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對文化資產保存再生的論述趨勢,逐漸邁向以在地居民參與、詮釋建構文 化資產文化重大意義、整體性環境連結的動態觀點。國內自 2005 年新文資法頒行以 來,文化資產相關政策計畫也朝此一理念目標來推動,然而,文化資產保存再生並不 僅僅是歷史文化保存的議題,而是存在於文化資產背後的政治、經濟、社會等面向的 議題。因此,研究藉著整理國內在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的法令制度、政策計畫的實施與 執行經驗,以提出國內時空背景下的文化資產保存再生現況與課題;再檢整國際維護 文獻與國內外文化資產保存再生相關文獻,討論分析對應於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再生課 題的行動實踐觀點。
2‐1 對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省思
台灣歷史文化保存的政策發展歷程可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台灣退出聯合國時 期,歷史保存作為國族認同危機的國家論述,同時也強調國家機制的作用,「對保存 運動而言,國家體制是實踐保存工作的重要力量;對國家而言,歷史保存則是用來建 構新的集體記憶的重要工具。(顏亮一, 2006b, p. 97)」。第二階段,是台灣社區主 義、地方主義盛行的時期,人們開始關注所居住的地域文化與特色,將「社區文化」、
「社區意識」與「生命共同體」的概念相結合,歷史保存成為強調公民權利作用的公 民論述。第三階段則是近年來因著全球化與在地化效應興起的文化觀光時期,猶如 1999 年國際文化觀光憲章所提:「藉由觀光發展獲取文化遺產的經濟特質,藉以產生 資金、教育社區與影響政策以獲得維護。」歷史保存從菁英文化轉變為強調經濟發展 與市場機制的市場論述(王志弘, 2011; 王俐容, 2005; 陳其南 & 孫華翔, 2000; 顏亮 一, 2006b)。文化資產保存再生不只是文化課題,更涵容著經濟與政治議題。
從上述的階段歷程來看,文化資產保存再生雖然是以學術研究、歷史記憶、族群 認同或美學品味等觀念提出文化資產的保存再生依據,但實際上都是「政治」的觀念,
「誰的文化資產」蘊含爭議;文化資產也是「文化經濟」,表現於觀光旅遊、文化產 業、博物館經營、成本效益的脈絡裡,觸及跟資源分配和權力關係最密切的經濟和政 治事務(王志弘, 2011)。文化經濟是當前台灣文化政策的主要目標,持續的經濟成長被 視為是政治穩定的根基,所以文化經濟與文創產業成為現階段文化政策的主要方向與 動力(王俐容, 2005)。
然而,在資本主義的全球網絡、以及經濟開發為主的國家發展思維下,台灣文化
資產保存再生的現況面臨歷史文化保存與地方經濟發展不同領域的兩難困境(許育典
& 李惠圓, 2006),表示文化資產價值與社會想像並不一致(林崇熙, 2008)。因此,本研 究整理當前國內文化資產相關法令制度與政策計畫,藉以了解政府在推動文化資產保 存再生工作的演變過程中,如何引導社會民眾對於文化資產保存再生的想像,以及在 推動歷程中所發生的社會現象,進一步探究國內現階段文化資產保存再生工作的當代 課題。
2‐1‐1 台灣文化資產相關法令制度與政策計畫
伴隨著全球化的浪潮,當前台灣文化資產相關法令制度與政策計畫趨向多元化發 展;在面臨全球市場的衝擊下,多元的地方特色是因應此一趨勢的最佳利器。文化資 產成為表現地方特色、發展地方經濟、振興地方發展的新契機。除了保存與教育,文 化資產多了包裝與行銷在地文化的功能,因此,隨著以觀光產業作為經濟發展主力的 文化政策引導,文化資產保存再生需要面臨新時代的課題。首先要面對的是,在現代 新時空脈絡下的文化資產,其硬體保存修復與再利用應當如何取捨?其次是如何導入 適切的軟體?文化經營是需要長期且整體性規劃的運作課題,過去只是空間形式的保 存修復、或是短線操作的活動舉辦與再利用的推動方式,並無法導入居民生活、連結 在地居民、形成文化資產的價值(林崇熙, 2007; 許育典 & 李惠圓, 2006; 陳世明 &
盧紀邦, 2011)。
現階段文化資產保存再生策略,一方面由在地社區透過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引 導,以地方藝術、文化活動等方式,營造地方的歷史保存意識;另一方面則由地方政 府整合觀光經濟、文化產業,促進在地經濟發展(許育典 & 李惠圓, 2006),在面臨歷 史保存與經濟發展的兩難困境中,藉此雙軌政策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再生的想像。然 而,有趣的是,在台灣的社會結構中,這是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的弔詭思辨:究竟是 政府的政策引導了文化資產保存再生的想像?還是在地居民營造了地方對於文化資 產的社會想像(林崇熙, 2008; 顏亮一, 2006b)?回到文化資產保存再生的各面向意義 與價值,本研究從現今的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案例經驗中,探討台灣文化政策執行的 社會現象。
一、文化資產保存制度與政策的發展歷程
相較於美國的實用主義(Pragmatism),台灣的歷史保存思維根植於歷史主義 (Historicism),以文化資產為對象(杜正宇, 2010)。回顧台灣文化資產相關法令制度的 發展,1977 年因都市計畫拓寬道路所引發的林安泰古厝拆遷事件是台灣文化資產保 存運動上的首例。此後,1981 年政府在行政院下面成立了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 文建會)來總管文化事務,次年行政院通過了《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舊文資
