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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檢驗標準之資料庫

第四節 測量檢驗資料庫

測量儀器

◎所有測量儀器是否已檢驗並納入管理

工程慣用

1.所使用之儀器應隨時注意精確度,並於開工前先送廠商校調,工程進行中依規定 再進行校調。

第五章 檢驗標準之資料庫

93

◎測量儀器是否已準備好

工程慣用

測量儀器應依據合約規定,或該儀器校正規則準備完成。

量測內容

◎基本控制點之設定是否已完成

工程慣用

1.基本測站及三角點必須設置於工地外之不會移動之永久性物體上,以免受到工地 狀況之影響。

◎水平尺寸放樣是否已完成

工程慣用

水平尺寸放樣需已完成,以檢視是否有偏差。

基礎螺栓之放樣及固定

◎是否依設計圖定出鋼柱中心線位置

台灣相關規範、標準

1.兩相鄰錨定螺栓群中心線間之距離誤差不得大於 3 ㎜。

項 目 略 圖 許 可 差

相鄰兩錨定螺栓 群中心線之距離 誤差 e

-3≦e≦+3(mm) L:設計尺寸

(鋼結構施工規範 P11-3 第二項)

2.相鄰兩組錨栓群中心距之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3mm][ ]。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5122 章 3.5.1(3))

日本相關規範、標準

中心間隔 -1mm≦e≦+1mm

(日本鋼骨精度測定指針規定)

工程慣用

1.以水準儀定出底座高度,並在四周以角鐵或支撐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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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用水準儀定出鋼柱底鈑之高程位置

台灣相關規範、標準

1.鋼柱底鈑基準面高程誤差值最大不得超過 3mm

(鋼結構施工規範 12-3/12.2-(2))

2.如下圖:

項 目 略 圖 許 可 差

柱之基板面 高程及錨螺 栓 位 置 之 差

(e)

基板面高程:

±3mm 以下 -3mm≦e1≦3mm -3mm≦e2≦+3mm

(鋼結構施工規範 P12-5 項目 6)

工程慣用

1.柱底鈑安裝前應準備不同厚度之墊片,以作為柱底鈑高程調整用,墊片放置應確 定水平,必須用水準儀測定各個墊片確實在水平位置。

◎是否已測定柱底鈑中心位置,並對準基礎螺栓樣鈑中心位置,並予以 固定

台灣相關規範、標準

1.每組錨栓群之中心與柱之建築基準中心線誤差值最大不得超過 6mm

(鋼結構施工規範 P12-3/12.2-(1))

2.任一錨栓群實際埋設後之中心與設計柱中心間之距離誤差不得大於 6mm。

項 目 略 圖 許 可 差 任一群錨定螺栓實

際埋設後之中心線 與設計柱中心線之 偏移誤差(e)

-6≦e≦+6(mm)

(鋼結構施工規範 P11-3/項目 4)

第五章 檢驗標準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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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相關規範、標準

1.基礎螺栓安裝精度之容許誤差:

基礎螺栓位置偏心量 e -3mm≦e≦+3mm

中心間隔 -1mm≦e≦+1mm

(日本鋼骨精度測定指針規定)

美國相關規範、標準

1.一組螺栓群內之任意兩螺栓之中心距離差不得超過 1/8”。

2.相鄰之兩組螺栓群,其中心至中心距離差不得超過 1/4”。

(AISC 規定)

◎是否已量測基礎螺栓高程位置

工程慣用

以水準儀定出基座及基礎底板之高度位置。

◎螺栓定位後是否已牢固

台灣相關規範、標準

1.所有埋設於混凝土中之鐵件,包括錨定螺栓及外嵌板等,其埋設位置必須正確,

澆置混凝土時,埋設鐵件不得發生移動。

(鋼結構施工規範 11-1/11.1-(1))

2.基礎螺栓埋設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垂直於承板,螺栓支架應獨立固定以模板、鋼 筋固定以免混凝土澆置時發生偏移。基礎螺栓埋設之固定方法,承包商應事先檢 具埋設方法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5122 章 3.2.12)

工程慣用

1.埋設基礎螺栓周圍之木模板於澆置混凝土前,應以支撐補強,基礎螺栓底部亦須 牢固,以防側移或沉陷。混凝土澆置前後均須進行中心線及基礎螺栓露出柱腳混 凝土面高度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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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腳基座中心線放樣

