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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賦稅與力役制度 賦稅與力役制度 賦稅與力役制度 賦稅與力役制度

施添福認為熟番除了必需繳納遠重於漢人的課餉外,更要時時提供各種勞 役和供差,使熟番不僅沒有辦法專心從事農耕,甚至也沒空射鹿打獵。造成的 結果是賴以繳納課餉的鹿產不斷減少,所以只好以杜賣草地荒埔的方式來支付 沈重的課餉。而杜賣草地的結果,是使鹿場更加縮小,終於陷入不得不繼續杜 賣草地的惡性循環。所以,社餉繁重,勞役多與供差繁是原住民土地流失的根 本原因;36 另外,施添福認為清代國家經由文、武官僚體制的創設,以控制支 配臺灣的番社會;而其控制和支配的具體手段,則是建立起有別於漢社會的賦 役制度,並藉此逐步深化番社會對國家,以及社番對社群和番社的依附關係,

從而形成制約社番身分和聚居型態的內在機制,簡單來說,賦稅的目的在於「羈 縻其身」。37因此,賦稅與勞役對平埔族造成的影響,將是本節探討的重點。

一 一 一

一、 、 、社餉與番丁銀 、 社餉與番丁銀 社餉與番丁銀 社餉與番丁銀

((

(一一一一)))社餉)社餉社餉社餉

在清初國家對人民的稅收中,原住民部份係以陸餉為主,即一般所指的「番 餉」;番餉的繳納,概以「社」為徵收單位,所以又稱「社餉」。38「社餉」起源 於荷蘭時代的「贌社」,因此,先行介紹「贌社」的緣由,以了解清初稅制的演 變。

36施添福,〈清代「番黎不諳耕作」的緣由──以竹塹地區為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

69 (1990 年 6 月),頁 67-92;施添福,〈清代臺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的研 究〉,收錄於《臺灣史論文精選》(台北:玉山社,2003 ),頁 179。。

37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14。

38詹素娟,〈贌社、地域與平埔社群的成立〉,《臺大文史哲學報》,59(2003 年 11 月),頁 123。

在荷蘭人到臺灣之前,日本商人早已來臺從事鹿皮貿易。荷蘭人在大員建 立殖民政府之後,即企圖獨占鹿皮出口,禁止日本商人前來。1642 年開始,漢 人貿易商進入原住民各社交易之前,須先取得東印度公司在臺殖民政府核發之 交易執照,而交易執照可視為一種許可證。1644 年開始許可證價格改由公開競 標決定。許可證競標之制度稱為「贌社」,決標金額稱為「贌金」,競標得勝 者稱為「贌商商」,贌(Pak),應為 pacht 的福佬話音譯。39季麒光於〈覆議二 十四年餉稅文〉曾對贌社制度運作有如下的描述:

一、社港:偽額年徵銀一萬九千三百八十八兩零八分,內南北兩路三十八社 贌餉一萬六千三百二十八兩八分。又港潭二十七所,贌餉三千六十兩。查港 社係土番所居,紅毛始設贌商,稅額尚輕,偽鄭因而增之。其法每年五月公 所叫贌,每社每港銀若干,一叫不應則減,再叫不應又減,年無定額,亦無 定商,偽冊所云贌則得、不贌則不得也.40

由上文可知,鄭治時期因襲荷蘭的贌社制,而且加重稅額。贌社制從荷蘭 時期,歷經鄭治到清初,不但沒有消失,反而配合社餉制,轉化為國家對原住 民稅收的主要取得方式。只是荷蘭時代以標售稅權的金額作為收益,而清代則 以社餉的象徵性徵收,宣示國家對番社的領有。41

大清帝國領有臺灣後,社餉在諸羅縣知縣季麒光積極為番請命下,除竹塹 一社減少十分之四外,其餘各社的社餉均減少十分之三,並以時銀一兩折紋銀 七錢輸納;另外又將逐年浮動的社餉額數加以固定化。後壠社群原納社餉 201.6 兩,經減少十分之三,又將時銀折成紋銀後,每年輸納社餉 98.784 兩。康熙 50

