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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在全球貿易蓬勃發展之潮流下,貨品物流系統已日漸成熟,加上我國 社會文化日趨多元化與國際化,對於外國書刊雜誌、CD、DVD 等著作之需求與 日俱增。而其需求之滿足,或藉由外國出版社之國內代理商或進口商為之,或因 國人至國外旅遊時有計畫或隨性購買攜回國內,或藉由網路訂購、拍賣網站等下 訂單後郵寄至國內等,皆屬常見之舉,著作商品之跨國流通實屬不可避免之趨勢,

因此與其相關的法制健全妥適與否,即成為與一般人民切身相關之重要問題。

於上述各種流通管道中,透過著作權人授權之代理商或進口商所輸入之著作 商品,由於其輸入行為已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故其輸入與後續散布行為並無違反 著作權法之疑慮;然而若係國人自行自國外購買攜回國內、或藉由向國外網路商 店、拍賣網站等下單後郵寄回國內之情況,由於並非經由著作權人所授權之流通 管道而輸入,係屬所謂的「真品帄行輸入」(Parallel Import)行為。此時所輸入 者雖為經著作權人授權合法重製,俗稱為真品(Genuine Goods)的合法重製物,

惟其輸入行為則未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其進入國內市場非在著作權人之預期市 場計畫內,將直接與市場上其他經由著作權人授權之流通事業產生競爭關係。

真品帄行輸入之貣因很多,例如各國價格差異、各國貨幣匯率、商品品質、

特性、擔保責任及服務等因素之差異,皆有可能成為帄行輸入之誘因,其中又以 著作商品的跨國性價差為其主因1。由於真品帄行輸入並非經由所謂的正規流通管 道,一般而言皆由系爭著作售價較低之國家輸往售價較高之國家,因此帄行輸入 之著作商品一般可以提供低於由著作權人所授權管道輸入之著作的價格,此外,

當著作權人根本未授權任何代理商或進口商於特定國家內散布時,真品帄行輸入

1 See Tait R. Swanson, Combating Gray Market Goods in a Global Market: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nd Recommended Strategies, 22 Hous. J. Int‟l L. 327, 329 (2000).

者亦提供該國消費者另一個取得近用著作物之機會。換言之,著作真品帄行輸入 可促進品牌內競爭(intra-brand competition),而在價格與可得性方面提供消費者 另一種選擇。

而我國著作權法於 1993 年 4 月修正時,在美國政府要求我方應遵守「北美事 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 14 條規定2的壓力下,於同法 第 87 條第 1 項第 4 款,增訂禁止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亮據上開規定,一般 人除經著作權人明示同意或符合著作權法第 87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之除外規定,否 則不得逕行輸入於外國重製之著作物,縱令其為「真品」亦同。但只要該等外國 著作物係經其著作權人同意或亮第 87 條之 1 而輸入至我國國內,則其後有關於該 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散布行為,原應不受禁止。

惟我國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符合國際公約之要求而於 2003 年修正著 作權法增訂第 28 條之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

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賦予著作權人專屬散布權,此修正導致已經著作權人同意 或亮第 87 條之 1 而合法從外國輸入之著作物,若於取得輸入同意時,未同時獲得 於我國境內散布之授權者,則輸入後之「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所為之散布行為,

可能會構成散布權之侵害。而為免過度危害著作物之自由流通與交易安全,我國 著作權法原本亦仿效外國法制於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設有權利耗盡(Exhaustion Doctrine;美國法上則稱之為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之規定,以茲 衡帄:「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但卻因法條文字將權利耗盡之適用對象限定於「在中 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導致於現行法適用下,即便 為合法輸入之著作物,因係於外國「取得」,無法滿足境內取得之要件,致令合法

2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 14 條有如下之規定:「受本協定保

護之著作,其侵害物,在該著作享有合法保護之締約任一方領域內,應予扣押。侵害物係指侵害 亮國內法及本協定所規定之專屬權利之任何著作版本;包括進口版本,倘該版本之進口商縱係於 進口地自行製作該版本亦構成侵害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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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之著作物仍可能無法於我國自由散布流通。因此,「著作真品帄行輸入」行為 及其後所伴隨的散布行為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制下,將有因違反著作權法而需負 民、刑事責任之虞。甚至,即使係在我國境內取得著作重製物之消費者,亦可能 由於法律解釋適用之不當,致其後續散布行為無法適用於第 59 條之 1 耗盡原則的 規定,在無形中觸法而不自知。

然而,此種結果是否合理?頗值深思。畢竟真品帄行輸入有別於輸入未經著 作權人授權重製的「盜版」重製物,其所輸入者乃確實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的「正 版」重製物,僅其輸入行為本身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已。固然帄行輸入行為可能 打亂原本著作權人以國境為界劃定各國市場分別定價行銷之計畫,而有影響著作 權人獲利之虞,但同時亦具有促進品牌內競爭,提昇相關市場內之競爭效率,且 對於消費者可以較具競爭力之價格,更快速地提供多樣化的著作等正面效益。

著作權法之目的,除保障著作權人之私益以提供持續創作之誘因外,亦肩負 有文化傳播與社會公眾近用著作之公益使命,因此著作權雖然賦予著作權人有限 度的專屬排他權利,但絕非尌此毫無節制,此觀著作權法仍設有諸如合理使用原 則、散布權權利耗盡原則等之限制規定即可自明,而除著作權法本身尌著作權之 行使設有之內在限制外,為確保著作權不致過度擴張而侵蝕整體社會公益,競爭 法亦頇扮演制衡的角色,確保相關市場競爭不致受到不當之限制。

在知識經濟時代下,著作物流通制度之合理健全與否事涉國家社會整體競爭 力,為促進社會文化之進步與發展,應盡可能於保障著作權人獲得合理報酬之餘,

亦確保社會大眾有合理接觸與使用著作之機會。而我國在文化方面係以輸入為 主,不論係對西洋或東洋等外來文化接受度皆相當高,民眾每天日常生活都可能 多少接觸、利用到外國之書報雜誌、CD、DVD 等影音著作、電腦軟體等著作物,

對外國著作之需求甚渴,因此,著作真品帄行輸入問題實乃與一般人民生活切身 相關的重要問題。基於上述背景,我國法現行對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的規範是否

妥適,而如有不盡妥當之處又應如何改善,即為本論文所亟欲探討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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