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經常性差務經常性差務經常性差務:經常性差務:::64
經常性差務,最重要的是巡防地方,也就是巡防由各社負責稽查的邊界重要 隘口,其次是伺候、護送過境的文武大憲,包括總督、巡撫、將軍、提督、鎮、
道、府,以及理番同知和淡水同知等。每逢大憲案臨前,通常由淡水同知飭令屯 外委或通土,派撥屯丁,修路造橋,整理尖宿公館,並搭蓋馬房等;而按臨時,
各社屯丁,則攜帶慣用器械齊集伺候,以供沿路驅策。自乾隆末期至光緒年間,
迎接、護送過境或巡視的大憲,乃成後壠等社屯丁的年中例行大事。
2222、、、、非經常性差務非經常性差務非經常性差務:非經常性差務:::65
後壠社群屯丁的非經常性差務,指的是「臨時徵調差遣」。特別是淡水廳內 發生動亂時,奉調隨文武官員出征。每逢淡水廳內發生動亂,後壠社群屯丁奉命 隨官出征以供驅策,更是成為慣例。不論文獻史料有無記載,凡是發生在後壠地 域內的社會動亂,負有在本社巡守地方之責的後壠社群屯丁,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番社組織 番社組織 番社組織 番社組織
清代統治番社,採取番漢隔開政策。番社雖與漢庄錯居,但社庄不相統屬。
漢人街庄大體上一廳、縣分為數里、堡,而里、堡內設總理一人或二人以上,
63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輯,《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文叢第 152 種,
1963),頁 1046。
64「經常性差務」,請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
未發表文稿,頁 36。
65「非經常性差務」,請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
未發表文稿,頁 37-38。
街庄則通常設街庄正與副。番人自成一社,各設通事及土目以約束番眾。官府 對漢人街庄組織,採取放任主義;對番社則採取干涉、監督主義。原因在於初 期,一認為因番人文化未開,不識書算,自缺乏自治能力;二認為因番社有社 地及社租,易為漢人所侵佔、欺侮。故設土目額缺,另各社公舉適合人選,經 官府予以驗充。唯官府深怕僅置土目,不足以保護番租,因而另設通事以補充 土目的能力。在初期,通事由眾番公舉漢人擔任,嗣後改為公舉番人,但均由 官府予以驗充。
因上述緣由,通事與土目併立管理社務,即形成兩頭行政的型態。不過,
乾隆 20 年代以後,一方面為防止通事侵吞社租,一方面因社地被漢人侵奪,有 補充社租之必要,官准番人墾開草地,而且承認番人為業戶。業戶中代表番社 者,因管收社租之故,對一般社務亦取得發言權。於是,設有番業戶的番社,
出現三頭的行政型態。66
下文即以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一書為主要內容,配合後壠社群古文 書契,以介紹土目、通事及番業戶這三種古文契書常出現的重要番社組織人員,
並了解其在番社的地位與影響力。
一 一 一
一、 、 、土目 、 土目 土目 土目
據戴炎輝的研究,清治臺後,仍沿鄭氏之舊,亦設有「土官」;乾隆4年(1739)
已有用「土目」稱著,乾隆13年(1748)則普遍稱為「土目」;光緒14年(1888),
巡撫劉銘傳為刷新番社即社租的收管,裁撤原充一切土目,改名為「頭目」。唯 頭目一詞,以前即有之,俗稱番頭人為頭目。但改制後,制度上以頭目為正式名 稱。以新竹縣為例,董事為上級機關,以監督頭目。董事與頭目的充任或斥革,
改由縣辦理。67土官、土目、頭目之名雖有改變,但權限幾乎無所變更,只是頭
66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頁 366-367。
67同上註,頁 371-379。
人代稱之沿革而已。
土目或頭目舉充與斥革的程序,大致相同,約可分為:稟舉、驗充、給發諭 戳、出示等程序。所謂稟舉乃指據通事、副通事、業戶、甲首、番差、蔴踏頭、
屯弁、屯丁、番耆、生員或其他眾番等數名,簡附保結狀,向理番同知(乾隆32 年以前,則向普通廳、縣),稟舉妥番;驗充、給發諭戳則是經官驗明後,對土 目給發諭戳及戳記,並出示曉諭該番社及佃戶。68以下舉出道光9年(1829)新港 社〈後壠新港社眾番貴生等呈舉什班頂辦陳璋生土目缺額〉呈文,內容大致為先 則陳璋生擔任土目之時,侵吞口糧,盜賣公埔,作奸犯科,社眾協同正、副通事 及差甲秉公遴選什班頂辦陳璋生土目缺額。
具僉呈。後壠新港社眾番北贊、加己、天送、來生、貴生、重興、冬瓜、連 生等為遵票妥舉,乞准堂驗點充,以便約束,而昭 憲德事。切土目之設,原 為撫宇番黎,整肅社規,不意邇來社風日壞,番性日窮,先則陳璋生攢充土 目,網吞口糧,盜賣公埔,屢犯科條革究在案。後因拖案,不能復充,膽狡 謀,賂擺伊弟陳合友串同掩案冒充,威柄過手,虐橫益甚,加以兄弟駢脅鯨 吞,充當未及兩載,內外口糧一切向佃盜拆,番之脂膏幾乎吸盡,家之窮苦,
如同倒懸,貴等社眾番等無奈,于二月間赴轅瀝慘哀叩,均蒙批革各在案。
復蒙票著舉充,釣票到社,該貴等遵即協仝正、副通事及差甲秉公遴選,礙 該番鮮有誠實曉事之儔,惟什班一名,素係樸篤勤謹,諳練公事,帖□番情,