39翁佳音,〈地方會議.贌社與王田──臺灣近代初期史研究筆記(一)〉,《臺灣文獻》,51:3(2000 年 9 月),頁 267。

40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福建通志臺灣府•康熙中諸羅縣知縣季麒光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臺北: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文叢第 84 種,1960),頁 166。

41詹素娟,〈贌社、地域與平埔社群的成立〉,《臺大文史哲學報》,59(2003 年 11 月),頁 124-125。

年(1711)代中期廢贌社制、革去社商,改由通事承理辦差納餉。雍正年間,

省方雖有免除社餉之議,但至乾隆初年,仍然輸納如故。42

(((

(二二二二)))番丁銀)番丁銀番丁銀番丁銀

清初這種以社為單位的賦稅方式,在乾隆2年(1737),將原先以社群作為徵 收單位的番餉或社餉改為按丁徵收的番丁銀,並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43當 時,後壠社群的番丁數定為307丁,每年總共輸納番丁銀61.4兩;乾隆57至60年

(1792-1795)後壠社群每年應納番丁銀折佛銀118元,即每社輸納29.5元;道光3 年(1823)每社平均分攤15.35兩或37.5元;道光20年(1840)中港社年納番丁銀 仍折佛銀37.5元,即後壠四社總共年納番丁銀仍為150元;光緒4年(1878)時,

後壠社年納番丁錢糧增至41.5元折谷35.3石,即後壠四社總共輸納番丁銀調高為 166元折谷141.2石。直到光緒14年(1888)清賦改革後,「並仿條鞭辦法,舉丁糧 正耗一併刪繁就簡」,而啟徵新賦後,番丁錢糧始告免除。44

二 二 二

二、 、 、正供錢糧 、 正供錢糧 正供錢糧 正供錢糧

所謂正供錢糧:指正稅,與副稅雜項對稱。正供的本義是供奉田野山澤生產 的一部份正物給統治者。又稱「錢糧」,是因為以銀錢或穀糧為租稅主體。45 後壠社群最遲在乾隆50年(1785)左右,開始向國家輸納正供。據乾隆50年

(1785)四月〈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潘諭淡屬各設土目督收佃租〉諭告:

抄奉

特調臺灣北路淡防總補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記大功三次潘 為曉諭事。照得淡 屬各社邇年以來應收租穀,每因先期借欠債項,短價估折,竟致收成之後,

42轉引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15-16。

43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輯,《清高宗實錄選輯》,頁 6。

44轉引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16。

45劉澤民,《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2007),頁 15。

應完供耗、丁餉等項銀穀,完納不前,社務、口糧,供應不敷,年復一年,

番因日促。茲各社通土負欠前任移交公項甚多,本年早稻雖未收熟,誠恐民 番仍蹈故轍,除差著各通土應收本年分佃租數目,繳出租簿,造冊送核,以 俟屆期督收先公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新港仔社通土、社記、佃民 人等知悉,爾等凡有佃耕田園,應完年分租,谷石收成之後,務須存俟 本分 府督收,給串全完公項,餘剩之谷,方准收用,如敢貪圖賤價相誘,借將未 成收稻谷,短估折納,止取社單,不待給執印串,仍致該社完公無著,一經 查出,定行差拏,照數嚴追,斷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伍拾年肆月貳拾肆 日抄 實貼後壠大庄46

據施添福研究統計,道光 3 年(1823),後壠社群每年所完的正供谷為 356 石,約占當時淡水廳實徵穀總數(13070.4699 石)的百分之 2.75,賦額可說相當 沈重。47以上後壠社群的社餉(番丁銀)與正供錢糧參見表 2-1。

表 表 表

表 2222----1111 清代後壠社群的社餉 清代後壠社群的社餉 清代後壠社群的社餉 清代後壠社群的社餉( ( ( (番丁銀 番丁銀 番丁銀 番丁銀) ) ) )與正供銀 與正供銀 與正供銀 與正供銀

年代 社餉‧番丁銀 正供穀

紋銀(兩) 銀元(兩) 折谷(石) 谷(石) 折銀元(元) 折谷(石)

