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透過宜蘭地區研究成果的整合,以清代員山堡──約今員山鄉的平原、
山麓沖積扇地形為範圍,首先陳述人群進入、聚落分佈與擴張的歷程,1 藉此了 解環境、歷史事件如何形塑村落、超村落的「內團體」意識,2 進而認識自然環 境如何在人群拓墾、築圳、械鬥的經驗累積過程中轉變為有意義的、有界線的領 域空間。
第一節,先對於移民的進入、聚落的出現與擴張、水圳的興築等三方面作一 鋪陳,除了對人群拓墾活動有一個鳥瞰的認識外,更藉此理解拓墾活動如何受到 自然環境的限制。第二節,從水圳的人群領域、祖籍與樂派的分類地界、祭祀圈 與「禦番」信仰等三種角度,切入不同時間、類型的人群團體,理解人群活動與 歷史事件如何切割空間。第三節則以大湖庄為個案,呈現習於墾耕的人群如何透 過分地、築圳、祭祀,將「自然」轉化成為大湖庄。
第一節 聚落分佈與擴張
一、入墾五圍與築城
嘉慶元年(1796),因著柯有成、何繢的資助,吳沙率領三籍移民、鄉勇入 蘭,先後開拓頭圍、二圍、湯圍、三圍、四圍。嘉慶 3 年(1798)吳沙逝,吳光 裔因無法成為墾首、領導墾戶,又因其後數年充當業戶的申請始終未成,導致吳 氏獨占的局面,逐漸改觀。3
嘉慶 7 年(1802)九旗首進攻五圍地,取得今宜蘭市及部份員山鄉、壯圍鄉 土地。因為進攻行動吸收了大量移民,使得帶狀的五圍地墾區必須透過區分祖 籍、區分結而切割,不同於早期的點狀拓墾;4 鄉勇、結首因而成為拓墾社會中
1 因行政區域空間在本文中作為觀察地區變化的角度之一,為避免「村落、聚落」二詞在行文 中造成混淆,在此須先作一具體定義以區別之。本文中之「聚落」,指稱最小的人群聚居單位,
而「村落」則為數個聚落所組成。以意義及範圍論,村落即為行政村,約為清末之庄,日治 時期之大字。而「超村落」的範圍則由數個村落所組成。
2 內團體(in-group):是一群人形成的團體,他們彼此有「我們團體」(we group)的隸屬感。
外團體(out-group):是某人基於團體界線的認定,認定非他所屬團體而產生的識別。這種思 維是區分人群的典型邏輯,往往也藉此強調內團體成員的優越,故容易出現以雙重標準論斷 人的方式。內團體允許的行為,往往不允許外團體的人從事。參閱王振寰、瞿海源,《社會學 與台灣社會》(臺北:巨流,2000),頁 55-56。
3 許雪姬,〈宜蘭開發史事探微──吳光裔事蹟考〉,《臺灣風物》31:3(1990),頁 31-42。
4 王世慶從頭圍、二圍並沒有結的地名推測結首制是從三圍才開始運用。筆者認為,如果從結 首制分籍、分結並有次第、階層、便於管理的模式來看,或許可以推測,自三圍地區起墾區
的領導人物,並具體表現在水圳興建、修築、投資行為上。5 五圍地區的拓墾特
為賊巢。8
蔡牽、朱濆先後帶來威脅,使得清廷終於在諸多討論後決議將噶瑪蘭收入版圖。
同時,也在民變、賊寇等不穩定因素下,基於治安的考量,將噶瑪蘭納入版圖後 旋即展開建築廳城的舉措。
蘭城為五圍適中之地,有民居兩列,皆東向,餘悉新墾田。初無城寨,
嘉慶十五年收入版圖,委辦知府楊廷理始植竹為城,環以九芎樹木。
十七年冬,新任通判翟淦加栽莿竹,並搭四門弔橋各一座……。四門 城樓,二十四年通判高大鏞建;道光十年,署通判薩廉重修。城中舊 有水圳兩道,自西而東,引灌田園,因開作城濠,改由城外與濠合流。
城濠深七尺,廣丈五尺,上接內山水,下達溪流。9
噶瑪蘭建城之時,清廷以防禦作為主要考量,因而初入版圖便迅速植竹、木為城,
陸續有城樓、城濠,最終到了「內木外竹」、「炮火皆不能入」的狀態。10 城牆 提高行政中心的安全性,進而促進人口集居、商業繁榮,增強都市化作用。11
