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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監督與管理機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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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建 議

綜 合 文 獻 探 討 、 深 入 訪 談 和 參 與 觀 察 內 容 分 析 , 並 針 對 本 研 究 的 發 現 , 對 公 園 附 設 游 泳 池 未 來 的 走 向 ,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

壹 、 監督與管理機制方面

一 、 嚴 格 要 求 應 依 契 約 執 行

游 泳 池 用 水 用 電 , 應 及 早 辦 理 水 電 分 錶 , 將 用 戶 名 稱 及 繳 納 地 址 更 改 為 廠 商 名 號 及 地 址 , 水 電 費 用 由 廠 商 自 行 處 理 , 倘 水 電 費 未 繳 納 , 將 遭 受 斷 水 、 斷 電 , 不 會 發 生 由 公 部 門 墊 繳 而 僅 取 得 債 權 憑 證 的 情 事 。 若 發 生 權 利 金 延 遲 繳 納 情 形 , 除 發 文 催 繳 及 罰 款 外 , 應 依 契 約 規 定 立 即 執 行 。

二 、 契 約 訂 定 要 嚴 謹

契 約 要 求 廠 商 對 標 案 內 之 各 項 設 施 要 進 行 整 建 、 增 建 與 修 繕 的 責 任 , 公 部 門 應 規 定 廠 商 須 檢 據 以 證 明 所 支 出 之 相 關 費 用 及 進 行 查 驗 由 廠 商 整 建 或 修 繕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品 質 和 安 全 標 準 。 此 舉 除 可 以 提 高 民 眾 使 用 安 全 外 , 更 可 掌 控 營 運 過 程 中 廠 商 有 否 浮 報 成 本 、 了 解 廠 商 財 務 報 表 的 真 實 性 , 降 低 廠 商 利 用 機 會 主 義 提 供 低 劣 的 設 施 物 件 , 影 響 市 民 的 使 用 安 全 性 , 作 為 爾 後 標 案 改 進 的 參 考 。

三 、 對 顧 客 抱 怨 做 分 類 追 蹤 列 管 , 加 強 監 督 ,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為 提 高 游 泳 池 的 服 務 品 質 , 首 先 應 了 解 顧 客 的 抱 怨 是 什 麼 , 應 要 求 廠 商 對 顧 客 的 抱 怨 作 詳 實 記 錄 , 針 對 不 滿 意 事 項 加 以 改 善 , 管 理 機 關 巡 查 時 列 為 查 核 要 項 , 徹 底 了 解 顧 客 為 何 會 抱 怨 , 廠 商 改 善 的 進 度 與 品 質 如 何 ? 要 求 徹 底 改 善 , 不 要 讓 相 同 缺 失 一 再 出 現 並 將 抱 怨 事 項 做 分 類 , 訂 出 一 個 比 較 的 標 準 , 於 召 開 履 約 管 理 會 議 時 進 行 檢 討 比 較 , 讓 廠 商 間 有 良 性 競 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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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部 門 將 公 共 事 務 委 外 最 大 的 考 量 原 因 即 是 節 省 經 費 與 精 簡 人 力。在 公 務 人 力 吃 緊 的 現 在,監 督 工 作 可 以 招 募 退 休 人 士 、 市 民 或 志 工 擔 任 , 事 先 做 好 規 劃 , 檢 查 員 給 予 定 期 訓 練 , 監 督 過 程 要 做 紀 錄 , 若 經 費 允 許 也 可 以 把 監 督 工 作 委 外 辦 理 。 四 、 對 廠 商 的 反 映 要 慎 重 處 理

游 泳 池 委 託 經 營 的 廠 商 最 常 反 映 的 事 項 就 是 公 益 時 段 及 身 心 障 礙 之 必 要 陪 伴 者 1 人 免 費 使 用 、 門 票 調 整 及 游 泳 池 老 舊 維 護 修 繕 費 用 高 的 問 題 。 雖 然 免 費 使 用 與 公 益 時 段 是 契 約 所 規 範 , 廠 商 投 標 時 是 應 該 納 入 成 本 計 算 , 但 合 約 一 簽 就 是 五 年 或 九 年 , 期 限 長 , 期 間 水 電 費 用 是 否 會 調 漲 ? 人 口 老 化 、 學 校 興 建 游 泳 池 及 運 動 人 口 習 慣 改 變 , 這 些 都 是 管 理 機 關 不 可 忽 略 的 因 素 , 渠 等 衍 生 的 問 題16確 實 困 擾 廠 商 。 另 外 , 老 舊 設 施 高 損 壞 率 修 繕 費 用 稀 釋 廠 商 的 獲 利 , 都 要 儘 早 解 決 , 否 則 , 游 泳 池 標 案 面 臨 無 廠 商 投 標 的 情 形 仍 然 會 再 度 發 生 。

