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02 年及 103 年兩年為緩衝期間,申辦出租倘 未能出租者,擬復耕期作可辦理農田翻耕,每公 頃給付 2 萬元。
特 殊 耕 作 困 難 地 區
給付
註234,000
每年得給付兩個期作, 每期作每公頃 3.4 萬元(每 年 6.8 萬元) ,不需翻耕,依土地狀況規劃作其他 用途。
註:1.直轄市、縣市政府倘為地區產業發展需要,需於同一田區輔導種植兩個期作景觀 作物,第2個期作得報請列入地區特產。
2.特殊耕作困難地區審認:有特殊因素確無法恢復種植作物地區,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組成專案小組勘查確認,確無合適之轉(契)作補貼作物可供種植,並報請中 央核定之田區。
資料來源:農業委員會農糧署,2013。
2、分區輪種
有部分專家學者提出「分區輪種」的概念,亦即未來水庫 若再逢缺水,把嘉南地區一期稻作劃為 2 區至 3 區,每年輪流 灌溉,以因應未來稻作灌溉可能面臨的缺水問題。由於一期稻 作病蟲害較少,稻米產量也豐富,農民耕作意願高,如針對一 期稻作進行輪種對農民影響相當大。另外,嘉南農田水利會曾 文-烏山頭灌區一期稻作灌溉面積約 1 萬 8000 公頃,計畫用水 量約 2.3 億立方公尺,如採行 3 區輪種的方式,則計畫用水量 約可節省 0.767 億立方公尺之水量,遠大於本計畫調用曾文水 庫水量。
3、節水灌溉
目 前 國 際 盛 行 的 稻 作 強 化 系 統 (System of Rice
7-11
Intensification, SRI)可提升灌溉整體的生產力,世界上執行稻 作強化系統灌溉的國家已有 45 國,其中印度、中國、越南、
柬埔寨、緬甸及印尼等國家超過 1 萬公頃,印度和中國面積最 大,合計超過 90 萬公頃。以中國為例,其平均產量為 9.4 噸/
公頃,約增加 20%產量,並且節省了 45%的用水。農委會農 田水利處於 2009~2011 年著手推動「強化水稻用水栽培體系 可行性評估及其對水資源之影響計畫」,希望藉由稻作強化系 統灌溉的推動提升稻作栽培的水資源效益。
張煜權等(2013)針對台灣實施稻作強化系統灌溉的經驗 進行瞭解並說明如下:由於節水並非農民的主要考量,因此,
採用較大水深有利於對應極端的氣候條件,至於低水深則意謂 著整地及灌溉作業量的增加,因此除非是在極端缺水條件下利 用低水深減少田面蒸發散及滲漏損失外,否則灌溉水深鮮少低 於2 公分以下,這也就是稻作強化系統所採用的灌溉方式較少 被農民所採用的原因。由於節水灌溉需改變農民耕作習性始具 效益,且所節省之水量未必能逕行調用,因此,不適合本計畫 所採行。
4、水稻種植期距調整
依據過去相關研究報告指出,適度進行種植期距調整,可 達節水之效。如:一期作水稻分別於 1 月 16 日、2 月 1 日、2 月16 日、3 月 1 日及 3 月 16 日等五種不同起始種植日期之灌 溉處理時,則田間灌溉用水量可節餘 74~324 毫米(陳清田 2005、2006、2007);一期作水稻種植日期由 1 月 16 日調整至 2 月 16 日,其灌溉節水成效約 7.64%(陳清田,2011、2012);
一期作水稻種植日期由 1 月 16 日往後調整,水稻生長期距與 作 物 需 水 量 皆 有 遞 減 趨 勢 , 灌 溉 用 水 量 則 可 節 餘 6.3%~20.6%,水稻種植日期由 1 月 16 日調整至 2 月 16 日,
約有 21%之節水效能(陳清田,2013)。
7-12
水稻種植期距調整雖可達節水之效,但會影響農民耕種習 性以及產量收益,且需注意農時、節氣以及周邊相關業者之協 調。
5、加強灌溉管理
枯旱時期嘉南地區各標的供水量制度上採用曾文水庫運 用要點實施,有效蓄水量低於下限以下時各標的用水需進行打 折供水,各標的用水以家用及公共給水打折率較少,因此由規 定中不同打折率之差異水量以移用水量補注之,為滿足家用及 公共給水之標的用水量,則由各管理機關與用水單位進行協商 (南水局、嘉南農田水利會、自來水公司及其他用戶)。農田水 利會為協助滿足需水量,平時已進行加強用水管理之整備,
如:確保水路輸水功能保持正常;各項取排水設施定期派員檢 視及清淤;水工構造物、緊急發電機、抽水機等各項設備進行 保養及試運轉;加強辦理老舊農田水利設施更新及現代化,降 低圳路輸漏水損失率,提升蓄水及輸配水機能。若亢旱時期,
則啟動加強用水管理,如:臨時僱工日夜巡水、管理、取締盜 水、加強幹線巡防作業、實施頻繁性間歇灌溉等減供水措施、
掌水工夜間加班嚴格執行精密輪灌、責任灌溉及延長灌溉期距 等措施。另外,嘉南農田水利會表明,近年來旱象頻傳,農業 用水已不敷使用下,水利會以加強灌溉管理,調配用水支援民 生使用,免除社會大眾缺水之苦,此為暫時性救旱移用措施,
水權主管機關不可做為水權核減之議。
6、因應對策綜合評估
由上述可知,加強灌溉管理係由水利會透過用水管理的方 式來提供調用水量,並不影響農民原有的用水權益,且可藉由 調整加強灌溉管理之力道,彈性滿足調用水量,由於聯通管推 動僅影響 0.14 億立方公尺灌溉用水量,相較於近年實際灌溉
7-13
用水量 6.8 億立方公尺,尚可以加強灌溉管理因應,因此本計 畫建議,加強灌溉管理應是較為可行之措施,惟應依據水利法 二十之一條給予原用水人按其損害情形給予適當補償。惟此調 度方式方案是否符合法制面應進行檢討,另第玖章將進一步分 析其補償費率,以瞭解推動本案之負擔成本。
(三) 因應策略評估及農業用水移轉法制面檢討
參考「農業水資源調配及乾旱因應對策」、「農業水權法 制之研究」、「長期移用水量所涉水權登記問題之探討」等相 關研究,本研究針對農業用水移轉法制面說明如下。依憲法第 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 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 受影響。另外,水利法第二條規定:「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 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由此可知,水 為天然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為公共財,故天然狀態之水,
