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智財權問題與因應處理系列座談會」
兩岸於本(99)年 6 月 29 日在 大陸重慶簽署之「海峽兩岸智慧 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詳附件),達成攸關大陸台商重大智財權益之 協議,諸如:(一)有關「優先權利」方面,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
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做出 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2)有關「審查合作」方面,
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等合作及協商;(3)有關
「協處機制」方面,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打擊盜版及仿冒,
特別是查處相關侵權網站,以及保護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 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註行為,雙方並相互提供必要的資 訊,並通報處理結果等(4)有關「認證服務」方面,雙方同意經由 指定之民間機構,建立影音製品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5)雙方同意 促進兩岸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依本會近年來執行智慧財產局委託之相關大陸台商智財權保護 計畫研究結果彰顯,建構兩岸智財權爭議聯繫及協調處理機制、解決 兩岸專利商標優先問題及嚴厲打擊地方保護主義現象下之仿冒盜版 等,為台商最關切的智財權問題及最需兩岸協助解決之智財權問題及 提供之服務的前三項;而按上開所述,在智慧財產局等有關機關之戮 力下,前述協議,已含最重要的前述三項議題,成效斐然,為兩岸智 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開創一個里程碑。
當然本協議是架構性的,很多細節要怎麼去落實,還需要後續的 協商;緣此,特舉辦「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與因應系列座談會」,包
括「大陸台商商標及產地名稱問題與因應處理(7/14 上午)」、「大陸 台商著作權問題與因應處理(7/14 下午)」「大陸台商專利、技術移 轉及營業秘密問題與因應處理(7/15 上午)」及「兩岸合力打擊仿冒 盜版機制探討(7/15 下午)」等座談會,以酌納相關各界寶貴意見,
供政府後續相關協商之酌參,以切合廠商的需要,來做一些必要的安 排等等;而這也是兩岸簽署 ECFA 之後第一次舉辦與智慧財產有關之 座談;此外,本系列座談會同時也請智慧局代表就本協議內容向四場 合計逾 300 位之與會業界代表人員做說明。
茲將本系列座談會討論內容摘要及有關建議與問題分場次敘述 如下,而詳實會議紀錄請詳參附件:
第一節 「大陸台商商標、地理標誌或產地名稱問題與因應處理座談 會」
一、優先權
本協議第二條「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 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做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 先權權益。」
(一)商標優先權證明文件:
優先權承認部分,涉及優先權證明文件要怎麼提出來,協議裡面 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是雙方文件電子交換合作,優先權證明文件 最好的模式就是透過電子交換的模式去做,在此之前那個文件要 怎麼呈現、怎麼受理,需積極與大陸討論。我們是智慧局,可是 他們那邊是商標局、SIPO專利局兩個單位,優先權證明文件細節 比較麻煩,涉及到優先權證明文件怎麼核發的問題,兩個單位發 出來,格式要怎麼統合,優先權是我們這邊最積極要做的下一步。
(二)商標優先權追溯
在合作協議生效之前做准駁的商標案子,原則上大概都沒有追溯 的問題,至於商標跟專利是不是都要做同樣的思維可以再考量,
因為專利是絕對新穎性的問題,如果一年追溯回去,可能對他來 說是很有影響的,可是對於商標來講,它是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
優先權如果還沒有處理,要不要追溯半年時間,是往後等雙方共 識來處理。目前如果是已經處理完的,都沒有追溯優先權的問題。
二、執法協處、官方平台、聯繫窗口及通報處理結果機制
執法協處機制在本協議第七條,也是我們跟對岸交換意見最多的地 方,「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智慧財 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一)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 由網路(網絡)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影音(音像)及電腦程式
