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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溫室氣體盤查與管理

一、溫室氣體盤查規範

(一)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冊準則

為了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減少全球氣候變遷的衝擊,聯合國於1992年地 球 高 峰 會 時 制 訂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於1994年正式通過,宣示將管制 全球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於1997 年12月在日本京都舉行,通過具有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是規範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協議文件,使簽約國達成減量承諾又不 影響現有經濟活動。其中,提出三項彈性機制,即共同執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與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e, ET)等方法,促進國際的溫室氣體減量合作。京都議定書規範之經濟體 應於2008年至2012年間達成減量目標,管制之氣體則包括二氧化碳(CO2)、甲 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物(PFCs)及六 氟化硫(SF6)等六種氣體排放必須削減到比1990年少5.2 %。2004年底俄羅斯 國會批准簽署京都議定書,使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2月16日達成生效條件,正 式成為國際間溫室氣體減量之規約。

目前,國際上有關溫室氣體統計方式,乃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小 組(Intergovernment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所制定規範之「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清 冊 準 則 」(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以下稱IPCC方法)為參考標準。該方法建議以六大部分統計溫 室氣體排放之各項相關數據:

1.能源使用:估算有關使用能源所排放溫室氣體的總量,其項目包含燃料使 用、能源生產、製造、運輸、儲存及傳送等過程所產生的溫室氣體(含生 質能),但未包含國際航運使用的部分。

分類,詳細報告各製程中所排放之溫室氣體,但能源使用的排放量不列入 計算。

3.農業活動:估算農業部門活動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主,但生質能燃料 燃燒不列入計算。

4.土地使用變化及林業:估算因土地使用變化、林業排放與移除的溫室氣體量。

5.廢棄物處理:估算垃圾掩埋、廢水處理所排放的溫室氣體。

6.溶劑使用:估算使用溶劑、揮發性含碳化合物排放的非甲烷揮發性有機物

(NMVOC)等。

IPCC對於能源使用所排放二氧化碳之計算方法有二種,其一為參考方法乃是 以統計能源供應端的基準方法(reference approach),又稱為由上而下(top-down) 的方法;另一種是統計最終部門能源消費的部門方法(sectoral approach),是一 種由下至上(bottom-up)的方法。

上述兩種方法之估算結果會有少許差異,但相差不多,因為所有能源供應不 完全只做為燃料使用。一般而言,參考方法統計的數值會略大於部門方法統計的 數值(經濟部能源局,2012)。

表 2-6 台灣燃料燃燒 CO2排放量(參考方法)

單位:千公噸 CO2

年 別 固體燃料 液體燃料 氣體燃料 廢棄物 總計 成長率(%)

1990 41,788 65,264 2,945 - 109,997 0.06

1991 45,725 68,691 5,259 - 119,676 8.80

1992 52,854 68,695 5,331 - 126,880 6.02

1993 59,063 74,620 5,182 - 138,865 9.45

1994 61,479 76,827 7,066 - 145,372 4.69

1995 63,394 81,363 7,489 - 152,245 4.73

1996 71,749 80,689 7,883 - 160,321 5.30

1997 82,264 82,362 9,130 530 174,285 8.71

1998 89,299 85,463 11,611 876 187,249 7.44

1999 92,361 89,298 11,560 1,389 194,610 3.93

2000 109,024 89,992 13,091 2,102 214,210 10.07 2001 114,611 85,245 14,563 2,730 217,150 1.37 2002 124,471 83,686 16,575 2,742 227,473 4.75 2003 131,591 81,544 16,822 3,538 233,494 2.65 2004 137,477 86,881 18,731 3,635 246,724 5.67 2005 139,626 85,824 21,010 4,360 250,820 1.66 2006 146,792 85,294 21,761 4,095 257,942 2.84 2007 153,064 82,833 23,643 4,193 263,733 2.24 2008 146,801 72,146 25,576 4,799 249,322 -5.46 2009 139,525 68,397 23,015 4,898 235,835 -5.41 2010 148,991 70,689 31,521 4,843 256,044 8.57 2011 154,500 68,976 33,272 5,300 262,047 2.34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2012)

