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環境負責任行為
環境行為的研究自1980年代以來,國外就有多位學者(Sia et al., 1985;Hines et al., 1987;Smith-Sebasto & D’Costa, 1995;Hsu et al., 1998)開始探討影響環境行為 的相關變項。後來更有許多學者(Hineset,1987;Hungerford, 1990)試圖將環境行為 相關變項之間的關係,及對環境行為的影響,建立起環境行為模式,以對環境行 為之形成與改變做解釋。
Hungerford 與 Peyton(1976) 、 Marcinkowski(1988) 認 為 環 境 負 責 任 行 為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behavior)是指個人或團體想要解決某一環境問題所表 現之行為;或是為了找尋對環境衝擊最小的環境表現行為(Kollmuss & Agyeman, 2002),以預防環境問題產生之途徑(Hsu & Roth, 1988; Hungerford & Volk, 1990;
Huang & Yore, 2002;引自陳寬裕、簡翊芬、歐典灝,2013)。劉冠佑(2015)「個 人或團體參與特定遊憩活動,為了維護從事活動場域的生態自然資源、保育生態 而所採取種種措施,即為負責任環境行為。」
根據1975年在南斯拉夫貝爾格萊德召開的國際性環境會議所制訂的貝爾格萊 德憲章(Belgrade Charter),指出環境教育的目的在培養對環境負責的公民,當公民 具有知識態度和技能之後,能參與各項問題的解決時,進而培養以保護為前提或 是 對 環 境 負 責 的 行 為 。 Hungerford 與 Peyton 在 1976 年 稱 這 種 行 動 為 環 境 行 動 (Environmental action) ; Hudspeth 在 1983 年 稱 這 種 行 動 為 公 民 參 與 (Citizen participation);Hines(1986)稱這種公民參與環境問題的解決行動為負責任環境行為 (Responsible environmental behavior, REB)(張怡萱、林喻東、鄧書麟、劉癸君,2011)。 簡單來說,環境行為(Environmental behavior)是人類行為與環境互動時,會有 一些基本的模式(張春興,2006),或對環境問題產生反應行動(陳光華,2006)。
黃義俊、黃俊英(2001)指出,為了保護環境,人類必須採取有利於環境的行為,
藉由意識的選擇,採取維護自然資源與進一步保護環境免於破壞的種種行為(劉 冠佑,2015),也就是本研究所提出的環境負責任行為。
但因為各家學者論述不同,環境行為有幾個不同的名詞,如「生態責任行為」
(Ecological responsiblebehavior)、「親環境行為」(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負 責 任 環 境 行 為 」 (Responsible environmental behavior, REB) 、 「 環 境 行 動 」 (Environment action)、「公民參與」(Citizen particpation)等,雖然在字面上不盡相 同,但是基本的涵義皆相似,有共同的體認,即強調民眾主動參與、付諸行動來 解決或防範環境問題的重要性 (楊冠政,1998),因此在本研究中統稱「環境負責 任行為」。
Hines等人(1986)指出對環境知識及態度與負責任的環境行為之間具有正相 關 , 具 有 較 多 相 關 知 識 或 態 度 積 極 的 人 , 較 會 去 從 事 負 責 任 的 環 境 行 為 。 Hungerford與Volk(1990)認為個人對環境具有負責任或對環境有口頭上承諾時,比 較願意進行環境行為。Hwang et al.(2000)發現個人對於環境議題具有更多正向積極 的態度時負責任環境行為也越高。劉俊昌、劉曉菁(2001)發現師院新生對新環 境典範量表支持度越高採取負責任環境行為的意願也越高。
近年來更有許多研究指出,如果個人或團體能選擇降低產生環境問題的可能 性,或對環境議題更有正確概念時,他們會表現出環境負責任行為(Kollmuss &
Agyeman, 2002; Scannell & Gifford, 2010)。張怡萱、林喻東、鄧書麟、劉癸君(2011)
