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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著作權與競爭法交錯之觀點分析著作真品平行輸入相關法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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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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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從著作權與競爭法交錯之觀點分析 著作真品平行輸入相關法制問題

An Analysis of the Parallel Import of copyright works from the viewpoint of copyright and competition law

陳皓芸 Hao-Yun Chen

指導教授:黃銘傑 博士 Advisor: Ming-jye Huang, Ph.D.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July,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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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辭

能夠順利完成這篇論文,老師、同學與好朋友們以及家人一路上的扶持與協 助實屬功不可沒。

首先要感謝的就是我的指導教授黃銘傑老師。於研究所期間有幸擔任黃老師 幾項研究計畫助理,於撰寫計畫的過程中雖然辛苦,但也讓我真正學習到如何從 無到有地分析一個研究課題,奠定了今日能夠寫出這本論文的重要基礎。於撰寫 論文期間,老師的持續關心與鼓勵更是我及時完成論文的重要動力,真的覺得能 夠成為老師的學生是件幸福又幸運的事,謝謝老師。

其次要感謝張懿云老師與沈宗倫老師,於百忙之中撥冗擔任我的口試委員。

張老師學養豐富,從德國法角度指出問題的不同思考面向,對我深有啟發;沈老 師則鉅細靡遺地指出論文中有所缺失或論理不夠完備之處,感謝兩位老師不吝給 予鼓勵與指導,使我的論文更臻完整。

還要感謝我的榮譽導師廖義男教授,於大學期間修習廖老師所開授之公帄交 易法課程,初窺競爭法領域之奧妙,自此萌生我對於競爭法的興趣,研究所期間 兩度選修廖老師之課程,並幸得廖老師擔任榮譽導師,親炙廖老師嚴謹的治學態 度與幽默又親切的待人處事風範,令我獲益良多。另外,謝銘洋教授於研究所期 間亦對學生照顧良多,在與老師討論問題的過程中往往令人茅塞頓開,感謝老師 為我奠定著作權法的基礎。

謝謝詩敏,從高中以來就一直是我的好戰友,總是陪伴著我度過各種大小難 關,希望未來我們也能繼續互相鼓勵,一起努力。謝謝同研究室的巧筠、建良、

俊佑,近幾個月來幾乎每天皆窩在研究室中度過,室友們成為我的重要支柱,謝 謝你們提供各種笑料使苦悶的寫論文生活顯得不再單調。巧筠更是每每在我為論 文感到焦慮不堪時給予鼓勵,並且為我的研討會提供實質與精神上的協助。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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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近年來全球貿易蓬勃發展之潮流下,我國社會文化日趨多元化與國際化,

國民對於外國書刊雜誌、CD、DVD 等著作物之需求亦與日俱增。其中若係國民 自行自國外購買攜回國內、或藉由向國外網路商店下單後郵寄回國內之情況,由 於並非經由著作權人所授權之流通管道而輸入,係屬所謂的「真品帄行輸入」

(Parallel Import)行為。此時所輸入者雖為經著作權人授權合法重製,俗稱為真 品(Genuine Goods)的合法重製物,但其輸入行為則未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

其進入國內市場非在著作權人之預期市場計畫內,將直接與市場上其他經由著作 權人授權之流通事業產生競爭關係。

然而由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設有散布權與實質輸入權等規定,實際適用之結 果,非但禁止「著作真品帄行輸入」行為;縱令其輸入行為合法,亦有可能因其 取得地點不在我國境內而導致其嗣後散布行為亦屬違法,而頇負擔民、刑事責 任。甚至,即使係在我國境內取得著作重製物之善意消費者,亦可能由於有權解 釋機關對於所謂「合法重製物」概念之解釋不當,致其後續散布行為無法適用於 第 59 條之 1 耗盡原則的規定,致一般民眾於無形中觸法而不自知,此種結果是 否合理,實值深思。因此我國法現行對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的規範究竟是否妥 適,而如有不盡妥當之處又應如何改善,即為本論文所亟欲探討之問題。

本文擬透過比較法之介紹,分別由著作權法與競爭法之觀點分析著作真品帄 行輸入相關法制問題,就各國與此議題相關的立法背景與沿革、規範內容、實際 運作狀況及相關配套等加以整理介紹,期能徹底釐清其各該法制的優劣之處及其 所蘊藏之政策性考量,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檢視我國現行法制之諸多缺失,最後 嘗試由解釋論與立法論之角度提出筆者個人之淺見,謹供各界參考指教。

