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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被派往北婆羅洲(North Borneo)的「臺籍戰俘監視員」為研究對象,

使用澳洲國家檔案館(National Archives of Australia,下文簡稱 NAA)庋藏的戰犯 審判法庭檔案進行研究。本文中的臺籍戰俘監視員(下文簡稱臺籍監視員或監視 員)在二次大戰期間被派往北婆羅洲監管由日軍俘獲的盟軍戰俘,因期間涉嫌不 當對待或殺害戰俘,在戰後被同盟國當作戰犯嫌疑人起訴與審判,有些人被判刑 並關押數年之久,更有少數人被處以死刑。在本文中筆者選擇與臺籍監視員有關 的 14 宗案件進行探討,並以案件發生地為將之分為三組,分別是古晉(Kuching)、

美里(Miri)、山打根─蘭瑙(Sandakan-Ranau)。古晉組為一起不當對待戰俘的案件,

被控訴的臺灣人有 37 人之多;美里方面是兩件殺害無名戰俘案,13 名臺灣人被 起訴;在山打根─蘭瑙的分組中有 11 宗案件,除了一宗不當對待戰俘案,其餘 十起都是有關殺害戰俘的案件,總共 42 人受審,34 人被定罪,其中有兩起死刑 案共四人被處決。

本文脈絡除第一章緒論、第五章結論外,尚分為三個章節,從戰俘營與戰犯 審判的歷史開始梳理,除了整理出現有研究的成果,也能在進入案件討論之前讓 讀者先行瞭解相關歷史背景;接著則是對與臺灣人有關的戰犯審判案件進行基本 資料與內容的建立;最後則會從這些案件中,與現有研究放在一起進行分析,相 互補充與改正,歸納出臺灣人在戰俘營與戰犯法庭上的戰爭歷史。

第二章〈現有研究中的北婆羅洲「戰場」〉,利用國內外學者現有的研究成果,

從戰爭伊始的戰俘營開設收容與監視員招募開始鋪陳,介紹北婆羅洲四座戰俘營 與俘虜來源,以及在營區中的生活,建構臺籍監視員接受招募與訓練的經過;接 著是在臺灣相當少關注的「山打根死亡行軍」,兩千多名戰俘死於強迫行軍的路 程上,以及之後的 Ranau 戰俘營,臺籍監視員在這之中大多扮演行刑者的角色,

奉命將病弱與僅存戰俘處決;最後進入戰犯審判的範疇,這裡介紹澳洲舉行的戰 犯審判之運作,包括在法庭內外登場的人物,流程與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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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在戰犯審判檔案中的「戰場」〉,筆者翻譯 NAA 收藏、與臺籍戰俘 監視員有關的 14 宗案件,將其中人名、求刑與最終刑度整理成表格,筆者將每 個案件分為兩部份討論,其一是案發經過,其二則是審判過程中筆者認為值得注 意的部分。

第四章〈分析─現有研究與檔案史料交織而成的「戰場」〉,本章節透過學界 先進的研究成果與筆者整理的檔案史料,兩者之間的相互考證與補充,來探討包 括臺籍監視員的家庭背景、與盟軍戰俘、日本軍官互動的過程,以及接受戰犯審 判時雙方認為有罪與否的理由等題目。例如筆者整理監視員的年齡學歷與家庭職 業狀況成表格,補充先前研究中只有少數監視員接受訪問、提供資料的闕漏;另 外還可以看到盟軍戰俘描述臺籍監視員善待戰俘的證詞、以及監視員坦承自己犯 行的例子,筆者藉由他們的證詞建構戰俘與監視員互動的情形。

關鍵詞:山打根、古晉、戰俘營、戰俘監視員、戰犯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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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回顧 ...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9

