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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校園運動設施之可行性分析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6647 (頁 50-60)

依 據 「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 ( 以 下 簡 稱 促 參 法 施 行 細 則 )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政 府 規 劃 之 公 共 建 設 前 , 應 辦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先 期 規 劃 。 」, 以 及 「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第 三 點 「 學 校 擬 辦 理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前 , 應 就 該 公 共 建 設 之 政 策 面 、 法 律 面 及 財 務 面 , 先 進 行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預 評 估 , 經 評 估 結 果 為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可 行 者 , 始 得 續 辦 可 行 性 評 估 、 先 期 規 劃 或 徵 求 民 間 參 與 等 相 關 作 業 。 」, 其 中 辦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時 , 應 依 公 共 建 設 的 特 性 及 民 間 參 與 的 方 式 , 就 公 共 建 設 之 目 的 、 市 場 、 技 術 、 財 務 、 法 律 、 土 地 取 得 及 環 境 影 響 等 方 面 , 審 慎 評 估 民 間 投 資 之 可 行 性 。

雖 然 在 辦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時 , 應 依 公 共 建 設 之 目 的 、 市 場 、 技 術 、 財 務 、 法 律 、 土 地 取 得 及 環 境 影 響 等 方 面 做 整 體 評 估 , 但 是 由 於 每 個 促 參 案 件 的 條 件 不 盡 相 同,無 法 將 一 個 固 定 的 可 行 性 評 估 模 式 , 套 用 於 所 有 欲 開 放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之 案 例

( 廖 志 軒 , 2 0 0 6 ) 。 本 研 究 將 依 市 場 面 、 財 務 面 、 以 及 法 律 面 為 主 , 以 訪 談 產 、 官 、 學 各 領 域 之 專 家 來 作 經 營 管 理 面 整 體 評 估 。

一 、 市 場 面 之 可 行 性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時 , 應 審 慎 評 估 市 場 面 之 可 行 性 , 因 其 影 響 整 體 投 資 之 效 益 。 依 據 徐 肇 章 ( 2 0 0 1 ) 市 場 可 行 性 分 析 應 包 括 :

( 一 ) 市 場 供 需 現 況 分 析 : 設 施 供 給 現 況 調 查 、 設 施 需 求 現 況 調 查 、 市 場 供 需 現 況 分 析 、 民 眾 付 費 現 況 與 意 願 以 及 合 理 性 調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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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供 需 預 測 分 析 : 目 標 年 設 定 、 需 求 量 推 估 、 設 施 規 模 預 測 。

( 三 ) 市 場 競 爭 : 競 爭 對 手 界 定 、 競 爭 影 響 分 析 。

( 四 ) 投 資 意 願 調 查 : 探 討 潛 在 投 資 對 象 、 進 行 訪 談 、 問 卷 調 查 、 或 召 開 座 談 會 以 及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

其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2 - 5 - 1 。

圖 2 - 5 - 1 市 場 可 行 性 分 析 作 業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徐 肇 章 ( 2 0 0 1 ) 。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手 冊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研 究 報 告( 編

號 : P C C 9 0 - 技 - 0 2 ) , 未 出 版 。

二 、 財 務 面 之 可 行 性

對 於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校 園 運 動 設 施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 其 中 對 於 財 務 可 行 性 方 面,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為 考 慮 公 務 部 門 之 事 業 單 位 財 務 評 估 標 準 之 統 一,提 出 一 規 劃 報 告 書 提 供 民 間 機 構 遵 循 之 樣 本 。 其 作 業 流 程 及 項 目 請 參 考 圖 2 - 5 - 2 。

市 場 供 需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市 場 競 爭 投 資 意 願 調 查 供 需 預 測 分 析

市 場 可 行 性 研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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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 5 - 3 財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黃 冠 華 ( 2 0 0 3 )。 民 間 參 與 公 有 休 閒 農 場 整 建 、 經 營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 以 「 嘉 義 農 場 為 例 。

財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經 濟 環 境 分 析

基 本 條 件 假 設

計 畫 收 入 分 析 計 畫 成 本 分 析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尋 求 其 他 替 代 方 式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財 務 條 件 綜 合 分 析