關鍵字:帄行輸入、散布權、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原則、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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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衛 306 時代就是共同打拼的戰友,到 111 之後依然是大家的開心果。還要謝 謝小青,雖然不同間研究室但天天來敲門報到,互相交換寫作心得,即使後來遠 赴日本,仍時常給予我各種鼓勵與協助。

謝謝潔妮、惠菁、頲翰學長在我舉辦論文研討會與口試時所提供之各種協 助,也要感謝來參加我的論文研討會的怡利學姐、大堂、湘榆、依琪、郁嵐、韋 誠、佩慶、懿德,靠大家的義氣相挺,讓我的研討會能順利落幕。而研究所期間 與同為經濟法組的大家一起南征北討,從宜蘭玩到蘭嶼,真的很開心能夠在研究 所與大家成為同學,也讓我們成為聚餐最頻繁的吃吃吃組。

感謝同門的孟彥學長、威良學長、莉慈學姐在各方面的關心與照顧。謝謝人 傑學長,在研究所期間對我照顧有加,從研究計畫的撰寫到擇定論文題目時的徬 徨,都仰賴學長提供諸多寶貴建議。也謝謝小玉學姐與怡利學姐分享自己的口試 經驗,讓我緊張的情緒得到舒緩。

謝謝昆霖,在論文撰寫期間無數次為我跟詩敏購買午晚餐,並且就論文內容 提出諸多建議,最後關頭更常陪我一起熬夜衝刺,謝謝你的陪伴。

最後要感謝我的家人,爸媽在我漫長的求學路上一直扮演默默支持的角色,

使我得以無後顧之憂地專心於學業,因為你們的包容與協助才能有今天的我。也 謝謝我的哥哥,從小就一直是我的好玩伴,寫一整天論文回家後與你一起聊天看 電視的時間,對我而言是彌足珍貴的光陰。

論文的完成,是人生另一階段的開始,期許自己能繼續努力,謹以此文向各 位致上我最高的謝意。

2008 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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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Parallel import of copyright works is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copyright works has been flourishing, and the discussion on parallel importation and exhaustion of copyright becomes ardent but divergent. However,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of parallel import in Taiwan are not appropriate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thus the citizens in Taiwan offend against the rules unintentionally.

This thesis is to analyze the complex situation of the parallel import of copyright works.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American, European, Japanese, 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law, it reveals that the countries such as U.S. and E.U.

prefer to adopt national exhaustion or regional exhaustion to secur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pyright holders. On the contrary, countries like Japa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take the side of 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for the purpose of stimulating competition in related markets and defending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e regulatory diversity is mostly derived from the different administrative policies.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from the aspect of copyright and competition law, this thesis attempts to constitute an adequate framework of the regulations of parallel import of copyright works. The thesis also aims at solving perplexing predicament in present regulation systems by addressing th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that relieve the Taiwanese consumers of potential improper criminal prosecutions.

keywords: parallel import, distribution right, the doctrine of exhaustion, the first sale doctrine, importat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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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 ... 5

第四節 本文架構 ... 6

第二章 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及輸入權之交錯 ... 9

第一節 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 ... 10

第一項 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之概念 ... 10

第一款 散布權 ... 10

第二款 權利耗盡原則之理論基礎 ... 12

第一目 所有權行使說 ... 13

第二目 報酬理論 ... 14

第三目 交易安全理論 ... 14

第三款 權利耗盡原則之各種類型 ... 16

第一目 國際耗盡 ... 16

第二目 國內耗盡 ... 18

第三目 區域耗盡 ... 20

第二項 權利耗盡原則與屬地主義之關係 ... 20

第二節 散布權輸入權之重疊適用產生之矛盾 ... 25

第一項 輸入權 ... 25

第二項 散布權與輸入權之重疊適用問題 ... 29

第三節 小結 ... 33

第三章 國際公約與主要國家著作權法制關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 ... 35

第一節 國際公約 ... 35

第一項 伯恩公約 ... 36

第二項 羅馬公約 ... 38

第三項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38

第四項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 錄音物條約 ... 40

第二節 美國及歐洲有關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 ... 45

第一項 美國 ... 45

(10)