表 2-7 各部門燃料燃燒 CO2排放量(不包括電力消費排放)

單位:千公噸 CO2

年別 能源 工業 運輸 農業 服務業 住宅 總計

1990 49,203 28,808 19,646 2,946 3,621 4,005 108,229 1991 55,540 30,318 20,888 2,700 3,529 4,238 117,212 1992 58,988 31,787 24,033 2,672 2,989 4,446 124,915 1993 66,401 31,903 26,103 2,675 2,490 4,359 133,930 1994 71,094 32,976 27,540 2,721 3,018 4,461 141,810 1995 77,077 33,603 28,821 2,777 2,445 4,597 149,321 1996 81,850 34,655 29,801 2,805 3,175 4,754 157,038 1997 92,936 35,930 30,536 2,475 2,483 4,851 169,210 1998 101,342 36,444 31,844 2,041 2,948 4,952 179,570 1999 107,606 37,657 32,771 2,040 3,155 5,410 188,640 2000 123,075 40,379 33,207 2,362 3,220 5,354 207,598 2001 127,326 39,453 33,246 2,455 3,562 5,181 211,223 2002 131,506 42,114 34,542 2,459 3,493 5,107 219,220 2003 142,072 40,547 34,509 2,811 3,961 4,869 228,769 2004 147,882 41,091 35,859 2,977 4,118 4,947 236,874 2005 155,351 39,856 36,846 2,627 4,243 5,025 243,948 2006 162,130 40,916 36,773 1,647 4,272 4,860 250,597 2007 164,982 42,732 35,423 1,091 4,224 4,876 253,327 2008 159,654 38,850 33,432 1,370 4,230 4,824 242,360 2009 149,981 36,447 33,777 1,004 4,257 4,775 230,240 2010 161,099 39,715 34,918 948 4,183 4,766 245,630 2011 164,706 41,469 35,416 946 4,020 4,817 251,374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2012)

(二)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

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已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環境議題,為降低暖化之衝 擊,國際間持續推動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相關政策,例如實施自願性減量方案、

制訂及管制能源使用效率與排放標準、開徵碳稅或能源稅,以及導入排放權交 易系統等措施。而消費者、投資人及民間社團等基於全球暖化的考量,對於生 產、產品特性或投資風險的管理皆要求必須公開溫室氣體排放的資訊。為了使 各種管制系統與需求在最大的範圍內能夠良好運作,因此,溫室氣體排放必須 使用統一標準的會計(accounting)程序。以排放交易為例說明,若 A 公司與 B 公司要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交易,在交易之前,A 公司必須能夠確認 B 公司 出售的排放信用額度的實際數量,並且能夠轉換為 A 公司的排放減量,否則 A 公司將無法與 B 公司進行交易(台灣地球日,2007)。

1998 年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BCSD)與世界資源研究院(WRI)著 手進行雙方資源的整合,為了達成上述的需求,實施一項開發溫室氣體資訊會 計與報告準則的專案策劃──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倡議行動(GHG Protocol Initiative)。此一專案為政府、企業界、非政府組織等各有關團體,共同為企業 溫室氣體排放資訊與會計所進行的專案,希望藉由開放性及包容性的過程,制 訂一套國際認可的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標準,並且能夠推動至企業與組織之間 廣為使用(台灣地球日,2007)。

實施溫室氣體盤查將可達成的目的,以下分別說明之。

1. 管理溫室氣體風險並找出減量機會

執行單位制訂全面性的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可了解單位本身的溫室氣體 排放狀況,可能負擔的責任與風險。藉由計算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讓該 單位找出符合成本的有效減量方式,促進能源與物料使用效率提升,降低 溫室氣體排放。

2. 公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與參加溫室氣體自願性減量專案:

的相關資訊。企業公開其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可以增進各利害相關者的良 好關係,建立企業單位良好的社會形象。

3. 因應強制性溫室氣體提報方案的規範

有些國家的政府要求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必須每年提出其溫室氣體排放 量的資料報告。強制性專案通常要求提報營運範圍內的直接排放量部份,

