的 H.264 標準),但因為二造當事人間原簽訂的授權協議期間在開始訴訟後不久即 在 2007 年過期,之後雙方展開涉及交互授權的解決方案。 摩托羅拉(Motorola) 提議要微軟(Microsoft)以每終端產品 2.25%的利率計算支付 802.11 專利權利. 政 治 大. 金,另外就 H.264 專利也以每終端產品 2.25%的稅率計算支付其專利權利金,. 立. 依此計費摩托羅拉(Motorola)可望從微軟(Microsoft)每售出 Xbox 產品市價的. ‧ 國. 學. 5.5%收到每年淨額約美金$40 億的權利金。摩托羅拉(Motorola)明確表示它這 些條件都已遵循其在 IEEE 和 ITU 標準協會承諾的 RAND 義務,然而儘管如此,摩. ‧. 托羅拉(Motorola)對微軟(Microsoft)的討價還價行為仍予以配合協商。. sit. y. Nat. io. al. er. 但是微軟(Microsoft)不認為摩托羅拉(Motorola)有遵循在 IEEE 和 ITU 承諾. v. n. 關於 RAND 授權條款故而起訴摩托羅拉(Motorola)。 最後二審法院採認前案. Ch. engchi. i n U. (Apple v. Motorola 案)的合理權利金計算標準,認為摩托羅拉(Motorola)的專 利僅佔侵權產品極微小部分,原來摩托羅拉(Motorola)要求微軟(Microsoft)以 每年支付 40 億美元,亦即以每售出 Xbox 產品市價的 5.5%計算之權利金,是不 合理的計算。最後結果是改裁判微軟(Microsoft)每年只需支付美金$180 萬元的 權利金給摩托羅拉(Motorola)。由於微軟(Microsoft)的產品市場占有率很高, 所以這個裁判後續將影響市場甚鉅,也因而被業界所密切關注。 摩托羅拉(Motorola) 於 2012 年 5 月被 Google 買下, 此訴訟便由 Google 承受,並於 2015 年 10 月初與微軟(Microsoft)達成大和解。由於和解範圍同時 囊括其他跟應用在安卓(Google Android)平台上的專利侵權案,目前無法探悉二 20.

(26) 造當事人是否按照本案二審法院所認定的數額支付權利金,但是本案已幾乎建立 了如何認定合理權利金之計算標準之標竿。 由於法院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皆認為『標準必要專利』之持有人務須遵循 『FRAND』條款授權並計算合理權利金,使得『標準必要專利』專利的權利金可 望大幅降低,而且若不遵守『FRAND』授權流程也有可能牴觸公平競爭法而使專 利權無法執行。 所以爭執『FRAND』條款變成為弱勢廠商一個可善用的談判合理 (較低)授權金的工具,這樣便導致專利持有人反過來被限制行使權利,亦即造成 了『反套牢(Reverse Hold-Up)』24 現象。. 政 治 大 本案摩托羅拉(Motorola) 就聲稱他是『反套牢(Reverse Hold-Up)』的受害 立. ‧ 國. 學. 者。摩托羅拉(Motorola) 說他之所以會對微軟 (Microsoft) 發出以 RAND 條件 授權之要約(offer),是因為微軟 (Microsoft) 『要求』他這樣做,假裝它們之. ‧. 間沒有爭執。然而當他們相互開始提議開價(並無任何進一步的開會或討論)時,. sit. y. Nat. 微軟 (Microsoft) 隨即提起訴訟控告摩托羅拉(Motorola) 並聲稱摩托羅拉. io. al. er. (Motorola) 權 利 金 開 價 過 高 。 針 對 微 軟 (Microsoft) 這 招 猛 擊 , 摩 托 羅 拉. v. n. (Motorola)稱之為『反套牢(Reverse Hold-Up)』。而這招跟三星(Samsung)在美. Ch. engchi. i n U. 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蘋果(Apple)做的動作是一樣的手法25。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在三星(Samsung)訴蘋果(Apple)案中指出,在『反 專利套牢(Reverse Hold-Up)』中,技術實施人是在無需支付賠償專利持有人的 前提下,使用了宣稱必要的技術,然後假借了專利權人的權利金報價是不公平或 不合理。因此專利持有人只好被迫要透過昂貴的訴訟程序來捍衛自己的權利。而 微 軟 (Microsoft) 對 摩 托 羅 拉 (Motorola) 所 做 的 行 為 正 就 是 這 類 『 反 套 牢. 24 25. http://www.groklaw.net/articlebasic.php?story=20130715233446764 http://www.groklaw.net/articlebasic.php?story=20130715233446764 21.

