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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法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頁 33-36)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因應氣候變遷之我國法規

2.2.2 溫室氣體減量法

環保署已於2010年,主動向UNFCCC秘書處及國際社會,宣示自願承諾於2020 年達成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比排放基線(BAU)減少30%之目標。基於我國特殊之國際地 位,無法簽署UNFCCC與《京都議定書》,惟身為地球村之一員,仍願依據公約精神,

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以成本有效及最低成本來防制氣候變遷,並追求永續發展,

行政院爰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本法用詞之定義係參考UNFCCC、《京都議定書》、

IPCC、國際間溫室氣體盤查與查證規則及ISO名詞定義。

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氣膠(Aerosol)或溫室氣體 前驅物(Precursor)至大氣中之單元(unit)或程序(process);由於氣膠及溫室氣體前驅物 均可能透過物理化學反應形成溫室氣體或產生溫室氣體效果,故亦羅列於溫室氣體排 放源中。

氣膠:係指懸浮在空氣中的液體或固體,例如燃燒木材產生之細微粒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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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前驅物:係指溫室氣體形成前產生或存在的物質,可能會發展成溫室氣體或 對其有所影響,例如含硫之煤及油燃燒產生二氧化硫(SO2)氣體,再轉換成固體例如 硫酸銨[(NH4)2SO4]。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源除直接排放溫室氣體於大氣者。

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源:使用他人供給之電力或熱源,間接排放溫室氣體之單元或程 序。

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 勢所得之合計量,以CO2e表示。

排放係數(Emission Factor):係指單位活動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CO2e表示之。

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程序。

登錄:指事業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登記於指定之資訊平台。

查證:指查驗機構執行事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稽核之程序。

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設有廢棄物處理場 (廠)之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事業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之排 放源最少排放量技術。

溫室氣體核配量(核配量):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之排放 量。

排放額度:指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之容許排放量。

交易:指事業就其排放源之核配量或排放額度進行買賣或交換。

抵換:指事業就其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抵減其排放量或其他事業之排放量。

「溫室氣體減量法」之要點如下:

1.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及檢討有關溫室氣體減量之分工、整合及推動 等事項。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案,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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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公告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

3.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UNFCCC相關決議事項,分期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分 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應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配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氣候變 遷調適策略之研議,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登錄、查證、自願減 量及參與國際合作減量,並得獎勵或補助之。

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將其獲分配之排放量核配至公告排放源之所屬 事業

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量核配予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排放源之 事業,並要求其應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7. 經核配排放量之事業應採行減量措施或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交易平台進行交 易,事業實際排放量不得超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

8. 於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實施後,事業排放量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配量部 分,應取得足供抵換(Offsetting)之排放量。

9. 為鼓勵事業主動執行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得於核配排放量前主動提出溫室氣體減 量計畫、減量目標及期程,經查驗機構查證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減量 額度;經認可之減量額度,得作為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排放量之抵換或交易。

10. 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方案及行動計畫,訂修溫室氣體減 量執行計畫,並推動之。

11.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對學校、產業及國民,施行有關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 導。

12.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或高 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

13. 罰則:授權行政部門對未依規定減少排放量之排放源,每一公噸CO2處罰2,000 元,且次年仍需完成該減量額度,否則可命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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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2006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2012年函送立法院審查中,惟尚 未三讀通過。至今未通過之主要爭議為(1)減碳目標未訂立、(2)碳交易制度引進 不明確、(3)境外碳權規定不明確及(4)欠缺行政機關與公民團體之雙向溝通等。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頁 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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