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的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文獻探討之內容包括第一節無障礙環境的發展及演進歷史;第二節大 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施相關研究;第三節大眾運輸無障礙環境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的發展
一、 無障礙環境之意涵
無障礙的環境涵蓋無障礙的建築主體與其周邊的相關環境設施,無障礙環境 應考慮到不會隨著使用者心理或生理的限制,而影響使用者的便利性。一般而言,
無障礙的環境可大致分為無障礙建築環境及無障礙交通環境(許元欣,2013)。
無障礙環境是為了讓使用者能不受生理條件或能力的限制,透過建築空間、
設備的改善及社會包容尊重態度的支持,增加在環境使用上所產生的便利性並且 使個人使用的不便降到最低,使個人可以獨立自主達到、進出和使用各項空間與 設施(周龍吟,2012)。
二、 已開發國家之無障礙環境之設計
無障礙環境設計理念最早起源於北歐諸國,起初是為使情緒障礙及身心障礙 者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主張身心障礙者也能如一般正常人在社會中生活,使身心 障礙者回歸社會主流以達成社會整合的目的,即所謂「回歸主流」理念。此理念 逐漸向世界各國延伸,各國紛紛制定無障礙環境設計相關規範及法規(許元欣,
2013)。
世界各國為促使身心障礙者在一般社區與正常人平等、共同生活的理念早日 實現,以「完全參加和機會均等」為主題規劃 1981-1990 年為「殘障者十年」,
要求聯合國各加盟國訂定具體政策和方式以實現「完全參與和機會均等」的目標
(曾思瑜,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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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國
1973 年美國住宅與都市發展局(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HUD)發佈「建築最低基準」,規定高齡者住宅的一成需設計為無障 礙設計的住戶,正式規定政府補助興建之住宅須有一定比率設計供身心障礙者使 用。1986 年並通過反殘障者歧視法案,1988 年修改「美國公平住宅法」,禁止對 身心障礙者有差別待遇。1990 年布希總統更簽署通過「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American Swith Disability Act of 1990, ADA),其前提在於考慮到佔美國總 人口數 2 億 4500 萬人中的 17.6%,即 4300 萬個身心障礙者,由於受高齡化影響,
此人數將更為增加,於是訂定撤銷對身心障礙者的差別待遇,確保並促進身心障 礙者擁有一般人的基本人權。全面規定不管有無接受聯邦政府補助,只要是對公 眾開放的公共建築物、交通設施、一般營業設施,都必須符合無障礙環境標準,
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出入口能方便身心障礙者進出,且範圍更擴大到考慮 視覺及聽覺身心障礙者的通訊系統之供給(李佳音,2005)。
(二)日本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一向以身心障礙者需求為前提而推展的「建造福祉 鄉鎮」也被要求必須將高齡者的需求納入考慮。此外,「建造福祉鄉鎮」並不是 狹隘地只為某些特殊人士的需求,而是建造無論誰都方便居住的生活環境,此共 識在日本社會中慢慢落實並廣為大眾接受,此趨勢推動「建造福祉鄉鎮整備綱要」
的修正。日本中央政府因而在 1988 年制定「福祉鄉鎮建造規範地區設備指針」,
而各縣市及地方自治體也紛紛著手於「無障礙環境」相關的「福祉鄉鎮建造整備 指針」(東京都 1988 年)、「建築基準法實行條例」(1990 年神奈川縣、兵庫縣) 之訂定(李佳音,2005)。
(三)台灣
行動不便的產生是外在環境與社會對個人的期待與個人本身能力之間所產生 的落差,行動不便者機能限制的多少,取決於外在環境對行動不便者提供協助的 多寡與面向,障礙來自於社會結構,而不是行動不便者本人。耳聰目明的人來到 語言不通的國家,將面臨聽不懂與說不出的「障礙」,若有懂外語的朋友協助,
或是借助翻譯器材,原先的「障礙」將不再成為「阻礙」。同理,倘能將人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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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與限制放在情境脈絡中對待,經由專業團隊的評估與協助,規劃適合最大多數 人使用的通用環境,將有助於行動不便者參與社會,而不因個別的障礙受到歧視;
當身心障礙者不再被歧視為常態社會群體外的人,或許有助於減輕過去對障礙者 的污名與刻板印象。因此,在觀念上從給予行動不便者「無障礙環境」的特殊考 量,轉而強調以「通用設計」作為空間、建築、設施設備設計依循的理念,將是 行動不便者得否發揮潛能的關鍵,有賴政府與社會大眾的重視(周龍吟,2012)。
綜合上述,以上幾個先進國家針對無障礙環境的發展都比台灣來的早,是值 得台灣學習與借鏡。使無障礙環境獲得全體國民重視,應鼓勵民間團體督促政府 興建與維護無障礙設備設施及獎懲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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