員山原與民壯圍一同作為廣義五圍地的一部份進入漢人拓墾史,但隨著設 廳、建城的發展,噶瑪蘭城突出於原本的五圍地。五圍戰役取得的範圍,隨著時 間、空間的差異發展成為噶瑪蘭城,與城週的員山、民壯圍三個地區。循著歷史 因素而形成城、郊之別。
二、員山堡的聚落分佈
道光 3 年(1823),噶瑪蘭通判呂志恆為便於清查戶口,將蘭境分為 7 堡。12 道光 15 年(1835),在統治行政的需求下,堡數由 7 堡增加為 12 堡,員山堡即 為其中之一,範圍包括:「五結頭、六結莊、七結莊、鎮平莊、金結莊、枕頭山 莊、穎廣莊、員山莊、五圍四結、五圍五結、擺籬社民莊、三鬮二、吧荖鬱民莊、
大三鬮莊、大湖莊、深溝莊、圳頭莊、內湖莊、楓仔林莊」等 19 庄。13
光緒 12 年(1886),因為劉銘傳清賦事業的土地清丈而紀錄下來的員山堡則
8 姚瑩,《東槎紀略》(臺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4;1829 年原刊),頁 158-159。
9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6;1852 年原刊),頁 97。
10 同上註,頁 99。
11 溫振華,〈清代台灣的建城與防衛體系的演變〉,《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13(1985),頁 253-274。
12 其中 7 堡分別為「西勢:頭圍、抵美簡莊為第一保,四圍、淇武蘭莊為第二保,五圍、本城 為第三保,民壯圍、鎮平莊為第四保。東勢:羅東為第五保,鹿埔、順安莊為第六保,馬賽、
南興莊為第七保。」參閱姚瑩,《東槎紀略》,頁 143。
13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 102。
包括以下各庄:「大湖庄、蜊仔埤庄、茄苳林庄、內員山庄、中和庄、永廣庄、
結頭份庄、新圍庄、鎮平庄、阿蘭圍庄、枕頭山、後湖庄、員山庄、金包里古庄、
大三鬮庄、內湖庄、三鬮二庄、深溝庄、五結庄、六結庄、七結庄、金結庄、珍 仔滿力庄、擺里庄、吧荖鬱庄、四鬮一庄、四鬮二庄、四鬮三庄。」14
道光 15 年(1835)與光緒 12 年(1886)這二筆資料間:共圳頭、楓仔林 2 庄消失。而原五圍四結庄、五圍五結庄雖然未出現在清丈資料中,但因地近噶瑪 蘭城,應屬穩定發展。五結頭(五結庄)、六結庄、七結庄、金結庄、員山庄、
大湖庄、枕頭山庄、大三鬮庄、內湖庄、三鬮二庄、深溝庄、鎮平庄、穎廣庄(永 廣庄)、擺籬社民庄(擺里庄)、吧荖鬱民庄(吧荖鬱庄)共 15 庄也未有變動。
圖 3-1 道光 15 年(1835)與光緒 12 年(1886)研究區域各庄分佈變化圖
資料來源: 筆者改繪自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堡圖》。
說 明: 1. 粗線為道光 15 年(1835)堡界,標楷體為當時周邊各堡名稱。
2. 細線為明治 37 年(1904)員山堡內庄界,供作比對參考。
3. 藍線為明治 37 年(1904)宜蘭河、蘭陽溪河道、網流狀態。
4. 圖中①-⑲為道光 15 年(1835)各庄。Ⓐ-Ⓛ為光緒 12 年(1886)新增各庄。
5. 圖中左側空白處約為等高線 100 公尺以上之山地、「生蕃地」。
14 〈宜蘭廳街庄社名查定の件認可〉,《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 33 年(1900),乙種永久 保存類,第 15 卷第 7 門。
