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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時,自公布日施行;部分條文修正時,另定施行日期:

△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 十五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總統府會同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國防部組織法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修正條 文公布後三年內定之。

△商港法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施行及現行條文第七條 之刪除,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十九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 定之。

二、制定時,自公布日施行,但有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期:

△營造業法

 第七十三條 本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三、制定時,自特定日施行:

△洗錢防制法

第 十五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 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四、自特定日施行(包括二種特定日之體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六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 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修 正條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由 行政院定之。

五、制定時,自特定日施行;部分條文修正時,自公布日施行: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七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六、只有少數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均自特定日施行:

△專利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法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 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七、只有少數條文自特定日施行,其餘均自公布日施行: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三十九條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就業服務法

第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 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 行。

△貨物稅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 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 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 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教師法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

八、施行定有起迄日期,並可延長: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

得再延長一年。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十九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 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之。

九、施行定有起迄日期,部分條文並特定施行日期: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 益處理辦法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中華民國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本條例施 行期限屆滿時止

研擬法律修正草案,其修正條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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