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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貿易的唐商

在文檔中 清代中日昆布貿易 (頁 31-38)

第一章 清代中日間的貿易概況

第二節 赴日貿易的唐商

清初採銅洋銅的方式更迭不斷,順治、康熙年間為關差辦銅,由京師崇文門、

天津、臨清、淮安四關之關稅銀各提出一萬兩辦銅解送鑄局。康熙 38 年(1699) 後,改由內務府商人辦銅,內務府商人預先領取辦銅銀,再把購得的銅斤送回朝 廷。這兩個做法存在著同樣的問題,即官府收購價格及預支經費過低,辦銅商人 因而虧損連連、弊端叢生。46康熙 55 年(1716),辦銅方法再改為江蘇、安徽、浙 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廣東等八省採辦。李紱的奏摺中討論了八省辦銅 的問題:

時戸工二部錢局鼓鑄銅觔,因銅商虧帑,派于八省辦解。部定銅價 原無不敷,苐派買之地俱不産銅,必就洋船買送,而東洋客船俱由 江南浙、江二海關騐明收口,是以八省辦銅之官齊集蘇杭二府孚候,

奸商乘機囤積擡價掯勒,承辦官各顧考成,互相爭買,以致銅價高 昻,賠墊甚苦,猶不能敷。……47

各省官員爭買的結果,銅價反而飆高,不過銅價高漲的原因更是因為貨源不 足之故。日本正德五年(1715)發佈的正德新例,對唐船年輸出銅觔量限制在 300 萬斤,但此八省每年所需承辦的數量合計有 443 萬 5200 斤,明顯的高於可自日 本購得的量。康熙不得不於 61 年(1722)取消八省辦銅的政策,改由江、浙二省 承辦這八省的銅觔。不過效果有限,因為不足的銅觔仍是不足,這項事實並沒有 改變。48

46 劉序楓,〈清康熙~乾隆年間洋銅的進口與流通問題〉,收錄於《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七 輯(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9),pp.96-97。

47 [清]李紱,《穆堂類稿.別稿》,卷 28,頁 16a-17a。

48 劉序楓,〈清日貿易の洋銅商について—乾隆~咸豐期の官商‧民商を中心に—〉,p.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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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以後,辦銅商人的制度逐漸定了下來,原則上以一家官商與十二家額商 的形式存在。乾隆 9 年(1744)以後,此前已從事洋銅貿易的內務府商人范毓馪一 族,正式以官商身份辦銅。所謂的官商,便是持清朝廷中央的資金、受命赴日辦 銅的商人,其所攜回的銅斤不可自行販賣,主要是供京局鑄造所需。另外,乾隆 14 年(1749)訂定了十二家額商之數,而乾隆 20 年(1755)以後進一步的確定了十二 家額數這個定數。相對於官商,額商理論上是使用個人資本赴日的商人,但也需 取得官照才能前行。其所攜回的銅斤,在官府收齊所需的數量之,剩餘的便可自 行於市場上交易。49 額商之中,通常會推舉出一位商人,大部分是其中實力雄 厚者,來擔任額商間的總商,負責額商之間的共同事宜。

對日貿易的商人團之間,在乾隆初年以前,有著江浙系商人與福建系商人的 角力。乾隆三年確立官商、額商,發給官照之際,卻將福建商人排除在了辦銅商 人行列之外,只許江、浙地區的商人赴日辦銅。不僅如此,日方正德五年發布新 例時,該年實發的四十七張信牌之中,寧波船取得 22 張、南京船 20 張、廣東船 1 張、台灣船 2 張、廈門船 2 張,信牌也幾乎都落入了江、浙商人之手。原本與 江、浙系商人互別苗頭的福建系商人,從此在清代與日本間的唐船貿易之中,完 全敗下陣來,由江、浙商人主導著唐船貿易。在鄭氏治臺時期,於對日貿易中相 當活躍的福建商人,為何會在此時失去其商業版圖,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 為物產的差別,清代對日的唐船貿易中,生絲、絲織品是相當重要的對日輸出品,

