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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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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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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校園溫室氣體之排放與固定量-中華大學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Fixed Amount in the Chung Hua University Campus

系 所 別 :土木工程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M10004008 蔡宜珊 指導教授:楊 朝 平 博 士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2)

I

摘要

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世界各國之重點政策,我國教育部從2008年起推動「校 園溫室氣體盤查輔導計畫」。教育部之盤查工具為具自動計算功能之Excel-試算表單,

致使用者雖然會用,但不瞭解其計算機制;而且此盤查工具僅能計算二氧化碳排放當 量CO2e,不包含植物之總二氧化碳固定量TCO2。為此,本研究根據中華大學溫室氣 體盤查報告書(100學年度),詳盡說明各項溫室氣體排放量及TCO2之計算作業程序。

針對本校之溫室氣體盤查結果為(1)總溫室氣體排放量為 9,314 ton-CO2e/y,(2)

固定式排放源為 87.36%最高,(3)以 CO2之排放量最多 8,156ton-CO2e/y(87.57%)

及(4)植栽之 TCO2為 262 ton -CO2e/y,可扺減排放量的 2.8%。本研究成果有助於 新進溫室氣體管理人員之學習。

關鍵字: 校園、溫室氣體、排放量、固定量。

(3)

II

ABSTRACT

Reduc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has been a major policy of many countries.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MOE) of ROC has implemented the Campus Greenhouse Gas

Inventory and Consultation Project since 2008. The inspection tool used by the MOE was

an Excel spreadsheet with calculation formulas. Although the spreadsheet could be easily used, most users did not understand the calculations behind it. Also, the spreadsheet was only able to calculate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CO2e), and did not include total carbon dioxide fixed amount by campus vegetation and plants (TCO2). This research provided detailed descriptions of the formulas used for calculating variou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TCO2 according to the 2011 Academic Year Greenhouse Gas Inventory in Chung Hua University Repor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spection results for our campus were summarized in the following: (1) tot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9,314 ton-CO2e/y; (2) stationary energy contributed most to the emissions at 87.36% of total emissions; (3) CO2 was the most emitted greenhouse gas at 8,156 ton-CO2e/y (87.57%); (4) TCO2 of vegetation was 262 ton-CO2e/y, and could reduce emissions by 2.8%. The results would help provide instructions for new greenhouse gas management personnel.

Keywords: campu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emissions, fixed amount

(4)

III

誌謝

在碩士的兩年製作論文感受到,執筆如千斤重,寫作如拖犁難,思緒如塞車堵,,

但是有楊朝平教授的諄諄教誨,在論文指導上花了很多時間指導也費了很多心思在論 文修改上與提攜,讓我可以完成論文,也謝謝土木系所有老師的指導,指引我明燈般 的路,在此致上最誠摯地感謝。

求學階段感謝學長們課業上的幫助,以及一起求學的同窗好友們在專業領域上的 互相學習,以及互相砥礪,還有在此由衷感謝所有關心、幫助我的人,在我遇到困惑 與迷失,給我意見,在抉擇時有所判斷,並讓我的碩士生活增添了不少色彩。

研究所都充滿挑戰與學習中成長,完成研究所論文,承蒙楊朝平教授,從論文題 目方向、研究方法的使用、寫作論文技巧的傳授,讓我受益良多,雖然剛開始對於論 文跌跌撞撞,寫作從無到有,有過挫折、有過無助、還好有同學們互相陪伴、互相成 長、互相鼓勵,也才成全心投入論文的撰寫,在此表達內心誠摯的感謝。

最後要感謝我的家人與父母,對我的成長的過程中,全心的栽培與付出,讓我在 求學階段,無後顧之憂,並且一直關心以及支持,讓我得以完成學業,而求學階段的 已完成,該規劃人生的下一個目標,並不斷在專業領域上的學習,與充實自我的成長,

完成另一階段的目標。

蔡宜珊謹致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於中華大學

(5)

IV

目錄

摘要 ... I ABSTRACT ... II 誌謝 ... III 目錄 ... IV 表目錄 ... VII 圖目錄 ... VIII

第一章 緒論 ... 1

1.1 研究背景 ... 1

1.2 研究動機 ... 1

1.3 研究目的 ... 1

1.4 研究流程 ... 2

1.5 論文架構 ...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5

2.1 因應氣候變遷之聯合國組織及會議 ... 5

2.1.1 跨政府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IPCC) ... 5

2.1.2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 8

2.1.3 UNFCCC 之締約國會議 ... 9

2.2 因應氣候變遷之我國法規 ... 22

2.2.1 環境基本法 ... 23

2.2.2 溫室氣體減量法... 24

2.2.3 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 ... 27

2.2.4 產品與服務碳足跡計算指引 ... 27

2.2.5 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作業要點 ... 28

2.2.6 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訂定指引 ... 29

(6)

V

2.2.7 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 ... 31

2.3 校園溫室氣體之管理 ... 32

2.3.1 管理系統 ... 32

2.3.2 盤查資訊平台 ... 35

2.4 相 關 研 究 ... 36

2.4.1 環境領域 ... 36

2.4.2 建設領域 ... 39

2.4.3 校園 ... 42

第三章 校園溫室氣體盤查管理系統 ... 45

3.1 校園盤查之行政程序 ... 45

3.2 校園盤查工具 ... 46

3.2.1 組織邊界與營業邊界之設定 ... 46

3.2.2 校園排放源鑑別 ... 48

3.2.3 校園排放源量化 ... 51

3.2.4 盤查結果文件化 ... 58

3.3 校園內部查證 ... 60

第四章 中華大學之溫室氣體排放 ... 63

4.1 本校概述 ... 63

4.2 本校之溫室氣體管理及節能 ... 67

4.2.1 溫室氣體管理 ... 67

4.2.2 節能 ... 67

4.3 本校之溫室氣體排放盤查工具 ... 69

4.3.1 排放盤查邊界 ... 69

4.3.2 排放源鑑別 ... 70

4.3.3 排放源量化 ... 73

(7)

VI

第五章 中華大學之 CO2固定量 ... 81

5.1 CO2固定量之文獻 ... 81

5.2 綠化量指標(以 CO2 固定量為基礎) ... 83

5.3 本校 TCO2之計算 ... 86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92

6.1 結論 ... 92

6.2 建議 ... 92

參考文獻 ... 93

(8)

VII

表目錄

表 2.1 《京都議定書》之管制溫室氣體一覽 ... 12

表 2.2 碳足跡數據之標示之規定 ... 29

表 2.3 校園溫室氣體管理系統之 EXCEL盤查工具(排放) ... 35

表 2.4 蘇花公路改建計畫各單位之主要工作內容及運作一覽項 ... 41

表 3.1 校園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 ... 50

表 3.2 校園溫室氣體盤查工具所製作之排放源鑑別表例 ... 51

表 3.3 固定源排放係數 ... 54

表 3.4 移動源排放係數 ... 55

表 3.5 相對於二氧化碳(除了 CH4)的直接全球暖化潛勢(GWP) ... 56

表 3.6 內部查證之查核作業表 ... 61

表 4.1 本校排放源之範疇界定 ... 70

表 4.2 本校之範疇 1 排放源 ... 71

表 4.3 本校之範疇 2 及範疇 3 排放源 ... 72

表 4.4 本校所製作之排放源鑑別表 ... 73

表 4.5 化糞池排放源逸散計算填表 ... 76

表 4.6 中華大學人呼吸之活動強度 ... 77

表 4.7 本校總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類型比例 ... 78

表 4.8 本校總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範疇別比例 ... 79

表 4.9 本校 100 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 80

表 5.1 台灣各種栽植單位面積 40 年 CO2固定量 ... 84

表 5.2 CO2固定量計算用喬木栽種間距與樹冠投影面積 AI 基準表 ... 85

表 5.3 單位綠地 40 年 CO2固定量基準Β... 85

表 5.4 中華大學喬木之種類、數量及 CO2 固定量 ... 87

表 5.5 中華大學灌木及草皮之種類、數量及 CO2 固定量 ... 91

(9)