進 行 其 他 可 行 性 分 析 可 行

不 可 行

財 務 可 行 性 研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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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經 濟 環 境 分 析 : 是 指 總 體 經 濟 環 境 而 言 , 基 本 條 件 假 設 即 依 據 當 前 的 經 濟 環 境 情 勢 , 來 推 估 未 來 的 經 濟 環 境 情 況 , 經 濟 環 境 會 影 響 到 民 眾 的 消 費 意 願 , 其 指 標 如 國 民 所 得 、 家 庭 消 費 額 、 通 貨 膨 脹 率 等 , 在 計 算 營 運 成 本 及 收 入 時 , 其 影 響 效 果 或 許 不 明 顯 , 甚 至 不 會 顯 現 出 來 , 但 影 響 範 圍 卻 十 分 廣 泛 , 其 估 計 的 精 準 與 否 , 直 接 影 響 到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與 成 敗 , 所 以 在 進 行 基 本 條 件 假 設 之 前 , 必 須 先 評 估 整 體 經 濟 並 了 解 市 場 狀 況 , 以 使 基 本 條 件 假 設 能 盡 量 合 理,故 此 經 濟 環 境 分 析 為 財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之 基 礎 。

( 二 ) 基 本 條 件 假 設 : 財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 乃 是 於 推 動 計 畫 之 前 的 評 估 項 目 , 以 現 況 的 整 體 經 濟 情 勢 , 推 估 未 來 的 財 務 情 況 , 因 此 有 部 份 數 據 需 要 合 理 的 預 測 及 假 設,以 使 計 算 分 析 結 果 能 盡 量 接 近 實 際 狀 況,此 項 針 對 財 務 分 析 所 需 數 據 作 合 理 假 設 的 作 業 , 即 是 基 本 條 件 假 設 , 此 項 作 業 所 指 的 基 本 條 件 , 主 要 包 括 通 貨 膨 脹 率 、 稅 率 、 計 畫 年 期 及 折 舊 等 。

( 三 )計 畫 成 本 分 析 : 計 畫 成 本 主 要 可 分 為 開 發 成 本 與 營 運 成 本 兩 大 類 , 開 發 成 本 包 括 規 劃 設 計 與 興 建 等 相 關 作 業 的 費 用 , 如 調 查 、 規 劃 設 計 、 工 程 、 營 建 管 理 、 開 發 權 利 金 等 費 用 , 而 營 運 成 本 則 包 含 營 運 期 間 的 各 項 支 出 費 用 , 如 人 事 費 、 水 電 費 、 設 施 維 護 費 、 經 營 權 利 金 等 費 用 ; 採 行 B O T 的 計 畫 需 同 時 考 量 開 發 成 本 與 營 運 成 本 , 開 發 成 本 以 折 舊 方 式 攤 提 ,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 視 特 許 合 約 的 議 約 結 果 而 定 。

( 四 )計 畫 收 入 分 析 : 計 畫 收 入 包 括 該 項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的 各 相 關 收 入 , 主 要 可 分 為 營 運 收 入 、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及 資 產 的 殘 值 等 ; 通 常 營 運 收 入 為 計 畫 的 主 要 收 入 , 視 個 案 情 況 而 有 不 同 的 收 費 方 式 , 如 票 價 或 租 金 等 , 營 運 收 入 的 計 算 與 營 運 量 有 極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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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關 連 , 在 分 析 評 估 時 應 審 慎 客 觀 , 其 評 估 結 果 對 於 計 畫 的 成 敗 具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 若 對 營 運 量 的 預 測 過 度 樂 觀 , 將 造 成 日 後 營 運 上 的 困 難;附 屬 事 業 的 開 發 條 件 視 特 許 合 約 的 協 議 結 果 而 定 , 其 收 入 項 目 亦 因 個 案 而 有 所 不 同 , 如 廣 告 費 或 場 地 出 租 費 等 , 有 些 計 畫 無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 有 些 計 畫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甚 至 高 於 營 運 收 入 ; 資 產 的 殘 值 與 B O T 計 畫 的 移 轉 方 式 、 折 舊 計 算 等 有 關 , 若 營 運 期 屆 滿 後 無 償 移 轉 給 政 府 , 則 殘 值 為 零 , 其 計 算 方 式 亦 需 視 議 約 結 果 而 定 。

