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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獲利來源的主要根基為授信業務,且都會考量兩個重要因素,

就是如何使利潤產出最大化、逾期違約風險極小化。並在承作授信業務 時,除考量收益性外,更把握公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成長性等原則,

以確保銀行債權安全回收,得以永續穩健經營。

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合議編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以下簡稱授信準則,

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訂定,民國 99 年 2 月 26 日最新修訂),作為銀行 在辦理授信業務之重要依據。

所謂的「授信」:係指銀行對於顧客授與信用並負擔風險之業務。一 般銀行貸放信用依業務特性可分兩種型態:

(一)直接授信:係指銀行將資金直接撥貸給資金需求者,以賺取 利息收入的融資業務,例如貼現、周轉金貸款等。

(二)間接授信:係指銀行利用其特有的信用創造功能,為客戶辦 理匯票承兌、簽發信用狀及保證等,以賺取承兌費、簽證費、保證費等 收入而間接貸予資金。故購屋貸款顯然是屬於直接授信,並且是佔銀行 貸放比例較高之重要授信業務,也是銀行利息收入的主要來源。

而「授信準則」中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 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基本原則之多重目標,並依借款戶、資

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自此 銀行授信審查決策之形成,實務上最普遍使用的審核評估原則,即是所 謂的授信 5P 原則,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償還來源 (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授信展望(Perspective)。

因此,銀行在承辦授信業務上,一方面在於需要配合政府政策,發 展工商經濟及服務社會大眾,另一方面仍需維持正常營運與保障往來存 戶權益,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二十條」之規範辦理授 信業務,茲將基本原則簡述如下:

一、 安全性原則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時,其主要資金來源及信用基礎,是建立在社會 大眾的存款及股東的投資,為保障存戶資金的安全及維護股東的權益,

辦理放款授信時,更應注意授信品質,以確保債權安全,故貸放前的授 信工作及借款用途與還款來源等均應確實審慎評估,貸放後更應落實嚴 謹之貸放後的管理工作,如借款人的公司產銷營運狀況,擔保品之現況 及景氣循環等多方因素,皆需深入瞭解並持續追蹤,以達到授信業務安 全性的目地。

而授信業務是否健全最簡單評估方法,係以授信資產的安全性及收 益性為衡量基準,凡授信中符合安全性及收益性合理標準的良質貸款愈 多則授信業務健全性愈高;反之,則否。

二、 流動性原則

銀行放款資金多數來自於存款,在辦理授信業務時應避免資金之固 定呆滯,應以資金彈性靈活的運用為原則。而授信業務佔銀行放款比重

最大,受理放款時更應保持資金流動性,所謂流動性之授信,係指應盡 量辦理具有自償性的短期放款(例如:票據貼現、客票融資等)一旦交 易完成,貸款即自動清償,且貸款期限較短還款來源明確,因此,授信 業務為同業中競爭最激烈的業務之一。

三、 成長性原則

金融業的經營與各產業相冋都希望不斷的持續穩健成長,然而國內 金融同業競爭相對激烈,銀行為提高在市場上的佔有率,在承辦授信業 務及爭取優良客戶往來,不遺餘力。因此,成長性原則也是授信業務經 營基本原則之一。

四、 收益性原則

銀行為了持續經營及永續發展,並且負有調節社會金融穩定之使命,

非純以營利為目的,故經營上頇負擔存款利息的支出,人事薪資等開銷,

所以,頇有相當合理收入才能維持營運,而銀行的主要收入,結構上仍 以放款之利息收入、存放比等方面為主,因此,銀行經營放款業務更應 顧及合理之收益及創造適當的利益充實資本。

五、 公益性原則

銀行放款係將社會大眾儲蓄存款導向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也是工 商行號及個人資金融通的主要來源之一,經濟之發展仍有賴銀行的資金 協助,若銀行資金放款運用不當,則可能造成浪費有限的社會資源。

2.1.1 授信評估 5P 原則

授信案件欲降低違約之風險,除評估借款人基本資料屬性等條件外,

在確保銀行債權的任務下,進一步評估借款人信用、財力狀況也是相當 重要的環節。目前銀行實務上最普遍的放款審查之五項基本原則(通稱 5P 原則),分別敍述如下:

一、借款人或企業之狀況(Personal)

指銀行界辦理授信放款業務,首重借款戶的還款誠信度,因此,授 信人員對借款戶評估會將注意力重點,於個人及自營公司信用現況、過 去營運獲利能力評估與其它銀行往來情形進行綜合評估。

