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第二節 賦稅與力役制度 賦稅與力役制度 賦稅與力役制度 賦稅與力役制度
施添福認為熟番除了必需繳納遠重於漢人的課餉外,更要時時提供各種勞 役和供差,使熟番不僅沒有辦法專心從事農耕,甚至也沒空射鹿打獵。造成的 結果是賴以繳納課餉的鹿產不斷減少,所以只好以杜賣草地荒埔的方式來支付 沈重的課餉。而杜賣草地的結果,是使鹿場更加縮小,終於陷入不得不繼續杜 賣草地的惡性循環。所以,社餉繁重,勞役多與供差繁是原住民土地流失的根 本原因;36 另外,施添福認為清代國家經由文、武官僚體制的創設,以控制支 配臺灣的番社會;而其控制和支配的具體手段,則是建立起有別於漢社會的賦 役制度,並藉此逐步深化番社會對國家,以及社番對社群和番社的依附關係,
從而形成制約社番身分和聚居型態的內在機制,簡單來說,賦稅的目的在於「羈 縻其身」。37因此,賦稅與勞役對平埔族造成的影響,將是本節探討的重點。
一 一 一
一、 、 、社餉與番丁銀 、 社餉與番丁銀 社餉與番丁銀 社餉與番丁銀
(
((
(一一一一)))社餉)社餉社餉社餉
在清初國家對人民的稅收中,原住民部份係以陸餉為主,即一般所指的「番 餉」;番餉的繳納,概以「社」為徵收單位,所以又稱「社餉」。38「社餉」起源 於荷蘭時代的「贌社」,因此,先行介紹「贌社」的緣由,以了解清初稅制的演 變。
36施添福,〈清代「番黎不諳耕作」的緣由──以竹塹地區為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
69 (1990 年 6 月),頁 67-92;施添福,〈清代臺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的研 究〉,收錄於《臺灣史論文精選》(台北:玉山社,2003 ),頁 179。。
37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14。
38詹素娟,〈贌社、地域與平埔社群的成立〉,《臺大文史哲學報》,59(2003 年 11 月),頁 123。
在荷蘭人到臺灣之前,日本商人早已來臺從事鹿皮貿易。荷蘭人在大員建 立殖民政府之後,即企圖獨占鹿皮出口,禁止日本商人前來。1642 年開始,漢 人貿易商進入原住民各社交易之前,須先取得東印度公司在臺殖民政府核發之 交易執照,而交易執照可視為一種許可證。1644 年開始許可證價格改由公開競 標決定。許可證競標之制度稱為「贌社」,決標金額稱為「贌金」,競標得勝 者稱為「贌商商」,贌(Pak),應為 pacht 的福佬話音譯。39季麒光於〈覆議二 十四年餉稅文〉曾對贌社制度運作有如下的描述:
一、社港:偽額年徵銀一萬九千三百八十八兩零八分,內南北兩路三十八社 贌餉一萬六千三百二十八兩八分。又港潭二十七所,贌餉三千六十兩。查港 社係土番所居,紅毛始設贌商,稅額尚輕,偽鄭因而增之。其法每年五月公 所叫贌,每社每港銀若干,一叫不應則減,再叫不應又減,年無定額,亦無 定商,偽冊所云贌則得、不贌則不得也.40
由上文可知,鄭治時期因襲荷蘭的贌社制,而且加重稅額。贌社制從荷蘭 時期,歷經鄭治到清初,不但沒有消失,反而配合社餉制,轉化為國家對原住 民稅收的主要取得方式。只是荷蘭時代以標售稅權的金額作為收益,而清代則 以社餉的象徵性徵收,宣示國家對番社的領有。41
大清帝國領有臺灣後,社餉在諸羅縣知縣季麒光積極為番請命下,除竹塹 一社減少十分之四外,其餘各社的社餉均減少十分之三,並以時銀一兩折紋銀 七錢輸納;另外又將逐年浮動的社餉額數加以固定化。後壠社群原納社餉 201.6 兩,經減少十分之三,又將時銀折成紋銀後,每年輸納社餉 98.784 兩。康熙 50
39翁佳音,〈地方會議.贌社與王田──臺灣近代初期史研究筆記(一)〉,《臺灣文獻》,51:3(2000 年 9 月),頁 267。
40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福建通志臺灣府•康熙中諸羅縣知縣季麒光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臺北: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文叢第 84 種,1960),頁 166。
41詹素娟,〈贌社、地域與平埔社群的成立〉,《臺大文史哲學報》,59(2003 年 11 月),頁 124-125。
年(1711)代中期廢贌社制、革去社商,改由通事承理辦差納餉。雍正年間,
