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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的昆布貿易

在文檔中 清代中日昆布貿易 (頁 76-83)

第二章 昆布的貿易

第二節 琉球的昆布貿易

清代中國與琉球王國之間的貿易,是附搭在琉球向清廷的朝貢之下,以朝貢 貿易的方式展開的。根據光緒《欽定大清會典》,琉球的貢期是「間歲一貢」,每 隔一年入貢一次,貢使常由國王舅充任。琉球貢船規定由福建進入,正、副貢使 等主要人員往北京進發,其餘人員則留在福建的琉球使館「柔遠館驛」等候。120 琉球的貢物,固定有硫黃、銅、錫等物,硫黃留在福建入庫,其餘的貢物則由使 節帶往北京。121

除了正貢之物外,清代閩海關、福州將軍的奏摺中,往來於福建進行朝貢貿 易的琉球貢船,時常隨船載運著大量的貨物作為其交易品。這些搭著琉球貢船來 的商品,被允許在使館柔遠驛的周圍開市交易。從現存的琉球貢船進口商品清單 來看,其中最大量的商品種是也是海產物。122下表是乾隆 27 年至同治元年的琉 球貢船海產物進口數量。

表 13 乾隆 27 年至同治元年琉球貢船海產物進口數量

清朝紀年 西元 海帶 魚翅 鮑魚 海參

該船總載重 海帶比重 數量(斤) 數量(斤) 數量(斤) 數量(斤)

乾隆 27 年 1762 12,037 1600 2190 -- -- --

乾隆 28 年 1763 114,500 4900 18450 400 169,992 67%

乾隆 32 年 2 月 1767 177,500 3000 9000 310 200,583 88%

乾隆 34 年 3 月 1769 175,000 5500 10000 280 202,054 87%

乾隆 35 年 2 月 1770 92,300 800 3600 2300 101,234 91%

乾隆 39 年 4 月 1774 92,300 1000 2600 2500 102,279 90%

乾隆 40 年 4 月 1775 186,000 5000 17000 300 220,568 84%

120 有關柔遠驛,參考松浦章,《清代中國琉球貿易史の研究》(沖繩:榕樹書林,2003),pp.47-53。

121 [清]崑岡,《(光緒)欽定大清會典》,卷 39,頁 3a、4a、5b。

122 松浦章,《清代中國琉球貿易史の研究》,pp.7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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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 7 年 11 月 1857 104,000 6500 -- 2000 122,590 85%

咸豐 9 年 10 月 1859 104,000 7000 -- 3000 119,497 87%

同治元年 4 月 1862 99,000 5000 -- 1500 115,984 85%

*資料來源:謝必震,《明清中琉航海貿易研究》(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pp.112-113、171-172、

178-179、180-181、187-188。該書琉球船隻總載重數據引自《清代中琉關係檔案選編》(北京:

中華書局,1993)。

由表中可見,琉球貢船來航時,載運而來的貿易貨物幾乎八成都是昆布。然 而事實上琉球並不產昆布。雖然清代徐葆光之《中山傳信錄》中說道琉球國:「(物 產)海菜有海帶,一名昆布。」123,周煌《琉球國志略》則言:「(物產)海帶菜 一名昆布,生海中,可治癭疾,出姑達佳島124。」125,兩者說到琉球的物產皆有 海帶或海帶菜一項,並下注其「一名昆布」,但是以琉球的自然地理條件而言,

此處周邊的海域並非昆布適宜的生長環境。這些貢船中所搭載的大量昆布貨品,

實來自日本江戶時期位於九州之薩摩藩的供給。

自從 17 世紀初德川家康統一日本、建立江戶幕府後不久,幕府便賦與了九 州薩摩藩一個首要任務,即取得對於琉球王國的掌控權。對於江戶幕府而言,透 過利用琉球與明朝之間正式的朝貢貿易關係,以展開幕府的對明貿易,就剛脫離 戰亂的幕府財政而言是很有幫助的,也不致於挑起明朝在豐臣秀吉朝鮮戰爭後緊 繃的神經。薩摩藩成功的達成了任務,因而 17 世紀之後,琉球王國雖然基本上 保持獨立政權的形式,但在相當程度上,其國政──尤其是經濟、貿易方面──