為公物之公共用物,所有權屬於國家,而水權之水,為公物之 特別用物,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水權依水利法之規定辦理登記 完成,其得喪變更均須有法定原因,故水權之水已非天然狀態 之水,為水權人之額定用水,故水權為準物權,具有物權法上 之特性,屬廣義財產權之一種。而農業水權為農田灌溉之權 源,亦為農田水利組織營運之核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一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組織)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 水利事業為宗旨,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 則第十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包括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
改善、保養及管理、災害之預防及搶救、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 立、效益之研究及發展等事項,此即為法律授予農田水利會之 自治事項。
水利法第十八條規定:「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一、家用 及公共給水。二、農業用水。三、水力用水。四、工業用水。
7-14
五、水運。六、其他用途。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
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變更之。」及第二十之一條規定:「水源之水量不足,依第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用水標的順序在先,取得水權登 記在後而優先用水者,如因優先用水之結果,致登記在先之水 權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登記在後之水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其 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 核定補償,責由優先用水人負擔之。」農業用水之優先順序僅 次於家用及公共給水等民生用水,相較其他用水標的,具有相 對之優先權,當水源之水量不足,用水標的順序在先,取得水 權登記在後而優先用水者,仍應適當給予補償原用水人。
另依據農委會「乾旱時期農業用水支援移用作業機制」所 載,乾旱時期各標的用水均告匱乏之際,基於農業用水之缺水 容忍度較高,及依據水利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之一條「家用及 公共給水」有優先使用權,農業用水自然配合予以移用支援,
而公共給水部門亦應依據水利法第二十之一條給予原用水人
(即農民),按其損害情形給予補償;此外,雖然工業用水之 用水順序,依水利法第 18 條規定,次於農業用水,即使面臨 乾旱缺水情況,依法亦無優先移用農業用水地位;惟考量當前 工業及科學園區用水影響台灣經濟發展至鉅,農業部門在產業 用水不足時,均適時配合支援移用,有效避免經濟成長受到水 資源開發供應不足之影響。
民生及產業部門一旦發生缺水現象,應依經濟部所修訂之
「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將所需水量精算 後,及早洽當地農田水利會就有關調用水量、調用期限、補償 金額及補償之給付方式等,先行與被調用水量者進行協商辦 理。被調用水量者則可依據該數據進行內部之加強灌溉營運措 施,包含大區域輪灌、減水深灌溉、滑流灌溉、抽取地下水或
7-15
補助水源等,倘以上措施仍無法克服,再考慮進行局部地區停 灌休耕措施,應可使農業、農民及生態環境所受損失降至最低 程度。
綜上可知,若民生或其他單位有用水需求時,水量之移 轉,若屬水利法所謂「水源之水量不足」情形,係屬於臨時性 移用,則不涉及水權變更登記事項。因此,水利會於法可進行 供水,惟需透過協商,而有關之經費則由需水單位負擔。基於
「受益者付費」原則,有關移用農業用水之補償費,應責由民 生及產業部門確實負擔。惟若屬於經常性之長期移用,水利法 第十九之一條規定:「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 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但 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然 而,水權人向來均不願釋出水權,因此過去雖有長期調撥用水 予其他標的使用或有換水之實,但卻不願辦理水權登記變更,
若長期移用農業用水將藉由分年多次為之。
未來有二種較為可行之辦法:(一)可依水利法第十四條規 定:「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法組織水
未來有二種較為可行之辦法:(一)可依水利法第十四條規 定:「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法組織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