而江、浙地區是此類商品的原產地,福建商人若是先轉往該地採買絲觔再出洋,

成本也較江、浙商人高。福建地區對日輸出的當地物產以砂糖最為大宗,但是砂 糖的利潤沒有生絲、絲織品來得高,受重視程度較低,是福建商人的不利點之一。

50另外,清朝為了海防安全與強化統制的考量,特意將對外貿易點分離,由江、

浙商從負責對日貿易,對南洋的出洋貿易則由福建進行,廣東受納西洋船隻入港,

49 劉序楓,〈清日貿易の洋銅商について—乾隆~咸豐期の官商‧民商を中心に—〉,pp.107-152。

50 山脇悌二郎,《近世日中貿易史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60),pp.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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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人被分配的商業場域不是日本,清政府自然不願其涉足該處。因而乾隆以 後,赴日的福建籍人士多以個人雇員的身分出現。51

對於辦銅商人而言,取得信牌是一筆不小的支出。曾於雍正時期出任蘇州知 府的童華,從來自中、日之間的商人處,聽聞了許多關於唐商在長崎貿易的情景,

將之記成了《長崎紀聞》一書。《長崎紀聞》載道:

康熙五十年後,長崎始給倭照,以船之大小定銅數之多寡。大約每 船七百箱者居多,大者至千八十箱。千二百箱而止,每箱百斤。…

譯司者,通事也,凡九姓,大都皆商種也,司貿易之事。商人無照 者,船不得收口,貨不得入市,一時江浙囂然,大照一張值七八千,

小照四五千金,以質子錢家亦可得一二千金,貴逾拱璧矣。新商無 照者,租一照約輸銅一百二十箱,仍頇舊商同去供驗明白,方准收 貨。其照三年一換,逾期而往則銷燬不給。…52

為了取得信牌,銅商便已花掉了一大筆銀子,而且每三年換一照,又是一筆支出。

然而真的到了長崎貿易,也不保證能夠獲利:

從前洋銅價值每箱九兩,商船來回不過一年,故有獲利二三千金者。

其後倭人增價十三兩至十四兩而止,來回或至年半,商人謹身節用,

無意外之險,僅得數百金,多不過千金。今則每箱又加增矣。在倭 人以銅鑛愈深,多費工本為詞,而於商貨略不增價。又來回必至兩 年之外,計出洋一次,每船必虧折千金以上,此所以畏縮不前也。

51 劉序楓,〈清代前期の福建商人と長崎貿易〉,《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第 16 號(1988),

pp.133-161。

52 [清]童華,《長崎紀聞》,頁 3b-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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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承辦官在蘇僑寓,購商領運,急於星火,於是束縛之、迫脅之,

藏匿逃竄,無賴者出而承領,則那(挪)新掩舊,花用去半,不出數 年而銅政大壞,必至之勢也。倭奴既以銅為奇貨,藉以僇辱商人,

商人無利可圖,而外受呵叱,內逼追呼,誰復有寄性命於風波之上 者乎?53

銅價愈來愈高,利潤愈來愈小,導致每次一出洋就虧損,甚至千兩以上。此 種只賠不賺的生意,為何還有人要做?原因出自於事先獲得的那一筆「辦銅資金」。 這筆預先支付的金錢,對某些生意正出現資金缺口的商人而言,正是一筆救急金,

正好拿來補起破洞。只是以錢坑補錢坑的做法,通常只會愈補愈大。54最後,沒 有錢也沒買到銅的商人,只好到處躲避追債,並放棄銅商的資格。因此,在清代 的唐船貿易期間,官商、額商總是層換不休。雖然號稱十二家額商,但時常不足 數。

