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之實證研究
第五節 營業秘密判決和競業禁止判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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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 條款有效與否和代償措施提供與否之交叉分析量表
第五節 營業秘密判決和競業禁止判決之關係
第一項 營業祕密判決
第一款 前言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
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符合下列之要件:(1)非一般涉 及該類資訊之人所之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 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勞工於任職期間一定有許多機會可接觸公司之 營業秘密,一般公司與勞工簽訂僱傭契約時會約定保密條款,若勞工違反保密契 約,如僱傭契約有約定,則依契約之約定定其責任。
若僱傭契約未約定保密條款,可依下述營業秘密法之相關規定處理,依營業秘 密法第十二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侵害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又其責 任範圍,依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害人可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方法行之。(1)依民法 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即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失為原則。如果被害人無法證明 其受損,可以被害人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 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之損失。(2)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且 如果侵害人如無法證明其成本或是必要之費用,則以所有之收入為請求範圍。但 如果侵害人係故意的,被害人甚至可以請求超過損失之賠償,但最多不可超過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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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額之三倍。」惟經本文整理之 16 件判決,僅有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 字第 51 號判決沒有簽訂保密條款而直接以營業秘密法請求。
而本文一共整理了 16 件關於營業秘密之判決,因樣本數受限,沒有做出太多 量化之研究,避免因樣本數之稀少性而失去準確性,但樣本之稀少性仍有價值性,
故本文會以營業祕密、簽訂保密條款和侵害事實成立三者來予以觀察並作出解 釋。
第二款 結果分析
第一目 被認定為營業祕密和簽訂保密條款之關聯性
本文一共整理了 16 件關於營業秘密之判決,其中有 6 件判決認為有營業秘密 存在,約占了 37.5%,原告勝訴之案件有 3 件,此 3 件勝訴之案子都是認定有營 業祕密存在,而實務上多係將營業秘密保護範圍和保密條款保密範圍掛勾處理,
雖然保密條款之保密義務除了 know-how、顧客名單、特殊製程等營業秘密外,
依工作性質不同,其他有相關聯之資訊,如是兩造約定不得對外洩漏之資料,不 論是否有營業祕密價值,仍會受到保密條款拘束 ,但本文觀察到不論有無簽訂 保密條款,法院都有另行檢驗原告提出之事實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和是否有侵害情 狀存在,不諱言法院仍皆將保密條款之保護內容利用營業秘密之要件檢驗,可以 從條款觀察到其規定不明確,或甚至都以營業祕密代稱所有欲保密之資訊,故法 院也只能從營業秘密來判定。
另外,16 件關於營業秘密之判決就有 15 件判決有簽訂保密條款,故有簽訂 保密契約之營業秘密判決就占了全部判決之 93.8%,與學者整理 2007 年以前之 量化結果不盡相同,當時其整理之侵害營業秘密判決中簽有保密契約只佔了 45%144 ,由此可推知近年來企業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更加重視,保密契約之普及 率增高不少,在相關保密措施如簽訂保密契約中明顯看出與 2007 年以前之差異,
且簽訂保密契約之 15 件判決只有 2 件被認為契約無效,亦可了解到保密契約對 員工之限制較為輕微,實務多予以肯認其合法性。
惟需要注意的是因大部分判決都有簽定保密條款,在觀察保密契約之簽訂與 勝訴之關聯性會較為薄弱,然單純只有營業秘密而無保密契約之判決中,營業秘 密擁有人須證明事項有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規範的要件、有營業秘密的侵害行為、
144 同註 46,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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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的發生與營業秘密侵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和產生實質損害的結果,而在 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時須證明事項則有契約有效成立、違約事實發生、違約損害僅 是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依據,如有約定保密約款時,則可透過違反契約的方式 處理,而避免負責以上全部要件之舉證責任。
另一方面,前述提及保密條款跟營業秘密之保護範圍重疊檢驗之情況,即實 際上法院在判斷是否有違反保密契約時,還是會將「保密內容」連結到「營業秘 密是否成立」來予以判斷,至多在因保密契約因已預先訂定違約金,而可成為法 院訂定賠償金額之參考依據,不必再舉證關於損害之程度該賠償多少金額,但違 約金只要過高,法院仍會依照兩造社會、經濟及其他一切情狀予以酌減。故在保 密條款保密範圍和營業秘密之範圍幾乎重疊之情況下,在有保密契約之判決中,