◎是否已測定柱腳中心線

工程慣用

1.當基礎螺栓設置固定,混凝土澆置完成後,使用鋼尺及經緯儀由基準點引點,測 定柱中心線,複測樣鈑中心線是否有偏差,並同時複測各相鄰柱位跨距是否符合 設計要求。

◎基座中心線與基礎底鈑中心線校對是否已吻合

工程慣用

1.鋼柱吊裝前應將鋼柱之實際柱心之十字線標示於基礎面上,且柱底鈑之中心位置 亦須標示於鈑邊上,使兩者能確實心新安裝。

◎各方向跨距、間距是否已重新校核正確

日本相關規範、標準 1.如右圖:

(日本鋼骨精度測定指針規定)

中心間隔 -1mm≦e≦+1mm

工程慣用

1.各向跨距間距依規定重新校核正確。

基準水平測定

◎是否已用水準儀定出基座及基礎底鈑之高程

工程慣用

1.以水準儀定出基座及基礎底板之高度並作水平基準標誌。

第五章 檢驗標準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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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逆打工法現場放樣管制表

放樣測量

◎是否已依設計圖定出鋼柱中心線位置

工程慣用

1.利用假柱(導柱)吊到預定位置,量測假柱中心並校正與鋼柱中心一致後,用螺栓 固定並銲接。以經緯儀將鋼柱之 X、Y 方向之中心位置引至假柱上作標記。安裝 微調螺栓(調整固定器),利用微調螺栓調整假柱位置於柱中心。

◎鋼柱編號及吊放位置高程是否已依設計圖面查核確認

工程慣用

1.逆打柱完成後,依設計圖面複查鋼柱編號及柱高程確認。

5-4-3 第一節鋼柱施工管制表

測量

儀器

◎所有測量儀器是否已檢驗並納入管理

工程慣用

1.所使用之儀器應隨時注意精確度,並於開工前先送廠商校調,工程進行中依規定 再進行校調。

◎測量儀器是否已準備好

工程慣用

測量儀器應依據合約規定,或該儀器校正規則準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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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 Drawing Controlallowance Limit allowance Type

A -3 ㎜<e≦+3 ㎜ -5 ㎜<e≦+5 ㎜ Center

line and anchor

bolt

(JASS(1996) P119/(3))

工程慣用

第五章 檢驗標準之資料庫

99

鋼柱檢測

◎鋼柱尺寸是否已覆核並在誤差容許範圍內

日本相關規範、標準 1.Control allowance L<10M:-3mm≦△L≦+3mm L≧10M:-4mm≦△L≦+4mm 2.Limit allowance

L<10M:-5mm≦△L≦+5mm L≧10M:-6mm≦△L≦+6mm

(JASS 6 Appendix 4 products)

工程慣用

1.有關鋼結構製品,除合約另有規定,一般皆適用的為:

柱之長度 L<10M 時-5.0mm≦△L≦+5.0mm ; L≧10M 時-6.0mm≦△L≦+6.0mm

◎剪力釘及鋼筋續接器是否已檢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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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底鈑是否已預留導氣槽與氣孔

工程慣用

1.柱底鈑底面應設導氣槽及導氣孔,讓灌漿時向上擠壓之空氣得以順利導出,避免 造成底部蜂窩,影響應力傳遞。

鋼柱吊放固定

◎吊車作業範圍及吊重是否已再核對

台灣相關規範、標準

1.安裝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

a.安裝分區、分節計畫

b.主要設備之機具名稱與數量、及其電力需求計畫 c.安裝所用之起重設備、裝設位置、爬升級拆裝計畫 d.安裝作業能力分析

e.安裝程序、方法及步驟 f.搬運及儲放計畫

(鋼結構施工規範 8.1.2)

◎鋼柱編號、吊放位置及高程是否已再核對

工程慣用

1.進場之鋼柱需確認編號、方位、尺寸;吊放前亦需再行檢查。

◎鋼梁是否已安裝以固定鋼柱

工程慣用

鋼梁在柱吊裝完成後需儘快予以安裝以固定鋼柱。

高強度螺栓接合安裝

◎浮銹、油污、雜質是否已清除乾淨

台灣相關規範、標準

1.高強度螺栓之螺牙不得有損傷,已使用過之螺栓或帶有傷痕銹蝕者,不得再使 用,若有油污、污泥等者,使用前應清除。

(鋼結構施工規範 p5-6 5.3.1)

2.安裝螺栓前應將構件表面之鐵鏽,鱗皮,泥污及油垢等徹底清除,俾構件接合面具 有適宜之摩擦係數。

(鋼結構施工規範 12-2/(4)-2-a)

