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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勤務概述

在文檔中 研 究 生:焦德廉 撰 (頁 44-4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海巡勤務概述

不過,從另一方面從工作場所中的角色與非工作場所角色間互動關係來看,

一人工作與自己為老闆,因工作時間的不固定,使其工作與生活間的界線更容易 重疊,造成職家衝突。而典型工作型態工作則因長工時與工作負荷量的影響,在 工作和家庭生活間的衝突,尤其是對已婚婦女工作者影響更高於男性。而非典型 工作型態者則因為工作時間的彈性而能在家庭或其他角色與工作角色間能有較好 的調適,這也說明為什麼部分工時勞工有近半數為學生,有近2成屬於家庭主婦。

部分工時勞工的其他身分別,以「在學或準備升學」所占的比率49.0%最高,其次 是「家庭主婦」占18.1%,二者合計近七成(勞委會統計處,2010)。

二、不同工作型態者之生活滿意

根據我國勞委會資料指出2010年台灣勞工每年平均工時長達181.2小時,相當 於每週工時約42.22小時,排名居世界第二高,顯示工作佔了台灣人民生活重心的 絕大部分。而不同工作型態工作者在生活滿意度上是否有所不同?在過去學者研究 仍偏重在特定族群為對象,如林麗玲(2001)以護理從業人員為研究對象指出整體工 作滿意度和整體生活滿意度的相關係數達到顯著水準,有顯著的正相關,表示在 工作(生活)上愈滿意的員工,在生活(工作)上也愈滿意。但對典型工作型態 者、非典型工作型態、自己創業或是一人工作者等不同工作型態工作者之間是否 有差異卻未見有相關研究。

因為對不同工作型態工作者,在工作時間、工作職責難易與薪酬福利的差異 無疑會對其生活品質有直接影響。工作時數的長短影響家庭成員間互動機會。而 企業實務多將非核心工作聘用派遣人員或定期契約人員等非典型工作者擔任;相 對地,在工作時間與薪酬福利,非典型工作者大多也低於典型工作者。在對工作 安全不確定、收入差異及自我成就感實現程度在不同工作型態皆有所不同;工作 穩定度與工作內容對從業人員能否符合社會期望,都會影響對自我生活滿意程度。

第五節 海巡勤務概述

海巡勤務之方式,係泛指達成海岸巡防任務之一切手段或方法,依「海岸巡 防勤務實施要點」規定,區分為值班、守望、巡邏、檢查及備勤等五項,惟就實

務而言,尚包含埋伏、圍捕攔截、犯罪偵查、逮捕人犯、雷達監控等勤務。資治 通鑑有云:「用兵之道,撫士貴誠,制敵貴詐。」即用兵的要訣,在於對待自己的 部下貴在真誠,制敵的計謀越奇特越好。韓非子曾云:「戰陣之間,不厭詐偽。」

即打仗要儘可能採取迷惑敵人的方法。因此各巡防勤務機構必須因時、地及狀況 之不同,採取主動出擊與靜態固守交互運用,並適時彈性變化,將勤務效能發揮 得淋漓盡致,獲得最大功能。茲就五項基本巡防勤務方式(海巡勤務, 2006 ,頁 50-61),說明如後:

一、值班

值班係各巡防勤務機構之靜態共同勤務,依「海岸巡防勤務實施要點」第5點 第1款:「值班:於巡防勤務執行機構內設置值勤台,由執勤人員值守之,以執行 通訊、聯絡、傳達產命令、通報、報告及處置緊急情況等勤務為主。」值班人員 負責巡防勤務機構內一切警戒、安全維護、命令傳達及狀況通報工作,並受理民 眾報案等對外接觸事宜,為巡防機構之代表,須全天候循環不斷,值守執勤台,

以適時處理各有關事項。

(一)工作項目

1.通訊、聯絡、傳達命令。

2.接受民眾查詢、申請、報案。

3.廳舍之安全維護。

4.監管武器、彈藥、無線電及電腦設備等公物。

5.差勤管制、簿冊登錄及收發公文。

6.水電、環境衛生之維護。

7.其他指定事項。

(二)作為

採24小時輪班值勤,配戴槍械或警棍、電擊器(棒),全神貫注警 戒、觀察,固守崗位,維護廳舍安全,受領與轉達命令,接受狀況報告 並通報上級及有關機關,隨時與受其差勤管制之服勤人員保持聯繫,本 便民、利民之宗旨受理報案為民服務,在不影響值班勤務狀況下,必要 時,並得站立於門首或附近區域,兼任守望或其他勤務。

二、守望

守望勤務其執勤地點多位於制高點或有利監控之位置,其目的主在執行海 面、港區及巡防艦、艇、船與廳舍之監蓋視、觀測叫、警戒及聯絡工作。依據「海 岸巡防勤務實施要點」第5點第3款:「守望:於劃定之勤務區域,由執勤人員以 目視或其它觀測器材,於值勤指定位置執行監視、觀測、警戒、警衛、聯絡及管 制等勤務。」守望雖屬靜態式勤務,但對於海上目標情報掌握、通報具有關鍵性 的影響。另巡防艦、艇、船靠泊後之安全,亦須由其負責維護。