VIII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3

圖 2.1 校園溫室氣體盤查管理系統之流程示意 ... 34

圖 2.2 校園節能減碳資訊平台網站 ... 36

圖 3.1 盤查排放源之範疇界定示意 ... 48

圖 3.2 內部查證流程 ... 60

圖 4.1 本校之教學及行政組織架構 ... 64

圖 4.2 本校溫室氣體盤查與自願減量推行小組組織架構 ... 65

圖 4.3 本校之地理邊界及設施配置 ... 66

圖 4.4 本校總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類型比例統計圖 ... 78

圖 4.5 本校總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範疇別比例統計圖 ... 79

圖 5.1 中華大學綠化區分布圖 ... 89

圖 5.2 中華大學數位設施配置圖(AUTO-CAD 軟體) ... 90

(10)

1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大量使用化石燃料,造成以二氧化碳(CO2)為主的溫室 氣體大量逸散至大氣中,導致全球氣溫上升,冰山溶化,而使得海平面不斷上升,溫 室氣體減量成為了全球熱門的話題。自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通過,並於2005年正式生 效以來,降低溫室效應影響及減碳政策已為世界各國之重點執行環境政策。

1.2 研究動機

我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制定了綠建築評估體系,其綠化量評估指標是植物之二氧 化碳固定效果。教育部積極推動經由溫室氣體減量行動之綠色大學及永續校園,是務 實且有效的作法。大學校園正是環境教育的最佳場所,其建築物數量眾多,且具有寬 廣的土地,綠化條件優良。本研究以中華大學為例,對大學校園做環境調查及溫室氣 體盤查,並對相關結果作檢討,期能讓校園更接近生態永續發展型,營造出符合環保 健康的綠色校園。

1.3 研究目的

中華大學2011年之「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係依循教育部頒行之溫室氣體盤查工 具「校園節能減碳資訊平台網站」,計算總溫室氣體排放量;而且此報告書係在新竹 市政府的經費補助下,業已完成外部查證。所使用之盤查工具係「Excel-排放清冊試 算表單」,只需將各排放源之活動強度(使用量、耗用量或逸散量)輸入試算表,即 會自動計算出溫室氣體之排放清冊,進而據以編寫報告書。惟此報告書雖然架構完整,

但是多屬結果表列性質,欠缺詳盡計算過程及作業程序;若是溫室氣體管理人員(於 本校稱「執行委員」)更迭,則可能無從依循,而須從頭摸索、學習。

(11)

2

為此,本研究以中華大學2011年之「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為樣本,研讀「Excel- 排放清冊試算表單」之計算機制,說明溫室氣體源之使用量、耗用量或逸散量等各項 計算過程及作業程序。另根據內政部頒行之「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2012」,計算 本校之二氧化碳固定量。期能提供後續溫室氣體管理人員得以學習依循之參考。

1.4 研究流程

圖 1.1 為本研究之流程,在確立研究方向後,進行文獻收集與分析;接著執行溫 室氣體盤查(排放源鑑別、溫室氣體計算等)。此外,因為中華大學之「溫室氣體盤 查報告書」並未將植物綠化之 CO2 固定列入溫室氣體的盤查項目之中;故本研究也 將此項納入碳足跡項目之一,並計算之;即調查校園植栽配置,以計算總 CO2 固定 量。

(12)

3

圖 1. 1 研究流程圖 結論與建議

溫室氣體盤查結果

排放源鑑別 溫室氣體計算

總 CO2 固定量計算

植物固定量

確立研究方向

校園植栽配置調查

文獻收集與分析

溫室氣體盤查

(13)

4

1.5 論文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茲對其內容概述之。「第二章 文獻回顧」主要在介紹氣候 變遷之(1)聯合國組織及會議、(2)我國法規、(3)校園溫室氣體管理及(4)相 關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研 究 文 獻 等。「 第三章 校園溫室氣體盤查管理系統」說明教育部 已開發校園專屬溫室氣體之盤查工具、流程與方法。「第四章 中華大學之溫室氣體排 放」對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編製之相關作業程序說明之,係特別著重於盤查工具之排 放項,並以「中華大學 2011 年度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為樣本。「第五章 中華大學 之 CO2固定量」先回顧相關 CO2固定量之文獻,據以瞭解其估算機制;續根據「綠建 築解說與評估手冊,2012」之綠化量指標(以 CO2固定量為基礎),說明 CO2固定 量之計算方法;最後計算出中華大學之 CO2 固定量。「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綜述本 研究之結果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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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內容含因應氣候變遷之(1)聯合國組織及會議(IPCC、UNFCCC、COP)、

(2)我國法規(環境基本法、溫室氣體減量法、碳足跡計算指引等)、(3)校園溫室 氣體管理(系統、平台)及(4)相 關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研 究 文 獻( 環境、建設、營造、

校園、日常生活碳足跡); 以 下 說 明 之 。

2.1 因應氣候變遷之聯合國組織及會議

2.1.1 跨政府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IPCC)

聯 合 國 氣 象 組 織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與 聯 合 國 環 境 署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於l988年聯合建立跨政府氣候變遷專 家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針對全球氣候變化趨勢 進行監測及研究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所謂氣候變化係指除在類似時期內所觀測的氣 候的自然變遷之外,由於直接或間接的人類活動改變了地球大氣的組成而造成的氣候 變化。而其不利影響係指氣候變化所造成的自然環境或生物區系的變化,這些變化對 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態系統的組成、復原力或生產力、或對社會經濟系統的運作、或 對人類的健康和福利產生重大的有害影響(IPCC , 2007; Poter and Reinhardt, 2007)。

IPCC是一個政府間機構向UNEP和WMO所有成員國開放,設有下述之三個工作 組及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專題組,每組設兩名聯合主席,分別來自發展中國家和工業國 家,其下各設一個技術支持組。

第一工作組:評估氣候系統和氣候變遷的科學問題。

第二工作組:評估氣候變遷導致社會經濟和自然系統的衝擊(Impacts)、脆弱性 (Vulnerability)與調適(Adaptation)。

第三工作組:評估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和減緩氣候變遷的方案。

(15)

6

1990年IPCC發表第一次評估報告,確認了對有關氣候變遷問題的科學基礎,它 促使聯合國大會作出制定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決定。1996年IPCC 發表第二次評估報 告,發現全球C O2的濃度仍在不斷上升,全球暖化的趨勢非常明確,預估從1990年到 2100年間全球氣溫將升高1.4℃至5.8℃,減量目標普遍不被認真執行。2001年 IPCC 發表第三次評估報告(Third Assessment Report, TAR),此報告含三個工作組之「科 學基礎報告」、「影響、適應性和脆弱性報告」和「減緩報告」,及側重於各種與政策 有關的科學、技術問題綜合報告。

2007年IPCC發表第四次評估報告(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AR4),更加確認人為 的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GHG)在一個特定地區和時期內向大氣的排放是造成全 球平均溫度上升的原因。GHG係自然與人為產生的大氣氣體成分,可吸收與釋放由 地球表面、大氣及雲層所釋放的紅外線輻射光譜範圍內特定波長之輻射。有關GHG 排放之定義如下(IPCC , 2007):

