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相關法令探討
第二節 現行各綠化辦法規定
一、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 1.目的:
台北市政府為推動都市綠化,以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2.主要內容
(1)將建築基地劃分為
第一類: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應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 地,綠覆率應達 65%。
第二類:
A.新開闢之公有建築物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B.以一個街廓為單元申請之建築基地。
C.基地面積在住宅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商業區為 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工業區為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三建 築基地。
D.綠覆率應達 50%。
第三類:其他之建築基地,綠覆率應達 30%。
(2)將上述三類建築基地除綠覆率有不同要求外,各有其綠化規 定條文(實施要點三、四)。
(3)就陽台及女兒牆、屋頂綠化等規定(實施要點五~十一)。
(4)綠覆率之計算(實施要點十二)。
(5)植栽之種類及比率(實施要點十三~十四)。
(6)植栽生長之物理環境(實施要點十五)。
(7)其他審核配合事項,使用執照核發及核發後之維護管理、罰
則(實施要點十六、十八、十九)。
3.設計圖說要求
(1)綠化基地現況、面積及相關位置圖。
(2)設計配置圖或必要之立面圖:需能表達綠化面積與周圍建築 及道路關係,以便於計算綠覆率面積審查設計品質為原則。
(3)植栽計畫表:應載明各種植物之規格、數量、根球大小、基 肥量及保護架等。
(4)綠覆率計算表:應載明植物種類規格、數量、單位綠覆面積,
總綠覆面積及綠覆率。
二、高雄市綜合設計及高層建築實施綠化規定審查要點 1.目的:
高雄市政府為審查綜合設計及高層建築申請案有關實施綠化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2.主要內容
(1)適用範圍為
1. 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應予綠 化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
2.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三一條」規定之高 層建築物基地內應予綠化之空地。
3. 依「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規定設計留設之開 放空間。
(2)上述建築基地除綠覆率須達 65%以上外,其綠化空間與車道 需以九十公分高以上綠籬區隔。(實施要點五)。
(3)綠覆率之解釋及計算(實施要點三、四、九)。
(4)植栽之種類及比率(實施要點六、七)。
(5)植栽生長之物理環境(實施要點八)。
(6)其他審核配合事項,使用執照核發及核發後之維護管理、罰 則(實施要點十、十二、十三、十四)。
3.設計圖說要求
(1)綠化基地現況、面積及相關位置圖。
(2)設計配置圖及相關之立面圖:需能表達綠化面積與周圍建築 及道路關係,以便於計算綠覆率面積及審查。
(3)植栽及綠覆率計算表:應載明植物之種類規格、數量、單位 綠覆面積、總綠覆面積及綠覆率。
(4)不透水舖面及花台表面飾料。
(5)相關剖面圖(含覆土高程)。
三、台灣省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 1.目的:
為促進都市綠化,以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2.主要內容
(1)適用範圍為
1. 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九條規定 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
2.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其「綜合設計鼓勵規定」留設之開放 空間及法定空地。
3.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依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 留設之前、後、側院。
4. 都市計畫範圍內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
地,整體規劃建築所留設之空地。
5. 新開闢之學校用地。
(2)不透水舖面面積應小於 50%(屋頂、地下室、室內空間不在 此限)。(實施要點六)。
(3)植栽之種類(實施要點四、五)。
(4)開放空間指示牌之規定(實施要點七)。
(7)其他審核配合事項,使用執照核發及核發後之維護管理(實 施要點三、八)。
3.設計圖說要求 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