明鄭 201.600

康熙 23 98.784

乾隆 2 61.400

乾隆 57 61.400 118.0 356.0

道光 3 61.400 150.0 356.0

道光 20 61.400 150.0 356.0 675.84

光緒 4 61.400 166.0 141.2 356.0 684.00 586.0

資料來源:轉引自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 稿,頁 17。

46胡家瑜主編,《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臺北市: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999),頁 142-143。

47關於後壠社群的「正供錢糧」請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 2008,未發表文稿,頁 17-18。

三 三 三

三、 、 、衙門 、 衙門 衙門 衙門規費 規費 規費 規費

清代臺灣的官治組織,隨地方的開發而擴充。就全臺而言,自康熙 23 年

(1684)至光緒 11 年(1885),隸屬福建省;同年分立為一省。當初直接治民 者為縣;雍正元年以後,又設廳;分省後,復設直隸州(臺東)。縣、廳之下,

視實際需要,分設縣丞(分縣)、巡檢,任轄內治務。另設有理番廳,管理民番 交涉事件。48茲將清代臺灣直接治理後壠社群的地方行政官廳、縣整理成下表 2-1。49

據施添福的研究,光緒 8 年(1882)以前,後壠四社每年向官廳繳納的規 費總計為銀 18 和谷 543 石。50以上,可知國家用重賦以控制番社和社番。

表 表 表

表 2222----2222 清代治理後壠社群的廳 清代治理後壠社群的廳 清代治理後壠社群的廳 清代治理後壠社群的廳、 、 、 、縣及其年代 縣及其年代 縣及其年代 縣及其年代

廳縣名稱 起始年代 終止年代

諸羅縣 康熙二十三年( 1684) 雍正元年( 1723)

彰化縣 雍正元年( 1723) 雍正九年( 1731)

淡水廳 雍正九年( 1731) 光緒四年( 1878)

台北府 光緒四年( 1878) 光緒五年( 1879)

新竹縣

1

光緒五年( 1879) 光緒十五年( 1889)

新竹縣

2

光緒十五年( 1889) 光緒二十一年( 1895)

苗栗縣 光緒十五年( 1889) 光緒二十一年( 1895)

北路理番廳 乾隆三十一年( 1766)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理番鹿港廳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光緒十四年( 1888)

資料來源:轉引自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 表文稿,頁 19。

說明:1、光緒四年增設臺北府,淡、新分治。

2、光緒十四、五年臺中添設一府,名曰臺灣府,以苗栗縣歸入臺灣府管轄,新、苗分治。

48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9),頁 620。

49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19。

50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21-22。

四 四 四

四、 、 、力役 、 力役 力役 力役

熟番在清代所承擔的力役,大概有三類,即雜差、隘防和屯防,其中又以 雜差最為嚴重。51

(((

(一一一一)))雜差)雜差雜差雜差::::

雜差是一種「上命非時」的非經常性力役,既無一定的數量,也無一定的時 間限制,端視官廳的需求,隨時徵調派撥。主要包括修橋、造路、遞送公文、建 造營房、維修公館、迎接護送文武官員,撥車載運行李、班兵、衙役、書吏等。

52由以下契字可看出官員巡視所需之費用,已造成後壠社群的負擔,以至於協議 四、六均分,此契字案例正好可印證差務、公租和債項對後壠社群所造成的負擔:

為懇恩分析,苦樂適均,認職辦公事。緣△等後壠、中港、新港、猫閣等 社轄下所收租谷,當辦官府來往尖宿大小差務及上下各衙門費項。因邇年 公務浩繁,積欠公私債項浩多,致各衙門公事辦理不前,皆由未能同心協 力所致。茲△等新港、中港社通土與後壠、猫閣社通土相議,分析辦理。

後壠、猫閣當辦後壠公館住宿;中港、新港社當辦中港公館打尖。凡有官 府來往并各衙門等費,議約四、六均分,而?等並於轄下等社大租并?外 有歸社番收租者,亦約以四、六均分,得以認額盡職辦理。至於前欠公私 債項,亦議作四、六均分,認額清還。此乃苦樂均平無偏,不致相推玩悞 之弊。伏乞

大老爺懇恩示諭,凡租項債項准△等四、六分析,認職協力辦公,沾感。

切叩。53

51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24。

51參見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台灣北部後壠社群為例〉,2008,未發表文稿,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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