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之實證研究
第一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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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之實證研究
第一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文獻探討
有學者整理出 1999 年 8 月 1 日到 2006 年 6 月 30 日有關於營業秘密和競業禁 止之所有地方法院判決,有效判決數是 147 件126,學者在蒐集此些判決後得出侵 害營業秘密訴訟或違反競業禁止訴訟之勝訴率均偏低,可能與舉證困難度較高有 關,且主張違反競業禁止約款明顯比主張侵害營業秘密來得容易,故競業禁止之 約款有簽訂之需求127, 另外也有學者特別對於營業祕密之實證做出研究,樣本 係取自於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台灣各級地方法院之營業秘密侵害判決,其中以 兩造之勝訴敗訴比率分析在各審級中之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做出分析,也有整理 損賠金額和刑事案件論罪科刑和無罪之原因,得知民刑事判決中,一審原告在各 審級勝訴比率都不超過百分之五十,而上級法院也有超過百分之五十會維持原審 結果128,亦有相關研究整理 2012 年之台北地院、台中地院和高雄地院之判決,
分成民事和刑事判決討論原告勝訴比例和裁判事由129,本文植基於前述之研究,
選擇了台北地院近三年有關於營業秘密和競業禁止之判決為實證研究之目標,並 會於下述詳細論述樣本整理考量因素和如何蒐集及選擇樣本,以及研究之方法、
工具和研究限制。
第二項 樣本整理之考量因素
本文之樣本是採用法院判決,亦參考了學者之量化方法130,選擇了營業秘密和 競業禁止之條款作為量化的探討對象,其中法令若只剩涵攝事實之部分,做出量 化探討未必具有參考價值,於營業秘密之部分,其要件、賠償、不作為請求權雖 有法規,但在執行面會產生何種結果和現象,可在判決之整理中看出端倪,於競 業禁止之部分,勞動契約法第十四條(競業禁止約定):「勞動契約,得約定勞動 者於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得與雇主為競爭營業。但以勞動者因勞動關係得知雇方
126 同註 46,頁 6。
127 同註 46,頁 26。
128李治安、馮震宇,臺灣營業秘密侵害訴訟之實證研究,216 期,頁 173,2013 年 5 月。
129梁文中,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137,2013 年。
130同註 46,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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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上秘密而對於雇方有損害時為限。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對於營業之種 類地域及時期,應加以限制。」惟勞動契約法雖於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立 法院制定,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公布,但迄今尚未依該法第四 十三條規定以命令施行。因此,該法並未成為一個有效的法律,故因競業禁止之 規範並未有明文規定,實務則陸陸續續在判決中而是開展之判斷標準,但每位法 官在做出選定標準時都有落差而並非有全然的一致性,是以採用何種判斷標準也 更具深化了解之實益。
而於營業祕密之部分,營業秘密法第十條有羅列侵害營業秘密之樣態,其中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因法律行為而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所稱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
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此為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態樣之 一,違反時,依照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企業若想維持其商業機密等營業秘密,也可以利用 營業祕密法來與以保護,而營業秘密之保護是不論員工是在職期間或是離職後,
均不得將在職期間取自於企業雇主的營業秘密,以不正當方法予以使用或洩漏,
該法規範的對象是保護營業秘密不遭他人以不正當方法予以使用或洩漏的行為,
但須注意的是,營業秘密並未就員工離職後的競業行為特別予以規範。
本章會先參考學者已整理出的探討方式131,並加入在整理判決中觀察到之因素,
一併精煉後成為本文欲探討之因素,在營業秘密之訴訟,法院會討論到系爭客體 是否為營業祕密,而營業祕密依第三章介紹之要件,也可知法院會判斷經濟性、
秘密性和合理保護措施等要件,都滿足營業秘密之構成要件才會有後續是否有侵 害事實存在之討論,而侵害事實之存在依民事訴訟法 222 條規定,當事人在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是需要負舉證責任的,此為權利發生要件之規定,故之後也可在 判決之結果觀察到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即原告),在營業祕密之客體確定存在後,
會被宣告原告敗訴之重要原因即為侵害事實不成立;再者,因企業在運作上常會 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來保護其營業秘密,故也要將保密條款之有無和條款之有效 性做為參考依據,觀察出保密條款之簽訂與營業密密之保護有無關聯性;而侵害 營業秘密可能有哪幾種救濟方式和侵害結果之判定及酌減都亦為構成判決結果 的要素,故本文也都有在整理判決時一併參考納入。