五 、 要 建 立 退 場 機 制

有 契 約 關 係 就 有 履 約 問 題,倘 履 約 不 佳 有 可 能 解 約,因 此 , 退 場 機 制 要 建 立 好 。 游 泳 池 無 救 生 員 就 無 法 開 放 , 例 如 , 管 理 機 關 可 從 1000 多 名 職 工 中 挑 選 體 能 好 又 有 救 生 員 證 照 者 加 以 訓 練 , 倘 廠 商 未 按 契 約 規 定 並 已 達 解 約 程 度 , 公 部 門 可 以 迅 速 接 管 游 泳 池 , 救 生 員 、 服 務 人 員 等 由 職 工 暫 時 充 任 , 游 泳 池 仍 然 可 以 正 常 開 放 , 不 會 影 響 民 眾 使 用 游 泳 池 的 權 益 。

民 國 96 年 發 生 承 包 商 倒 閉,管 理 機 關 動 用 市 府 第 二 預 備 金 強 力 接 管 泳 池 才 繼 續 維 持 游 泳 池 開 放 。 在 廠 商 倒 閉 之 前 二 年 就 已 發 生 權 利 金 及 違 約 金 遲 繳 情 事 , 管 理 機 關 因 無 能 力 接 管 游 泳 池 、 廠 商 亦 看 準 此 弱 點 , 因 此 雖 每 個 月 召 開 履 約 檢 討 會 議 , 要 求 承 包 商 儘 速 補 繳 相 關 費 用 , 但 廠 商 繳 一 期 欠 幾 期 以 拖 待 變 , 終 至 發 生 倒 閉 事 件 。 因 此 , 除 了 嚴 格 執 行 契 約 外 , 退 場 機 制 亦

16 詳 見 第 五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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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建 立 , 要 訓 練 員 工 的 危 機 處 理 及 應 變 能 力 。

Savas( 2000,207-209)指 出 , 契 約 要 訂 定 周 詳 , 不 完 整 處 可 以 訂 增 補 條 款 , 公 部 門 應 要 求 廠 商 依 契 約 條 款 執 行 , 廠 商 提 供 之 設 備 、 供 應 之 物 品 及 人 員 配 置 有 否 依 照 契 約 要 求 ? 有 否 定 期 給 予 報 告 ? 公 部 門 對 委 託 管 理 案 件 , 應 做 問 卷 調 查 , 與 過 去 做 比 較,了 解 服 務 品 質 和 顧 客 的 抱 怨。Savas 以 美 國 紐 約 市 政 府 路 燈 委 外 維 護 做 例 子 , 紐 約 市 政 府 將 紐 約 市 劃 分 成 八 個 大 小 相 仿 的 區 塊 , 限 制 1 家 廠 商 最 多 只 能 標 2 個 標 案 , 契 約 規 定 所 有 路 燈 失 明 要 在 10 天 內 修 復 放 光 , 市 政 府 進 行 隨 機 抽 查 , 所 有 檢 查 員 皆 預 先 做 好 教 育 訓 練 , 抽 查 結 果 都 有 完 整 的 紀 錄 。 把 不 同 的 廠 商 的 績 效 做 比 較 , 提 高 競 爭 性 , 紐 約 市 的 做 法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

貳 、 臺 北 市 公 園 附 設 游 泳 池 永 續 經 營 方 面

一 、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定 位 要 明 確

游 泳 池 的 管 理 專 業 性 很 高 , 且 屬 於 運 動 的 一 環 , 與 花 草 、 苗 木 、 路 燈 及 行 道 樹 管 理 的 屬 性 不 同 , 臺 北 市 政 府 於 101 年 將 體 育 處 升 格 為 體 育 局 , 游 泳 池 宜 納 入 體 育 局 管 轄 。 102 年 1 月 8 日 的 市 政 會 議 , 市 長 已 經 下 裁 示 請 副 秘 書 長 當 召 集 人 , 逐 年 檢 討 將 全 市 的 體 育 設 施 , 回 歸 專 業 管 轄 。 這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政 策 , 希 望 游 泳 池 回 歸 體 育 局 管 轄 , 會 以 整 體 角 度 考 量 整 合 各 區 比 較 不 適 合 而 且 沒 有 經 濟 效 益 的 泳 池 , 留 一 些 使 用 率 高 的 泳 池 , 重 新 規 劃 標 案 如 何 互 相 搭 配 , 才 可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與 紛 爭 。