或是要求某些特定管轄區域內所設立的工廠或設施提出排放量的資料報 告。

4. 參與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市場

近年來,某些國家或地區為了溫室氣體排放的抵減,開始實施溫室氣體 排放交易市場,此交易通常要求僅估算直接排放的部份。這些交易方案需 要較明確的排放與確定的排放上限目標,以決定是否進行排放權之買賣交 易。排放交易系統為了進行獨立的查驗工作,參加的企業必須提報可供稽 查的溫室氣體資訊。

5. 早期行動的成效易於被承認

企業越早建立確實可靠的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將使其早期的自願性排放 減量行動,在未來的管制計畫越容易被接受。如果企業早已進行溫室氣體 的相關計算、查驗與登錄等自願性減量專案,則強制性減量方案實施時,

越可能承認企業在基準年之前的自願性減量專案的績效。

(三)ISO 14064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成立於1946年,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主要工作為制定各種國際標準。其中以 14為首的編號是環境管理標準的部分。所有訂立的標準需經過75%會員國的同 意,國際標準組織才會頒佈實施,每隔五年檢討所頒佈標準,以符合國際現況。

此一標準並非強制性要求,各國政府可視其需求,以法令規範廠商遵循必要的 標準。換而言之,任何機構單位也可強制要求其會員或承包廠商的作業方式必 須依照規定標準進行操作。

ISO 14064:2006,即為溫室氣體查證系列。2006 年 ISO 正式公告之溫室 氣體盤查與查證方法的標準依據,規定國際之間最佳的溫室氣體資料和數據管 理、匯報與驗證模式。透過標準化的方法、計算和驗證排放量數值,確定全球 各地每一單位重量二氧化碳的測量方式都是相同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全球排 放聲明不確定度的計算,以做為最後用戶端的政府、市場貿易或其他相關方,

於受損時索賠或相關事宜的依據。

ISO 14064溫室氣體查證系列之標準分為以下3 部:

1. ISO 14064-1:2600,溫室氣體-第1部

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之量化及報告附指引之規範。詳細 制定設計、開發、管理與報告的組織之溫室氣體清單的原則和要求規範。

主要項目為確定溫室氣體排放限值、量化組織溫室氣體之排放、移除,

並確定組織改善溫室氣體管理措施的要求事項。同時,制定有關部門溫 室氣體清單的報告、管理、內審與機構驗證責任等的要求規範。

2. ISO 14064-2:溫室氣體-第2部

計畫層級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移除之量化、監督及報告附指引之規 範。詳細制定如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或加快溫室氣體的清除速度的項 目(如:採用再生能源發電、碳吸收和貯存等),主要項目為確定項目 基線和與基線相關的監督、量化和報告項目績效的原則和要求規範。

3. ISO 14064-3:溫室氣體-第3部

溫室氣體主張之確證與查證附指引之規範。詳細制定溫室氣體的 核查策劃、評估程序和評估之可信度等項目,以利組織或第三方進行溫 室氣體排放報告之驗證或其他相關行動。

二、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計算

(一)IPCC與碳足跡

近年來全球節能減碳風潮盛行,如何推估二氧化碳數量成為學術界的研

彥任,2010)。

1. 活動數據(activity data):即各種資源的使用量。例如,統計「化石能源 燃燒排放的二氧化碳」,活動數據即為化石能源的供應量。

2. 排放係數(emission factor):即相對於每單位「活動數據」的二氧化碳排 放當量。

碳。若是火力發電所佔比例大者,其單位電力的二氧化碳排放值越高,臺灣的 電力,發電 70% 以上來自火力發電,使用 1 度電等於大約排放 0.6 kg 二氧化碳;

日本每度電約排放 0.5 kg 二氧化碳。所以,電力消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具有 地域性與能源結構差異的特性,各國不可採用其他國家排放係數資料代替。

表 2-9 燃料及電力使用之二氧化碳排放係數

註 1.採用IPPC(2006)部門方法,參考方法計算而得。

2.各燃料與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單位說明,煤為公斤CO2/公斤:油及液化石油氣為公斤

2.各燃料與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單位說明,煤為公斤CO2/公斤:油及液化石油氣為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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