是受到薩摩藩干涉的。126

薩摩藩提供給琉球的朝貢貿易品,初以銅、硫黃、錫為主。隨著銅礦出口的

123 徐葆光,《中山傳信錄》,卷 6,頁 28b-29a。

124 姑達佳島,即今日本沖繩縣久高島,姑達佳為久高(kudaka くだか)二字之音譯。

125 周煌,《琉球國志略》,卷 14,頁 4a。

126 上原兼善,《鎖國と藩貿易──薩摩藩の琉球密貿易》(東京:八重岳書房,1981),pp.6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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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薩摩所提供者便從銅變成了昆布。這三項物品之中,琉球自有產物只有硫 黃一種而已,另二種都需薩摩協助調度。薩摩藩不僅提供物資,也提供名為「渡 唐銀」的金錢給琉球,使其往清朝貢時帶回一些唐物,以利薩摩藩進行日本內部 的唐物貿易。不過渡唐銀的交付,自從江戶幕府的幣制改革後127,因幣制混亂而 財政困難的薩摩藩,就時常拖延交付的時間。128如此一來,琉球私下偷帶往福建 進行交易的「隱投銀」,也就是琉球王國自身所投資於唐物貿易的資金,本來是 為薩摩藩所禁止,反而變得名正言順。事實上,琉球國對於薩摩的支配並不心服,

「隱投銀」的存在便是證明。此段時間,藉由拿回朝貢貿易的操控權,琉球提高 了其自主程度。

琉球貢船商人來到福建之後,便開始進行交易。輸入清朝的物品以昆布為主,

輸出物則是以各式藥材和日用雜貨為大宗。然而琉球貢船商人的貿易活動,基本 上是受到限制的,一切需要的貨物,只能透過在福州的「球商」購得129。所謂的 球商,即是與琉球方進行交易活動的商行,根據傅衣凌、謝必震與松浦章等人的 研究,當時在福州的球商有卞、李、鄭、林、楊、趙、馬、丁、宋、劉等十家,

這些球商是經官方許可的牙行,因而得以在福州與琉球方進行貿易,琉球貢船運 載之商品需經由球商經理,而琉球方所需要的貨物也由球商來購齊。130因此,打 好與球商的關係是必需的,否則球商惡意提供劣質的商品,琉球貢船商人也是申 訴無門的。昆布此時除了是貿易品之外,也充當打點球商的禮物。另外,昆布在 琉球與福建當地的交易之中,有直接以昆布交換其所需的貿易品的做法。131對於

127 江戶幕府在元祿期至寶永期(1695-1710)間進行了多次的貨幣改鑄,使其銀幣的含銀量逐次下 降,1695 年(元祿 8 年)所發行的丁銀、豆板銀含銀量還有 64%,至 1711 年(寶永 8 年、正德元 年)發行的四寶銀(四ッ宝銀)只剩 20%,幕府從中賺取了銀 27 萬 3000 貫的利益,卻使其國內與

對外貿易狀況發生混亂。薩摩藩的財政困難也因頻繁的貨幣改鑄而起。參見上原兼善,《鎖國

と藩貿易──薩摩藩の琉球密貿易》,pp.108-122。

128 上原兼善,《鎖國と藩貿易──薩摩藩の琉球密貿易》,pp.117-118。

129 謝必震,《明清中琉航海貿易研究》(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pp.85-89。

130 謝必震,《明清中琉航海貿易研究》,p.88。松浦章,《清代中國琉球貿易史の研究》,pp.92-93。

131 上原兼善,《鎖國と藩貿易──薩摩藩の琉球密貿易》,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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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而言,昆布是更大意義上是商業用的貨物。道光 20 年,琉球貢使請求將道 光 19 年改成四年一貢的琉球供期改回兩年一貢,其理由說的即是:「該國濱海一 隅,所產海菜、貨紬,本境行銷不廣,隔年一貢,得以順帶貨物貿易,實亦多所 便益。」132

那麼昆布能為琉球帶來多少的貿易利益呢?《冠船に付評価方日記》有著相 關的記錄。所謂的冠船,是琉球方對於清朝敕使攜帶皇帝所賜冠服、前來琉球進 行冊封時所搭船隻的稱呼133,此記錄則是清、琉雙方針對冠船所載運至琉球的商 品,以及欲購買回航之琉球物產所進行的講價內容。根據謝必震於其專著中引用

