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督導行為
一、督導的定義:
督導一詞原意為觀察及教導,拉丁文是 Super(over,超越)以及 Videre(to watch、to see,觀看、觀查)的意思。督導者也就是一位負責觀察另一位工作者 工作品質的監督者;常是第一線、現場主管們的職責。
雖然,從傳統的定義是強調行政方面的功能,關心工作成效的質與量是否達 到專業水準;而Kadushin(1985)則提出五個要素來為督導下定義:
(一)督導包括了行政、教育與支持三大功能。
(二)督導的目標則是在組織中,以行政功能整合與協調受督導者與其他人 員的工作,以教育功能使工作人員更有能力去執行他們的任務,以支 持功能去維持工作者執行任務的動力。
(三)督導的地位則是處於半行政實務的中間管理者,其一方面對基層工作 者有責任;另一方面,也必須對行政主管負責。
(四)督導是間接服務,督導者透過基層工作人員與顧客接觸,即協助基層 工作人員去服務顧客。
(五)督導是至少包含二人以上的互動過程。
因此,督導者原則上是組織中執行業務功能的成員之一(雖然其通常並非行 政人員),其責任在指導、協調、增強及評鑑工作者的工作成效,為實現此種任 務,督導者與工作者在一定的關係下互動,以執行行政、教育與支持等各項功能,
而督導者的最終目標則是遵守組織的政策與程序下,向顧客提供質與量兼顧的服 務(Kadushin,1985;李保悅,1990)。
一、督導的目的:
從督導的定義中,歸納出督導的目的有下列數項(曾華源,1982;朱春林,
1996):
(一)確定受督導者代表組織所提供的服務是適當的。
(二)整合與協調組織中的受督導者一起工作,並引發其工作動機。
(三)協助受督導者充分運用所學,發揮工作能力,並支持其繼續學習,以
達專業上的獨立和發展。
(四)維持並推廣專業教育及技術的質與量,以或社會的認定。
(五)維持組織的可計量性。
二、督導的功能:
(一)行政功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
督導其負有行政上的任務,如檢查組織的政策是否有從工作實務中執行出 來、工作評鑑、受督導者的考績、升遷及獎懲;方案設計或工作者的工作分配等 等(曾華源,1982;朱春林,1996)。
(二)教育功能(education function):
為使工作者能達成專業獨立及保障顧客權益,督導者在教育部屬上應達到
(三)支持功能(supportive function):
督導者在發揮此方面的功能時,其主要的職務為鼓勵部屬的工作士氣,協
目的 使受督導者成為有效的
(behavior theory),自 1950 年開始,研究重心在了解達到組織目標所需的領導 行為。以俄亥俄州立大學為代表;其先後發展出LBDQ(leader behavior description questionnaire)、SBD(supervisor behavior description)及 LOQ(leadership opinion questionnaire)等問卷,並歸納出體恤(consideration)和主動結構(initiating structure)兩個主要的因素。體恤(consideration)包含的項目有領導者的支持、
友善、體諒、認同等;這些人際關係取向的行為均是建立和部屬維護良好關係所 必備的。主動結構(initiating structure)則包含協調、解決問題、計畫、要求部 屬等;這是達成組織目標所必備的。第二個主流則以Yulk(1981)及 Robbin(1983)
為 代 表 , 重 點 擺 在 領 導 行 為 和 團 體 績 效 間 的 關 係 , 提 出 部 屬 取 向
(employee-oriented)和生產取向(product- oriented)兩種領導行為構面。接著 是Blake 與 Mouton(1964)管理方格論,以關心員工(concern for employee)及 關心生產(concern for production)兩個面向來描述領導行為,分為貧乏型、俱 樂部型、生產型、鐘擺型及團隊型五種代表型(黃英忠,1988)。
早期行為論主要缺點為忽略情境的因素。因此,後來的學者也加入情境因素 解釋領導行為。1960 年代以後,具代表性的理論分別為費德勒模式(Fielder model)、赫塞與布蘭查德情境理論(Hersey & Blanchard situational leadership theory)、領導者-成員交換理論(leader-member exchange theory)、路徑-目標 理論(path-goal theory)及領導者參與模式均加入情境的觀點。
其中,領導者-成員交換理論(leader-member exchange theory)指出領導者 將員工劃分成「圈內人」(in-group)與「圈外人」(out-group),圈內人有較重的
(consideration),並結合動機期望理論,它陳述有效的領導者藉清晰的方法或途 徑,使部屬得到高工作滿足及績效。此理論的精髓是,領導者的主要工作是幫助 其部屬達成他們的目標,提供部屬必要的指導和支援,減少部屬達成任務的阻 礙,以確保他們的目標可以和組織的目標配合。其理論下確認了四種領導行為:
(一)指導式領導者(directive leader):
讓部屬知道上司對他的期望,及完成工作的程序,並對如何完成任務有特別 的指導,此與主動結構向度雷同。
(二)支持性領導者(supportive leader):
領導者十分友善,並對部屬的需求表示關心,此與體恤向度相同。
(三)參與式領導者(participative leader):
做決策之前,會咨詢部屬的意見並受其建議。
(四)成就取向領導者(achievement-oriented leader):
設定挑戰目標,期望部屬發揮其最大潛能。
其中,一、二項與督導功能上有相似之情形。模式可用圖1 表示:
圖1 路徑—目標模式圖
資料來源:Stephen P Robbin,1992,ORGANIZATION BEHAVIOR Sixth 環境權變因素
工作結構 正式職權系統 工作團體 領導者行為
指導式 支持性 參與式 成就取向
結果 工作績效 工作滿足感
部屬權變因素 內外控
經驗 領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