(一)工作項目

1.警戒:於特定地區、水域,實施區域戒備管制措施。

(1)於特定水域(地區)實施戒備措施。

(2)以目視或其他觀測器材,對海面、岸際目標實施監視、警戒、通報及 管制。

2.警衛:特定人、船、水域及岸際安全之維護。

3.維護地區岸際、海上航道之秩序。

4.禁止閒雜外人登艇逗留。

5.不定時巡查巡防艦、艇、船周邊狀況,嚴禁閒雜人、車停留碼頭及避免其他 船舶與巡防艦、艇、船碰撞。

6.注意潮汐變化,適時調整纜繩及碰墊。

7.每小時檢查機艙乙次,注意艙底積水之排放與電瓶、配電盤、電壓及用電安 全。

8.注意海面目標動態,收聽無線電並每小時與勤務指揮中心(值班台)通聯乙 次。

9.其他依法執行事項。

(二)作為

1.巡防艦、艇、船靠泊之碼頭或其他有利於監控之要點,派遣服勤人員守望。

2.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內或周邊有利監控位置,派遣服勤人員守望,遇狀況依

「目標隨動,隨描、隨回報」方式,將所監控之海面目標記錄於「海上目標 紀錄表」上,以掌握近岸海域狀況。

3.守望要點:應視巡防人力及需要編排單哨或雙哨執勤。

三、巡邏

巡邏勤務其執勤區域較為廣大,立即機動反應快速,對於不法犯罪案件有積 極遏阻之效果,為巡防機構之勤務骨幹,所發揮之勤務效能也最大,巡邏勤務於 海上、岸際之執行方式、運用之輸具差異很大,惟均屬於主動之攻勢作為。依據

「海岸巡防勤務實施要點」第5點第4款:「巡邏:於管轄區內,由執勤人員,循 指定之巡邏區(線),依法執行檢查、取締、盤查、緊追、驅離及其他一般巡防 勤務。」巡邏並非漫無目的巡察,必須掌握轄區狀況及各種可疑情資,規劃巡邏 區(線)。藉由巡防人員循環不停的巡邏查察,期產生嚇阻作用,達到預防犯罪 之目的,於巡邏時並適時採取檢查、取締、盤查、緊追、登臨檢查等手段,以發 現不法犯罪,確實掌握監控、快速圍捕,始能發揮巡邏功效。

(一)工作項目

1.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違反緝私相關法令暨非法入、出國之查緝。

2.岸際巡防與犯罪預防:可疑人、船、車輛、事物之檢查及盤查等。

3.查捕人犯:通緝犯、現行犯、脫逃人犯等之逮捕。

4.海難救助: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

5.船舶驅離:對非法入侵我限制及禁止水域大陸船船舶自之驅離查處作。

6.執行海域、海岸易走私、偷渡之複雜地形或雷達盲區、監控死角等重點地區

之巡邏查察。

7.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8.其他依法執行事項。

(二)作為

1.海上(港區水域)

(1)使用巡防艦、艇、船、航空器巡邏,並視需要改採定點監控方式。

(2)巡防艦、艇、船巡邏速度、時間及定點之停留與報告,應靈活運用。

(3)依照治安狀況、巡防艦、艇、船人力多寡,擇採單艇、雙艇、多艇或 配合航空器實施巡邏。

2.海岸地區

(1)汽車巡邏:由地區巡防局、岸巡總、大隊(指揮部)派遣,除彌補勤 務間隙並置重點於易走私、偷渡之地點及有危安顧慮之單位加強督

(輔)導。

(2)機車巡邏:由安檢所及機動巡邏站派遣,以彌補勤務間隙為主,於到 達重點地區應下車對該地區實施搜索。

(3)步巡巡邏:由安檢所及機動巡邏站派遣步巡組巡邏,置重點於雷達盲 區或岸際、漁港港區易於走私、偷渡之地區,並於重點地區加強巡邏 密度,且與鄰近單位之步巡組應區分時段交錯派勤,構成綿密之巡邏 勤務。

四、檢查

(一)「海岸巡防勤務實施要點」第5點第5款之規定:「檢查可區分為一般 檢 查、安全檢查、路上檢查及登臨檢查等四種。」

1.一般檢查: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 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依法實施 檢查。

2.安全檢查:對進出通商口岸之船舶、人員、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

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3.路上檢查:巡防勤務機構人員為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有事實或 情報足認該地點經常有犯罪或非法入出國者出現,為逮捕人犯或有緊急情況 時,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由執勤人員對過往之人員與車輛或其他 交通工具,執行攔阻、詢問、核對身分之檢查及放行。

4.登臨檢查:對航行海域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認 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影響安全之虞時,依法實施登臨檢查。

(二)工作項目 1.海上

(1)登檢海上船舶、船屋、浮具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

(2)海上其他有治安顧慮之處(場)所。

2.海岸、港口

(1)對進出海岸、通商口岸或非通商口岸之人員、船筏、車輛或其他運輸 工具及載運物品,於其進出港前、後或同時,及認為其有違反安全法 令之虞時,依法實施安全檢查與簽證,必要時得實施清艙檢查。

(2)為彌補船筏檢查時間之不足,於船筏進港後,至卸貨區實施監卸,以

(2)為彌補船筏檢查時間之不足,於船筏進港後,至卸貨區實施監卸,以

在文檔中 研 究 生:焦德廉 撰 (頁 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