《冠船に付評価方日記》的記載134,其指出海帶在福建每擔(百斤)的平均價格為 13 銀元,但在琉球只需以 6 銀元便可購得,其毛利潤高達 116%。135

琉球船帶回國的唐物,大都交由薩摩的島津氏向日本國內販售。然後同樣進 行唐物販售的長崎會所,對於此事並不樂見,尤其當薩摩開始拓展其販路,甚至 進入長崎市場的時候。一般來說,文化七年(1810,清嘉慶 15 年)被認為是薩摩 藩將唐物販賣的觸角伸入長崎的開端。此年薩摩藩取得幕府的同意,以三年為試 驗期,取得了薄紙、五色唐紙、鉛、羊毛等八種「琉球產物」的販賣權。以扶助 琉球為名的來進行販賣的琉球產物,其實就是唐物,由琉球在朝貢貿易中自福建 帶回的唐物。這八種唐物商品在當時並不具有高收益,薩摩藩也並不止步於此八 物的販賣。此後薩摩藩陸續向幕府提出了多次可販賣商品內容、交易年限與交易 金額上限的變更,在文化十五年(即文政元年,1818,清嘉慶 23 年)時,其所被 允許的金額上限已增為兩千多貫,文政八年(1825,清道光 5 年)又獲得大黃、甘

13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中琉關係檔案選編》(北京:中華書局,1994),pp.812-815。

133 朱德蘭,〈一八三八年與一八六六年的封舟貿易〉,收錄於《第三屆中琉歷史關係國際學術會 議論文集》(台北:中琉文化經濟協會,1991),pp.135-157。

134 《冠船に付評價方日記》,卷 5。轉引自謝必震,《明清中琉航海貿易研究》,p.142。

135 謝必震,《明清中琉航海貿易研究》,p.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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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山歸來等高收益藥材在內、共 16 種「琉球產物」的販賣許可。136黑田安雄 在〈薩摩藩的唐物商法和長崎會所〉137一文,指出文化到天保年間(1800-1830 年 代)是薩摩積極拓展本藩的唐物貿易、打入長崎市場的重要時期。在此期間,薩 摩藩取得的幕府方唐藥品 16 種販售的認可,嚴重威脅到長崎會所的收益。另外,

薩摩藩為了琉球與清朝球商貿易所需的海產物,便與海產物──尤其是昆布──

的主要產地、北海道松前藩之間有著走私貿易。根據長崎會所向幕府報告的內容,

薩摩與松前此舉影響了長崎海產物的到貨量,使得到貨量不足的海產物價格升高,

到貨的品質也跟著下降,增加了長崎會所進貨的資本。138

同時,薩摩─琉球─福建的商貿路線,不只威脅到長崎會所,也威脅到在長 崎貿易的銅商們。文政八年(1825),長崎會所收到了來自官、額兩商聯名的一封 請願書:

具呈王公,兩局摠商王孙安、楊嗣亭(亨)為祈轉啟事。切幫各船回 唐,聞有薩摩貨物載至長崎貿易一事。茲據商夥云:自冬幫頭船進 港之後,屢經具呈在案,諒蒙俯賜洞鑒,雖蒙吩咐,以五年之後不 致接續貿易等語,惟思薩摩所來之唐山貨物,寔係琉球人往福建等 處購買前來與薩摩人私相交易。其所載來者,無非粗細,其所販往 唐山者,參、鮑、青帶139,來去之貨與唐船來崎貿易大略相同,以 致唐山地方每于唐船來到之前,先有參、鮑、青帶等貨,各處發賣。

細察訪其來由,方知拘(均)從薩摩發往琉球轉販而至。不但貨色捒 (極?)高,抑旦(且)價值低賤。但商等兩局與貴國通通(商),在官 以採辨(辦)銅觔為名,然銅觔係徼(繳)官之物,從前議定官價之地,

136 中村質,《近世長崎貿易史の研究》,pp.502-503。

137 黑田安雄,〈薩摩藩の唐物商法と長崎会所〉,《南島史學》33(1989.04),pp.1-19。

138 山脇悌二郎,《長崎の唐人貿易》,p.270。

139 此處與參、鮑並稱的「青帶」,在後文改為「參、鮑、海帶」,則青帶即為海帶應該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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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為虧折,全賴參、鮑、海帶聊補虧折。故從前定有章程,貨物

本大為虧折,全賴參、鮑、海帶聊補虧折。故從前定有章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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