第二章 現有研究成果中的北婆羅洲「戰場」 ... 12

第一節 北婆羅洲戰俘營的緣起與臺籍戰俘監視員的招募 ... 12

第二節 戰俘營內的生活與山打根死亡行軍 ... 15

第三節 戰犯審判的運作與監視員受審經歷 ... 18

小結 ... 24

第三章 在戰犯審判檔案中的「戰場」 ... 26

第一節 審判檔案中的各種文件 ... 29

第二節 美里(Miri)地方殺害戰俘案件 ... 31

第三節 山打根─蘭瑙地區(Sandakan-Ranau)的案件 ... 35

第三節 古晉(Kuching)戰俘營 ... 58

小結 ... 65

第四章 分析─現有研究與檔案史料交織而成的「戰場」 ... 67

第一節 監視員的家庭狀況以及在北婆羅洲的行蹤 ... 67

第二節 戰俘、監視員、軍官之間的互動 ... 78

第三節 雙方認為有罪與否的理由 ... 86

小結 ... 88

第五章 結論 ... 90

參考資料 ... 92

附錄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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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 1 檔案館原題名與筆者自訂題名對照表 ... 26

表 2 美里─殺害 51 名戰俘案 4 名監視員 被告一覽表 ... 31

表 3 美里─殺害 51 名戰俘案 10 名監視員 被告一覽表 ... 32

表 4 蘭瑙─45 年 6 月殺害 8 名戰俘案被告一覽表 ... 35

表 5 山打根─死亡行軍案 被告一覽表 ... 37

表 6 蘭瑙─45 年 8 月殺害 33 名戰俘案 17 名戰俘 被告一覽表 ... 40

表 7蘭瑙─45 年 8 月殺害 33 名戰俘案 11 名戰俘 被告一覽表 ... 42

表 8蘭瑙─45 年 8 月殺害 33 名戰俘案 5 名軍官戰俘 被告一覽表 ... 44

表 9 山打根─45 年 7 月殺害 23 名戰俘案 ... 45

表 10 山打根─虐待戰俘案 ... 47

表 11 蘭瑙─殺害 PARKER 案 ... 48

表 12 蘭瑙─殺害 CLEARY 案 ... 51

表 13 蘭瑙─殺害 BIRD 案 ... 58

表 14 古晉─虐待戰俘案 ... 59

表 15 本文相關案件被告身家資訊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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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 1 北婆羅洲位置圖、相關地名發生與案件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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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提到二次世界大戰下的臺灣人,我們會想到什麼?或許是媽祖接炸彈的傳說、

皇民化運動的改造與動員、高砂義勇隊在海外戰場的活躍表現,不論是哪一種故 事,都可以顯示出臺灣人離大戰並不遠;而在二戰歷史敘事當中有一群「臺籍戰 俘監視員」的群體,他們被招募去海外或在臺灣本土監管由日軍俘獲的盟軍戰俘 (Prisoners of War),因戰爭期間涉嫌不當對待或殺害戰俘,而在戰後被同盟國當 作戰犯嫌疑人起訴與審判,有些人被判有罪並關押數年之久,更有少數人被處以 死刑,本文就是以這個群體之中被派到英屬北婆羅洲(British North Borneo)的臺 灣人為主角,使用澳洲國家檔案館(National Archives of Australia, 以下簡稱 NAA) 庋藏的戰犯審判法庭檔案,探討他們在戰爭期間的經歷以及戰後被審判的過程。

接著讓筆者用以下的引文作為楔子:

Kinder 士官與我試圖攙扶二等兵 Parker 幫助他跟上隊伍,卻離隊 伍越來越遠…這時被告上前來以半英文半日文開始喝斥,並且用槍 托毆打 Parker…Kinder 士官試著求情,被告揮了揮槍示意要他離 開,並繼續用槍托毫不留情地毆打早已倒地的二等兵 Parker,過程 持續約十分鐘,接著被告命令 Kinder 與我將二等兵 Parker 抬放路 邊,血不斷從他的嘴巴及耳朵湧出,他的臉已經難以辨識,而我確 信他那時已經死亡…。1