1.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自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溫室 氣體源排放之溫室氣體。

2. 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Energy 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組織所消耗的輸 入電力、熱及蒸汽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

3. 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Other 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由組織活動產生 之溫室氣體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而係來自其他組織所擁有或控制 的溫室氣體源。

4. 溫室氣體活動數據(Greenhouse gas activity data):造成溫室氣體排放或移除的活 動之量化量測值,包括能源、燃料或電力之消耗量、物料之生產量、提供之服務 或受影響土地之面積。

5. 溫室氣體盤查清冊(Greenhouse gas inventory):組織的溫室氣體源、溫室氣體匯、

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

AR4指 出 於 1 9 9 0 ~ 2 0 0 4 年 間 , 全 球 G H G 排 放 約 成 長 7 0 % , 其 中 C O2

(16)

7

排 放 量 約 占 77 % ( 相 較 於 2 004 年 排 放 量 ) , 如 果 以 穩 定 大 氣 濃 度 在 4 5 0 p p m 為 例,則 溫 升 將 介 於 2 . 0 ~ 2. 4 ℃,C O2排 放 量 至 2015 年 達 到 高 峰 , 故 205 0 年 須 減 排 5 0 ~ 85 % 之 間 ( 相 較 於 200 0 年 ) 。 據 此 , 在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下 , IP C C 應 用 生 命 週 期 理 論 及 評 估 法 , 分 別 以 「 由 上 而 下

( to p- do wn ) 」 總 體 經 濟 模 型 與 「 由 下 而 上 ( bot tom -u p) 」 技 術 工 程 模 型 , 推 估 在 不 同 排 放 權 價 格 之 C O2減 量 潛 力 。 所 謂 生命週期(Life cycle, LC) 係指從自然資源取得或產生的原物料到最終處置,有關該產品系統中連續與互相連結 的期程(CNS 14040:2006, 3.1)。 生命週期評估(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係指產品 系 統 自 始 至 終的 生 命週 期 中 , 投 入和 產 出及 潛 在 環 境 衝擊 之 彙整 與 評 估 (CNS 14040:2006, 3.2)。而產品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則是以單一產品製造、使用以及 廢棄階段整個過程中,因燃料使用以及製程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Process Life Cycle Assessment, PLCA)。碳足跡係用以量化製程、製程系統或產品系統溫室氣體排放的參 數,以表現它們對氣候變遷的貢獻[Kim and Neff, 2009]。

總 體 經 濟 模 型 之「 由上而下」推 估 法 是以家戶收支調查為基礎,輔以環境 投入產生分析(Economic Input-Output Life Cycle Assessment, EIO-LCA),計算出一個 國家中各家庭或是各收入階層的碳足跡之平均概況。而技 術 工 程 模 型 之 「由下而 上」推 估 法 是利用碳足跡計算器,依個人日常生活中實際消費、交通型態為估算依 據。前 述 兩 種 模 型 推 估 之 結 果 差 異 並 不 大 , 如 果 以 排 放 權 價 格 為 20 US$/ t o n 為 例 , 2 0 3 0 年 之 C O2減 量 潛 力 約 為 9 0 ~ 18 0 億 噸 ; 而 在 減 量 成 本 方 面 , 年 G DP 損 失 率 小 於 3 % , 平 均 年 G DP 成 長 率 降 低 小 於 0 .1 % 。

於 AR4,IP C C 對 不 同 部 門 ( 能 源 、 運 輸 、 住 商 或 工 業 等 ) 提 出 政 策 與 措 施 如 降 低 化 石 燃 料 補 貼 , 開 徵 能 源 稅 與 碳 稅 , 補 貼 再 生 能 源 研 發 , 管 制 再 生 能 源 配 比 , 提 高 能 源 服 務 業 誘 因 , 推 動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 提 高 自 願 性 減 量 協 議 誘 因 等。IP C C 建 議 各 國 政 府 長 期 應 推 動 下 列 G HG 減 量 活 動 ( IPCC, 2007;李 堅 明 ,2 00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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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 改 變 生 活 型 態 : 改 變 居 住 文 化 與 行 為 , 購 買 綠 建 築 ; 提 高 車 輛 效 率,都 市 計 畫 應 結 合 發 展 大 眾 運 輸 系 統;提 高 現 存 工 業 生 產 效 率 。 2 . 強 化 碳 權 價 格 機 制:激 勵 低 碳 之 生 產、科 技 與 消 費 投 資;穩 定 C O2

濃 度 在 5 50p pm 之 碳 價 約 2 0~ 80 US$/t on 。

3 . 國 際 協 議 與 合 作 : 創 造 國 際 碳 市 場 ; 發 展 國 際 減 量 合 作 機 制 , 促 進 成 本 有 效 性 。

2.1.2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為減緩人類活動所排放之溫室氣體造成全球氣候變遷,聯合國大會在1990 年成 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 INN/FCCC ),其被授予了起草一個綱要公約 和它認為必要的任何法律文書的使命。經INN/FCCC與150 多締約國進行談判,並於 1992 年在紐約聯合國 總部通過 「聯合國氣 候變化綱要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此《公約》於l994年生效,擬 對溫室氣體排放做出全球性防制協議;約定各締約國承認地球氣候的變化及其不利影 響是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因為憂慮人類活動已大幅增加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將 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氣增溫,並可能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產生不利影響。瞭解陸地和 海洋生態系統中溫室氣體之源(Source)、匯(Sink)、庫(Reservoir)的單元或過程,要求 締約國根據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能力,盡可能發展最廣泛的合作,並參與有效和 適當的國際應對行動,決心為當代和後代保護氣候系統。溫室氣體之源係指排放溫室 氣體至大氣之實體單元或過程;匯係指自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之實體單元或過程;庫 係指生物圈、地質圈或水文圈之實體單元或組成,具儲存或累積從溫室氣體匯自大氣 中移除的溫室氣體或從溫室氣體源捕集的溫室氣體之能力者(Ecolife,2008;經濟部 能源局,2009;維基百科, 2012)。

《公約》內容為第一條 定義、第二條 目標、第三條 原則、第四條 承諾、第五 條 研究和系統觀測、第六條 教育培育和公眾意識、第七條 締約方大會、第八條 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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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書處、第九條 附屬科技諮詢機構、第十條 附屬履行機構、第十一條 資金機制、第 十二條 提供有關履行的信息、第十三條 解決與履行有關的問題、第十四條 爭端的 解決、第十五條 公約的修正、第十六條 公約附件的通過和修正、第十七條 議定書、

第十八條 表決權、第十九條 保存人、第二十條 簽署、第二十一條 臨時安排、第二 十二條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第二十三條 生效、第二十四條 保留、第二十五條 退 約、第二十六條 作准文本。

UNFCCC目標係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 干擾的水準上;即希望在2100年時,將大氣中CO2濃度穩定在工業革命前的二倍,約 550ppm;如果不加以控制,大氣中C O2濃度可能高達700ppm,約為目前濃度的二倍。

UNFCCC原則為(1)締約國承擔共同但程度不同的責任,(2)應考慮特別需求或面 臨特殊狀況締約國之負擔與能力,(3)以有效策略、最低成本防制氣候變遷,(4)

締約國應推行永續性的經濟發展。

2.1.3 UNFCCC 之締約國會議

UNFCCC之締約國會議從1995年之第1次會議(COP1)至2012年已歷18次會議 (COP17),於本節茲摘要其主要決議(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1999;李堅 明,2000;Ecolife,2008;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2009)。