(27) (Reverse Hold-Up)』26。 第二案是 瑞昱(Realtek) v.LSI Corp. et al. 本案緣起於 2012 年 6 月 29 日是瑞昱(Realtek)反訴控告 LSI 違反 IEEE-SA 標準之 RAND 條款, 2014 年 2 月 27 日北加州法院判決 LSI 企圖以向美國 ITC 提 出第 337 調查程序《美國海關得依據 ITC 調查結果,對發現有不公平貿易行為之 某特定國產品採取全面性的禁止進口命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27 》逼 迫瑞昱 (Realtek) 簽署 Wi-Fi 授權協議,瑞昱(Realtek)並提出反訴控告 LSI。. 政 治 大 金部分,認定 LSI 有違反當初簽署 IEEE-SA 標準承諾的 RAND 條款,原因是 LSI 立 陪審團判定瑞昱(Realtek)構成侵害 LSI 的專利,但是對於 LSI 主張請求的權利. ‧ 國. 學. 在提出侵權告訴前,並未按照 RAND 條件提供瑞昱(Realtek)一個立足於公平合理 無歧視的授權合約條約。 其次,針對瑞昱(Realtek)並提出反訴部分, 法官支. ‧. 持瑞昱(Realtek) 的主張:除了認定 LSI 的兩項專利價值僅占 Wi-Fi 約 3000 項. sit. y. Nat. 『標準必要專利』的 0.19%,LSI 對於瑞昱(Realtek) 使用其相關於 Wi-Fi 標準. io. al. er. 上專利的權利金應要合理收費,不應該用整個端產品市場銷售價計算 (5% ),而. v. n. 應以真正涉及侵害專利的零組件比重去計算,故最後裁判較合理的權利金應調降. Ch. engchi. i n U. 為 0.19% 。另外,LSI 也須承擔 Realtek 於反訴程序中獲勝的訴訟費用 380 萬美 28 金 。. 26. http://www.groklaw.net/articlebasic.php?story=20130715233446764 http://www.ipama-age.org/news/A20090312.html , 美國 ITC 337 條款,屬於美國當地「行政救濟」 措施,最初是在 1930 年的美國關稅法第 337 章節出現,並經多次修訂。當進口行為存在不正當 競爭,且對美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可根據美國國內 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範圍包括著作權、商標、專利等侵權行為,以及涉及營業秘密、廣告不實 等行為。倘若 ITC 裁決相對人已因被控的商品侵害美國專利而違反關稅法第 337 條,ITC 可以直 接對美國海關核發部分或全面禁止進口的排除令,禁止侵害專利權之特定商品輸入美國;ITC 也 可以發出停止令已命令相對人停止在美國境內的某些特定行為,以防止未來可能之侵權行為。 28 David Long (2014/2/27),Jury returns RAND-royalty rate of 0.19 percent of WiFi chip sale price (Realtek v. LSI)。Essential patent blog。 http://www.essentialpatentblog.com/2014/02/jury-returns-rand-royalty-rate-of-0-19-percent-of-wifi-chi p-sale-price-realtek-v-lsi/ 22 27.

(28) 4.其他與 FRAND 條款承諾相關衍生的問題 (1)當事人間有無意願授權的事實真相關連到禁制令的核發 案例 1. 華為(Huawei) v.中興通訊(ZTE) 本案自 2011 年 4 月開始,華為(Huawei)、中興通訊(ZTE)這兩家中國通訊設 備大廠因為市場競爭激烈而引爆專利戰:華為在德國、法國、匈牙利等地區起訴 中興侵犯其數據卡、LTE 等相關專利;中興(ZTE)則在中國就 LTE 相關專利對華 為發起 18 項訴訟。中興通訊(ZTE)指控華為(Huawei)在談判過程中對專利權利金. 政 治 大 另外華為(Huawei)不理會中興通訊(ZTE)曾表達欲與華為(Huawei)取得專利授權 立. 額之計算沒有做到符合公平、合理和非歧視( 『FRAND』)條款便率然拒絕授權;. ‧. ‧ 國. 競爭法29。. 學. 之意願就直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等行為,顯已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違反公平. 華為 (Huawei) 指控中興 (ZTE) 侵犯的是建置在 4G LTE 移動通信標準中的. y. Nat. io. sit. 必要專利,於 2013 年 3 月由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提交給歐盟司法院(CJEU). n. al. er. 審理,本案重點除了闡明『標準必要專利』授權過程,要檢視『被授權人是否有. Ch. i n U. v. 意願』的事實環境因素;另外根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102 條『禁止市場支. engchi. 配地位濫用』裁判「禁制令救濟在何種情況下應被禁止」之見解。 早於 2009 年德國最高法院橘皮書設定標準專利人行使權利標準30 是被告, 若能舉證有下列事實條件符合:(1)被告提出無任何附帶條件的授權契約之要約; (2)被告在簽署授權契約前已經使用標準且遵守所擬定授權契約之條件;(3)原告 拒絕授權。則原告(及專利持有人)若仍然申請禁令時才會被視為違反 TFEU 公約 第 102 條濫用市場行為。但歐盟委員會後來在審理三星標準專利侵權調查案所設. 29.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0401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publish-63.htm Bundersgerichtshoft [BGH]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May 6, 2009 (Ger.), KZR 39/06 23. 30.

