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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理賠情事時,辦理技能檢定單位,應出具相關辦理技能檢定之文件 或資料,以茲證明被保險人係參加檢定或辦理檢定試務工作或監評工作

每一意外事故 2 千萬元,保險期間累計最高理賠金額為 1 億元。

十、 發生理賠情事時,辦理技能檢定單位,應出具相關辦理技能檢定之文件 或資料,以茲證明被保險人係參加檢定或辦理檢定試務工作或監評工作

等所造成之意外。

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

一、規範製訂及題庫命製費 幣別:新臺幣

項目 支付標準 備註

(一)規範主稿費 每級三千三百元。 技能檢定各職類依技能專精 程度區分甲、乙、丙三級或 單一級,各級分別訂定規 範,作為技能檢定標準並據 以命製學科及術科題庫。

(二)學科命題費 一般測驗題每題四十元,

情境式之「圖例題」或

「實例題」每題五十五 元。

學科題庫分為單選題及複選 題兩種測驗方式命製。

(三)術科命題費 1.甲級:

每題二千元,

每站一千四百元,

每項八百元。

2.乙級:

每題一千五百元,

每站一千二百元,

每項七百元 3.丙級:

每題一千二百元,

每站九百元,

每項六百元。

技能檢定分為甲、乙、丙三 級或單一級,各級並依職類 特性設計題庫為分題、站或 項。

(四)題庫審查費 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 百元。

由題庫命製小組進行學科 或術科題庫命製審查。

(五)繪圖費 A4 每張四百元,A3 每張 八百元。

術科題庫內另行繪製之工作 圖費。

(六)術科試作酬勞費 1. 甲 級 每 小 時 一 百 五 十 元,乙級每小時一百三 十元,丙級每小時一百 二十元。

2.術科題庫完稿前之試作 酬勞費、模擬監評試作 酬勞費,依每職類級別 檢 定 時 數 一 點 五 倍 計

試題完稿前、模擬監評,安 排人員參與試作之酬勞費。

附表 附錄六

算,題數超過一題者,

再乘以題數(檢定時數 甲級八小時、乙級七小 時 、 丙 級 四 小 時 為 限)。

(七)資料整理費 每次會議六百元,整理委 員方得支領。

學、術科命題會議完竣後之 試題整理。

(八)監評培訓研討鐘點費 1.職類規範、試題、監評 評分標準每節授課鐘點 費二千元。與本部有隸 屬關係之機關人員授課 每 節 鐘 點 費 一 千 五 百 元。

2.試題模擬實作評分及綜 合評分研討每人每節鐘 點費五百元。

1.本項外聘講師鐘點費應依 行政院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規定辦理。

2.建立公正、公平、客觀監 評評分,規劃監評人員培 訓、研討課程,針對職類 級別規範、試題、測試場 地機具設備、術科實作測 試講解授課;模擬監評評 分,並進行整體監評/培訓 研討後綜合研討。

二、技能檢定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費

(一)場地評鑑費 當日每職類場次二千五百 元,同職類二場次以上三 千元。

每職類聘請專家二至三人辦 理 實 地 評 鑑 工 作 , 並 作 場 地、測試崗位實際丈量,各 項測試專業機器設備規格功 能查核及測試運作,逐項填 報評鑑結果報告術科測試場 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費用。

三、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費

(一)報名資格審查費 審查甲、乙級應檢資格酬 勞,每件六元;審查丙級 及單一級應檢資格酬勞每 件五元。

報名資格審查(含初、複 審)費,比照考選部各項考 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辦 理。

(二)入闈費 每日一千八百元。 入闈印製技能檢定試題費,

比照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 勞費用支給要點辦理。

(三)試卷、答案卡(卷)保 管費

管卷人員,每天由上午八 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分 為二班。平日中午十二時 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支

閱卷期間管卷酬勞。

二百五十元,下午五時至 九時支七百元,假日每人 每班支一千五百元。

(四)運卷押卷費 每人日一千五百五十元。 學、術科測試運試題至各考 區費用。

(五)試務人員 1.檢定當日試務人員:

( 1) 每 人 全 日 一 千 二 百 元,半日六百元。

(2)延長作業時間在二小 時以內者,按每小時 一百五十元,每日以 二小時為限。

2.非檢定當日試務人員:

每人全日六百元,半日 三百元。

1.檢定當日試務人員:

(1)學科測試檢定當日試務 人員:各任務編組之檢定 工作人員辦理學科測試當 日考區秩序維持、引導、

設置服務臺及考區資料整 理等工作。

(2)學科測試場地管理人員:

負責檢定場地、機具、材 料、崗位安排、設備偶發 狀況處理、重新設定等工 作。本項僅限試場需使用 電腦設備辦理並作答者。

(3)術科測試檢定當日試務人 員:負責安排應檢人術科 測試當日報到、進出場、

試題、資料準備及彙整、

統計等工作。

(4)術科測試場地管理人員:

負責檢定場地、機具、材 料、崗位安排、設備偶發 狀況處理、重新設定等工 作。

(5)術科測試場地服務人員:

