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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風電工程執行程序與關鍵因素探討

5.2 法令規範

國內規範風力發電設置申請、施工、檢驗之相關法令包括有電業法、電業登 記規則、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經濟部 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業要點、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 點、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法令。

電業法是針對電業(所稱電業,謂應一般需用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專營權 之經營方式、分類、區域,電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或報告時程序,電業權之有效期 間,電業設備之標準、規範及裝置之規則,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 費率訂定所製定之原則性之基本規範,是為開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

發展電業經營,維持合理電價,增進公共福利,所制定基本法。

電業登記規則是根據電業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釐訂,將電業登記規範為籌備 創設、施工許可、成立給照、變更及停業等五種,並清楚說明申請程序及其應備 書圖。

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為經濟部能源局為辦理電業竣工查驗,訂定機組運轉 應滿足條件,始得核(換)發電業執照。

民營公司風力發電設備設置者,所發的電絕大部份是併聯至台電網絡系統,

賣電給台電公司,在98年6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前,須依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向台電公司申請電能躉 售,躉售容量以其總裝置容量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但總裝置容量100瓩(含)以下 者,不受前述百分之五十上限規定限制,購電費率訂為每度新台幣二元,並須依 此要點之程序申請購售電。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 進國家永續發展,立法院於98年6月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運用收 購機制、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鼓勵業者開發再生能源,其中開發業者最 關心的躉購電價,收購費率原本是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

購作業要點」第六條訂為每度新台幣二元,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後,

5.2.1 籌備創設申請

籌備創設階段首先是向設置地區之台電區營業處申請併聯,在取得同意書內 一年內檢具籌設計畫書、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金融機 構融資意願書、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地政機關意見書、併聯同意書、飛 航、雷達、軍事管制及禁限建有關單位同意函等七項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營或縣(市)

政府及主管機關申請籌備創設,如圖5-2。

依據「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規定,風場發電設備 總裝置容量在100瓩以上未滿10,000瓩得併接於11,400伏特之高壓配電系統,在100 瓩以上未滿20,000瓩,得併接於22,800伏特之高壓配電系統,在10,000瓩以上未滿 20,000瓩且無22,800伏特之高壓配電系統者或發電設備總容量在20,000瓩以上者,

得併接於特高壓系統。

雖然相關申請程序及其應備書圖已有規範,但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或申請地 方主管機關同意過程中,常因各地方主管、審查單位往往有不同之審核作業流程,

審查標準不一致,審查時間過長,導致業者無所適從,致使開發時程延宕,迫使 計畫停頓或放棄。

籌備創設申請

遭經濟部於98年10月予以裁罰。

5.2.3 成立給照申請

在施工完竣後業者,通過台電區營業處併聯設備之查訪後,接著進行併聯發 電及實施各項安全、性能測試、卸載試驗與規定項目試驗,並檢具規定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成立給照,經主管機關派員進行竣工查驗合格(正常運轉累計達二十 四小時)並核發電業執照,即可開始售電予台電公司,如圖5-4。

一般而言,政府積極推動、鼓勵發展風力等再生能源態度是很明確的,加上 目前法令上對於籌設、施工許可、核發電業執照等規定已相當清楚,且再生能源 發展條例已通過,理應業者在執行上應無困難,可是在實際上,往往因公部門應 配合事項效率不佳,審核手續、流程冗長、繁瑣複雜,態度僵化,或是已核准案 件,處處受環保人士、民眾抗爭阻擾,因公權力不彰,而引發投資業者卻步,英 華威公司於2009年在桃園縣沿海投資興建34座風力發電機組案,業經環保署環評 委員通過,不過在興建過程中,卻受阻於地方環保抗爭,而政府未能給予強而有 力協助;東鋼風力公司於苗栗設置之風力發電,在工程即將完成之際,卻因台電 公司缺乏彈性、併聯線路延宕而遲遲無法併聯發電遭受鉅額損失。

成立給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