(29) 定的標準卻須另檢視當事人間實際協商的環境事實,例如是否為無正當理由的禁 制令申請? 是否專利持有人過度扭曲以較有利單方的條件逼迫被授權人接受,諸 如此類不願意接受授權的真實情況到底為何理應於核發禁制令之前先予考量31 。 由於三星調查案與 2009 年德國最高法院所設定標準不同,因此德國法院認為有 澄清判斷標準之必要,德國法院遂向歐盟法院提出五個問題之釋疑32 ,歐盟法院 於 2015 年 7 月 16 日作出裁判認為『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人只要不濫用其優勢 33 地位,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向涉嫌侵權人實施限制使用其專利的權利 。. 歐盟法院現在認可的標準是,專利持有人在申請禁制令前有義務先承諾實施. 政 治 大. 人『FRAND』授權。而相對地實施使用人有義務依照一般商業慣例,以誠信原則. 立. 且真誠地回應專利持有人。亦即,『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人首先應告知侵權人. ‧ 國. 學. 有被侵權的事實並指明其被侵權的方式,然後等到涉嫌侵權人表達有意願締結 『FRAND』的授權後,提示給涉嫌侵權人一個書面授權合約,其中特別約定了權. ‧. 利金如何計算事宜,若接下來涉嫌侵權人仍再繼續質疑該專利而不簽約,此時應. y. Nat. io. sit. 從客觀事實判斷該涉嫌侵權人的回應,究竟是純屬拖延戰術、或者依誠信原則已. n. al. er. 確實盡其所能的努力。歐盟法院解釋說,被控侵權人若要反抗禁制令,必須立即. Ch. i n U. v. 以書面方式向『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表達針對『FRAND』的條款討價還價。若. engchi. 這討價還價被拒絕了則被控侵權人應提供適當的擔保(銀行擔保或者提存必要的 金額)。若是雙方在『FRAND』條款的細節上仍無法達成共識,雙方可以協議要求 由中立的第三方來決定權利金數額而不再拖延下去。這些指導原則適用於歐盟法 院,其他重要的各種細節(例如專利侵權與否)則將由有權機關法院自行決定34 。. 31. 32. Antitrust: Commission sends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to Samsung on potential misuse of mobile phone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europa.eu/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2-1448_en.htm)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publish-119.htm). 33.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doclang=EN&text=&pageIndex=1&part=1&mode =lst&docid=165911&occ=first&dir=&cid=3858 34 http://www.twobirds.com/en/news/articles/2015/global/cjeu-rules-on-huawei-zte 24.