負責場地接待、搬運整理 等工作。

2.非檢定當日試務人員:

(1)學科測試非檢定當日試 務人員:

負責辦理學科測試場地 之規劃、考區布置(含 試場檢查)、監場人員 聯繫與聘書轉送、檢定

工作人員安排、工作費 用核算、各檢定類別之 學科測試規劃與相關作 業。

(2)術科測試非檢定當日試 務人員:

a. 負責術科測試各項試務 之規劃、協調、審核、

督導、會議準備、等工 作及採購、出納、財務 管理與文書管理等行政 支援工作。

b. 測試前後一日負責檢定 場地、機具、材料、崗 位安排、設備偶發狀況 處 理 、 重 新 設 定 等 工 作。

(六)考場佈置費 每試場每間每次五百元。 包括試場場地費、佈置、水 電、清潔維護、茶水費、黏 貼座號標籤、雜項維護等。

(七)試務會務講習費 每人二百元。 學、術科測試試務講習會議 出席費,不得跨組重複支 領,依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 酬勞費用支給要點辦理。

(八)考區主任 全日二千元。

半日一千元。

學科及術科採筆試測試當日 負責該考區督導各試場工作 之考區主任費用。

(九)試務主任 全日二千元。

半日一千元。

學科及術科採筆試測試當日 負責全部考區之測試試務統 籌工作之試務主任費用。

(十)監場、卷務、巡場、

檢定當日之試務管控 人員費用

1.每人日一千八百元,半 日九百元。

2.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 題方式之監場人員,全 日八小時後之延長作業 時間,按每小時二百二 十五元核實支給,每日 以二小時為限。

學 科 及 術 科 採 筆 試 測 試 監 場、卷務、巡場及檢定當日 之行政支援人員包括主辦、

總務、醫護、司鈴、出納、

教官、水電及大門口駐警等 工作人員費用。

(十一)電腦閱卷費 測試式試卡資訊作業(包 括打卡、驗卡、讀卡、登 算分、統計等作業),每 卡五角。

測試式電腦答案卡費用,依 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 用支給要點辦理。

(十二)人工閱卷費 1.學科初、複閱每本各十 一元。

2.術科測試問答題初、複 閱每本各三十元;繪圖 題初、複閱閱卷費每本 各五十五元。

3.學科單閱閱卷費比照學 科初閱閱卷費。

學科(筆試)測試初、複及單 閱閱卷費。術科(筆試)測試 問答題或繪圖題初、複閱閱卷 費。

(十三)術科測試監評費 1.全日二千 五 百元,半 日一千二百五十元。

2.延長 作業時間 在二小 時 以 內 者 , 按 每 小 時 四 百 元 , 每 日 以 二 小 時為限。

3.擔任監評長工作者,另 加百分之二十之酬勞。

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及監評長 費用。

(十四)考區冷氣費 每間每日五百元,半日二 百五十元。

包括各考區學科測試及術科 採紙筆測試職類試場冷氣清 潔維護費、水電費。

(十五)學科電腦使用維護 費

每台每日二百五十元,半 日一百二十五元。

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之電腦 及其週邊設備,包括個人電 腦主機、螢幕、鍵盤、印表 機、軟碟機、網路及擴音設 備等完成考試需用之設備及 耗材。

四、其他

(一)人員交通費及住宿費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覈實支給。

題庫審查人員、監評培訓研 討授課人員、場地評鑑人 員、運卷押卷人員、監場人 員、.監評人員及監評長方得 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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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3 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071500258 號函修正

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 書據。

三、各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

四、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各機關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以下列方式支付及取得相關文件者,

該文件得作為支出憑證:

(一)委託金融機構(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儲匯處,以下同)匯款、

轉帳或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取得金融機構支付各受款人明細之簽 收或證明文件。

(二)由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直接匯款或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取得 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前項簽收或證明文件僅記載受款人名稱、帳號及金額等部分資料者,

連同機關留存受款人其他相關資料,應符合第五點所定收據應記載事項。

各機關繳納公用事業費款(如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等)之相關繳 費證明文件及繳費通知單,得作為支出憑證;公用事業業者將繳費通知單 整併至繳費證明文件者,各機關免附繳費通知單。

五、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 明,並簽名證明之。

受領人為機關或支付機關已有留存受領人資料者,得免依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記明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

支付機關得依其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收據增列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六、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附錄七

(一)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統一編號。

(二)品名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 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如僅列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品名並簽名證 明;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 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如確係具有機密性 者,得免註明。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 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 發票由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 號碼;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

七、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 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 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格式一),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八、各機關依法提存之款項,因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應檢具國庫 存款收款書及由經手人簽名之提存書影本。

九、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一)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憑證上得免 簽名。

十、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各類清 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或代理 人簽名;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融機構提供各 受款人支付明細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備考 欄註明或證明。

各類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再由清冊編製、人事管理業務、會計等 相關人員及其主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十一、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事項之主管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

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應免重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