( 五 )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是 將 基 本 條 件 假 設 、 計 畫 成 本 分 析 與 計 畫 收 入 分 析 加 以 彙 整,計 算 該 計 畫 中 所 有 現 金 的 流 動 狀 況 , 並 依 據 其 計 算 結 果 進 行 營 運 效 益 的 評 估 ; 現 金 流 量 計 算 時 是 依 據 現 金 的 實 際 流 動 狀 況 , 故 對 於 折 舊 等 , 沒 有 實 際 流 出 的 費 用 不 需 扣 除 , 對 於 投 資 所 增 加 的 帳 面 價 值 亦 不 加 入 , 此 點 是 與 一 般 會 計 計 算 不 同 之 處 。

( 六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是 依 據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的 結 果 , 計 算 、 評 估 一 些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指 標 , 如 自 償 率

( S e l f - L i q u i d a t i n g R a t i o , S L R ) 、 淨 現 值 ( N e t P r e s e n t V a l u e , N P V ) 、 內 部 報 酬 率 ( I n t e r n a l R a t e o f R e t u r n , I R R ) 、 獲 利 率 指 數 ( P r o f i t a b i l i t y I n d e x , P I ) 、 回 收 年 期

( P a y b a c k , P B ) 等 , 各 種 指 標 具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與 評 估 方 式 , 若 只 以 單 一 指 標 來 評 估 可 能 會 過 於 偏 頗,綜 合 各 種 指 標 評 估 則 較 為 客 觀 , 若 各 指 標 的 評 估 結 果 均 為 可 接 受 , 代 表 該 計 畫 可 行 。 1 . 自 償 率 : 依 據 促 參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 自 償 率 係 指「 營 運 評 估 年 期 內 各 年 現 金 淨 流 入 現 值 總 額 , 除 以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工 程 興 建 年 期 內 所 有 工 程 建 設 經 費 各 年 現 金 流 出 現 值 總 額 之 比 例 」, 其 所 稱 的 現 金 淨 流 入 , 指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營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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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 資 產 設 備 處 分 收 入 之 總 和 , 減 除 不 含 折 舊 與 利 息 之 公 共 建 設 營 運 成 本 及 費 用、不 含 折 舊 與 利 息 之 附 屬 事 業 成 本 及 費 用 、 資 產 設 備 增 置 及 更 新 之 支 出 後 之 餘 額 , 一 般 自 償 率 需 大 於 1 , 代 表 該 計 畫 的 計 畫 收 入 會 超 過 計 畫 成 本 , 即 該 計 畫 具 有 完 全 自 償 的 能 力 。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2 . 淨 現 值 : 評 估 該 計 畫 在 計 畫 年 期 內 每 年 淨 現 金 流 量 的 總 和 , 一 般 淨 現 值 需 大 於 零 , 代 表 該 計 畫 最 後 的 現 金 流 入 會 超 過 現 金 流 出 , 則 投 資 該 計 畫 應 不 致 於 虧 損 ; 若 有 不 同 的 評 估 方 案 , 則 淨 現 值 愈 大 者 , 其 投 資 效 益 愈 高 。

3 . 內 部 報 酬 率 : 內 部 報 酬 率 的 定 義 為 , 未 來 現 金 流 入 的 現 值 等 於 期 初 資 金 投 入 時 的 折 現 率 , 亦 即 使 計 畫 之 淨 現 值 等 於 0 的 折 現 率 , 其 為 評 估 整 體 投 資 計 畫 報 酬 率 的 指 標 , 相 當 一 可 行 性 計 畫 的 最 低 收 益 率 底 線;藉 由 比 較 計 畫 的 內 部 報 酬 率 與 資 金 成 本 , 可 以 了 解 計 畫 的 投 資 效 益 。

4 . 獲 利 率 指 數 : 未 來 現 金 流 入 現 值 除 以 原 始 投 資 所 得 之 比 例 , 即 為 投 入 一 單 位 成 本 所 可 獲 得 之 現 金 流 入 , 與 報 酬 率 的 概 念 類 似 , 一 般 P I 值 需 大 於 1, 該 計 畫 才 具 有 投 資 效 益 , P I 值 較 大 者 , 代 表 計 畫 具 有 較 高 的 獲 利 能 力 。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5 . 回 收 年 期 : 淨 現 金 流 量 開 始 轉 為 正 所 需 之 年 數 , 回 收 年 期 愈 短 , 代 表 該 計 畫 的 回 收 速 度 愈 快 , 則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愈 高 。

