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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31 研提「解決台商智慧財產權問題 優先順序之具體方案」

在第二章我們已經把台商需要解決的智慧財產權問題詳細探討 分析,也提出政府應該從經濟的角度,宏觀地檢視台商在大陸所面臨 的智慧財產權各項議題;本章將再參考第三章台商座談以及本章第一 節本計畫執行會議有關之建議與議題,從可執行性的角度,參酌兩岸 情勢,預測並建議應該納入兩岸智慧財產權協商的議題,並將議題加 以定性分類,同時也探討有關議題之協商策略或具體方法以及對岸之 可能回應,進而提出協商的具體解決方案。

第一節 推測及建議增列第五次江陳會智慧財產權協商之議題

本計畫於本(99)年 2 月 4 日邀集專利、商標、著作權領域的 專家、學者及業界代表等召開的第二次計畫執行會議,針對預訂於本

(99)年 6 月份舉行的第五次江陳會談,推測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可能 納入協商的議題,諸如:一、共通項目:促進兩岸專家互訪、資料及 出版品等文獻交換、共同打擊仿冒盜版、台灣專利/商標申請人名稱 有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名稱或「國立」者在大陸如何註冊;二、專利:

兩岸專利檢索合作、兩岸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台灣申請大陸專利註 冊快速取得權利(類似「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PH」)、專利優先權相互 承認、開放台灣人民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三、商標:相互 提供農特產品產地名稱(地理標示)預防搶註。

另外,本次會議也對上開江陳會談,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可能尚 未納入協商範圍,但建議納入之議題,包括:建立兩岸因應「專利蟑 螂」交流平台、兩岸商標使用證據相互承認、建立網路侵權及掃黃打 非行政查處之兩岸權責單位及對口單位以共同打擊網路盜版、分享台 灣智慧財產權管理及專利分析經驗。

第二節 兩岸智慧財產權協商議題之定性、分類與檢視

緣兩岸交流情勢演變,整體而言朝向善意、合作,該項傲人成績 是業務主管機關多年來的努力;而綜觀兩岸智慧財產權協商,仍需以 整體思維審時度勢,以及有層次感與節奏感來進行,並先行定性與分 類 97 年相關計畫成果、上開台商座談及本計畫執行會議等所顯現之 台商智慧財產權問題,再檢視議題,何者納入協商、或由民間平台執 行,據此,我們芻見認為:

一、具兩岸特殊性之協商議題:

緣台商提出所關切之問題,大部份從大陸體制、社會現象面加以 觀察,這些現象,事實上也是大部份歐美國家對大陸執行智財權 保護不力之指責,也透過不同的手段、方法施予一定之壓力,但 迄今仍不滿意,而台商所關注的問題,台灣即使不納入協商,他 國也會加以壓力;因此,兩岸協商之議題應考量兩岸之特殊性,

如操之於大陸、涉及主權象徵的國際優先權、兩岸共同打擊仿冒 盜版及其後續之刑事司法權、申請人有國家機關名稱或「國立」

者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國立故宮博物院」、以及兩岸商 標使用證據相互承認等議題,實需列入兩岸協商。

二、宜考量我方相對可操作性之協商議題:

議題協商往往是相互合作、提供保護方案,而非一廂情願,諸如:

對台灣知名農特產地名稱提供保護時,應考慮大陸的知名農特產 品產地名稱是否也要提供相對保護,大陸對產地名稱可透過行政 手段予以查處,而台灣是否有相同的處理機制:另外,開放台灣 人民得報考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也面臨相同困擾的問題。

三、不是特別針對台灣的協商議題

(一)申請大陸發明專利需經審批後才可向國外申請的問題:

非針對台商而對各國大陸專利申請人權益影響深遠的「申 請大陸發明專利需經審批後才可向國外申請的問題」,然 因操之於大陸、涉及主權象徵的國際優先權問題,所以大 陸台商遭受之衝擊特別大。

按大陸新專利法第 20 條、實施細則第 8 條規定,台商在 大陸完成之技術研發,必須先向大陸提出保密審查申請,

否則其在大陸之發明申請案,將不准專利;然由於向大陸 提出保密審查申請,必須得到不需保密之通知或未收到任 何需保密之決定後,方得向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

(二)解決大陸專利申請案件積壓問題:

2015 年,大陸專利申請案將達 160 至 200 萬件;因此,

各國大陸專利申請人,皆面臨嚴苛的「解決大陸專利申請 案件積壓問題」;而兩岸間如能進行專利檢索合作、專利 人員定期互訪與實地操作、以及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將可 減輕上開積壓之問題。

(三)打擊大陸仿冒盜版:

打擊大陸仿冒盜版係各國要求的共同區塊;因此,近年 來,先進國家均採取相關配套機制與措施,諸如:1、美 國派遣智慧財產專家至大陸等仿冒盜版猖獗國家觀察打 擊仿冒盜版工作、簽署美、英、中「關於建立網路著作權