共新增加蜊仔埤庄、茄苳林庄、內員山庄、中和庄、結頭份庄、新圍庄、阿 蘭圍庄、後湖庄、金包里古庄、珍仔滿力庄等 10 庄。(圖 3-1)
至於四鬮、溪洲、洲仔,道光 15 年(1835)時是歸於 12 堡中的溪洲堡,當 時溪洲堡轄有「四鬮一、四鬮二、四鬮三、溪洲莊、頂溪洲、叭哩沙喃、泉州大 湖」,15 日治時期,「四鬮一、四鬮二、四鬮三、溪洲莊」先後劃入員山地界。
四鬮、溪洲地區在光緒 12 年(1886)土地清丈後庄數沒有變化,而洲仔地區則 有「洲仔庄、員山堡蚊仔烟埔庄」二筆資料出現。16
從新增各庄的分佈狀態看,宜蘭河河道東側新庄數量較少,只有金包里古 庄、珍仔滿力庄,估計河道東側各庄的發展相對穩定;事實上,此區的自然條件 也是員山的精華地帶。另外,為數眾多的庄,在道光 15 年(1835)後出現在枕 頭山、內員山一帶(今員山鄉枕山村、同樂村、永和村、頭分村),可預料的是 此區移民必定深受泰雅族出草的威脅。另外,新庄的建立環境,也大致避開了網 流密佈的三鬮、深溝地區(今員山鄉內城村、尚德村、深溝村、蓁巷村)。
宜蘭河承接蘭陽溪的地面水,自南而北,將員山切割為東、西兩部,並於噶 瑪蘭城西、北側流過。因此員山的物產可以在大湖船仔頭,透過船隻運到噶瑪蘭 城西門的三鬮仔渡,北門的船仔頭渡、下渡頭渡,或自此轉往頭圍,或交換其他 地區輸入城內的生活必需品回抵員山;同時,羅東、壯圍的農產也透過南門、東 門輸入城內,進行貿易。17 雖然噶瑪蘭建城,形成城、郊的人文區隔,但員山 仍能透過河運參與城內,以及其他也以舊城為中心的貿易活動。
相應於漢人拓墾團體迅速進墾、建立聚落,研究區域中的噶瑪蘭村社則面臨 了「擴散與變遷」的轉折時期。18 員山地區主要有珍仔滿力、擺厘、麻芝鎮落、
吧荖鬱等社,合稱Pinabagaatan;特別的是,此四社居處位置較其他位於海拔 5-10 公尺的噶瑪蘭村社來的高,也與泰雅族貿易、通婚,因而被稱為「生番種之平埔 番」。19 從漢人於嘉慶 7 年(1802)的五圍戰役後,分配土地時先避開珍仔滿力、
擺厘、吧荖鬱一帶,之後又先後建立擺籬社民庄、吧荖鬱民庄、珍仔滿力庄;由
15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頁 102。
16 〈宜蘭廳街庄社名查定の件認可〉,《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 33 年(1900),乙種永久 保存類,第 15 卷第 7 門。
17 鄭仲浩,〈光復前宜蘭舊城區的市街發展與變遷〉,《宜蘭文獻雜誌》77/78(2003),頁 3-53。
18 詹素娟,〈歷史轉折期的噶瑪蘭族──十九世紀的擴散與變遷〉,收於臺灣省文獻會,《臺灣 原住民歷史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南投:臺灣省文獻會,1998),頁 109-148。
19 詹素娟進而懷疑,此四社或許與宜蘭平原考古成果所呈現之武荖坑系統(3500-200B.P.,約 新石器時代晚期)有相續關係,而與被認為續自舊社系統(1000B.P.,約鐵器時代)的噶瑪 蘭人有所區別。參閱詹素娟,〈宜蘭平原噶瑪蘭族之來源、分佈與遷徙──以哆囉美遠社、
猴猴社為中心之研究〉,收於潘英海、詹素娟,《平埔研究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 史研究所籌備處,1995),頁 4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