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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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提到二次世界大戰下的臺灣人,我們會想到什麼?或許是媽祖接炸彈的傳說、
皇民化運動的改造與動員、高砂義勇隊在海外戰場的活躍表現,不論是哪一種故 事,都可以顯示出臺灣人離大戰並不遠;而在二戰歷史敘事當中有一群「臺籍戰 俘監視員」的群體,他們被招募去海外或在臺灣本土監管由日軍俘獲的盟軍戰俘 (Prisoners of War),因戰爭期間涉嫌不當對待或殺害戰俘,而在戰後被同盟國當 作戰犯嫌疑人起訴與審判,有些人被判有罪並關押數年之久,更有少數人被處以 死刑,本文就是以這個群體之中被派到英屬北婆羅洲(British North Borneo)的臺 灣人為主角,使用澳洲國家檔案館(National Archives of Australia, 以下簡稱 NAA) 庋藏的戰犯審判法庭檔案,探討他們在戰爭期間的經歷以及戰後被審判的過程。
接著讓筆者用以下的引文作為楔子:
Kinder 士官與我試圖攙扶二等兵 Parker 幫助他跟上隊伍,卻離隊 伍越來越遠…這時被告上前來以半英文半日文開始喝斥,並且用槍 托毆打 Parker…Kinder 士官試著求情,被告揮了揮槍示意要他離 開,並繼續用槍托毫不留情地毆打早已倒地的二等兵 Parker,過程 持續約十分鐘,接著被告命令 Kinder 與我將二等兵 Parker 抬放路 邊,血不斷從他的嘴巴及耳朵湧出,他的臉已經難以辨識,而我確 信他那時已經死亡…。1
1 National Archives of Australia (以下簡稱 NAA) Collection , A471,81015, [War Crimes - Military
Tribunal - HAYASHI Yoshinori AWC 720 : Place and date of Tribunal - Rabaul, 29 and 30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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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段檢方證人在法庭上所作之證詞,出自 1946 年 5 月由澳洲召開的一 場戰犯審判法庭記錄中,證人描述的這起「事件」則發生於前一年的 3 月底,一 群澳籍戰俘由日本軍隊裡的臺籍戰俘監視員押送(下文簡稱為臺籍監視員或監視 員),從 Paginatun 前往 Ranau 的路途上;2這位被指控打人的監視員名叫 Hayashi Yoshinori,3是二戰期間由日本政府從臺灣征調,送往北婆羅洲負責監視該地區 盟軍戰俘的臺籍監視員,他在戰後因這起事件被澳洲軍方以涉嫌戰爭犯罪起訴,
經戰犯法庭審訊後被認定有罪成為戰犯(War Criminals),最終處以絞刑。整個東 南亞與太平洋地區中,與 Hayashi 相同處境、因相關罪名而被多個國家判刑的臺 灣人總共有 190 名,其中被處以死刑者為 21 人。4
何謂戰俘監視員?為何他們在戰爭期間的行為會在戰後被當作戰犯審判?
前面提到戰俘監視員是被僱用來監管戰俘,是類似獄卒的角色。珍珠港事件後,
日本在菲律賓俘獲數萬美、菲軍人,僱用臺灣人軍屬600名前往菲律賓監管這批 戰俘;5再看本文主角所身處的背景,日軍於新加坡迫降八萬盟軍人員成為戰俘,
1946]: First witness for the Prosecution (William. D Moxham), pp. 17.18. 本文檔案來自 NAA 的網 站,屬於公開資料可以線上查詢,網址為:
https://recordsearch.naa.gov.au/SearchNRetrieve/Interface/SearchScreens/BasicSearch.aspx
2 兩者皆為馬來西亞沙巴州(Sabah)內地名。
3 HAYASHI Yoshinori 的日文姓名為「林義德」,漢文本名為「林江山」,本文係以澳洲檔案為主
要史料,為與史料內容配合,因此筆者在人名的呈現上會以被告日式姓名的英文為主。
4 藍適齊(2015):〈戰犯的審判〉,呂芳上主編,《中國抗日戰爭史新編:戰後中國》,頁 210-247。
臺北市:國史館,2015。頁 224。
5 鍾淑敏,《俘虜收容所 : 近代臺灣史的一段悲歌》,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
《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臺北市:樂學書局,2001。頁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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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批戰俘送往日本佔領下的北婆羅洲進行勞役工作,加上日軍於北婆羅洲集 中拘留的同盟國人士,使得該地四座戰俘營(POW Camps)收容的人數大約有五千 人之譜,本文的臺籍監視員響應日本政府的招募,到北婆羅洲以軍屬的身份、接 受日軍軍士官的指揮,監管這群盟軍戰俘與一些平民,他們的職責除了防止戰俘 逃跑,也要監督戰俘進行工作,有時還要根據長官的命令或者營區規定懲罰戰俘,
