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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公私協力構面

第三節 參與觀察內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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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參與觀察內容分析

研 究 者 服 務 於 公 園 附 設 游 泳 池 管 理 機 關 -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 承 辦 游 泳 池 相 關 業 務 長 達 十 二 年 , 非 常 了 解 基 層 承 辦 人 員 的 甘 苦 以 及 標 案 發 包 前 準 備 作 業 的 煎 熬 , 標 案 順 利 發 包 , 雖 然 減 緩 壓 力 , 後 續 則 要 面 對 承 包 商 履 約 管 理 的 繁 瑣 問 題 , 議 會 開 議 期 間 , 還 要 應 付 議 員 索 取 泳 池 委 託 的 相 關 資 料 , 以 及 處 理 民 眾 對 游 泳 池 的 諸 多 建 議 , 是 工 作 量 很 大 的 業 務 。 以 下 就 筆 者 參 與 管 理 機 關 履 約 管 理 會 議 的 心 得 與 承 辦 同 仁 互 動 中 的 感 受 , 以 記 錄 表 型 態 呈 現 , 並 與 本 研 究 議 題 相 互 對 照 , 希 冀 對 管 理 機 關 在 管 理 泳 池 上 能 有 所 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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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業務參與觀察紀錄表 相關會議暨承辦人員參與觀察日誌表 日期:101.09.10 時間:下午 2 點

地點:公園處二樓會議室-委託經營履約會議 101 年第 8 次 對象:主席、法治專員、管理所暨相關人員及委託經營承包商 內容摘要:

1. 承包商反映前港公園室外游泳池過濾器鏽蝕嚴重,已修補多次,鐵片 變薄,已無法再修復,請公園處予以提供專業協助。

2. 巡視青年公園游泳池,依泳池大小規定其救生員配置人數應為 3 人,

現場僅有 1 人。

3. 民眾反映最多的是游泳池水質不潔。

4. 民眾反映禁止游泳教學。

發現重點:

1. 公園處回應,過濾器依現況點交,另依契約規定,有關各項設施,承 商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過濾器目前尚無法人為修繕,請超群公司先 行向其他同行借用適當過濾器備用。游泳池過濾器,損壞修繕多次仍 然無法使用,承商有盡到維管責任,管理單位認為承商應負起責任,

要承商先行向同行借用,俟契約結束,再列入新標案設置,個人覺得 需耗費較大的金額始能購置之設備,宜由市府添購為宜,而不是列入 成本分析之項目,由新承商負擔,成本分析僅是概估,泳池收入真的 可以 cover 管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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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業務參與觀察紀錄表 相關會議暨承辦人員參與觀察日誌表 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時間: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公園處二樓會議室-委託經營履約會議 101 年第 10 次 對象:主席、法治專員、管理所暨相關人員及委託經營承包商 內容摘要:

1. 復興游泳池熱泵系統漏水、復興公園游泳池救生員身兼多職。

2. 民眾反映青年游泳池設施老舊。承包商建議設置沙灘排球、人工衝浪、

潛水訓練等多功能水上運動中心。

3. 民眾反映北投溫泉浴池禁止泡腳並建議露天浴池應加設遮雨棚。

4. 承包商反映有民眾利用「身障陪伴者免費入場」之優惠,於一日內多次 攜不同陪伴者入場,請問能否限制身障者一日內只能協同固定陪伴者進 出一次?

發現重點:

1. 契約規定委託期限內乙方要善盡管理人責任要將設施設備維持堪用狀 態。游泳池老舊常有設施損壞需要修復,若頻率高則會加重負擔。乙方 為減省開支,將會以最省錢方式修復,導致設施一再出問題間接影響服 務品質。

2. 救生員一人兼多職,表示承包商精簡人事費用,但契約有規定每個泳池 至少要配置多少救生員,不足額恐會影響泳客安全,但使用率低的情況 下亦要足額雇用亦是浪費,關閉使用率低的泳池是一個可行的選項。

3. 民眾或承包商建議,青年公園游泳池老舊應更新且有條件可以改建成複 合式的運動中心。管理單位回應,老舊之設施將於新標案內要求更新至 於複合式運動中心則需再評估。公家機關回應錄案參辦或再評估,採納 成政策可能性低,不喜改變一向是行政機關被詬病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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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針對身障者部分,會議裁示為,契約並未限制身障者同一天只能協同固 定必要陪伴者免費進出泳池一次,建議承商站在服務民眾的立場,應從 寬認定;若身障者本身不使用設施,而是陪伴者在使用的情形,則是超 越了契約對身障者的優惠目的,承商可先行記錄,對初犯者先予勸導,

若再有類似情形發生,則無法給予優惠。可於新標案載明「陪同」的定 義:在身障人士有使用設施的情況下,必要陪伴者才有附屬的優惠權 益;且規定陪伴者須隨侍在側,善盡對身障者的照顧責任。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 1 人免費使用游泳池的規定,政府的美 意,但有些民眾貪小便宜,才會發生同一天、同一身障者,由不同的陪 伴者陪同頻繁進出泳池的現象發生,這不僅增加承包商營運成本且在安 全管理上亦有所顧忌,管理機關應即刻解決,而非等下個標案才敘明「陪 同」的定義。

泳池是比較容易發生意外事件的場所,「游泳池使用須知」清楚說 明患有某些疾病者不適合從事游泳活動,並張貼在入口明顯處,高風險 的年長者應評估自己的身體狀況後再決定是否入池。

