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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關於海頓

第三節 海頓的創作風格

擁有「交響樂之父」與「弦樂四重奏之父」之美名的海頓,他的豐富創作歷 經了維也納古典樂派的形成至全盛時期。筆者以其弦樂四重奏作品,認識海頓於 每個時期的演變過程,將海頓一生的創作分三部分來作討論,並其弦樂四重奏作 品來舉例。

早年時期 (Haydn in early Years, 1732-1765)

海頓的早期曲風受到艾曼紐巴哈影響很多,但從作品中看出還處於試驗性 質。他曾提及過自己的早期作品還並不成熟,從與萊比錫出版商往來的書信中提 到:「那些我年輕時的作品,不值得保存。」海頓所提及年輕時的作品,大多為 娛樂性質而創作或是寫給學生作為練習的音樂,其中包含多方面的教學細節內 容。1762 至 1764 年間所創作的《弦樂四重奏作品一》(String Quartet Op.1)為海頓 第一次創作。樂曲沒有固定的形式,大多由五個樂章構成,其中兩個樂章為小步 舞曲(Minuet)。海頓此時期喜愛使用大調,偶爾在作品中使用阿貝堤低音(Alberti bass)、簡短的導奏或是附點節奏音型。從作品一的樂曲結構中,剛開始創作的海 頓所譜寫的曲子較短,規模較小;樂章不明確,形式偏向嬉遊曲(Divertimento),

曲風呈現輕鬆、愉快;樂章與曲式較為自由,並無嚴格規定;樂曲的創作目的是 用於上層階級或宮廷,作為娛樂和社交的音樂。

剛進入艾斯特哈基樂團擔任副樂長,此時期多為創作管弦樂與歌劇為多,樂 曲充滿了幽默,優雅。海頓生平創作第一首《C 大調大提琴協奏曲》為 1765 年間 的作品,且具有華麗宮廷的性格。樂團編制規模較小,僅有弦樂群、兩把雙簧管

與兩把法國號;共分為三個樂章;樂團與主奏關係,反映出巴洛克複協奏曲形式。

海頓將主題和旋律作為短小動機來鋪陳及變化,將宮廷的華麗感,以燦爛明亮的 和弦與節奏表示,更顯示壯年時的海頓的自信與優雅。看出巴洛克時期對於海頓 的影響深遠,在此曲中,我們仍然可看見巴洛克遺風。

艾斯特哈吉時期(Haydn in Esterhazy, 1766-1790)

1770 年所喚起的狂飆突進,更多以感性、自然情緒表現為多。繪畫上,畫家 而六首《弦樂四重奏,作品三十三》(String Quartet,Op.33 Hob.III:37-42),擺脫了

「狂飆風格」的沈默,風格顯得比先前的樂曲-作品二十呈現較為輕巧和明亮,具

有民謠式主題。採用變奏曲、迴旋曲或奏鳴曲的形式,末樂章擺脫賦格的形式、

英國時期(Haydn in England, 1791-1795)

時間約為1791-1803 年間。此時期的作品皆為經典作品。1790 年離開艾斯特 哈基樂團的海頓年歲已高,對於音樂的熱情絲毫不減少,挖掘對音樂的渴望與探 索世界的好奇。1791-1794 年多次到達倫敦的他,創作上有更多的自由空間,在作 品中加入民俗或各地方音樂素材,並發展出大眾風格(Popular Style)。當奧國與法 國開戰時,海頓以一首克羅埃西亞(Hrvatska)的民歌為靈感,隔年寫下奧國的國歌

「天佑吾皇法蘭茲」(Gott erhalte Franz den Kaiser),海頓將其改編寫入至弦樂四重 奏作品七十六第三號(String Quartet in C Major,Op.76 No.3,Hob.1 III.”Emperor”)的

慢板樂章。海頓從較為節奏性與動機性,轉為更偏向主題性和旋律性,並於旋律、

第四章

D 大調大提琴協奏曲》之創作背景與作品分析

這首為大提琴與樂團的協奏曲創作於1783 年,是海頓進入艾斯特哈基樂團約 二十年後再次創作的大提琴第二號協奏曲。而海頓將此首題獻給當時任職於艾斯 特哈基樂團的大提琴首席好朋友安東克.拉夫特(Antonin Kraft, 1752-1820),39全曲 由快-慢-快三個樂章所組成,每個樂章皆有一段裝飾奏(Cadanza),演奏時間約二十 哈基樂團之大提琴首席的安東‧克拉夫(Antonín Kraft, 1752-1820)40,後來也成為當 時著名的大提琴演奏家,不僅身為卓越大提琴家的克拉夫,對於音樂創作具有相 多的創作,共有六首的大提琴奏鳴曲(Cello Sonatas)、一首大提琴協奏曲(Op.4)等作品。  

40 安東‧克拉夫為捷克大提琴家與作曲家,於 1778 年進入艾斯特哈吉樂團擔任大提 琴手並成為海頓的作曲學生,本身寫了許多與大提琴相關的曲目,並與海頓、莫札特、貝 多芬關係甚好,為當代最傑出的大提琴家,像海頓第二號大提琴協奏曲以及貝多芬的三重 協奏曲皆獻給他。

拉夫之子尼可拉斯,於海頓和父親相繼過世後,竟對外聲稱此首為自己父親所創 作。由於安東·克拉夫本身也是位作曲家,也創作多首大提琴曲目。世人認為只有 大提琴家才能對於這門樂器,有極深的熟悉以及對其技術有極大的見地。加上,

此作品與海頓二十年前的《C 大調大提琴協奏曲》創作風格,寫法迥然不同。不論 是大提琴技巧的難度、風格的表現上,造成強烈的對比。因這幾個論點,在當時 引起軒然大波並爭論了近百年,直到1951 年在維也納國立圖書館才發現到海頓親 手抄寫的樂譜。此首作品的身份之謎,終得以解開謎底並證明真正的作曲者為海 頓。

自第18 世紀後半葉發展出古典管弦樂團的曼海姆樂派(Mannheim School)41給 予管弦樂基本的雛形,海頓以曼海姆所奠定的標準模式作為管弦樂編制的根基,

奠定樂團形式的創作。此首除了獨奏以外,樂團有弦樂的四個聲部,分別為第一 小提琴(Violin I)、第二小提琴(Violin II)、中提琴(Viola)、大提琴並包含低音提琴 (Double Bass)。管樂部分為兩隻雙簧管(2 Oboes)、兩隻法國號(2 Horns in D)。接下 來,筆者將於下列各節分析每個樂章的曲式與結構,並於下一章敘說演奏詮釋。

                                                                                                               

41  於十八世紀於德國南部曼海姆的一個流派,由於當時曼海姆為當時德國其中一個 中藥的音樂聚集地,有許多卓越的演奏家聚集,其中以史塔米茲(Johna Stamitz, 1717-1757) 為首一起創作,在樂團的表現上,增加了管弦樂的色彩和演奏力度、以主調音樂為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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