二 、 審 慎 評 估 將 使 用 率 低 的 游 泳 池 關 閉 或 轉 型

臺 北 市 十 二 個 運 動 中 心 複 合 式 的 健 身 設 施 , 已 漸 取 代 公 園 附 設 游 泳 池 單 一 設 施 之 功 能 , 就 經 濟 角 度 而 言 , 公 園 附 設 泳 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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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還 有 永 續 經 營 的 價 值 ? 應 作 審 慎 評 估 , 尤 其 是 使 用 率 低 的 游 泳 池 , 就 經 濟 效 能 與 節 能 減 碳 環 保 立 場 角 度 建 議 關 閉 或 轉 作 其 他 用 途 , 公 園 用 地 回 歸 公 園 綠 地 使 用 , 讓 市 民 都 可 享 受 綠 資 源 , 是 一 個 可 思 考 的 方 向 。

做 好 成 本 分 析 , 將 營 收 情 況 良 好 的 游 泳 池 單 獨 發 包 , 避 免 營 收 差 的 泳 池 影 響 廠 商 的 投 標 意 願 。

三 、 確 實 做 好 可 行 性 評 估 和 先 期 規 劃

為 避 免 重 蹈 覆 轍 , 建 議 管 理 機 關 在 辦 理 委 託 經 營 之 前 應 先 做 好 標 案 的 評 估 , 老 舊 游 泳 池 要 民 間 參 與 更 新 到 底 有 沒 有 誘 因 , 到 底 可 不 可 行 ? 真 正 的 去 評 估 在 什 麼 條 件 下 民 間 作 業 才 比 較 會 成 功 ? 政 府 常 常 會 要 求 廠 商 做 這 個 做 那 個 , 廠 商 為 了 取 得 標 案 答 應 通 通 都 做 , 也 都 把 這 些 放 到 委 外 的 契 約 , 納 進 合 約 就 要 施 作 , 成 本 就 增 加 了 , 廠 商 沒 有 辦 法 存 活 下 去 , 可 能 就 是 先 進 來 試 試 看 , 結 果 發 現 這 個 好 像 沒 有 利 潤 可 言 , 那 就 不 管 了 , 就 撤 廠 了 , 最 後 這 個 爛 攤 子 又 丟 回 公 部 門 手 上 。

公 部 門 在 辦 理 委 託 業 務 之 前 , 必 須 要 了 解 興 辦 目 的 、 市 場 可 行 性 分 析 、 法 律 是 否 可 行 以 及 財 務 和 環 境 影 響 等 , 最 重 要 的 是 營 運 構 想 。 營 運 構 想 是 一 個 基 本 可 行 的 方 案 嗎 ? 廠 商 有 有 合 理 的 報 酬 ? 管 理 機 關 要 避 免 重 蹈 覆 轍 , 一 定 要 做 可 行 性 評 估 和 先 期 規 劃 。

四 、 建 置 彈 性 的 招 商 機 制 與 強 化 自 主 的 履 約 管 理

所 謂 的 彈 性 的 招 商 機 制 , 是 公 部 門 評 估 作 業 過 程 中 , 必 須 做 廠 商 的 訪 談 和 座 談 , 了 解 廠 商 的 思 維 和 公 部 門 的 思 維 有 沒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 或 者 是 公 部 門 的 規 劃 , 廠 商 是 不 是 有 發 揮 的 彈 性 機 會 , 然 後 到 先 期 計 畫 時 也 是 一 樣 要 有 這 樣 的 動 作 。 機 關 做 評 估 計 畫 不 是 為 了 報 告 而 做 報 告 , 事 實 上 做 這 樣 的 彈 性 評 估 和 先 行 計 畫 , 目 的 是 為 了 幫 助 主 辦 機 關 去 擬 定 招 商 文 件 。 招 商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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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括 投 標 的 申 請 須 知 、 投 標 的 甄 審 辦 法 以 及 得 標 之 後 的 契 約 , 這 三 項 文 件 是 執 行 重 點 , 掌 握 政 府 最 低 的 需 求 是 什 麼 , 契 約 要 納 入 廠 商 發 揮 的 彈 性 空 間 , 包 括 契 約 執 行 時 可 能 面 臨 到 不 確 定 性 風 險 , 風 險 一 旦 發 生 , 契 約 裡 面 有 沒 有 一 個 開 口 的 機 制 能 夠 拿 出 來 個 別 處 理 ? 這 個 就 是 建 置 彈 性 機 制 。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是 公 私 協 力 的 一 種 體 現 , 公 部 門 藉 助 民 間 資 金 、 技 術 與 人 才 , 實 現 公 共 服 務 之 提 供 。 公 園 附 設 游 泳 池 委 託 經 營 依 據 為 促 參 法 , 即 應 依 促 參 法 之 規 範 , 釐 訂 履 約 管 理 計 畫 及 成 立 履 約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 執 行 督 導 與 考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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