這樣的工作內容中有許多被同盟國視為侵害人權的行為,例如未經審判就直接對 戰俘實施體罰;隨著戰局逐漸對日本不利,日軍侵害同盟國軍民人權事件也愈來 愈多,例如槍殺羸弱不能行軍的戰俘、處決戰俘營中僅存戰俘以圖湮滅不利證據 等,在這些行動中臺籍監視員大多扮演執行者角色,以上這些侵害人權的行為使 得終戰後澳洲政府對這些監視員展開戰爭犯罪的調查與起訴。
二次大戰後的戰犯審判可分為A/B/C級,A級戰犯的定義是被指控犯下「破 壞和平」罪(Crime against Peace),意指涉入「計劃、準備、提議或發動一場 宣告或未宣告的侵略戰爭,或是一場破壞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或是參與 達成前述事項的一場共同計畫或陰謀」,如納粹德國的戈林、日本帝國的東條英 機等。B/C級戰犯則泛指被指控犯下傳統的戰爭犯罪(Conventional War Crime),
或是「非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分別意指違反傳統戰爭習慣及虐 待、殺害戰俘或平民;本文的臺籍監視員則以違反B/C級戰爭罪起訴。戰後7個 同盟國(不含蘇聯及中共)在亞洲及太平洋地區的53個地點開設法庭,共起訴5707 名日軍人員,6在各個同盟國分別所進行的B/C級戰犯審判當中,有190名的臺灣 人遭判刑確定執行。根據戰後日本官方的統計,臺籍戰犯中有95人受到澳洲的軍 事法庭判刑,英國方面有26人,荷蘭方面為7人,美國方面為4人,另外有58人遭
6 Sandra Wilson, Robert Cribb, Beatrice Trefalt, and Dean Aszkielowicz. Japanese War Criminals:
The Politics of Justice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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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華民國判刑,7本文所處理的北婆羅洲臺籍監視員,接受澳洲戰犯審判的人 數則是102人,89人在一起或多起案件中獲判有罪,13人獲得無罪的宣判;雖然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單方面宣布全體臺灣人都轉換為中國籍,但由於這樣可能的犯 罪發生於戰爭進行中、監視員屬於日本國籍期間,因此其他同盟國不承認這種國 籍轉換,所以臺籍戰犯不具「戰勝國國民」的身份,代表這群臺灣人一來無法免 於戰犯審判,二來是由日本國政府出面替他們進行辯護。
各盟國中,以澳洲舉行的審判對臺灣籍戰犯的影響最大,共計審判並判刑確 定95名的臺籍戰犯(占臺灣籍戰犯總數的一半),並處決了其中的7名臺籍戰犯,
8若觀察自臺灣派往華中、海南島的數百名監視員的情況,這些人在中國並未普 遍受到嚴厲審判,儘管被送到海南島的澳洲戰俘在戰後指控慘遭虐待,但鍾敏淑 提到,海南島的臺灣人監視員會未因此遭到判刑,這與澳洲開設的戰犯法庭形成 強烈的對比。9
視角拉回現代臺灣,對於臺籍戰俘監視員的戰爭經驗(筆者將他們戰後審判 的經歷一併算入),以往是藉由對這群人中的倖存者進行訪問而得,政治大學的 藍適齊係臺灣學界較早使用戰犯審判檔案進行相關研究的學者,筆者擔任其國科 會計畫助理時接觸到戰犯審判檔案以及研究方法,因而啟發筆者用戰犯審判檔案 來證實或補足現有成果的研究動機。本文所選的案件共14宗,都是以在北婆羅洲 的臺籍監視員為主要被告的審判,筆者用案件發生地將之分為三組,分別是古晉 (Kuching)、美里(Miri)、山打根─蘭瑙(Sandakan-Ranau),10在古晉只有一個不當 對待戰俘的案件,但被控訴的臺灣人有37人之多,其中34人被判處三到二十年不
7 藍適齊,〈戰犯的審判〉,頁 219。
8 藍適齊,〈戰犯的審判〉,頁 225。
9 鍾淑敏(2017):〈二戰時期臺灣人的戰爭犯罪與戰後審判〉,李達嘉主編,《近代史釋論:多元思 考與探索》,頁 385-430。臺北市:臺灣東華,2017。頁 248-249。
10 這樣的分類基於筆者翻閱已蒐集到的檔案,沒有一位受審的臺灣人涉入另外兩地的案件,筆
者認為原因是山打根與古晉之間的交通不便,因此兩地之間的監視員不會有太多機會進行駐 地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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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刑期,林水木、簡茂松、周慶豐等人的故事就是出於這個案件;美里方面是 兩起殺害無名戰俘案,13名臺灣人被起訴,11人被判槍決而後減刑至十年徒刑,
其中包含日後接受訪問的柯景星;山打根─蘭瑙地區澳洲檢方起訴11宗案件,除 了1宗不當對待戰俘案,其餘10起都是有關殺害戰俘的案件,總共42人受審,34 人被定罪,大多數人被判處三年到終生不等的徒刑,這個分組中有兩起案件共四 人被判死刑最終處決,其姓名為王壁山、林江山、李琳彩、蔣清全。
圖 1 北婆羅洲位置圖、相關地名發生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