原告在「系爭客體是否為營業秘密(保密範圍)」和「侵害事實是否成立」仍負有 舉證責任,僅在證明損害部分之責任減輕,是以保密契約毋寧係形式上之意義大 過於實質上之意義,當事人不在共事前簽訂保密契約,可能連合作都無法繼續下 去,保密契約在某個程度上反而是成為雙方當事人在合作時之誠信表現。
表 18:營業秘密判決之整理列表 判決字號 是否為營業
秘密
保密條款 有無
條款有效 (o:有效)
原告勝訴 103,勞訴,87 o o o o
102,重勞訴,38 x o o x 103,勞訴,63 x o o x 102,重訴,1032 o o o x 103,智,13 x o o x 103,北勞小,47 x o o x 101,勞訴,284 o o o o
101,重勞訴,51 o x x
102,訴,2969 o o o x
102,智,1 x o o x
101,勞訴,242 x o o x 101,勞訴,203 x o x x 101,勞訴,189 x o o x 101,北勞簡,42 x o o x 101,勞訴,94 x o x x 100,勞訴,86 o 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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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是否為營業秘密和侵害事實成立之關聯
一、勝訴:
前文已有提及原告主張侵害客體構成營業秘密之判決共有 6 件判決認有營業 秘密存在,約占了 37.5%(16 件判決中之 6 件),而此 6 件判決中有 3 件判決認為 被告有侵害營業秘密,相當於法院在已肯認原告主張之保護客體為營業秘密後,
有 50%之機率會判決原告勝訴,即原告主張侵害營業秘密侵害之請求權成立,故 可知只要被法院承認有營業祕密存在,原告之勝率能提升一半(即 50%)。
二、敗訴:
其中在侵害營業秘密之訴訟敗訴之 13 件判決,有 10 件判決係因不成立營業秘 密而敗訴,2 件係單獨因違反侵害事實不成立而敗訴,另 1 件敗訴之單獨原因係 因罹於請求權時效,而其中有 1 件同時因「違反侵害事實不成立」和「罹於請求 權時效」而敗訴,可知有 76.92%敗訴之原因(13 件判決中之 10 件),與該客體被 法院否認為營業秘密有很大的關係。
三、小結:
由勝訴和敗訴之兩面觀之,只要系爭情狀在是否存在營業秘密(即系爭客體被 認為符合營業祕密之構成要件),影響判決之勝訴與敗訴與否之比例相當高。
第二項 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之關聯性
本文整理的 52 件判決中,其中有 7 件判決同時牽涉到競業禁止和營業秘密,
以下有整理競業禁止和營業秘密之判決比較列表(表 19)。依表 19 可觀察到 7 件 判決在競業禁止及營業秘密的判斷大部分是一致的,因為競業禁止條款中條款是 否有效,其中一個重要判斷標準即是「雇主是否存在有保護利益」,而「營業秘 密之存在」即能被認為雇主有保護利益,而實務在審酌「沒有保密條款」單純之 營業秘密判決,或是有「簽訂保密條款」之營業秘密判決,都皆與是否被認定為 營業祕密有相關性,此相關性能在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032 號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969 號判決(此兩件係競業禁止約款有效和營業秘 密存在)、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北勞小字第 47 號判決、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勞訴字第 242 號判決、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89 號判決(此三件係競 業禁止約款無效和營業秘密不存在)共五件判決觀察出來,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之 情況,營業秘密存在且成立,但競業禁止條款無效之狀況,營業秘密則不成立,
可觀察到「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和「是否被認定為營業祕密」有直接連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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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在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63 號判決和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 訴字第 51 號判決確有較特殊之狀況,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51 號判 決中,僅是因原告有主張多重侵害事實而有不一致之結果,可略過不討論。但其 中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63 號判決中有深究之餘地,在競業禁止條款 依照一般檢驗條款有效與否之要件時,雇主有無合法利益在實務之審酌有效性的 比重可說是檢驗要件裡較高的,然本案法院原告未陳明其對於相關客戶資訊已採 取何合理保密措施,且相關資訊可於工商登記資料網站均可任意取得,顯不具秘 密性;且原告主張被告所洩漏之資訊,僅係一般公開或容易探知之資訊,並無涉 及其他如客戶喜好、特殊需求等確經整理、分析之資訊,要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 濟價值,顯非屬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之範疇,然法院卻仍然在無雇主保護利益下 承認其競業禁止條款之有效性,最後卻判定系爭僱傭契約之競業禁止條款仍然有 效,僅因嚴格限制被告離職後之職業活動範圍,無任何地域限制及代償措施,而 在違約金之部分從 100 萬部分酌減至 5 萬元。本文認為此處法院之論述不太明確,
似乎混淆了競業禁止條款效力要件並未成立,然卻將不符合競業禁止條款效力要 件之狀況,仍逕認定該契約有效,忽略此競業禁止條款實際上為請求權成立之前 提,僅把保護利益存在與否當成違約金之酌減要件,與一般實務之看法相悖而似 不太妥適。
此 7 件判決在競業禁止部分之請求有 3 件判決判決原告勝訴,然在營業祕密部 分原告皆為敗訴之結果,可觀察到在同時請求競業禁止和營業祕密之判決中,競
此 7 件判決在競業禁止部分之請求有 3 件判決判決原告勝訴,然在營業祕密部 分原告皆為敗訴之結果,可觀察到在同時請求競業禁止和營業祕密之判決中,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