在競業禁止之訴訟中,第三章已提及競業禁止之條款因法無明文,故一定要在 企業與員工有簽訂競業禁止之條款才會有相關之爭議,故在整理判決時首先要篩 選過濾的就是有無簽定競業禁止條款,而競業禁止約款通常係以定型化契約形式 出現,在員工任職時,雇主會與其簽訂制式化的契約,而契約在簽署後仍然要受
131同註 46,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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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有效性之檢驗,故競業禁止之條款一旦被宣告無效,基本上,原告(雇主) 即無法有後續之主張和請求,而實務在處理契約之有效性有時會限縮契約之有效 性範圍,依照最高法院和部分實務之見解,法院不僅是得、而是應將該約款限縮 在合理範圍內並認定為有效132,例如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688 號民事判決 提及,原審事實為該切結書(競業禁止約款)並未明文競業禁止之地域,顯然限制 被上訴人於任何地域皆不得從事上開工作,範圍顯然過大,又有關競業禁止之種 類,廣及娛樂視訊系統之相關工作或相關資訊之產業,限制也過廣,避免有失公 允而無效,但最高法院廢棄掉高院判決,認為雖未明定限制區域,但既然出自被 上訴人之同意,在合理限度內,即在相當期間或地域內限制其競業,與憲法保障 人民之工作權並無相悖,也無違反其他強制規定,因而認為契約有效。最後,縱 然契約被承認有效後,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和損害賠償之金額與法院最後之酌減關 係為何,也都為判決結果之重要因素,本文皆有都一併納入討論。綜上所述,本 文將依下圖(表一)作為整理判決時的考量因素。
表 1:整理判決中會考量之因素
一、侵害營業秘密訴訟過 程中所應考量之因素
1.系爭客體是否為營業秘密
2.保密條款與否
3. 是否構成是否「侵害營業祕
密」要件
(有無侵害事實以符合要件)
3.侵害營業秘密之民事救濟 (1)不作為及銷毀 侵害物請求權 (2)損害賠償請求 權
(3)保密條款之約 定
4.契約之簽署與請求侵害營業秘 密訴訟之關連
5.侵害營業秘密訴訟之結果與法 院酌減
二、違反競業禁止約款訴 1.兩造是否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132林更盛,限制過當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的效力,興大法學,總號:5,頁 79-80,2009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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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過程中所應考量之要件
2.兩造若有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其是否有效?
3.競業禁止條款若有效並違反,
應如何請求救濟?
(1)違約金 (2)不作為 4.請求違反競業禁止訴訟之結果
與法院酌減
5.請求違反競業禁止判決之「競
業禁止五原則」之檢視
(1)雇主有正當保 護利益要件 (2)離職員工之職 務與地位
(3)限制範圍合理 性
(4)代償措施 (5)離職員工違反 誠信
第三項 樣本之蒐集和選擇
本文利用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之裁判搜尋關鍵字「營業秘密或競業禁止」,本 文考慮到上訴法院對於地方法院結果之論斷,可能會受到上訴法院樣本數量過小,
而縱然可能有上訴之案件,失去探討之關聯性,還有參照了時效性之因素,決定 搜尋了近三年(民國 101 年 4 月 29 日 至 10 年 4 月 29 日)之地方法院判決,以 下為搜尋條件限制和說明為何選擇台北地院民事判決為樣本基礎之原因:
1、關鍵字搜索:營業秘密或競業禁止
2、裁判期間:自民國 101 年 4 月 29 日至 104 年 4 月 29 日 3、裁判類別:判決
4、地院範圍:全部
搜尋出來之判決結果整理為下表(表 2):
地方法院 民事 刑事
台北地院 183 8
士林地院 55 5
新北地院 59 4
宜蘭地院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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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 2 0
桃園地院 38 5
新竹地院 42 1
苗栗地院 0 0
臺中地院 84 0
彰化地院 12 2
南投地院 4 0
雲林地院 1 0
嘉義地院 6 0
高雄地院 42 2
花蓮地院 4 0
臺南地院 32 0
屏東地院 6 0
澎湖地院 0 0
金門地院 0 0
連江地院 0 0
由表二可以得知台北地院之民事判決之樣本最為豐富,在一般統計學樣本之大 小和正確性之規則下,普查之樣本才能完全正確,機率樣本總是會有不正確之地 方,且機率樣本數越大則越正確,且機率樣本的大小取決於研究者想要的正確性
(可接受的樣本誤差)和蒐集該樣本大小所需要的成本,本文因受限於整理之能 力和時效性之因素,決定聚焦於三年內之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來是其判決 數最多,在全部普查查詢出來之 183 個判決中再整理有效能作為研究之判決相信 能有效減少誤差。本文整理過後可以用於本文之研究僅有 52 個判決,與競業禁 止相關知判決有 43 件,其中涉及營業秘密(或保密契約)的判決有 16 個判決,而 涉及營業秘密(或保密契約)和競業禁止之判決共計 7 件判決。
一般量化分析時,樣本數要至少 30 個,雖說樣本數越多越好,但樣本數增加 未必會讓分析效益隨之提高,有論者用圖解介紹樣本數和分析效益之關係,如下
一般量化分析時,樣本數要至少 30 個,雖說樣本數越多越好,但樣本數增加 未必會讓分析效益隨之提高,有論者用圖解介紹樣本數和分析效益之關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