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經過前述不同方法論的層層分析與深入的類型化分類,再加上醫療 法規與實際案例的對照,似乎法律概念已然清晰,然是否法律上的應然與醫 療界的實然確實達到相符一致,本文仍認為有再向下深入及跨領域實證研究 的必要。
5.1 研究方法 5.1.1 研究目的
為了探求臨床醫療與醫療法律的交互活動中,立場與專業背景皆不相同 的參與者(即法律專業人士與醫療專業人員),對於醫療「專業分工」與
「信賴原則」適用於醫療糾紛之實際看法,除前述之文獻分析及判決評釋等
55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80 年度上訴字第 715 號判決。
56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88 年度上訴字第 2744 號判決。
法學研究方法外,擬佐以法學實證方法(empirical legal study)57,設計相關 問卷以瞭解跨領域此兩種族群不同的看法,並加以交互檢視。採用問卷方式 來評估受試者之主觀意見,無論在醫學或法學上研究上已是常用方法,以統 計學之方法並可達到一定的信度與效度;為求本研究在實證方法的嚴謹性,
研究設計、問卷內容及後續統計皆委請生物統計學者加以協助及修正58。
5.1.2 研究期間
2008 年 4 月 20 日起三十天內。
5.1.3 研究設計
兩組對照之問卷研究。
5.1.4 受試者對象及數目
總體受試驗者預計為 100 人至 140 人,該兩組各以 50 人至 90 人為目 標,為求試驗之樣本與族群,能達到統計上取樣之嚴謹性,故受試者選擇之 限制與標準如下:
1. 地區限制:台灣北部地區。
2. 人員限制:法律專業人士限定於大型地方法院、地檢署(80 名法官或 檢察官以上)及大型律師事務所(40 名律師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律師。
而醫療人員則以通過國際醫院評鑑(JCI)59認證之大型綜合醫院(80 名合格
57 劉尚志、林三元、宋皇志,「走出繼受,邁向立論:法學實證研究之發展」,科技 法學評論,第 3 卷第 2 期,頁 1(2006)。
58 本研究統計部分感謝國立台北大學統計學系助理教授林建甫博士之協助,特此致 謝。
59 JCI(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是「美國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JC-AHO)的國際部,自 1999 年起對美國以外的醫療院所提供評鑑,JCI 的認證在國際 上普獲肯定,包括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的認可,目前世 界上有超過 170 家醫療院所獲 JCI 評鑑合格,台灣亦有多家醫療機構通過認證。See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About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http://www.joint- commissioninternational. org/about-jci/ (last visited Apr. 17, 2010).
醫師以上)之醫師為研究對象,本次研究問卷不採郵寄寄送,而以專人送交 以提高答覆率,並進行問卷之填答與研究60。
5.2 研究問卷內容與統計結果
基本資料如下:
回收樣本數:共 132 份。醫師組(DR)有 42 份,占 31.82%。法律組
(LA)有 90 份,占 68.18%(其中法官有 27 份、檢察官有 30 份、律師 33 份)。
列表如下61:
全體樣本 醫師組(Mean; StD) 法律組(Mean; StD)
份 數 132 42 90
所占比率 100% 31.82% 68.18%
年 齡 37.12 39.76; 7.89 35.82; 4.58
性別比(M/F) 59/41 86/14 46/53
執業時間 - 12.95 6.63
醫糾經驗 - 50.0 50.57
所有問卷之問題皆以「甲乙皆為合格醫藥人員」為前提,且在實際行為 人乙當然要負責的情況下,詢問「您覺得甲醫師要不要負責?」,而其責任 為刑事或民事(可複選),並且依據本文所架構之體系加以類型化。
60 係以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北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建業法律事務所及寰瀛法律事務 所律師,敏盛綜合醫院主治醫師為樣本對象,進行問卷之填答與後續之統計研究。
本研究感謝戴東麗主任檢察官及何俏美法官之協助,特此致謝。
61 所有資料係以 PC SAS(Cary, NC: SAS Institute Inc.)作分析,並利用 Fisher’s exact test for chi-square test 來比較變數間的統計學差異,此外,連續變數則以 ANOVA 來 分析,並以 α = 0.05 之 two-sided test 作為統計學上的顯著差異閥值。因有部分受試 者年齡及性別未填答,故此兩項之總數較總體樣本數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