省方雖有免除社餉之議,但至乾隆初年,仍然輸納如故。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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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二)))番丁銀)番丁銀番丁銀番丁銀
清初這種以社為單位的賦稅方式,在乾隆2年(1737),將原先以社群作為徵 收單位的番餉或社餉改為按丁徵收的番丁銀,並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43當 時,後壠社群的番丁數定為307丁,每年總共輸納番丁銀61.4兩;乾隆57至60年
(1792-1795)後壠社群每年應納番丁銀折佛銀118元,即每社輸納29.5元;道光3 年(1823)每社平均分攤15.35兩或37.5元;道光20年(1840)中港社年納番丁銀 仍折佛銀37.5元,即後壠四社總共年納番丁銀仍為150元;光緒4年(1878)時,
後壠社年納番丁錢糧增至41.5元折谷35.3石,即後壠四社總共輸納番丁銀調高為 166元折谷141.2石。直到光緒14年(1888)清賦改革後,「並仿條鞭辦法,舉丁糧 正耗一併刪繁就簡」,而啟徵新賦後,番丁錢糧始告免除。44
二 二 二
二、 、 、正供錢糧 、 正供錢糧 正供錢糧 正供錢糧
所謂正供錢糧:指正稅,與副稅雜項對稱。正供的本義是供奉田野山澤生產 的一部份正物給統治者。又稱「錢糧」,是因為以銀錢或穀糧為租稅主體。45 後壠社群最遲在乾隆50年(1785)左右,開始向國家輸納正供。據乾隆50年
(1785)四月〈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潘諭淡屬各設土目督收佃租〉諭告:
抄奉
特調臺灣北路淡防總補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記大功三次潘 為曉諭事。照得淡 屬各社邇年以來應收租穀,每因先期借欠債項,短價估折,竟致收成之後,
42轉引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15-16。
43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輯,《清高宗實錄選輯》,頁 6。
44轉引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16。
45劉澤民,《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2007),頁 15。
應完供耗、丁餉等項銀穀,完納不前,社務、口糧,供應不敷,年復一年,
番因日促。茲各社通土負欠前任移交公項甚多,本年早稻雖未收熟,誠恐民 番仍蹈故轍,除差著各通土應收本年分佃租數目,繳出租簿,造冊送核,以 俟屆期督收先公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新港仔社通土、社記、佃民 人等知悉,爾等凡有佃耕田園,應完年分租,谷石收成之後,務須存俟 本分 府督收,給串全完公項,餘剩之谷,方准收用,如敢貪圖賤價相誘,借將未 成收稻谷,短估折納,止取社單,不待給執印串,仍致該社完公無著,一經 查出,定行差拏,照數嚴追,斷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伍拾年肆月貳拾肆 日抄 實貼後壠大庄46
據施添福研究統計,道光 3 年(1823),後壠社群每年所完的正供谷為 356 石,約占當時淡水廳實徵穀總數(13070.4699 石)的百分之 2.75,賦額可說相當 沈重。47以上後壠社群的社餉(番丁銀)與正供錢糧參見表 2-1。
表 表 表
表 2222----1111 清代後壠社群的社餉 清代後壠社群的社餉 清代後壠社群的社餉 清代後壠社群的社餉( ( ( (番丁銀 番丁銀 番丁銀 番丁銀) ) ) )與正供銀 與正供銀 與正供銀 與正供銀
年代 社餉‧番丁銀 正供穀
紋銀(兩) 銀元(兩) 折谷(石) 谷(石) 折銀元(元) 折谷(石)
明鄭 201.600
康熙 23 98.784
乾隆 2 61.400
乾隆 57 61.400 118.0 356.0
道光 3 61.400 150.0 356.0
道光 20 61.400 150.0 356.0 675.84
光緒 4 61.400 166.0 141.2 356.0 684.00 586.0
資料來源:轉引自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 稿,頁 17。
46胡家瑜主編,《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臺北市: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999),頁 142-143。