COP1

UNFCCC第1次締約國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1st, COP1)於1995年在德國 柏林(Berlin)舉行,此次會議是各締約國部長自1992年後第一次參與之全球氣候變化 會議。主要決議如下:

1. 通過「柏林授權」著手進行2000年後新的承諾。

2. 成立柏林授權特設小組,起草「議定書(Protocol)」,以便在第三次締約國會 議(COP3)通過。

3. 通過設立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執行科學技術評估、資訊分析、報告審議,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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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之參考

4. 通過設立附屬履行機構,協助推動公約之執行及決策運作。

5. 通過設立技術和法律專家工作組,以建立多邊協商程序,研究有關問題。

6. 通過設立永久秘書處於德國波昂。

7. 同意試驗階段的「締約國共同執行活動」等。

COP2

UNFCCC 第 2 次締約國會議(COP2)於 1996 年在瑞士日內瓦(Geneva)舉行。COP2 旨在討論如何加速及強化締約國間的氣候變化防制對話;柏林授權特設小組也同時開 會,提出議定書草案內容,供各締約國於 COP3 之談判準備。主要決議如下:

1. 認可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

2. 通過「日內瓦宣言(The Genev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支持 IPCC 的研究 發現與結論。

3. 要求訂具法律限制約束力的目標與減量規範,以管制溫室氣體排放。

4. 通過議定書列管國家通訊準備指南案,要求個國每年須提交溫室氣體清冊統計與 編撰的主要內容。

COP3-《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

UNFCCC第3次締約國會議(COP3)於1997年在日本京都舉行,共有159個締約國、

250個非政府組織及各媒體,參加總人數逾一萬人;完成COP1授權之任務,通過具法 律約束力之《京都議定書》,全文共27條及A、B兩個附件。《京都議定書》之主要 內容為:

1. 通過要求各締約國必須依據 IPCC 1996 年修訂之溫室氣體清冊,估算京都議定 書所規範之六種溫室氣體排放量(見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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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附件一國家以個別或共同方式,將人為排放之六種溫室氣體換算為CO2總量,與 1990年相較平均削減值5.2%,同時採差異性削減目標之方式,減量期程為2008 年至2012年,並以此5年的平均值為準。

3. 六種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之管制基準年(base year)為1990年,而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 之管 制基準年為1995年。基準年係為比較溫室氣體排放或移除或其他溫室氣體的相關 逐時資訊,所指定之歷史期間;基準年排放或移除可依據一指定期間(例如一年),

或數個期間(例如數年)的平均值予以量化。

4. 技術報告指出在對地球暖化的影響力上,CO2是63.5%、CH4是18.2%、N2O 是6.2%,

此三種氣體的總影響力87.9%。

5. 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係以1990年管制基準年為「淨排放量」,淨排放量=人為排 放量-吸存量。

6. 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方面:考量森林吸收溫室氣體之功能,1990 年以後所進行之植林、再植林及森林採伐之CO2吸收或排放之淨值,可包涵於削 減量之內。

7. 成 立 清 潔 發 展 基 金 (Clean Development Funds,CDF) , 規 範 清 潔 發 展 (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ing, ET)和聯合減量 (Joint Implement, JI)三種《京都機制》,協助各國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時,能以 具經濟效益的方式來促進其永續發展。

8. 要求各締約國鼓勵民營投資和移轉環境無害技術,並消除技術移轉障礙。

9. 要求秘書處綜合及傳播有利於氣候變化減緩與衝擊調適之環境無害技術。

10. 允許各締約國彼此間進行排放交易,交易制度另行訂定。

11. 本議定書應在不少於55個《公約》締約方、已經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的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12. 非簽約國現階段並無減量義務。

(21)

12

表 2. 1 《京都議定書》之管制溫室氣體一覽(劉建宏,2010)

溫室氣體類別 溫室氣體

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甲烷,CH4

氧化亞氮(N2O) 氧化亞氮,N2O

氫氟碳化物(HFC)

HFC-23/R-23 三氟甲烷,CHE3 HFC-23/R-23 二氟甲烷,CHE2F2 HFC-41 一氟甲烷,CH3F

HFC-125/R-125, 1,1,1,2,2-五氟乙烷, C2HF5

HFC-134, 1,1,2,2-四氟乙烷, C2H2F4 HFC-134a/R-134a, 1,1,1,2-四氟乙烷, C2H2F4

HFC-143, 1,1,2-三氟乙烷, CHF2CH2F HFC-143a/R-143a, 1,1,1-三氟乙烷, C2H3F3

HFC-152, 1,2-二氟乙烷, CH2FCH2F HFC-152a/R-152a, 1,1-二氟乙烷, C2H4F2

HFC-161, 一氟乙烷, CH3CH2F HFC-227ea, 1,1,1,2,3,3,3-七氟丙烷, CF3CHFCF3

全氟化碳(PFC)

PFC-116, 六氟乙烷, C2F6 PFC-14, 四氟化碳, CF4 C3F8, 全氟丙烷

C4F8, 八氟環丁烷 C4F10, 全氟丁烷 C5F12, 全氟戊烷 C6F14, 全氟己烷 NF3, 三氟化氮 六氟化硫(SF6) SF6, 六氟化硫

COP4

UNFCCC第4次締約國會議(COP4)於1998年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Buenos

(22)

13

Aires)舉行,決議如下:

1. 執行「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加強《公約》的執行,為將來《京都議定書》

的生效作準備,並維持實現這些目標的政治動力行動計畫。

2. 約定在第六次締約國會議(COP6)完成(1)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的挑戰,

(2)推動氣候變遷之政策、措施及技術發展移轉,(3)訂定《京都議定書》實 施機制之規則-清潔發展機制,(4)討論補充性減量措施、排放量上限、各國 排放量平等性等議題。

3. 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方面:通過要求IPCC繼續向附屬科技諮詢機 構提交進展報告。

4. 通過附件一國家於2001年底完成提交第三次國家通訊。

COP5

UNFCCC第5次締約國會議(COP5)於1999年在德國波昂(Bonn)舉行,決議如下:

1. 繼續執行「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要求附屬機構在COP6就此項行動計畫 涵蓋之問題做出決定。

2. 通過附件一國家通訊年度清冊報告指南,要求於2000年4月提交年度清冊。

3. 要求附件一國家於2001年11月提交第三次國家通訊,報告其系統觀測方面之活 動。

4. 通過設立一個非附件一國家通訊專家小組,以改善其國家通訊,並在COP7審查 該小組之職權範圍。

5. 鼓勵非附件一國家提交首次國家通訊。

COP6

UNFCCC第6次締約國會議第一次會期(COP6 part1)於2000年11月在荷蘭海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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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gue)舉行,決議如下:

1. 對《京都議定書》細節所訂定的工作時程達成決議,促使其能於2002年地球高峰 會議生效。

2. 通過促請各國加緊政治協商,以便在後續會期完成「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

的所有問題談判。

3. 由於在植樹造林之碳匯、減量計畫及遵約體制等關鍵議題,各國無法取得共識,

決議於2001年7月在德國波昂召開第二次會期(COP6 part2)。

於COP6 part2,經過各國非正式之協商最後通過「波昂協定」,將《京都議定書》

中爭議多時之議題作出明確界定,為過去四年來最重要之進展。核心內容包括:

1. 於《京都機制》方面,(1)成立特別氣候變遷基金,用於因應氣候變遷的適應 措施、技術移轉、能源、交通、廢棄物管理等工作;(2)成立低度開發中國家 基金,協助建立調適計畫行動方案;(3)利用CDM計畫或其他資源成立調適基 金,進行實質的適應計畫。