工程慣用

1.材料之保存:

材料不可沾有油、塵垢及易生銹蝕物品。

第五章 檢驗標準之資料庫

(鋼結構施工規範 p5-5/5.2.2)

工程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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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檢驗標準之資料庫

103

法施工前應先行校準預拉力大小。

(鋼結構施工規範 p5-13/5.4.3)

4.高強度螺栓,除設計圖說另有指定者外,應分兩次鎖緊至其最小預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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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作業

◎基本控制點之設定是否已完成

工程慣用

1.基本測站及三角點必須設置於工地外之不會移動之永久性物體上,以免受到工地 狀況之影響。

◎校正鋼索固定座是否已埋設完成

工程慣用

校正用之鋼索固定座需先埋設完成。

吊放精度量測

◎垂直照準儀站立之鉆鈑圓心是否已對準基準點

工程慣用

垂直照準儀站立之鉆鈑圓心需對準基準點。

◎垂直精度校正是否已在誤差允許範圍內

台灣相關規範、標準

1.a.單節鋼柱之允許傾斜值許可差最大不得超過柱長之[1/1,000]且不得超過 10

㎜。

b.多節柱之累積傾斜值許可差,內柱在 20 層以下,不得超過[25mm] [ ],每 加一層增加 0.8mm,最大不得超過[50mm][ ]。外柱在 20 層以下,傾向建 築線偏移量之許可差則不得超過[50mm] [ ],每加一層增加 1.6mm,向建 築線方向之最大累積位移量許可差不得超過[50mm][ ],遠離建築線之許可 差不

得超過[75mm] [ ]。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5122 章 3.5.2(2)、鋼結構施工規範 p12-3/12.2(2))

日本相關規範、標準 1.Control allowance e≦H/1000 and e≦10 ㎜ 2.Limit allowance

e≦H/700 and e≦15 ㎜

(JASS 6 Appendix 4)

工程慣用

1.柱的傾斜度 e≦H/500;且 e≦15 ㎜。

第五章 檢驗標準之資料庫

105

◎垂直度檢驗是否已完成

工程慣用

1.垂直度之檢查時以鉛垂及鋼絲線,鋼尺或垂直照準儀測其垂直度,為防止鋼絲線 搖擺不定,於鉛垂部放置黏性高之由減除其搖擺。

2.每安裝一節完成後,必須測定柱之垂直度,每安裝完成三至四節後需測定其柱 頭、梁頂的水平精度,並將測定結果回饋工廠,由工廠於次節製造時,對於柱子 全長之累積誤差與梁的相對誤差,加上調整來消除誤差。

◎是否已檢測各柱間之間距,不足或過長是否已調整

台灣相關規範、標準

1.多節柱之累積傾斜值,內柱在 20 層以下,不得超過 25mm,每加一層增加 0.8mm 最大 不得超過 50mm.外柱在 20 層以下,傾向建築線之偏移量則不得超過 50mm,每加一 層增加 1.6mm,向建築線方向之最大累積位移量不得超過 50mm,遠離建築線者不得 超過 75mm。

(鋼結構施工規範 12-3/12.2-(2)-3)

2.如下圖:

項 目 略 圖 許 可 差

柱節之傾斜 e e≦H/1000 但不得超過 10mm

(鋼結構施工規範12-5/圖12.2-1安裝精度標準項目3)

日本相關規範、標準

(JASS(1996) P121/(7))

Term Drawing Control allowance Limit allowance

Inclination of column

“e”

e≦H/1000 and e≦10 ㎜

e≦H/700 and e≦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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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規範

1. For an individual column shipping piece, the angular variation of the working line from a plumb line shall be equal to or less than 1/500 of the distance between working points,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additional limitations:

(a) For an individual column shipping piece that is adjacent to an elevator shaft, the displacement of member working points shall be equal to or less than 1 in.

[25 mm] from the Established Column Line in the first 20 stories. Above this level, an increase in the displacement of 1/32 in. [1 mm] is permitted for each additional story up to a maximum displacement of 2 in. [50 mm] from the Established Column Line.

(b) For an exterior individual column shipping piece, the displacement of member working points from the Established Column Line in the first 20 stories shall be equal to or less than I in. [25 mm] toward and 2 in. [50 mm] away from the

(b) For an exterior individual column shipping piece, the displacement of member working points from the Established Column Line in the first 20 stories shall be equal to or less than I in. [25 mm] toward and 2 in. [50 mm] away from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