保護協作機制的備忘錄」及簽署美、中海關「關於加強智 慧財產權執法合作的備忘錄」等;2、日本在經產省設立

「仿冒暨盜版品對策政府總合窗口」、建置大陸等海外企 業遭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支援機制、簽署日、中「海關資訊 交換協定」及派遣專家進駐大陸等以協助當地日商處理仿 冒盜版案件;3、美、英、中簽署「關於建立網路著作權 保護協作機制的備忘錄」等。

四、台灣可主動釋放善意而大陸有需求於台灣之協商議題

(一)分享台灣專利蟑螂因應經驗

所謂專利蟑螂(Patent Trolls)是指那些專門向別人購 買專利技術,掌握許多專利,公司本身不實施其專利,不 生產專利產品,但是藉由控告其他公司專利侵權而請求損 害賠償金,或是透過授權取得權利金之公司。在美國目前 大約有 200 個專利蟑螂,大部份是募集投資人的資金籌措 資本,藉由向別人購買專利,再對廠商提出專利侵權告訴 以獲取權利金或和解金,這些獲利再分配給其投資人。

值此大陸邁向創新型國家之際,也開始面臨專利蟑螂侵權 告訴,如華為、中興通訊公司等公司於本(99)年 4 月 30 日涉及專利蟑螂侵權爭訟;而台灣多年來積累豐碩之 因應專利蟑螂經驗,據此,可於兩岸協商主動適放善意,

將分享台灣專利蟑螂因應經驗議題納入。

(二)分享台灣軟實力之智財權管理及專利分析經驗

緣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規劃重要施政政策,推動鼓勵產

業轉型升級,提昇附加價值、創新研發、品牌創造、智慧 財產佈局全球等措施,也已獲致成果。去(2009)年「世 界經濟論壇」公布的全球競爭力報告,在 133 個經濟體 中,我國創新排名第六,其中「每一百萬人的專利數」項 目,台灣名列全球第一;去年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研究 各國專利的生產力,台灣排名第三;顯示我國技術創新、

研發能力的表現,備受國際知名機構的肯定。

據此,在國科會、工業局、技術處及智慧局等相關科研及 智慧財產專業人才培育計畫支持下,台灣智財權管理及專 利分析經驗有目共睹;而如上開所述,大陸正朝向創新型 國家轉型之際,因此,台灣亦可於兩岸協商主動適放善 意,將大陸有需求於分享台灣軟實力之智財權管理及專利 分析經驗議題納入。

五、需兩岸共同面對之協商議題

(一)共同打擊仿冒盜版

近年來,先進國家因應知識經濟時代與全球化競爭的挑 戰,均已將海外企業智慧財產權益保障等有關政策,含括 在國家級智慧財產政策;以往兩岸犯罪行為多屬於重大經 濟犯罪案件,而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犯罪型態,為兩岸 所輕忽。智慧財產權犯罪型態與一般犯罪行為不同,仿冒 品的流竄更讓兩岸同時蒙受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之 惡名,因此,兩岸就共同打擊仿冒盜版之議題,顯得有合 作之必要性。而上開大陸與美、歐、日等共同打擊仿冒盜 版、協作處理網路著作權保護及加強智慧財產權邊境執法 合作等相關機制與措施,實有可借鏡之處,以收「他山之

石,可以攻錯」之效。

(二)共同面對與因應專利蟑螂

茲此大陸推動鼓勵產業轉型升級之際,企業刻正開始面臨 國外蟑螂侵權告訴,然大陸地區專利蟑螂亦日益猖獗,台 商也面臨相關滋擾,然無法即時取得正確訊息或者協助,

如透過兩岸智財權協商,建立「兩岸專利蟑螂資訊交流熱 線或平台」,除讓台商可知悉向何單位尋求協助以避免不 必要的損害外,並可藉由分享台灣上開經驗,以共同面對 與因應專利蟑螂。

六、可由政府協助解決的協商議題:

(一)減少在台商獲取大陸專利保護的審查時間

兩岸協商如能達成兩局間建置「專利高速公路(PPH)」的 共識,將可減少在雙方獲取專利保護的審查時間和費用,

以及減少專利積案。惟如同世界主要專利國家間試行或正 式實施 PPH,皆牽涉到兩國間的法制承認、審查能量等問 題;因此,兩岸在相互承認相關法律及可以信任審查結果 的基礎上,可促成 PPH 的建置。

(二)申請大陸發明專利需經保密審批後才可向國外申請

按大陸新專利法第 20 條、實施細則第 8 條規定,台商在 大陸完成之技術研發,必須先向大陸提出保密審查申請,

否則其在大陸之發明申請案,將不准專利;然由於向大陸 提出保密審查申請,必須得到不需保密之通知或未收到任

何需保密之決定後,方得向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但因

何需保密之決定後,方得向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但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