2. 設立不同領域專家小組,審議技術轉移工作。

3. 在多方面基金及資金來源的支持下,執行受氣候變化不利的影響與採取因應措施 之活動。

4. 在COP8審議有關保險活動的執行情形。

5. 於COP8決議小型CDM再生能源最大輸出能量15MW(Mega watt)、能源效率改善 每年達15GWh(Giga watt Hour, 百萬千瓦小時)、溫室氣體每年減量達1.5萬公噸二 氧化碳當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CO2e)計畫的方法與程序。

6. 要求附件一國家應在其年度清冊報告提供補充資料,說明其如何努力以最大限度 減少對開發中國家社會、環境和經濟之不利影響,來履行其減量目標承諾。

7. 參加京都機制者必須簽屬遵約協議,陳報相關資料及補充國內行動。

8. 附件一國家應避免使用核能為清潔發展機制的計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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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方面:對於各國藉由造林植樹吸收C O2達成減 量目標方面做出使用上限。

10. 在遵約方面,對於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將處以扣減下一承諾期的允許排放額度

(扣抵率為1.3),並要求訂定遵約行動計畫,停止使用排放交易權利。

前述CO2e 為比較溫室氣體相對於二氧化碳造成輻射之單位,係以已知的溫室氣 體質量乘以其全球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計算之。即GWP敍述在 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的溫室氣體之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的二氧化碳之係數。

COP7

UNFCCC第7次締約國會議(COP7)於2001年在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esh)舉行,

強調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之關聯,要求各國探索氣候公約與生物多樣性公約和抗沙漠 化公約之間的相互效果;也通過IPCC第三次評估報告(Third Assessment Report, TAR)

之認可。其他決議如下:

1. 在《京都機制》方面:(1)通過CDM、ET、JI的作業規則、參與機制資格條件 的各項規定與分配數額核算方式;(2)允許各國以聯合開展的溫室氣體減排數 額作為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s),且可以被附件一國家作 為履行他們所承諾的限排或减排量;(3)通過碳匯的評估成效單位為「移除單 位(Removal Units, RMUs)」,規定只適用於該承諾期的排放減量目標,不可 留存於未來承諾期使用;(4)決議 CDM 執行理事會被授與之各項權限,並迅 速啟動小型CDM 計劃;(5)允許任何國家超過目標的剩餘排放分配額的儲存,

但由CDM或JI所產生排放成效之儲存僅限於該國最初分配額的2.5%。

2. 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方面:決議植樹造林和重新造林計畫可以計入 第一承諾期的CDM 計畫內,各國使用上限為基準年的1%,再乘以5;詳細規定 每一附件一國家在森林管理的最大使用數量,如2001年之波昂協定要求俄羅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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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7Mtc(Mega ton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MtCO2e)增加至33Mtc,每一國 家可以在第一承諾期的前兩年之前重新要求考慮其分配數額。在遵約方面:決議 建立了遵約委員會,下設兩個分支機構,包括促進分支機構和強制執行機構。

COP8

UNFCCC第8次締約國會議(COP8)於2002年在印度新德里(Delhi)舉行,被稱為「調 適的締約國會議(Adaptation COP)」主要決議:

1. 重申發展和消除貧窮為開發中國家首要任務。

2. 強調減緩與調適措施的需求。

3. 關切低度開發家和小島開發中國家所面臨的脆弱性。

4. 要求考慮各國特殊環境的政策與措施,將氣候變化目標納入國家永續發展策略之 中,按共同而有差異性責任之原則來執行氣候公約之承諾。

5. 強調調適、資訊交換及開發中國家關注因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與因應措施的執 行。

6. 通過新修訂的非附件一國家通訊編製指南,提供清冊氣體至少需包括CO2、CH4、 N2O 等三種。

7. 通過附件一國家家應在 2006 年1月提交第四次國家通訊。

8. 通過 CDM 理事會議事規則及小規模CDM計劃活動之簡化方式與程序。

COP9

UNFCCC第9次締約國會議(COP9)於2003年在義大利米蘭(Milan)舉行,被稱為

「森林的締約國會議(Forest COP)」,主要決議:

1. 通過CDM下的造林及再造林計畫活動之模式與程序,也包括經營實體之認證標 準與活動之計畫設計書規範。

2. 通過要求附件一國家必須依據「IPCC 關於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的變化和林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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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做法指導意見」,編製2005年及以後的各年年度清冊,並納入通訊的清冊報 告部分;鼓勵非附件一國家在編製國家通訊的清冊報告時,酌情參考此指導意 見。

3. 通過CDM執行理事會之工作進展,包括操作實體認可程序、小規模CDM計畫活 動之簡化模式、監督計畫之方法、CDM活動註冊有關事項及與附屬科學與技術 諮詢機構之合作模式等。

4. 決定特別氣候基金應第一優先用於因應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之調適活動,其次也 可用於技術移轉與能力建構上。

COP10

UNFCCC第10次締約國會議(COP10)於2004年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 (Buenos Aires)舉行,對《公約》十週年的成就與挑戰作了註解,並認可京都議定書即將於2005 年2月生效,除積極準備京都議定書第一屆締約國事務(MOP)外,公約討論的議題已 經由具政治性意味的《京都議定書》運作規則之協商,轉為以減緩技術及受氣候衝擊 與調適等議題為主;同時,於會中亦召開衝擊調適研討會,因此COP10 又被稱為「The Adaptation COP」。主要決議如下:

1. 發表「公約十週年-成就與挑戰」專書,強調全世界溫室氣體排放密集度已經逐 漸下降,顯示溫室氣體排放趨勢已較經濟成長趨勢趨緩。

2. 強調面對氣候變遷之嚴峻挑戰,各國應著重在氣候變遷之減緩及調適工作。

3. 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調適與因應措施工作計畫」五年計畫,協助發展中國家發 展對氣候變化之脆弱性及受氣候變化衝擊評估工具與方法,進而擬定相關因應措 施,使其免於受氣候變化之不利影響。

4. 通過「小規模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的簡化模式和程式及關於便利執行小型林業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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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COP11

UNFCCC 第 11 次 締 約 國 會 議 (COP11) 暨 第 一 次 京 都 議 定 書 締 約 國 會 議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1st, MOP1)於2005年在加 拿大蒙特婁(Montreal)召開,本次會議具歷史開創性,因為同時召開COP 11 與《京都 議定書》於2005 年2 月生效後的MOP1(COP/MOP1)。重要決議如下:

1. 同時於後續之歷年COP召開MOP。

2. 強調3I 策略:履行(Implement)、改善(Improve)、創新(Innovative)。

3. 著重4 個面向:加強達成永續發展目標、推動調適氣候變遷工作、瞭解技術及市 場基礎機會之潛力。

4. 確認《京都議定書》之「規則書(rulebook)」,其運作規則如跨國減量機制、植 樹造林等計含19 項文件。

5. 認同未來氣候變化體制協商,將在《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二大架構下同時展 開。

6. 在《公約》架構下,展開不具法律約束力之「加強執行公約以因應氣候變遷之長 期合作行動對話。

7. 在《京都議定書》架構下開始考量後續減量承諾,以2年時間討論後京都時期

(post-Kyoto)規範。

COP12

UNFCCC第12次締約國會議(COP12)於2006年在肯亞奈洛比 (Nairobi)召開。主要 決議如下:

1. 決議 2008 年開始進行2013年至2017年之第二承諾期的減量行動談判,但不設立 談判前提。

2. 《公約》秘書處發表2000年至2004年間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排放上升2.4%,東歐 和中歐也增加了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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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協助開發中國家參與CDM 計畫。