47關於後壠社群的「正供錢糧」請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 2008,未發表文稿,頁 17-18。
三 三 三
三、 、 、衙門 、 衙門 衙門 衙門規費 規費 規費 規費
清代臺灣的官治組織,隨地方的開發而擴充。就全臺而言,自康熙 23 年
(1684)至光緒 11 年(1885),隸屬福建省;同年分立為一省。當初直接治民 者為縣;雍正元年以後,又設廳;分省後,復設直隸州(臺東)。縣、廳之下,
視實際需要,分設縣丞(分縣)、巡檢,任轄內治務。另設有理番廳,管理民番 交涉事件。48茲將清代臺灣直接治理後壠社群的地方行政官廳、縣整理成下表 2-1。49
據施添福的研究,光緒 8 年(1882)以前,後壠四社每年向官廳繳納的規 費總計為銀 18 和谷 543 石。50以上,可知國家用重賦以控制番社和社番。
表 表 表
表 2222----2222 清代治理後壠社群的廳 清代治理後壠社群的廳 清代治理後壠社群的廳 清代治理後壠社群的廳、 、 、 、縣及其年代 縣及其年代 縣及其年代 縣及其年代
廳縣名稱 起始年代 終止年代
諸羅縣 康熙二十三年( 1684) 雍正元年( 1723)
彰化縣 雍正元年( 1723) 雍正九年( 1731)
淡水廳 雍正九年( 1731) 光緒四年( 1878)
台北府 光緒四年( 1878) 光緒五年( 1879)
新竹縣
1光緒五年( 1879) 光緒十五年( 1889)
新竹縣
2光緒十五年( 1889) 光緒二十一年( 1895)
苗栗縣 光緒十五年( 1889) 光緒二十一年( 1895)
北路理番廳 乾隆三十一年( 1766)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理番鹿港廳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光緒十四年( 1888)
資料來源:轉引自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 表文稿,頁 19。
說明:1、光緒四年增設臺北府,淡、新分治。
2、光緒十四、五年臺中添設一府,名曰臺灣府,以苗栗縣歸入臺灣府管轄,新、苗分治。
48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9),頁 620。
49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19。
50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21-22。
四 四 四
四、 、 、力役 、 力役 力役 力役
熟番在清代所承擔的力役,大概有三類,即雜差、隘防和屯防,其中又以 雜差最為嚴重。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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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一)))雜差)雜差雜差雜差::::
雜差是一種「上命非時」的非經常性力役,既無一定的數量,也無一定的時 間限制,端視官廳的需求,隨時徵調派撥。主要包括修橋、造路、遞送公文、建 造營房、維修公館、迎接護送文武官員,撥車載運行李、班兵、衙役、書吏等。
52由以下契字可看出官員巡視所需之費用,已造成後壠社群的負擔,以至於協議 四、六均分,此契字案例正好可印證差務、公租和債項對後壠社群所造成的負擔:
為懇恩分析,苦樂適均,認職辦公事。緣△等後壠、中港、新港、猫閣等 社轄下所收租谷,當辦官府來往尖宿大小差務及上下各衙門費項。因邇年 公務浩繁,積欠公私債項浩多,致各衙門公事辦理不前,皆由未能同心協 力所致。茲△等新港、中港社通土與後壠、猫閣社通土相議,分析辦理。
後壠、猫閣當辦後壠公館住宿;中港、新港社當辦中港公館打尖。凡有官 府來往并各衙門等費,議約四、六均分,而?等並於轄下等社大租并?外 有歸社番收租者,亦約以四、六均分,得以認額盡職辦理。至於前欠公私 債項,亦議作四、六均分,認額清還。此乃苦樂均平無偏,不致相推玩悞 之弊。伏乞
大老爺懇恩示諭,凡租項債項准△等四、六分析,認職協力辦公,沾感。
切叩。53
51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24。
51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