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消費者貸款之意義
一般所稱之「消費金融」授信業務,無論是主管機關、銀行界等均 以本身使用目的來加以界定,以下對於「消費者貸款」就不同之定義方 式加以說明。
1. 依照財政部 74.7.27(74)臺財融第 19488 號函訂定「加 強推動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要點」中定義本要點所稱 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購置及修繕、耐久性消費 品(包括汽車)、子女教育及其他個人小額之貸款。
2. 依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
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 (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 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該條第二項消 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一百 萬元為上限。
3. 黃景泰(1998)研究認為消費者個人信用貸款是銀行 貸款給消費大眾,去從事於購買商品或獲得服務,而 其所購買之商品或獲得之服務,均以提供個人或家庭 生活之使用者。另財團法人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有 關消費者貸款內容中提到,『消費者貸款』是消費者
(個人及家庭)為購買財貨勞務的方便,而向金融機 構或企業要求融資支付的一種貸款。而中央銀行經濟 研究處之定義而言,消費者貸款可分為:(1)購置住宅 貸款(2)房屋修繕貸款(3)汽車貸款(4)機關團體職工福 利貸款(5)其他個人消費性貸款等五種。
綜合以上所述,在我國金融實務上所稱「消費者貸款」其較通用之 定義為:消費者(個人及家庭)為購買消費性財貨商品、勞務及投資理財 之需要,而向金融機構辦理融資、分期支付、或先行墊付款項等業務及 其他衍生之金融業務。消費者貸款約可分為下列幾項:(1)購屋住宅貸款。
(2)房屋修繕貸款。(3)汽車貸款。(4)其他個人消費性貸款。
2.3.2 消費者貸款之特色
消費者信用貸款在本質上有別於一般企業貸款,因消費者貸款的用 途在於消費商品或接受服務,而非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且消費性貸款 的融資對象為個人而非公司行號。以下說明消費者貸款之特性:
(一)承作件數多,每筆貸放金額小
消費者貸款對象以個人為主體,除了提供不動產擔保之購置房屋貸 款金額少者數百萬元、多者上千萬元外,其他像房屋修繕貸款、汽車貸 款、其他個人消費性貸款等個人無擔保的信用貸款額度大多在幾十萬元 左右,貸款族群範圍亦較廣泛,在銀行業務區隔上屬於零售型的金融商 品。
(二)核貸審查採簡化制式的程序
消費者貸款大多係先由總行規劃金融商品,經過市場調查與風險評 估,制訂授信策略,擬定簡易核貸條件與審核辦法,只要符合規定即可 核貸,程序簡化。而實務上,消費者貸款核貸大多以信用評分表衡量,
是否符合申貸標準並授與額度。
(三)貸款資金不具自償性,採分期方式還款
消費者貸款通常用途多為投資理財、個人消費或購置消費財使用,
本身不具自償性。資金用途上係提供消費而非從事生產,故理論上無法 經由資產的變換過程產生現金流量而自動償還,還款來源大多依借款人 的經常性收入,如固定薪資或其他穩定收入為主,故償還能力亦需考量 個人或家庭收入與支出之比例。
(四)貸款時間較長,屬中長期貸款
消費者貸款通常期限至少 2、3 年(如汽車貸款),一般為 7 年(如個人 信用貸款及房屋修繕貸款),較少承作 1 年內之短期產品。一般而言消費 者貸款,借款金額通常是每月薪資的倍數(幾倍或幾十倍),扣除生活開 銷及其他負債,相對可支付貸款之所得淨額,不足以在短期內(一般指
一年內)清償。因此,銀行常配合消費者的實際需求用途,並考量房屋 之年限與折舊,以中長期擔保放款為主。
(五) 承作貸款成本較高,利率訂價相對較高
由於消費者貸款案件多、貸放金額相對小,承作個人徵信應有的流 程、簽約對保、開戶手續等缺一不可,因此,案件作業成本相對於貸款 金額而言,其案件作業成本較高,利率訂價也相對較高,實務上大多銀 行會收取較高的手續費及開辦費等,來以彌補成本支出及增加手續費收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