(30) (2)當事人間協商不成後專利權人得否逕行使保全程序 (Injunctive Relief ) ? 案例 1. Apple, Inc. v. Motorola, Inc. 2014 年 4 月 25 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就 Apple v. 摩托羅拉(Motorola) 案做出二審判決,該案原審是由伊利諾州北區聯邦地院進行審理,而獲指派審理 的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 Richard A. Posner 就(1)專利侵權損害舉證;(2)基於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尋求禁制令救濟(Injunctive. 政 治 大 響的判決或裁定見解,本案也因此受到相當矚目。而在二審判決中合議庭之多數 立. Relief)之適法性;(3)專家證人證詞之排除標準等議題,做出多項引起相當迴. ‧ 國. 學. 見解:(1)廢棄了 Posner 有關專利權人侵權損害舉證不足而無法獲得損害賠償救 濟之判決見解;(2)廢棄了排除兩造特定專家證人證詞之裁定見解;(3)維持了. ‧. Posner 認定摩托羅拉(Motorola)無法以『標準必要專利』獲得禁制令救濟的判. io. sit. y. Nat. 決見解35。. n. al. er. 法院雖然維持原審認定摩托羅拉(Motorola)無法基於一項專利持有人受侵. Ch. i n U. v. 權來尋求禁制令救濟之判決,但其並不認同原審基於『標準必要專利』便當然無. engchi. 法獲得禁制令救濟的原則,而認定美國最高法院在 eBay v. MercExchange 案 (Y2006) 判決中所建立的專利侵權禁制令核發判斷原則36 ,依照傳統四個要件 (原告得以申請永久禁制令須符合:(1) 它遭受了不可彌補的損害; (2)在法律可 求償的救濟方法例如金錢賠償,仍不足以彌補該損害;(3)權衡當事人間的利害, 公平的救濟措施是必要的;(4)公共利益不會因發出永久禁制令而受到損害) 來 因應標準要求專利持有人承諾『FRAND』授權的爭議。法官認為做出『FRAND』授 權承諾的專利權人可能並不容易舉證證明其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Irreparable. 35 36.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9627 http://www.ipwatchdog.com/2011/05/15/happy-5th-anniversary-ebay-v-mercexchange/id=16894/ 25.

(31) Harm) ,而當被控侵權人單方面拒絕『FRAND』授權金授權、或不合理推延協商而 造成前述相同效果,則可能合理化禁制令之核發。 本案摩托羅拉(Motorola)在承諾進行『FRAND』授權下,已就包括系爭專利 在內之『標準必要專利』簽署多項授權協議,強烈顯示損害賠償的金錢救濟是適 當的救濟手段。而摩托羅拉(Motorola)亦無法舉證證明 Apple 之侵權行為造成其 不可回復的損害,特別是有競爭者在內的多家廠商已在使用系爭專利技術,摩托 羅拉(Motorola)無法證明增加 Apple 一個使用者會造成其不可回復的損害。另外 證據資料顯示兩造當事人之授權協商仍在進行中,且摩托羅拉(Motorola)並無證. 政 治 大. 據顯示 Apple 有片面拒絕授權。因此法官認定摩托羅拉(Motorola)不得取得禁制. 立. 學. ‧ 國. 令救濟37。. 案例 2. 華為(Huawei) v.中興通訊(ZTE). ‧. 承前所述,華為 (Huawei)指控中興 (ZTE)侵犯的是建置在 4G LTE 移動通信. y. Nat. io. sit. 標準中的必要專利,於 2013 年 3 月由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提交給歐盟司法. n. al. er. 院(CJEU)審理,本案重點除了闡明『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中要檢視『被授權人. Ch. i n U. v. 是否有意願』的事實環境因素;另外根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102 條『禁止. engchi. 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裁判「禁制令救濟在何種情況下應被禁止」之見解。 歐盟法院現在認可的標準是,專利持有人在申請禁制令前有義務先承諾實施 人『FRAND』授權。而相對地實施使用人有義務依照一般商業慣例,以誠信原則 且真誠地回應專利持有人。亦即,『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人首先應告知侵權人 有被侵權的事實並指明其被侵權的方式,然後等到涉嫌侵權人表達有意願締結 『FRAND』的授權後,提示給涉嫌侵權人一個書面授權合約其中特別約定了權利. 37. http://www.finnegan.com/zh-CHT/resources/articles/articlesdetail.aspx?news=14b0bde3-79ca-4182be7d-ba92c1b795ab 26.

(32) 金如何計算事宜。若接下來涉嫌侵權人仍再繼續質疑該專利而不簽約,此時應從 客觀事實判斷該涉嫌侵權人的回應究竟是純屬拖延戰術或者依誠信原則已確實 盡其所能的努力。 歐盟法院解釋說,被控侵權人若要反抗禁制令,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向『標 準必要專利』持有人表達針對『FRAND』的條款討價還價。若這討價還價被拒絕 了,則被控侵權人應提供適當的擔保(銀行擔保或者提存必要的金額)。若是雙方 在『FRAND』條款的細節上仍無法達成共識,雙方可以協議要求由中立的第三方 來決定權利金數額而不再拖延下去。這些指導原則適用於歐盟法院,其他重要的. 政 治 大. 各種細節(例如專利侵權與否)則將由有權機關法院自行決定38。. 立. ‧ 國. 學. 由上述二案可知歐美司法實務見解傾向是:應從客觀事實合理考量之一當事 人之間的行為是否已善盡誠信原則,例如被告侵權人有無故意拖延戰術?或權利. ‧. 受損害人是否確有金錢無法彌補的損害等等客觀事實,來斟酌是否該獲准禁制令. (3) 當事人間協商的權利金如何算合理價格?. n. al.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的申請。. i n U. v. 案例 1. 華為 (Huawei) v. 美商 Interdigital. 本案是中國首次判決『標準必要專利』適用『FRAND』原則,也是繼美國法 院之後,對於『標準必要專利』權利金的判決較有利於被授權人,頗值得我國廠 商關注。美國通信標準大廠 InterDigital 公司(IDC)致力於設計和開發用於無線 通信的先進技術,常參加國際無線通信標準的制定並擁有很多相關專利。IDC 於 2011 年 7 月分別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及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控訴華為 3G 產品侵犯了其七項專利。同年 12 月華為選擇在中國反擊投訴 IDC 涉 38. http://www.finnegan.com/zh-CHT/resources/articles/articlesdetail.aspx?news=14b0bde3-79ca-4182-be 7d-ba92c1b795ab 27.