的研究顯示,民眾的環境態度認知越高,其環境行為意向也越趨負責任的環境行 為。戴有德、李安娜、呂文博、陳冠仰、楊純瑋(2014)發現場所依戀是形成遊 客環境負責任行為的主因,遊客對旅遊地的依賴與認同最能促使遊客愛護當地的 環境行為。劉冠佑(2015)的研究顯示,遊憩涉入對負責任環境行為有顯著的正 向影響、遊憩專門化對負責任環境行為有顯著的正向影響。
因此,由上述文獻可知,運用社會規範、教育的潛移默化、良好的環境態度 或從事簡單的環境保護表現,都能有利環境負責任行為的產生(Barron & Prideaux, 1998; Halpenny, 2010),促使人類主動參與各種解決環境問題,實踐環境負責任的 行為(Marcinkowski, 1988),方可達成各種環境之永續發展。
然而,想要預防或解決環境問題,通常會運用到一些策略。首先Hungerford、
Peyton與Wilke(1980)將這些策略(也就是環境負責任行為),區分五種類型,簡單敘 述如下:
一、說服行動(Persuasion)
藉由個人或團體採取人際溝通行動以影響他人支持環保,例如討論、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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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寫信等方式。
二、消費者行動(Consumerism)
為個人或團體對某些不環保企業所採取的經濟制裁或抵制行為來達到保 護環境的目標,例如拒買過多加工或包裝的產品。
三、政治行動(Political action)
藉著個人或團體所採取的政治行動,來改變政府或民意機關的結構、政 策或作為等,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例如遊說、投票或是競選等。
四、法律行動(Legal action)
透過個人或團體所採取的法律行動,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例如加強 或修正相關法律。
五、生態管理(Eco-management)
於日常居家生活中對環境親自採取的行動,以直接達到保護環境目標,
例如栽種花木、撲殺害蟲、修剪樹木、清理水溝等。
Smith-Sebasto與D’costa (1995)也提出六種環境負責任行為,分別簡述如下:
一、教育行動(Educational action)
對於環境議題相關知識或資訊的探究,例如閱讀關於環境保護的報章雜 誌或收看環保節目、參加研討會等方式獲得相關環保知識或資訊。
二、公民行動(Civic action)
任何透過政治途徑來保護環境的個人或團體行為,例如簽署生態保育請 願書、支持重視環保的候選人或是靜坐抗議環境汙染。
三、經濟行動(Financial action)
經由資助或抵制的方式來表達環保之訴求行動,例如抵制消費非環保商 品或捐款給環保團體。
四、法律行動(Legal action)
個人或團體對環保所採行的任何法律行為,例如督促、監督政府機關修 正或制訂環境保護的相關法令。
五、身體力行(Physical action)
任何有關自我保護環境所做的努力行為,例如落實資源回收、隨手關燈,
隨身攜帶環保餐具等。
六、說服行動(Persuasive action)
透過書信與演講等方式,說服他人支持環境保護行為,例如寫信、投稿、
討論等。
曹勝雄與孫君儀(2009)採用Smith-Sebasto與D’costa(1995)發展之量表進行環 境負責任行為測量,並重新將問項整理歸納,分為一般行為與特殊行為兩個次構 面,其中一般行為指參與者是否有學習解決環境問題、閱讀與討論有關環保議題 等一般行為;特殊行為為參與者是否會向相關單位檢舉環境破壞,或參與相關環 境淨化活動等之特殊行為。
由於Hungerford等人(1980)的環境負責任行為量表偏向環境教育觀點為主,
Smith-Sebasto與D’costa(1995)偏向以戶外遊憩管理的面向(戴有德、李安娜、呂文 博、陳冠仰、楊純瑋,2014)。因此,本研究參考曹勝雄與孫君儀(2009)及 Smith-Sebasto與D’costa(1995)環境責任行為量表之內容調整設計,以戶外遊憩管理 向度研究之環境負責任行為衡量問項作為本研究擬訂問項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