4. 提出因應氣候變化之衝擊、脆弱性與調適工作計畫。

COP13

UNFCCC第13次締約國會議(COP13)於2007年在印尼峇里島召 (Bali)召開。由於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將於2012 年結束,因此本會主要目的係為產生新的全球 氣候變遷架構鋪路,並開啟後京都談判工作,即峇里路線圖(Bali roadmap)。主要決議 如下:

1. 認可IPCC發表第四次評估報告(AR4),更加確認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是造成全球 平均溫度上升的原因,AR4亦為本會提供相關策略之科學依據。

2. 對已開發國家進行量化排放限制及減量目標。

3. 開發中國家在獲得技術或資金及能力建構下,推動可供量測(Measurable)、報 告(Reportable)及可供查證(Verifiable)之適當減緩行動。

4. 透過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之運作,於2009 年底完成後京都談判工作。

5. 成立調適基金(Adaptation Fund),用以發展因應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由「全球 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作為秘書處。

6. 處理針對各國國情的毁林驅動因素,力求減少毁林及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

(Reduction in Emission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 REDD),對開 發中國家保護森林提供信貸。

7. 兩國間的REDD計畫原則上是藉由保護一國之森林,另一國取得碳減量信用額度,

進而透過永續的森林管理增加森林碳匯儲存。

8. 對於小規模CDM計畫,放寬溫室氣體移除量之限制,由原先之8,000tonCO2/yr提 高至16,000tonCO2/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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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4

UNFCCC第14次締約國會議(COP14)及四個附屬機構會議於2008年在波蘭波茲 南(Poznan)召開。四個附屬機構會議分別為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會議(SBSTA)、附屬履 行機構會議(SBI)、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小組會議(AWG-LCA )及《京都議定書》

特設工作小組。會議主要決議如下:

1. 履行兩年內達成後京都時期協定磋商行動之峇里路徑圖,以COP15作為磋商終 點。

2. 決定啟動「調適基金」,同意給予調適基金理事會法律地位,基金來源為CDM。

3. 由已開發國家領導技術發展及提供技術移轉融資,並提供智慧財產權管理,使開 發中國家實施GHG排放減緩行動。

4. 於討論REDD上取得初步進展,擬舉辦能力建構研討會,如森林資源、毀林GHG 排放量、森林退化GHG排放量及原住民保護等之相關估算法、監測法、及報告 體系等。

5. 正式啟動2009 年氣候變化談判進程,如制定新氣候變化協定談判草案及召開全 球氣候變化會議等,俾於COP15達成可接受的具體成果。

COP15

UNFCCC第15次締約國會議(COP15)於2009年在丹麥哥本哈根 (Copenhagen)召 開。各國在如何制定2012年開始的「後京都時期」的相關減量、調適、技術轉移政策 仍沒有共識。所通過之哥本哈根協議沒有法律約束力,亦沒有制定個別國家的減碳目 標,對CDM300億基金之募集及分配也無定論,期待於COP16協商出具體及出強力的 因應措施。

COP16

UNFCCC第16次締約國會議(COP16)於2010年在墨西哥坎昆(Cancun)召開,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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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京都時期減量責任與全球暖化因應對策。大會之諮商談判重點包括[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2011a]:

1. 延續峇里路徑圖,處理《京都議定書》空窗期問題。

2. 處理可量測、可報告與可查證 (Measu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 MRV )之架 構爭議。

3. 討論全球碳交易市場連結與發展。

4. 規劃部門別減緩技術發展及調適因應之策略等。

5. 提案對於CDM中藉由HFCs與N2O等工業製程溫室氣體減量所產生的CERs折價

(Discount Factor)等。

COP17

UNFCCC第17次締約國會議(COP17)於2011年在南非德班(Durban)召開,共商「後 京都」時期的全球減碳責任與暖化因應對策。大會之主要內容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2011]:

1. 通過設立「德班強化行動平台特設小組」,各國同意最遲應於2015年達成具有法 律效力的共識文件,並設定於2020年正式生效。

2. 決議未來新回合談判的組織與推展時程。

3. 討論國家調適計畫、極端氣候災難衝擊與脆弱度、綠色基金財務機制、能力建構、

技術移轉、森林與減少毀林、國家減排通訊與排放清冊、排放交易、

4. 與清潔發展機制交易及碳捕捉、封存等專業課題。

於 COP17,我國相關產官學研各界代表與專家共同與會,除掌握全球減碳管制 發展的第一手動態與相關資訊,作為我國因應氣候公約政策與措施參考之外,亦適時 宣揚我國進行節能減碳的努力成果與維護全球環境的堅定立場,以爭取國際認同,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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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我國未來減碳責任談判的利基。部分國家代表對於臺灣正在推動的「溫室氣體減量 法」立法發展進度表達高度興趣,並仔細詢問該法案通過前後的減量要求,以及我國 自願減量目標與涵蓋範疇等相關課題。我方代表除對所提問題詳細說明外,並進一步 指出現正尋求於附件一國家開立碳權管理帳戶,以期與氣候公約及歐盟碳交易市場接 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1]。

COP18

UNFCCC第18次締約國會議(COP18)於2012年12月初在卡達(Qatar)首都多哈

(Doha)召開,同意將規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京都議定書》效期延長至2020年,

在新公約生效前遏制氣候變化;使聯合國至今所做的努力不致於功虧一簣。《京都議 定書》延長一案係在歐盟、澳洲、瑞士和其他8工業國簽署下通過,惟其約束範圍僅 針對已開發國家,不包括中國和印度等開發中新興市場大國,且美國則拒絕承認。《京 都議定書》效期延長8年,將成為對抗全球暖化唯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然而,

由於俄羅斯、日本與加拿大退出,使得各簽署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目前約只佔全球的 15%。2012年全球CO2排放量增加2.6%,比1990年高出約50%,主要是由於中國和印 度等國家的排放量增加(聯合報)。

2.2 因應氣候變遷之我國法規

於 1997 年之 COP3 通過具法律約束力之《京都議定書》後,CO2排放權將成為 珍貴之資源,國際態勢已由東西意識形態對抗,轉變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競爭。

雖然我國非聯合國會員,無減量責任;惟依國際環保公約之經驗,我國既使不簽署公 約及享受權利,但相關義務卻仍需履行。根據 1997 年工業局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所 進行之研究,我國若被定位為「附件一成員」,則對我經濟結構衝擊過大,勢必無法 承擔;但僅自我定位為「非附件一成員」,則又將被視為逃避溫室氣體減量責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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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現階段應積極推動相關措施(維基百科,2012)。於本節茲對因應氣候變遷之我國相 關法規概述之。

2.2.1 環境基本法

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 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第一章 總則(第 1 條~第 14 條)、第二章 規劃及保護(第 15 條~第 18 條)、第三章 防制及救濟(第 19 條~第 34 條)、第四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第 35 條~第 39 條)、第五章 附則(環境基本法,2002)。

於第一章規範國民應以綠色消費為原則;事業進行活動時應以生命週期為基礎,

促進清潔生產。中央政府應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應推動相關 之國際合作與技術協助、工程技術及試驗研究;應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建立環境 保護專業人員資格制度。各級政府應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 率系統;得聘請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

第二章之條文重點為(1)對於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應予調查及評估,

建立環境資訊系統;(2)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應基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 合理規劃;(3)得採取必要措施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惟應依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 回饋;(4)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

第三章之條文重點為:

1.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2. 中央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應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應視社 會需要及科技水準,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

3. 中央政府應設置環境資源專責部會,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 核及事業自動申報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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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級政府得對受益者或使用者徵收適度費用,並應建立與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