1 National Archives of Australia (以下簡稱 NAA) Collection , A471,81015, [War Crimes - Military

Tribunal - HAYASHI Yoshinori AWC 720 : Place and date of Tribunal - Rabaul, 29 and 30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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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段檢方證人在法庭上所作之證詞,出自 1946 年 5 月由澳洲召開的一 場戰犯審判法庭記錄中,證人描述的這起「事件」則發生於前一年的 3 月底,一 群澳籍戰俘由日本軍隊裡的臺籍戰俘監視員押送(下文簡稱為臺籍監視員或監視 員),從 Paginatun 前往 Ranau 的路途上;2這位被指控打人的監視員名叫 Hayashi Yoshinori,3是二戰期間由日本政府從臺灣征調,送往北婆羅洲負責監視該地區 盟軍戰俘的臺籍監視員,他在戰後因這起事件被澳洲軍方以涉嫌戰爭犯罪起訴,

經戰犯法庭審訊後被認定有罪成為戰犯(War Criminals),最終處以絞刑。整個東 南亞與太平洋地區中,與 Hayashi 相同處境、因相關罪名而被多個國家判刑的臺 灣人總共有 190 名,其中被處以死刑者為 21 人。4

何謂戰俘監視員?為何他們在戰爭期間的行為會在戰後被當作戰犯審判?

前面提到戰俘監視員是被僱用來監管戰俘,是類似獄卒的角色。珍珠港事件後,

日本在菲律賓俘獲數萬美、菲軍人,僱用臺灣人軍屬600名前往菲律賓監管這批 戰俘;5再看本文主角所身處的背景,日軍於新加坡迫降八萬盟軍人員成為戰俘,

1946]: First witness for the Prosecution (William. D Moxham), pp. 17.18. 本文檔案來自 NAA 的網 站,屬於公開資料可以線上查詢,網址為:

https://recordsearch.naa.gov.au/SearchNRetrieve/Interface/SearchScreens/BasicSearch.aspx

2 兩者皆為馬來西亞沙巴州(Sabah)內地名。

3 HAYASHI Yoshinori 的日文姓名為「林義德」,漢文本名為「林江山」,本文係以澳洲檔案為主

要史料,為與史料內容配合,因此筆者在人名的呈現上會以被告日式姓名的英文為主。

4 藍適齊(2015):〈戰犯的審判〉,呂芳上主編,《中國抗日戰爭史新編:戰後中國》,頁 210-247。

臺北市:國史館,2015。頁 224。

5 鍾淑敏,《俘虜收容所 : 近代臺灣史的一段悲歌》,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

《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臺北市:樂學書局,2001。頁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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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批戰俘送往日本佔領下的北婆羅洲進行勞役工作,加上日軍於北婆羅洲集 中拘留的同盟國人士,使得該地四座戰俘營(POW Camps)收容的人數大約有五千 人之譜,本文的臺籍監視員響應日本政府的招募,到北婆羅洲以軍屬的身份、接 受日軍軍士官的指揮,監管這群盟軍戰俘與一些平民,他們的職責除了防止戰俘 逃跑,也要監督戰俘進行工作,有時還要根據長官的命令或者營區規定懲罰戰俘,

這樣的工作內容中有許多被同盟國視為侵害人權的行為,例如未經審判就直接對 戰俘實施體罰;隨著戰局逐漸對日本不利,日軍侵害同盟國軍民人權事件也愈來 愈多,例如槍殺羸弱不能行軍的戰俘、處決戰俘營中僅存戰俘以圖湮滅不利證據 等,在這些行動中臺籍監視員大多扮演執行者角色,以上這些侵害人權的行為使 得終戰後澳洲政府對這些監視員展開戰爭犯罪的調查與起訴。

二次大戰後的戰犯審判可分為A/B/C級,A級戰犯的定義是被指控犯下「破 壞和平」罪(Crime against Peace),意指涉入「計劃、準備、提議或發動一場 宣告或未宣告的侵略戰爭,或是一場破壞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或是參與 達成前述事項的一場共同計畫或陰謀」,如納粹德國的戈林、日本帝國的東條英 機等。B/C級戰犯則泛指被指控犯下傳統的戰爭犯罪(Conventional War Crime),

或是「非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分別意指違反傳統戰爭習慣及虐 待、殺害戰俘或平民;本文的臺籍監視員則以違反B/C級戰爭罪起訴。戰後7個

或是「非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分別意指違反傳統戰爭習慣及虐 待、殺害戰俘或平民;本文的臺籍監視員則以違反B/C級戰爭罪起訴。戰後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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