而有關誠信責任感方面,可從借款戶於金融聯徵信用資料及過去經 營成效中去瞭解其對於負擔狀況及能力,判斷還款意願是否能依約償還 債務,另營運能力部份,可由借款戶成立本業年資及營運績效、歷年獲 利成效,作為判斷能否有能力創造營業利潤。而銀行往來方面,可由借 款戶歷年存放款往來情形及過去營運中有無借款延遲和退票紀錄,以作 為瞭解其還款誠信程度的依據。綜合以上各方面的評估,會對借款戶有 較深入瞭解,得以降低授信案件將來可能發生違約的可能性,本項目評 估著重於借款戶的誠信責任程度、營運能力、銀行往來情形等。

二、資金用途(Purpose)

一件健全的授信貸款案,除重視評估不動產擔保品價值外,其貸款 資金用途,是否合理也是評估授信案件能否成立的准駁條件,如資金用 途與實際用途不明確,可能就已註定此案會產生繳款違約,甚至債權收 回困難之結果。因此,貸放前應注意資金用途是否正常且合理,貸放後

更應追蹤資金流向是否依申請時原定計劃使用資金,降低違約風險。一 般授信案件常見的申貸用途大約可分為三種:

(1)購買資產:

1.購買具有季節性的流動資產(如週轉金貸款,因營運旺季需增 加之短期臨時性週轉金或淡季時所需的經常性週轉金。)

2.購買非流動性資產(如購置不動產或動產如車輛、 機器設等。)

(2)償還他行既有債務:

係指借款戶向本行申請貸款來償還其他銀行或私人所負之債 務。也就是“以債養債”的意思,此種用途銀行承作意願低且 所承擔的風險較大。

(3)替代股權:

係指借款戶以向銀行融資來代替增資,替代原本應由股東提供 之股款。

上述三項資金用途中以「購買資產」為最佳,「償還他行既有債務」

以取代他人債權次之,而「替代股權」之資金用途則屬風險最高。

三、還款來源(Payment)

銀行辦理任何授信貸款在債權確保上有兩道重要防線,第一重要防 線為還款來源,其次才是債權保障。而還款來源亦是債權收回的首要條 件,因此,銀行貸放一筆款項乃希望借款戶能按契約履行,並如期償還 本金利息,而對於不動產擔保品之處分,則是最不願發生且使用的下策,

分析借款戶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是銀行評估的重點,也是評定授信決 策人員判斷能力的指標。對於這兩道重要的防線,首先應該衡量的未必 是借款戶財力,而是借款戶是否有穩定的還款來源作償還,若單考量借 款戶或保證人之資產或不動產擔保品的價值,作為債權確保而無穩定的 還款來源之授信案件,可能就已註定未來延滯繳款違約的後果,簡言之,

授信案若無穩定的還款來源,除非有其他考量因素,應避免承做為宜。

四、債權保障(Protection)

債權確保為銀行收回貸款之第二道重要防線,就債權確保而言,為 確保其貸放之款項能持續穩定按期收回,除考量借款戶還款來源之外,

為加強借款戶還款意願,往往會要求借款戶主動提供「人保」與「物保」

作為加強債權確保的第二道防線,人保方面(即一般或連帶保證人),

銀行會對借款人申請並提供保證人之保證資力予以評估審核,若符合銀 行要求即予接受;物保方面(即抵押品),銀行對此評估需具備一定要 件,如合法性、完整性、可靠性、具市場性等,即予接受,若現況市場 價格遠超過未來價值的擔保品,應避免承作。

五、授信展望(Perspective)

金融機構在承作放款時,除評估借款戶本身的信用狀況、資金用途、

擔保品價值及還款來源加以評量外,仍頇考量借款戶之未來展望即本身 從事的行業別未來之發展潛力,作為准駁與否的評量依據,對於授信案 件的准駁判斷,除依上述基本原則評估外,仍應注意到借款戶自營事業 的未來展望,然後,再以風險與利益的衡量下作放款與否的決定。

2.2 逾期放款與不良債權之涵義

2.2.1 名詞定義

在我本國不良債權較為相近的法律名詞應為「逾期放款」,依逾期 天數及收回之可能性劃分為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以下逐一說明:

所謂不良債權,就美國的名詞定義而言泛指 Non-Performing Loans(NPL),

包括延滯債權(Past Due Loans)係指債務人未依約定於到期日償還本息,

超過 90 日以上未滿 180 日者。而在日本之不良債權則指逾期放款加上 催收款,分類為第一類延滯債權(指債務人於債務到期日後,90 日以上 至 180 日未償還本息者)、第二類延滯債權(指債務人於債務到期日後,

180 日以上未償還本息者)、減免利息展期債權(企業貸款於到期日准予

180 日以上未償還本息者)、減免利息展期債權(企業貸款於到期日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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