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

5. 各級政府對稀有資源應定期調查評估,應採取各種措施保護海洋環境、強化海岸 管理,建立嚴密之環境監測網,定期公告監測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

6. 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室效應(第 21 條)。

7. 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於第四章之輔導、監督及獎懲方面,規範中央政府應獎勵環境保護學術及研究機 構充實設備、延攬及培訓人員等;政府之採購,應以再生資源製品及環境保護標章產 品為原則。各級政府應採優惠獎勵措施,輔導環境保護事業發展及界定獎勵範事項;

應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應確實 執行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對於違反者,應依法取締、處罰。

2.2.2 溫室氣體減量法

環保署已於2010年,主動向UNFCCC秘書處及國際社會,宣示自願承諾於2020 年達成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比排放基線(BAU)減少30%之目標。基於我國特殊之國際地 位,無法簽署UNFCCC與《京都議定書》,惟身為地球村之一員,仍願依據公約精神,

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以成本有效及最低成本來防制氣候變遷,並追求永續發展,

行政院爰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本法用詞之定義係參考UNFCCC、《京都議定書》、

IPCC、國際間溫室氣體盤查與查證規則及ISO名詞定義。

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氣膠(Aerosol)或溫室氣體 前驅物(Precursor)至大氣中之單元(unit)或程序(process);由於氣膠及溫室氣體前驅物 均可能透過物理化學反應形成溫室氣體或產生溫室氣體效果,故亦羅列於溫室氣體排 放源中。

氣膠:係指懸浮在空氣中的液體或固體,例如燃燒木材產生之細微粒狀物。

(34)

25

溫室氣體前驅物:係指溫室氣體形成前產生或存在的物質,可能會發展成溫室氣體或 對其有所影響,例如含硫之煤及油燃燒產生二氧化硫(SO2)氣體,再轉換成固體例如 硫酸銨[(NH4)2SO4]。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源除直接排放溫室氣體於大氣者。

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源:使用他人供給之電力或熱源,間接排放溫室氣體之單元或程 序。

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 勢所得之合計量,以CO2e表示。

排放係數(Emission Factor):係指單位活動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CO2e表示之。

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程序。

登錄:指事業將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登記於指定之資訊平台。

查證:指查驗機構執行事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稽核之程序。

事業: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設有廢棄物處理場 (廠)之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

最佳可行技術:指考量能源、經濟及環境之衝擊後,事業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之排 放源最少排放量技術。

溫室氣體核配量(核配量):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之排放 量。

排放額度:指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之容許排放量。

交易:指事業就其排放源之核配量或排放額度進行買賣或交換。

抵換:指事業就其減量措施所產出之減量額度,抵減其排放量或其他事業之排放量。

「溫室氣體減量法」之要點如下:

1.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及檢討有關溫室氣體減量之分工、整合及推動 等事項。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案,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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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公告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之排放源。

3.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UNFCCC相關決議事項,分期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分 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應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配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氣候變 遷調適策略之研議,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登錄、查證、自願減 量及參與國際合作減量,並得獎勵或補助之。

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將其獲分配之排放量核配至公告排放源之所屬 事業

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量核配予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排放源之 事業,並要求其應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7. 經核配排放量之事業應採行減量措施或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交易平台進行交 易,事業實際排放量不得超過核配量或排放額度。

8. 於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實施後,事業排放量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配量部 分,應取得足供抵換(Offsetting)之排放量。

9. 為鼓勵事業主動執行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得於核配排放量前主動提出溫室氣體減 量計畫、減量目標及期程,經查驗機構查證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減量 額度;經認可之減量額度,得作為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排放量之抵換或交易。

10. 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方案及行動計畫,訂修溫室氣體減 量執行計畫,並推動之。

11.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對學校、產業及國民,施行有關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 導。

12.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或高 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

13. 罰則:授權行政部門對未依規定減少排放量之排放源,每一公噸CO2處罰2,000 元,且次年仍需完成該減量額度,否則可命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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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2006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2012年函送立法院審查中,惟尚 未三讀通過。至今未通過之主要爭議為(1)減碳目標未訂立、(2)碳交易制度引進 不明確、(3)境外碳權規定不明確及(4)欠缺行政機關與公民團體之雙向溝通等。

2.2.3 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鑒於各部會推動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推動先 期專案與抵換專案,均須藉由查驗機構之確證或查證(Verification)其減量成效,為確 保查驗機構有執行確證與查證之能力,爰參考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精神,特於 2009 年 11 月訂定本原則,續於 2010 年 12 月修正之。於本節,茲對 2010 年修正版概述之。

查驗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1. 為 UNFCCC 減量機制之認證單位,即 CDM 執行理事會或 JI 監督委員會 認證通 過,並取得認證證明者。

2. 符合 ISO/IEC 17011 要求,並為國際認證論壇(IAF)之會員,且經簽訂溫室氣 體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單位認證通過,取得認證證明者。

3. 符合 ISO/IEC 17011 要求,並為國際認證論壇之會員,且已簽訂管 理系統與產品 驗證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並經本署審議通過具溫室氣體管理能力之認證單位認證 通過,取得認證證明者。

核定查驗機構之業務項目:

1. 認證單位受理該個案查驗業務項目申請之證明文件。

2. 受查驗者參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減量協議、輔導、補助專案或節能減碳計畫 之證明文件。

3. 查驗作業計畫書。

2.2.4 產品與服務碳足跡計算指引

環保署為協助國內業者進行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計算能有一致性之規範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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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乃參考CNS 14040產品系統生命週期評估法英國「商品和服務生命週期溫室氣體 排放評估規範(PAS 2050)」與ISO-14067,完成編定我國「產品與服務碳足跡計算指引」, 以作為國內業者進行碳足跡計算之依據。其內容除適用範圍、 引用標準、用語與、

義及原則外,尚含下列章節。

產品碳足跡評估之方法:一般要求事項、產品碳足跡量化的目的與範疇界定、功能單 位、 產品系統與系統邊界、實質貢獻與門檻及系統邊界排除項目。

排放源與抵換:溫室氣體排放評估對象、溫室氣體排放源、特定溫室氣體排放源與匯 之處理及抵換。

數據蒐集:通則、數據品質要求、一級活動數據、二級數據、合格的再生能源專屬排 放係數、評估數據的蒐集期間、資料抽樣及佐證資料。

分配與計算:分配、計算方式及溫室氣體排放評估期。

產品碳足跡報告:一般要求事項、第三者報告之額外要求事項及保密性。

查證與符合性聲明:通則、評估結果的有效性、符合聲明之基礎及聲明之格式與內容。

附錄:相對於二氧化碳(除了CH4)的直接全球暖化潛勢GWP表(IPCC 2007),計 算碳足跡時應涵蓋所有IPCC所公布之溫室氣體,且其GWP溫係數值應依照此表。

2.2.5 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作業要點

環保署為鼓勵廠商核算產品碳足跡,並以碳足跡標籤(碳標籤)標示,俾供民眾選 購參考,落實「環境基本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產品碳足跡係指商品或服務由原 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回收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經換算為CO2e之總和。

廠商取得碳標籤證書,應依「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規範(本要點附錄二)」及審 查通過標示方式,妥為標示。產品每功能單位之碳足跡數據(CO2e/功能單位)以公克(g)、

公斤(kg)或公噸(ton)為計量單位,並依表2.2規定標示數據取捨值;所謂功能單位係指 引用為產品系統量化績效的參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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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2 碳足跡數據之標示之規定(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作業要點,2010) 產品每功能單位碳足跡數據(CO2e/功能單位) 標示數據取捨至最接近單位