計 畫 興 建 期 間 之 工 程 建 設 經 費 現 金 流 出 現 值 總 和

營 運 評 估 期 間 之 淨 現 金 流 入 現 值 總 和

自 償 率 = X 1 0 0 %

現 金 流 入 現 值 投 資 成 本 現 值 獲 利 率 指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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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財 務 條 件 綜 合 分 析 : 即 一 般 所 謂 的 敏 感 性 分 析 , 在 財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當 中 有 部 份 的 參 數 與 條 件 是 假 設 或 估 計 值,雖 然 在 假 設 或 估 計 時 有 所 依 據 , 以 力 求 接 近 實 際 狀 況 , 但 仍 會 有 不 確 定 性 的 存 在 , 這 些 不 確 定 性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日 後 投 資 計 畫 的 成 敗 , 因 此 有 必 要 根 據 不 同 的 假 設 狀 況 作 評 估 分 析 , 藉 以 擬 定 因 應 措 施 或 風 險 控 制 計 畫 , 以 降 低 不 確 定 因 素 造 成 的 影 響 。 凡 是 經 由 假 設 或 估 計 而 得 的 資 料 均 可 作 不 同 條 件 下 的 狀 況 分 析,但 主 要 應 針 對 重 要 的 條 件 進 行 分 析 較 具 有 意 義 , 如 營 運 量 、 開 發 成 本 、 營 運 成 本 等 , 對 這 些 條 件 值 作 不 同 的 假 設 , 再 比 較 分 析 其 結 果 , 可 使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更 為 客 觀 完 整 。

在 進 行 計 畫 之 財 務 評 估 時 , 黃 治 平 ( 2 0 0 1 ) 指 出 須 由 不 同 參 與 者 的 角 度 進 行 各 項 分 析 。 一 般 公 共 建 設 的 參 與 者 有 三 , 各 有 其 關 切 的 評 估 重 點 : 首 先 是 公 務 部 門 觀 點 : 政 府 在 進 行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評 估 時 , 當 然 是 考 量 整 體 的 經 濟 效 益 及 財 務 效 益 , 在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方 面 , 由 於 政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日 重 , 故 著 重 於 政 府 出 資 額 度 的 大 小 , 而 此 一 部 份 以 自 償 率 為 評 估 重 點 。 其 次 是 民 間 部 門 觀 點 : 民 間 部 門 在 評 估 是 否 參 與 建 設 計 畫 時 , 係 以 利 潤 極 大 為 優 先 考 量 , 故 特 別 重 視 計 畫 之 投 資 效 益 及 財 務 風 險 , 此 一 部 份 以 計 畫 之 N P V 、 I R R 、 P I 、 P B 及 敏 感 性 分 析 為 評 估

在 進 行 計 畫 之 財 務 評 估 時 , 黃 治 平 ( 2 0 0 1 ) 指 出 須 由 不 同 參 與 者 的 角 度 進 行 各 項 分 析 。 一 般 公 共 建 設 的 參 與 者 有 三 , 各 有 其 關 切 的 評 估 重 點 : 首 先 是 公 務 部 門 觀 點 : 政 府 在 進 行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評 估 時 , 當 然 是 考 量 整 體 的 經 濟 效 益 及 財 務 效 益 , 在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方 面 , 由 於 政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日 重 , 故 著 重 於 政 府 出 資 額 度 的 大 小 , 而 此 一 部 份 以 自 償 率 為 評 估 重 點 。 其 次 是 民 間 部 門 觀 點 : 民 間 部 門 在 評 估 是 否 參 與 建 設 計 畫 時 , 係 以 利 潤 極 大 為 優 先 考 量 , 故 特 別 重 視 計 畫 之 投 資 效 益 及 財 務 風 險 , 此 一 部 份 以 計 畫 之 N P V 、 I R R 、 P I 、 P B 及 敏 感 性 分 析 為 評 估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6647 (頁 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