赴日辦銅雖然是個吃力不討好的虧本差事,但是能出任銅商者在一般清人眼 裡還是富裕者的象徵。《紅樓夢》第四十五回裡王熙鳳有這麼一段話:「……鳳姐 兒笑道:『你們别哄我,我早猜著了!哪裏是請我做監察御史,分明叫了我去做個 進錢的銅商罷咧!你們弄什麽社,必是要輪流著做東道兒。你們的錢不够花,想 出這個法子來勾了我去,好和我要錢,可是這個主意不是?』說的衆人都笑道:

『你猜著了』……」55這段話細分之下有著兩層涵義:銅商進口銅貨,本來就是 當作鑄錢的材料,「進錢的銅商」說得相當貼切。另一方面,王熙鳳戲稱自己這 個「銅商」的作用就是負責出資,家中的弟弟妹妹們也不諱言就是為此才拉她入 伙,可見銅商殷實的形象,不只是製錢的材料很多,已製造完成的錢幣也不少。

53 [清]童華,《長崎紀聞》,頁 5a-6a。

54 劉序楓,〈清日貿易の洋銅商について—乾隆~咸豐期の官商‧民商を中心に—〉,p.113-115。

55 [清]曹雪芹,《脂硯齋四閱改七薌精繪古本紅樓夢》,第 45 回,p.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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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窗春囈》中形容了河政衙門奢侈的生活,不僅蓄養梨園,每日又珍饈佳餚不 斷,珠翠珍玩擺滿了屋內。話鋒一轉,又云:「同時奢靡者為廣東洋商,漢口、

揚州之鹽商,蘇州之銅商,江蘇之州縣,其揮霍大半與河廳相上下。」56

前節已略述,銅商的辦銅貿易在咸豐年間太平天國佔領蘇州、乍浦後中止。

辦銅貿易消退之後,清朝的商人不再自行雇船、備船駛往日本貿易,改附搭英國 等歐、美商人的船隻赴日。搭船的身分,有些是以通譯之姿出現,有些則是歐美 商人的幫傭。換句話說,中國商人並沒有因此從中日貿易活動中消失,只是形式 和之前大不相同。

關於銅商四散後的情形,蒯徳模《吳中判牘》中某件訴訟案可見得一二。

訊得汪吟舫控堂弟汪卓吾與兄循南,合開永慶官銅局,會欠銀一萬 八千兩未歸,質之,汪卓吾供稱銅商係循南充當,伊屬無巵,並無 合股欠銀之事。而循南遠處東洋,無從質訊。此等虛實,姑不具論,

但以如斯鉅款,値此亂年,將謂循南應給,則望洋興歎。君其問諸 水濱,將謂卓吾當歸,則避亂而逃,家已燬於賊手。本縣體酌盈劑 虚之意,爲分多潤寡之謀,斷令汪卓吾酌助吟舫銀三百兩,期分兩 限,毋太急於燃萁;數合毛詵,願重歌乎行葦。一則永爲焚劵,一 則毋吝解囊,保兹亂後之餘生,敦爾敹年之兄弟。況汝等衣冠世族,

詵禮名門,菜根飽我一生,應甘淡泊,潭水照人千尺,何等空明。

而乃操同室之戈,卽爲敗類,屈公堂之膝,未免貽羞。自今以始,

爾兄弟其仍循雁之行,毋徒使尨也吠。57

56 [清]歐陽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囈》(北京:中華書局,1984),卷下,pp.41-42。

57 蒯德模,《吳中判牘》,頁 16b-1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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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德模於同治三年(1864)至同治六年(1868)四年間,出任江蘇省蘇州府長洲 縣知縣58,此應是其任內發生的事。案例中,汪吟舫控告自己的堂兄弟汪循南、

汪卓吾兄弟,指他二人與自己合開「永慶官銅局」,但是此二人積欠一萬八千兩 沒有還款,汪吟舫便一狀告上官府。「永慶官銅局」應是其合開的商號,主要業

汪卓吾兄弟,指他二人與自己合開「永慶官銅局」,但是此二人積欠一萬八千兩 沒有還款,汪吟舫便一狀告上官府。「永慶官銅局」應是其合開的商號,主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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