(軟件)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二)保護 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註行 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註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 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三)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示
(識)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四)其他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
保護事宜。在處理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 訊,並通報處理結果。」;第九條「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
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第十 三條「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 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雙方建立執 法協處、官方平台、聯繫窗口及通報處理結果等機制。
協處機制的括弧二「保護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 稱,共同防止惡意搶註行為」。大陸商標案件今(2010)年將破百萬 件,大陸沒有能力把我們清單都過濾一次,這是市場規模大小問題,
所以沒辦法說我給你清單,你都幫我過濾一次,這對他們來說是種困 擾,第二點寫「共同防止惡意搶註行為」,這是講申請中,然後「並 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註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 產地名稱的權利」這是申請後,這是大陸已經釋出善意,他願意處理 申請中跟申請後,申請前的話可能依法無據,馳名商標還是要個案認 定。
執法協處機制涉及雙方智財權保護怎樣有效落實,將來兩岸可能會透 過政府跟民間舉辦論壇等平台方式來處理。事實上民間平台一直都存 在,這次能夠很順利的進行,工總、商總也有一分貢獻,所以這次協 商時很順利,很多議題事先都有共識跟瞭解。
三、商標使用
台灣商標在大陸被惡意搶註,這個問題已經討論了四、五年,目前有 一個共識;第一,目前大陸對澳門、香港的處理方式跟我們一樣,也 就是你的商標在澳門、香港使用也不被採認;第二是所謂在先使用,
一定是在中國大陸地區裡面的使用,司法解釋今(2010)年已經非常 明確;第三,當然這個條文是顯不合理,因為惡意搶註情節非常明顯,
只差在有沒有使用的問題。目前商標法修正草案,在第三十一條有做 一個突破,對於他人具有顯著商標惡意搶註的話,不再強調在先使用 的概念。
四、著名(馳名)商標
(一)著名(馳名)證據之採納
目前在台灣著名程度的證明比較容易,雖在台灣沒有使用,但為 台灣人民所知悉,這著名的證據我們會採納;大陸在實務是比較 嚴格,須在大陸有實際使用的證據才會採納。
(二)著名(馳名)商標清單
目前智慧局提供著名商標的名錄在網站上,而大陸早期在馳名商 標可以去申請,保護時間達三年,可是這樣的機制後來慢慢被挑 戰,因為每一個著名商標的認定都應個案處理,而不是用名單把
他確認下來,所以現在大陸作法也是個案判斷去認定他是不是著 名商標。
著名(馳名)商標清單只是給雙方行政單位,作為審查官的參考 資訊,期能對事前防範或事後撤銷有所幫助,可是它會不會是註 冊案、爭議案被引據的重點。
(三)爭取大陸馳名商標之經驗分享
爭取馳名商標不只牽涉到政府官員問題,也牽涉審查人員問題,
你要讓審查人員認識你很重要;大陸是一個滿講人情的社會,所 以人際關係的建立也是很重要;審查人員除了人際關係也很理 性,未必可以透過人際關係說服他給你馳名商標;審查人員沒有 權力,所以要靠理性,這反映中國政府體系裡面,未必政治官員 一定可以影響審查人員;然另一方面你也可能發現他需要政府官 員背書。
五、跨類商標問題
大陸對於商品分類在審查基準上是嚴格採用族群的概念,在不同族 群裡雖然是同一類,但基本上不認為是屬於類似商品,另外是在商 品跟服務商標所謂跨類的類似概念,兩岸標準不一樣,大陸不採用 類似概念,雖然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說過很多次,對於類似的概 念不能嚴格採用族群的概念。
六、縣級以上地名商標問題
「龍口」商標在台灣註冊五十多年,在海外二十多個國家都有註 冊,惟目前「龍口」商標卡在大陸是縣級以上的地名,所以商標註
冊碰到難題。
七、商標優先權證明文件核發之原則與例外建議
原則上應該要照國際慣例來處理,因為兩岸本來都是 WTO 會員,過 去是因為有一些政治的考量所以一直沒辦法落實,如今既然兩岸都 要給予彼此優先權,當然是要依照國際慣例;但如有中華民國、中 華人民共和國這些政治上的標記在上面,這部分要怎麼解決,雙方 是不是都能接受,不能接受的話我們是不是有一些特殊的安排。
如果說有需要一個中介機構來發放等,我想工總、商總、專利師公 會都可以來扮演這樣的角色,原則上是盡量不要,政府對政府最 好,我們也不要自我矮化,如果是非要不可,將來是可以考慮怎樣 去設計,配合政府需要再做處理。
八、建議類型化納入兩岸商標論壇業務主管會議等平台溝通處理
八、建議類型化納入兩岸商標論壇業務主管會議等平台溝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