(33) 嫌違反了反壟斷法,另控訴 IDC 提議的授權金計費方式違反『FRAND』。 本案爭點是『標準必要專利』的實施使用人與專利權人間,若就權利金計費 有爭議而無法達成一致共識時, 使用人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確定權利金而使用 該專利?在本案法官的裁判提到:『標準必要專利』制度,既要保證專利權人能 夠獲得應有的回報,同時也要避免專利權人索取高額權利金計費、或附加不合理 條件。因此,標準制定機構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應制定相應規定,例如採 納『FRAND』這類規定來規範。. 政 治 大 信設備上,涉嫌濫用其市場優勢主導地位,透過捆綁連結以及設定具歧視、不合 立 中國廣東高院於 2013 年 10 月對本案作出兩部分判決:(1)IDC 在 3G 無線通. ‧ 國. 學. 理性的高額權利金向華為收費;(2) 判定 IDC 敗訴需賠償華為(Huawei)2000 萬 元人民幣,並且按『FRAND』精神裁定 IDC 應以不超過實際產品銷售價格的 0.019. ‧. %計算之權利金授權 IDC『標準必要專利』給華為(Huawei)。. y. Nat. io. sit. 2014 年 5 月 22 日,IDC 宣稱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正式暫停. n. al. er. 其公司反洗錢調查程序,前提是 IDC 承諾下列事項: (1)提供跨全球性領域的『標. Ch. i n U. v. 準必要專利』授權,並遵守『FRAND』原則與中國製造商協商授權協議;(2)不. engchi. 得要求免費且回溯性的相互交叉授權;(3)尋求排他性或禁制令救濟程序之前, 需先透過具有約束力的仲裁程序解決. 39. 。. 案例 2. 愛立信(Ericsson) v. 友訊(D-Link) 愛立信(Ericsson) 於 2013 年控訴友訊(D-Link)等人侵害她在 IEEE 制定的 802.11(無線網絡)標準放入的必要專利。原審法院認定被告有侵權事實,並應. 39. Posted on June 6, 2014 by Editorial Board of Orrick Law Firm (http://blogs.orrick.com/antitrust/2014/06/06/chinese-court-publishes-decisions-finding-that-interdigital -violated-aml-through-discriminatory-pricing-sets-『『『FRAND』』』 -rate-for-licensing-interdigitals-seps-under-chinese-standards/0 28.

(34) 付約$1000 萬美元的賠償金,約是以每台設備$0.15 計算之權利金。在 2014 年期 間美國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的裁判趨勢是,若有爭執專利權利金費率或計算損害賠 償時,必須以該功能在加入商品上後所增加的價值計算。這樣的權利金計費標準, 其實是引用了 2013 年 VirnetX 公司(某大型專利蟑螂 Patent Troll40 )控訴思科 系統公司案的精神,可知美國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應以該專利功 能上的價值計算,而不是以整個產品的價值計算,而這原則也適用在『標準必要 專利』的損害賠償上。 愛立信(Ericsson)在本案中的問題,不是因為對友訊(D-Link)的索賠過高,. 政 治 大. 而是因為一審法院對陪審團的不當指示,導致上訴庭改支持愛立信(Ericsson). 立. 專家所提出應以符合「分配」原則來計算權利金費率41 。 但針對友訊(D-Link). ‧ 國. 學. 認為陪審團接受原告所提關於賠償金計算的證據涉嫌違反「整個市場價值原則」 (“EMVR", Entire Market Value Rule)事項,原審法院認為如果一個公司被. ‧. 迫支付專利權利金給全部的標準專利持有人便構成權利金堆疊((Royalty. y. Nat. 問題,所以指示陪審團除應依據喬治亞-太平洋案 15 要件. io. sit. Stacking). 42. (包括. n. al. er. The portion of the profit or selling price that is customary in the. Ch. i n U. v. particular business or in comparable businesses and/or The portion of the. engchi. realizable profit that should be credited to the invention as distinguished from any non-patented elements, manufacturing process, business risks or significant features or improvements added by the infringer. ) 來計算專利侵權案的合理權利金外,應再檢視 Ericsson 是否按. 40 41. 4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atent_troll Posted on December 15, 2014, by John Jurata, Monte Cooper and David Smith (http://blogs.orrick.com/antitrust/?s=Ericsson%2C+Inc.+v.+D-Link+Systems) 15 Georgia-Pacific factors considered for patent infringement.http://www.ipvalue-site.com/index.php/2010/09/15/here-are-the-15-georgia-pacific-fac tors-considered-for-patent-infringement/ 29.