兼有家有室,堪以頂辦土目額缺,異日無致侵吞誤公,貽負 憲臺慎舉至意。
茲蒙票著等因,理合取具結狀,僉連匍叩,伏乞
大老爺保番如赤,恩將舉到妥番什班一名,准其堂驗點充,給予示戳,回社 辦公,俾社風日振,口糧有賴,閤社沾恩。切叩。
68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頁 374-375。
道光玖年捌月 日具僉呈重興、來生、
加己、連生 北贊、冬瓜 貴生、天送 計粘結狀壹紙。69
土目或頭目的職責,無非是約束社眾,處理社務,尤其是管收公租、給發口 糧。以下分為一般社務與社租事務述之。
(一)一般社務的職責:
一般社務的執行,其主要者是:爭訟,尤其涉及漢人爭執的調處;夫役的派 撥,如守隘等;關於土目、通事的調處與職責,皆可由嘉慶2年(1797)後壠四社
〈同合約字〉內11條文得知,70約略整理如下:
同立合約字後壠等社正、副通事斗蘭、貓
達,業戶瓚瑛,暨四社土 目、番差、甲頭、眾白番等。……正、副通土或審斷不公,眾番亦當公置 議如何處置,不得突赴呈官;如是突赴呈官,不論何社何番,該就甲首人 番眾等會同拏解,呈官究治。……今欲有憑,合將公議條約開列於左:一、無論何社,白番與漢人牽連田地租粟爭端者,該白番應投明正、
副通土業戶秉公查理……
一、社中正、副土目,凡社番事務聽正、副通事裁奪……
一、社中番差、白番眾等,凡社務差務悉聽正、副土目秉公理處……
一、社中番婦不許亂牽漢人;倘通土受賄佯為不知,聽其濫牽出社,
該白番等會同呈官究治。
69胡家瑜主編,《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頁 182-183。
70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輯,《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文叢第 152 種,
1963),頁 606-610。
一、同社中規矩務要嚴肅,凡淡防理番憲及上下衙門班頭幫差人等往 來,如有藉端宿住番婦,科索社番,該白番會同通土業戶呈官究治,不得 徇情畏縮;違者,罰牛二隻,以充公用。
一、同社同業戶瓚瑛公請一社記,凡遇有正行稟官事件,無論何社何 番,悉遵社記料理,不得怠慢。……
一、凡新任淡防理番憲吊四社通土業戶點印,並應貼隘番腰牌規費,
悉遵循例備送。……
一、凡往來差徭事務,悉照循例派撥,不得故違……
一、凡通土業戶有藉端私勒白番,及私折白番等口糧辛勞,致白番等 枵腹,聽白番等先投明對社班頭,秉公理處;……
一、四社公租,從前有九千餘石,自乾隆五十七年間,分歸正、副通 土、番差、踏番頭、白番口糧三千餘石,尚剩六千零石,悉歸業戶瓚瑛理 收,為徵繳供耗並策應中壠二處公館差事,任聽瓚瑛管收,該通土、白番 等不得藉端過問。……
一、正、副通事業戶無公私過犯,有不愿承當,應公議就各份下子姪 頂充,以昭社規,眾番等不得混行謀纂,致滋爭論……
至於守隘的派撥,乾隆27年(1762)的〈立佃批〉契約(詳見附錄二),亦 已提到「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71
(二)社租事務的職責:
關於社租事務,則以徵收社租與發給口糧為主。收社租之事於乾隆50年(1785)
〈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潘諭淡屬各設土目督收佃租〉諭告證照有載:
淡屬各社邇年以來應收租穀,每因先期借欠債項,短價估折,竟致收成之後,
71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輯,《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頁 350-352。
應完供耗、丁餉等項銀穀,完納不前,社務、口糧,供應不敷,年復一年,
番因日促。茲各社通土負欠前任移交公項甚多,本年早稻雖未收熟,誠恐民 番仍蹈故轍,除差著各通土應收本年分佃租數目,繳出租簿,造冊送核,以 俟屆期督收先公外,合行出示曉諭。……72
發給口糧之事,於光緒4年(1878)〈新港社土蟹潘鍾立給口糧分單〉所載:
立給口糧分單土目解潘鐘等為分業戶餘谷一百九十二石,除社中公費外,每 丁應分谷一斗五升。劉智英共拾丁分谷共壹石伍斗,每年內榕樹祀佃戶量收 足訖,合給分單付執為照。73
綜合以上所述,土目在社內有約束番眾,管理社務;對外代表番社。不過,
番社採取兩頭制,另有一通事之權,待於通事項下述之。
二 二 二
二、 、 、通事 、 通事 通事 通事
通事最初是舉用通曉番語之漢民充任,後來改由識字番人充當,在大社或於 通事之上置總通事以綜理其事。
乾隆23年(1758),閩浙總督楊應琚奏請酌定防範臺灣事宜:「……一、熟 番通事、社丁,承充多外來游民,機變滋累。近來熟番半通漢語,請即於番社中 選充;社遠無通漢語者,酌留妥實漢人,仍結報該地方官查察。……」74乾隆42 年(1777)春二月,閩浙總督鐘音奏:「臺灣所轄淡水一廳、臺灣、鳳山、諸羅、
彰化四縣,自釐定界址,私越既杜,並設立隘口、添建望樓,文武員弁嚴密防查,
彰化四縣,自釐定界址,私越既杜,並設立隘口、添建望樓,文武員弁嚴密防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