>10g , ≦20g 1g

>20g , ≦40g 2g

>40g , ≦100g 5g

>100g , ≦200g 10g

>200g , ≦400g 20g

>400g , ≦1,000g 50g

>1.0kg , ≦2.0kg 0.1kg

>2.0kg , ≦4.0kg 0.2kg

>4.0kg , ≦10kg 0.5kg 註:>10kg 以上,標示數據取捨依上列原則類推。

2.2.6 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訂定指引

環保署為使同一種類型、功能之產品(包括商品或服務),於計算碳足跡排放量時能有 相同之產品類別規則基準,進而確保其公平性與透明性,特訂定本指引。產品類別規 則提供該項商品製造商或該類服務業者於計算產品碳足跡時,作為界定系統界限範疇 和數據計算之依據。

本指引主要名詞定義引用自CNS 14040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原則與架構)、

CNS 14044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要求事項與指導綱要)、CNS 14064-1溫室氣體第1 部(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量化及報告,附指引之規範)、CNS 14021環境標 誌與宣告(第2類環境標誌)以及CNS 14025環境標誌與宣告(第3類環境宣告原則與程 序)。

供應鏈:在產品整個系統中,涉及生產或提供產品的製程系統,或商業交易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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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系統:具基本流與產品流的單元操作之集合體,執行一或多個經界定且模式化產 品生命週期之功能。

系統界限:規定何項單元程序為產品系統的一部分之一組基準。

產品類別:一個能夠履行同等功能之產品群。

分配:將探討的單元程序或產品系統之投入或產出流,自一個或多個產品系統加以分 割。

一級活動數據:一產品生命週期之活動量的量化量測,乘上一排放係數即可決定因製 程導致之溫室氣體排放。

二級數據:不是經由直接量測產品生命週期中的製程而取得之數據。

原物料:用來生產產品的初級或二級物料。

廢棄物:擁有者意圖、需要或依法棄置的物質、聯產品、產品或排放。

再生能源:非化石燃料來源之能源,如風力、太陽能、地熱、波浪、潮汐、水力、生 質能、掩埋所產生的沼氣、污水處理廠之沼氣以及生質氣體。

生質:源於生物之物質,但不包括在地質生成時內嵌之物質或轉化成化石之物質。

利害相關者:對產品系統的環境績效或生命週期評估結果關切,或受其影響之個人或 團體。

回收:產品、包裝或相關零組件的特性,能透過可取得之整理與方案,自廢棄物流中 轉移出來,並能被收集、處理,且以原料或產品的型態恢復使用。

再利用:產品或包裝之特性,此特性係被構想與設計為可以在其生命週期內,有某些 次數之來回、輪轉或使用,並達到原先被構想之同樣目的。

切斷原則:物料或能源流的量,或與單元程序或產品系統有關的環境影響的程度排除 於探討範圍之外的規範;商品或服務的各生命週期階段CO2e排放量在5%以內時,可 於盤查分析時切斷。

產品類別規則文件應包含並明確陳述下列項目:

1. 一般資訊:適用產品類別、有效期限、計畫主持人及訂定單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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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系統邊界範疇:產品組成、產品機能與特性敘述及產品的功能單位。

3. 生命週期階段範疇:產品生命週期流程圖及生命週期範圍。

4. 數據蒐集:於五大生命週期階段(原料取得階段、製造階段、配送銷售階段、使 用階段、廢棄回收階段),規範一級活動數據與二級數據之蒐集項目、一級活動 數據蒐集規則、二級數據應用規則、切斷原則及回收材料與再使用產品之評估。

2.2.7 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

環保署為確保我國政府推動各項產業自願減量成果,並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中,

開發單位承諾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之需求,均能依我國及國際溫室氣體相關減量規 範辦理,遂參酌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相關規定,特於2010年9月訂定本推動原則,續 於2012年7月修正之。期藉由規範先期專案及抵換專案之申請、審核相關規定,以保 障產業早期溫室氣體減量成果,進而促使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方式與國際接軌。

本推動原則之專有名詞說明如下:

公告排放強度:指環保署依行業別業者提供排放資料及國際資訊,訂定之排放源、單 位原(燃)物料、產品或其他產出所排放二氧化碳當量值,用以做為先期專案減量額度 之認定依據。

先期專案: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溫室氣體減量法實施前,申請者具備優於環保 署公告排放強度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要求之排放強度之特定排 放源,所提出之減量專案;且執行專案後,其減量實績經查驗機構查證及本署審查 獲得減量額度。

抵換專案:指申請者具備減量方法所規範之特定排放源,依減量方法所執行之減量專 案,其減量實績經查驗機構查證及本署審查獲得減量額度。

計入期:指執行抵換專案後,可取得減量額度計算之期間。

活動強度:指產品產量、原(物)料、燃料使用量或購買量等。

洩漏:因執行先期專案或抵換專案,造成減量執行邊界外之溫室氣體增量或移除減量 之情形。

符合本推動原則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者,得向環保署提出先期專案或抵換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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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申請。此申請報告書應包含申請者基本資料、邊界設定、減量措施、額度計算期間 之活動強度、排放係數、排放強度、全廠(場)及專案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排放減量 計算說明等。確證通過後之抵換專案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減量方法描述及應用說明、

基線計算方法、外加性分析、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監測方法描述、專案活動期程 描述、環境衝擊分析及公眾意見描述等;並上傳於國家登錄平台。

2.3 校園溫室氣體之管理

我國之環境基本法(2002)第 21 條,明示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 施,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室效應。行政院「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2006)第 14 條,

規範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對學校、產業及國民,施行有關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 導。

2.3.1 管理系統

環保署落實教育部之CO2減量行動如下(蕭慧娟,2010):

實質減量

1. 各級學校落實中午關燈1小時措施。

2. 各級學校落實延後開啟及提早關閉各式空調設備時間。

3. 各級學校落實室內空調溫度設定在26℃,並配合室內風扇。

4. 各級學校落實汰換傳統T8燈具為T5燈具。

5. 各級學校落實換用高效率馬達(送排風機及泵浦)。

教育宣導

1. 制訂校園節能輔導作業手冊,依據各類型學校提出改善建議及效益分析等。

2. 制訂校園溫室氣體減量手冊。

3. 制訂大專校院及高中職校溫室氣體盤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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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 辦理能源管理人員教育訓練。

5. 將節能減碳相關作業納入大專校院環安衛績效評鑑項目,併入獎補助款評分指標,

為監督考核機制。

6. 推動節能減碳相關知能融入高中職校及國中小學教材,並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永續 發展通識課程。

緣此,教育部從 2008 年起相繼推動「校園溫室氣體盤查輔導計畫」及編訂「校 園溫室氣體盤查管理系統(圖 2.1)」,已建立校園推動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機制之基 礎。期能藉由輔導計畫,達到校園溫室氣體減量觀念之普及;此計畫之工作項目為[教 育部, 2010]:

1. 研提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及方案(具體做法、教育宣導方式、節能減碳相關措施及 減量成果)等。

2. 辦理大學校院溫室氣體盤查輔導(作業輔導、自主盤查、盤查、登錄說明、盤查 管理手冊及可行減量方案等)。

3. 教育訓練與宣導推廣活動(宣誓會議、巡迴講座、高峰會、資訊交流網站及新聞 稿等)。

圖2.1之管理系統含行政程序、查證(內部、外部)、盤查工具三大範籌,此類作 業程序、調查及表單等為「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之必要內容。其中,盤查工具係以 可量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及可查證(Verifiable)為原則;惟教育部「校園 溫室氣體盤查管理系統」裡之盤查工具僅有「排放」項,而沒有「吸存」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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