(35) RAND 條款授權義務43 。 查「整個市場價值原則」(『EMVR』)並不是以產品全部的價值計算,而是檢 視整個產品(『FG』, Finished Good)內含的眾多零組件中真正涉及侵權的比重 價 值 , 亦 稱 「 最 小 可 銷 售 使 用 該 專 利 單 位 」( Smallest Saleable Patent Practicing Unit,『SSPPU』)的價值,乘以權利金費率。但前提是要專利持有人 證明:(1)FG 產品中使用專利的零組件部分是促成消費者願意買用 FG 產品的真 正動力;(2)FG 產品中有涉及侵權與無涉侵權部分,在功能上視為同一單元 (Functional Unit)或是「單一組合」(Single Assembly)者,則可以例外適. 政 治 大. 用 EMVR「整個市場價值原則」44 。. 立. ‧ 國. 學. 後來於上訴庭,法官奧馬利於 2014 年 12 月作出裁決,最重要的部分是定義 承諾(RAND)下的 『標準必要專利』要以何種方式來計算出 『合理且非歧視. ‧. (RAND)』權利金費率。另援用了 Garretson v. Clark (1884)與 VirnetX v.Apple. sit. y. Nat. 案45 的精神,認為當某項技術被選入採納為標準時,當時市場可能有其他類似技. io. al. er. 術存在,這項技術後來之所以被業界廠商使用,並不是因為它是最好的技術,只. v. n. 因為要迎合當時產業標準,而不得不跟著使用此項技術,因此該項被廣泛採用的. Ch. engchi. i n U. 技術是否真的增加產品的實用性,必須慎重的加以檢視。 上訴庭認為若專利侵權範圍牽涉到眾多零組件產品,『標準必要專利』的權 利金的基礎(Base)與費率的計算應反應遭侵權的專利所帶給該產品的價值。亦 即應將專利持有人的損失利益從該 FG 產品整體利益中區分多少部分價值才是真 正涉及侵權、多少部分是不侵權的。VirnetX 案中對「最小可銷售使用該專利單 位」(SSPPU)的詮釋讓被告侵權廠商在談判權利金時,知道面對專利持有人的逼 43. 44 45. http://www.crai.com/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An-Analysis-of-the-Federal-Circuits-Decision-in -Ericsson-v-D-Link.pdf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0945 USA January 8 2015, Shook Hardy & Bacon LLP, (http://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614a790c-ab74-4978-a84e-ec93aa18099b) 30.