法」),1984 年政府公告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細則。此時期公部門的文化遺產保存政策 尚未完善且法令中對文化遺產的定義過於狹礙,許多古蹟保存事件都只能藉法令的強 制性而作為唯一的保存手段 (榮芳杰, 2008);顏亮一 (2006b)論自文建會第一任主委 陳奇祿於 1985 年文建會出版的〈台閩地區古蹟巡禮〉的序言,提到當時官方對於古 蹟保存的理解:「古蹟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見證了台灣與中國大陸在過去數百年來 的文化連結。」總體而言,當時台灣是由國家體制主導了古蹟保存的社會意義與實踐 工作,缺乏了在地文化認同的建構,因此古蹟對於一般市民來說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另一方面,「舊文資法」對古蹟修復與管理採取的是完全恢復原貌的作法,建築物一 旦被指定為古蹟,其形式就不能任意更動。這不但對私有古蹟的居民造成生活上相當 的困擾,而且也阻斷了所有權人對房地產開發的想像(顏亮一, 2006a)。
隨著 90 年代全球化文化觀光的興起與需求,觀光旅遊的地點從古蹟延伸到大規 模的歷史街區,甚至是尚未被指定為古蹟的歷史環境、生活環境,古蹟保存工作不再 只是單純的單一建築物的保存,因而牽涉了私有產權的問題,文資法與保存制度不足以 因應相繼而生的課題。另一方面,1999 年的九二一大地震震垮了台灣許多重要的歷史 建築與古蹟,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開始意識到台灣文化遺產維護與保存問題的迫切 性,遂開始從「聚落保存」與「社區總體營造」兩種論述與政策,強調由下而上的推 動過程,進行一連串的文化資產運動,也使得古蹟管理維護工作與文化資產相關法令 得到大規模修正,例如 2001 年「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與「古 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5」。此時期的文化資產保存再生的主流策略在於制度面的修正與 空間再利用的嘗試,可從當時文建會所提出的文化資產政策計畫如 2001 年所提出「閒 置空間再利用」與「地方文化館」計畫發現其理念脈絡。
2005 年「新文資法」的頒行是現階段文化資產保存再生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 制度政策發展的重要分水嶺。2005 年「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取代了原有的「古蹟委 託管理維護辦法」,第十六條對於古蹟管理維護明訂:「得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人文 資源,配合推動在地文化傳承教育,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而 2005 年頒行之
「新文資法」中,各類型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登錄條款規定可接受個人與團體的提報,
其中第十六條關於「聚落」的申請辦法更強調「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於是,文化 資產的保存與「人」、「環境」之間的連結關係開始有了制度法令的依據,也建立文化 資產與周邊環境的整體性區域的保存概念。這個時期的文化保存工作有二,一是帶動 居民對於地方歷史文化的認識與認同,良性循環地帶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其次,則 是考量到地方的文化保存與經濟發展彼此之間的衝突,提出將地方文化特色加以產業 化的策略,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動力(許育典 & 李惠圓, 2006)。此階段的文化資產相 關政策開始思考全面性的文化資產系統性整合,包含人群與文化資產環境、有形與無
5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由內政部於 2001 年 11 月 7 日頒定實施,於 2006 年 4 月 18 日廢止。改 由「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取代。
形文化資產、以及長程性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機制。此階段從文建會在 2006 年所提 出的「區域型文化資產環境保存及活化計畫」與在 2010 年所提出的延續性計畫「文 化資產區域環境整合計畫」是在此發展脈絡之下的文化政策。
綜合上述,簡單地將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再生工作分為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
經歷了初期「國族認同」、以及強調「本土化」意識的時代,此階段的文化資產保存 工作重點在於促成專責的主管機關─文建會,催生、制定「舊文資法」,而此時的古 蹟建築保存的工作重點在於修復保存,文資法令仍是持續再修正、文化資產再利用仍
經歷了初期「國族認同」、以及強調「本土化」意識的時代,此階段的文化資產保存 工作重點在於促成專責的主管機關─文建會,催生、制定「舊文資法」,而此時的古 蹟建築保存的工作重點在於修復保存,文資法令仍是持續再修正、文化資產再利用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