備註:游泳池履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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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業務參與觀察紀錄表 相關會議暨承辦人員參與觀察日誌表 日期:102.01.08 時間:下午 14:30 分 地點:公園處二樓會議室-委託經營履約會議 101 年第 12 次 對象:主席、法治專員、管理所暨相關人員及委託經營承包商 內容摘要:

1. 北投公園溫泉浴池,屢有民眾反映水溫,建議設置電子溫度計。

2. 依契約規定游泳池承包商應於每月 5 日前,將購買季票及月票泳客名單 與數量造冊送公園處備查。圓山所未依約請承包商照辦。

3. 玉成泳池承包商私自張貼公告,自 102 年 1 月起持月票、季票之泳客同 一天重複進場者,加收 50 元清潔費,違反規定。

4. 民眾反映克強泳池服務人員與清潔衛生良好。

5. 承包商反映,克強泳池因台電 101 年 12 月 25 日跳電,當天損壞 4 顆馬 達,希望能協調台電進行會勘。這個標案,克強泳池已累計修繕 103 顆 馬達。

發現重點:

1. 由委託經營履約管理會議可以看出游泳池承包商對管理機關的要求配 合度良好,例如溫泉浴池設電子溫度計的要求,契約並未規範,承包商 依然於 101 年 12 月 23 日設置完成,除了解決民眾對水溫的爭議,也提 高民眾的滿意度。

2. 購買季票及月票泳客名單與數量需造冊送公園處備查。管理單位未發文 督促承包商按契約規定辦理,顯有疏忽應檢討改進。

3. 承包商私自張貼加收清潔費,未經管理機關同意,已違反契約規定。

4. 民眾反映克強游泳池服務人員與清潔衛生做得好,表示廠商對公部門的 要求有正視,對民眾的反映有處理,配合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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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業務參與觀察紀錄表 相關會議暨承辦人員參與觀察日誌表 日期:102 年 3 月 8 日 時間:下午 4 點 30 分 地點:處本部 1 樓第 3 會議室

觀察對象:管理所泳池承辦人員工作狀況 內容摘要:

1. 今年度的有幾個游泳池要重新發包了,南港管理所轄管的游泳池到今 年 9 月底才到期,承包商京元鼎評鑑分數都有 80 分以上,可優先續 約一次 3 年。北投溫泉浴池最賺錢的金雞母還是留在南港那裏,真擔 心陽明所的標案會不會順利標脫?

2. 圓山所新標案大湖公園泳池與玉泉泳池列為同一標,應該有吸引力,

大湖可是花了幾千萬的預算改建成活水中心。

3. 青年公園泳池是老泳池了,有固定客源,生意一向不惡,標案大概可 受青睞。

4. 當游泳池綜合業務的承辦人很辛苦,要招標前忙著訂定相關規範,合 約草案逐條討論,累啊!上面的政策就是要發包出去,想盡辦法都要 完成委託。

發現重點:

1. 南港所轄管的游泳池於 97 年 5 月從溢登公司強力接管之後,於 97 年 月重新發包,依據的法令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承包商經過評 鑑評分 80 以上,得優先續約一次,契約延至 105 年 9 月。公園處的 游泳池分屬四個管理所管轄,其餘 3 個管理所今年度都有新的標案要 發包。陽明所轄管的游泳池北投溫泉浴池最賺錢,但卻納入南港的標 案一起展延。賺錢的標的,大家搶著要,使用率低的泳池恐怕會拖累 標案,讓廠商興趣缺缺。

2. 大湖公園是花了好幾千萬的預算重新改建成活水中心,預計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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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業務參與觀察紀錄表 相關會議暨承辦人員參與觀察日誌表 日期:102 年 3 月 13 日 時間:上午 11 點 地點:處本部 1 樓第 2 會議室

觀察對象:管理所泳池承辦人員工作狀況 內容摘要:

1. 使用低的游泳池終於要關閉了,希望游泳池新標案能順利發包。

2. 每次到游泳池重新標辦時,就覺得壓力好大,今年的新標案與往年最 大的不同在於依據的法令不一樣,今年依據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

3. 其實公園處轄管的游泳池建議用勞務委外的方式辦理會比較好。

4. 應該成立專責科室辦理委託經營相關事宜,而不是讓管理所承辦人員 各自辦理。

發現重點:

1. 今年度的游泳池有將文山區的椰城泳池及北投區的丹鳳泳池關閉,不 再做游泳池使用,至於是否要拆除或另做別的用途?椰城泳池位於博 嘉里,里民希望能作為社區圖書館使用,目前還再評估中未定案。公 園處已經有逐步將使用率極低的游泳池關閉,這是一個好的開始,從 績效角度看,可以杜絕資源的浪費,尤其在水資源如此珍貴的今日。

2. 公園附設游泳池最早委託經營之依據為「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辦法」,

後來改為「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7 年南港 所轄管的游泳池發包的依據為促參法,100 年圓山所的新生泳池、三民 與碧湖泳池因為土地租金的關係還是採用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 理自治條例」。審計處於 101 年 11 月 9 日來函認為公園處依據「臺北

後來改為「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7 年南港 所轄管的游泳池發包的依據為促參法,100 年圓山所的新生泳池、三民 與碧湖泳池因為土地租金的關係還是採用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 理自治條例」。審計處於 101 年 11 月 9 日來函認為公園處依據「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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