(36) 進,有要求更仔細分配(Apportionment)利潤的空間。透過專利價值的分配可 以找到該『標準必要專利』對 FG 產品的邊際效益(Incremental Value)而計算 出實際專利持有人所受的損失利益。本案愛立信(Ericsson)原來主張被告等以每 單位 0.50 美元支付權利金,但最後法院認為該三項『標準必要專利』之合理權 利金為 0.15 美元,較愛立信(Ericsson)所主張的金額減少近 70%。 綜上所舉的各方爭議案例,可知目前因為加入產業標準所滋生的法律爭端議 題,包括有:專利挾持或稱專利套牢 (Hold-Up)、專利埋伏 (Patent Ambush)、 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及反專利套牢(Reverse Hold-Up)、以及與 RAND. 政 治 大. 條款承諾相關衍生的相關問題(禁制令的核發應考量當事人間真實意願、協商不. 立. 成後專利權人得否逕行使保全程序、如何算合理權利金)等等爭端。幸見歐美司. ‧ 國. 學. 法機關及公平會主管機關近年已針對各爭端問題給予了較明確的指導方向,這樣 的努力除了解決當事者之間的爭端,也讓參與或實施產業標準的關係人多一層的. ‧. 保障與信心,方能落實產業標準設立的宗旨,持續創新、改善人類生活,為社會. n. al. er. io. sit. y. Nat. 添造更多福祉。. 第二節. i n U. C. v. hengchi 歐美著名通訊產業設定標準機構 (IEEE、ETSI) 修. 正智慧財產權(IPR)實施政策. IEEE 是全球最大的專業技術組織,致力於開發能夠實現普遍的可用性,並 獲得廣泛採用的市場標準,包括 Wi-Fi、Bluetooth、WiMAX 等標準皆在此制定。 IEEE 標準協會(IEEE-SA)提供了一個中立機構來推動標準的制定。IEEE-SA 頒 訂了會員必須遵循所有的 IEEE 標準制定的活動規則。在這些規則要求的標準下, 納入正當、公開的透明程序,確保各方知悉廣泛共識的建立,不被壟斷且其利益 31.

(37) 有被均衡地考量。專利在標準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 IEEE-SA 制定了包 括有關使用專利技術與 IEEE 標準的相關政策。該政策必須平衡一些考量,包括 尊重專利持有人,並確保授權給實施該標準人需建立在合理和非歧視性的條件上。 IEEE 的智慧財產權(IPR)實施政策46 自 1963 年成立以來更是已調整多次47: 1.. 1994-1995 年修正重點是:只有在依據『FRAND』條件下授權且技術上是. 必須的專利才可以放入標準內。 2.. 2006-2007 年修正重點是: (1)必要專利發生轉讓時,不影響原來承諾. 政 治 大 話要求專利權利人不能強迫會員接受高額權利金的授權。 立. 授權條件。(2)針對高額權利金(excessive rate) 問題,修正承諾書並加入一段. ‧ 國. 學. 3.. 2014-2015 年修正:2014 年 12 月為專利持有人和實施者提供更多的釐. 清和可預測性,IEEE-SA 董事會批准了一項提議 IEEE 專利更新政策,但考量此. ‧. 修訂案遭到很多大廠包括高通、愛立信、諾基亞等的反對,IEEE 除先請求美國. y. Nat. io. sit. 司法部審查確定無違反反壟斷法外,並召開公聽會聆聽大眾意見(詳圖表 3-2),. n. al. er. 經歷 2 年嚴峻的考驗後終於在 2015 年 2 月 8 日,董事會投票批准這一策略更新. Ch. i n U. v. 納入標準委員會章程並自 2015 年的第一季度開始有效。此次專利更新政策修正. engchi. 重點是釐清了合理的專利權利金如何計算、專利權人可否恣意選擇授權對象等問 題: (1)IEEE 要求未來專利權人針對已承諾『FRAND』條件授權的『標準必要專 利』索取權利金時,不再用整台設備產品的銷售價格來計算權利金;而是應先看 整機產品中實際執行該專利的「最小零組件」為何,並且評估該專利對該零組件 貢獻增值多少來計算合理權利金。例如: 一台手機中執行 Wi-Fi 功能的最小零 組件是手機主晶片,則應以該手機主晶片價值來計算權利金。(2)其次,為避免 46. Bylaw of IEEE (http://standards.ieee.org/develop/policies/bylaws/sect6-7.html) Anne Layne-Farrar, Charles River Associates, Proactive or Reactive? 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IPR Policy Revisions in the wake of Antitrust, Article in SSRN ELECTRONIC JOURNAL.JAN 2013. (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69602634_Proactive_or_Reactive_An_Empirical_Assess ment_of_IPR_Policy_Revisions_in_the_Wake_of_Antitrust_Actions) 32. 47.

(38) 專利權人選擇項最下游的廠商以終端產品較高的價格計算權利金,IEEE 要求不 論是上下游廠商有需要實施標準專利者,均可向專利權人提出授權要求,專利權 人不可任意拒絕。.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圖 3-2:IEEE 標準制定機構修正智慧財產權政策對外溝通圖. ‧. io. sit. y. Nat.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摘自 mlex market insight 資訊 (http://mlexmarketinsight.com/). n. al. er. 除 IEEE 之外,其他與手機通信相關的制定標準,包括與 2G、3G、4G 等息息. Ch. i n U. v. 相關且身為歐洲最著名於制定通訊產業標準設定機構的 ETSI (歐洲電信標準協. engchi. 會48 ) 也不容坐視會員間紛擾不斷的爭議不顧,需要重新檢視或修改其智慧財產 權政策,但是調整的步調似乎較為緩慢。 ETSI 是由歐盟委員會回應歐洲郵電管理局(CEPT )的建議而於 1988 年設立, 主要工作是創設全球適用相關於信息和通信技術(ICT)等相關技術標準,目前 被企業廣泛使用的有 GSM™、DECT™、智慧卡等標準,顯著而深遠地幫助全球各地 改變現代人的生活品質。ETSI 是歐盟正式認可為歐洲標準機構,擁有來自 64 個 國家和五大洲超過 800 個會員的非營利組織。會員成員包括全球領先的企業和創. 48. Id. 12 33.

(39) 新研發機構公司。 ETSI 自認為其存在價值且引以為豪的是透過共識及成員的直 接提議與溝通而創建標準,大多數技術會議是開放給所有的會員,以及來自任何 地方舉凡有興趣成為會員的人,領先全球制定以基於『FRAND』 條件的知識產權 (IPR)實施政策深受各界高度重視49 。 但是針對前開討論關於標準的智財權利人與實施該標準人間爭議,ETSI 的 立場是如何呢? 根據 ETSI 最新章程50 其創設宗旨是為創建最能滿足歐洲電信領 域技術目標的技術規格。ETSI 在智慧財產權(IPR)實施政策上期望將各會員、 ETSI 及所有採納該標準技術的人之風險降到最低。若因標準上有核心專利而變. 政 治 大. 成無法使用,這對投入標準而準備、採用和應用者皆是浪費的行為,不符合經濟. 立. 效益。為此 ETSI 智慧財產權(IPR)實施政策在電信領域對標準化的公益需求上和. ‧ 國. 學. 知識產權人的權益間尋求一平衡點。知識產權權利人不論是否為 ETSI 會員或其 關聯公司或第三方的成員,只要有人使用到他的知識產權應即得到合理公平的回. ‧. 報。ETSI 採取合理措施來盡可能確保,任何涉及標準和技術規格的準備、採用. y. Nat. al. er. io. sit. 和應用活動,應按照標準化的一般準則提供給任何使用者51。. v. n. ETSI 說標準實質上須依賴來自各方的技術貢獻,但這些技術貢獻可能含有. Ch. engchi. i n U. 專利智識和受保護的權利例如:智慧財產權等。特別是針對標準內含有『核心且 重要的專利』的技術給予定義:指技術上為了製造或操作的設備或方法,雖然符 合了標準但因為使用到一個或多個知識產權的技術,不可避免地侵犯到某人的知 識產權,此類知識產權稱為『標準必要專利』52 。另外 ETSI 頒定了智慧財產權 (IPR)實施政策為:(1)為了降低因為『核心且重要的專利』的專利持有人無法在 公平、合理和非歧視『FRAND』條件下提供使用所造成資源浪費的風險;並且(2) 49. http://www.etsi.org/about/what-we-are ETSI Rules of Procedure, 19 November 2014 (https://portal.etsi.org/directives/34_directives_dec_2014.pdf) 51 http://www.etsi.org/about/how-we-work/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s 52 Id. 3, Patents on technologies that are comprised in a standard > essentiality results from the fact that products implementing the standard will necessarily infringe the respective patent(s) > Many patented inventions involved in ETSI standards.」 34 50.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These learning experiences will form a solid foundation on which students communicate ideas and make informed judgements, develop further in the field of physics, science

The A-Level Biology Curriculum aims to provide learning experiences through which students will acquire or develop the necessary biological knowledge and

Wang, Solving pseudomonotone variational inequalities and pseudocon- vex optimization problems using the projection neural network, IEEE Transactions on Neural Networks 17

volume suppressed mass: (TeV) 2 /M P ∼ 10 −4 eV → mm range can be experimentally tested for any number of extra dimensions - Light U(1) gauge bosons: no derivative couplings. =&gt;

Define instead the imaginary.. potential, magnetic field, lattice…) Dirac-BdG Hamiltonian:. with small, and matrix

• Formation of massive primordial stars as origin of objects in the early universe. • Supernova explosions might be visible to the most

Monopolies in synchronous distributed systems (Peleg 1998; Peleg

Corollary 13.3. For, if C is simple and lies in D, the function f is analytic at each point interior to and on C; so we apply the Cauchy-Goursat theorem directly. On the other h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