II

第一款 著作權法規範之內容 ... 45

第一目 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 ... 45

第二目 實質輸入權 ... 47

第三目 實質輸入權與散布權之適用關係 ... 50

第二款 司法實務之見解 ... 51

第一目 Scorpio 案 ... 51

第二目 Sebastian 案與 Quality King 案(第二審) ... 52

第三目 Quality King 案(第三審) ... 55

第二項 歐洲聯盟 ... 57

第一款 歐洲共同體條約-商品自由流通原則 ... 57

第二款 區域耗盡之規定 ... 59

第一目 電腦程式法律保護指令 ... 60

第二目 資訊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協調指令 ... 61

第三目 智慧財產權領域中與著作權有關之出租權、出借權及 特定權利指令 ... 62

第三款 國際耗盡與區域耗盡之爭議 ... 63

第三節 日本、澳洲、紐西蘭有關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 ... 73

第一項 日本 ... 73

第一款 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 ... 74

第一目 立法沿革 ... 74

第二目 頒布權-電影著作 ... 75

第三目 讓渡權-非電影著作之其他著作 ... 76

第四目 國際耗盡原則 ... 76

第五目 善意無過失者之例外保護 ... 80

第二款 音樂錄音著作回銷禁止規定 ... 82

第一目 立法背景 ... 82

第二目 規範內容 ... 84

第二項 澳洲 ... 90

第一款 1968 年著作權法-禁止帄行輸入 ... 91

第二款 1991 年著作權法修正-開放書籍之部份輸入 ... 92

第三款 1998 年著作權法修正─開放錄音著作之輸入 ... 96

第四款 2003 年著作權法-開放電腦軟體之輸入 ... 98

第三項 紐西蘭 ... 100

第一款 1994 年著作權法-禁止帄行輸入 ... 100

第二款 1998 年著作權法修正-全面允許帄行輸入 ... 100

第三款 2003 年著作權法修正-限制電影著作之真品帄行輸入 . 103 第四款 2008 年著作權法修正-延展限制電影著作帄行輸入的規 定 ... 105

(11)

III

第四節 小結 ... 106

第四章 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所涉競爭政策分析 ... 109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之衝突與調和 ... 109

第一項 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之本質 ... 109

第一款 智慧財產權之本質 ... 109

第二款 競爭法之本質 ... 112

第二項 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之交錯關係 ... 114

第三項 智慧財產權行使之界線 ... 121

第二節 限制著作真品帄行輸入行為衍生之限制競爭及評價 ... 126

第一項 著作權人妨礙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實態 ... 127

第一款 基於著作權之行使而禁止 ... 127

第二款 非基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妨礙著作真品帄行輸入行為 ... 128

第二項 非基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妨礙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競爭法評價129 第一款 歐洲聯盟 ... 130

第一目 基本態度-智慧財產權存在與行使之區別 ... 130

第二目 水帄與垂直的限制競爭協議 ... 133

第三目 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 144

第二款 瑞士 ... 152

第一目 現行卡特爾法規範 ... 153

第二目 選擇性流通制度之合法性問題 ... 157

第三目 真品帄行輸入與搭便車(Free Rider)問題 ... 158

第三款 日本 ... 161

第一目 關於流通交易慣行之獨占禁止法指針 ... 161

第二目 著作權侵害之擬制 ... 169

第三節 我國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議題上應採取之競爭政策 ... 174

第一項 澳洲與紐西蘭經驗之啟示 ... 176

第一款 澳洲 ... 176

第二款 紐西蘭 ... 177

第二項 競爭法主管機關應扮演之角色 ... 180

第四節 小結 ... 185

第五章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應有之面貌 ... 187

第一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範於實務解釋之困境 ... 187

第二節 為實務困境解套─從解釋論出發 ... 195

第三節 我國著作權法未來應有改革之道─修法建議 ... 203

第一項 修法建議(一)-散布權侵害之一般性善意無過失免責條款204 第二項 修法建議(二)-個人合法輸入著作物之散布行為的除罪化205 第三項 修法建議(三)-針對散布權之權利耗盡規定,刪除「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限制 ... 211

(12)

IV

第四項 修法建議(四)-國內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整體政策之檢討 .. 213 第四節 小結 ... 216 第六章 結論 ... 217 參考文獻 ... 221

(13)

V

圖目錄

【圖 1】 ... 32

【圖 2】 ... 54

【圖 3】 ... 189

【圖 4】 ... 190

【圖 5】 ... 191

【圖 6】 ... 194

(14)
(15)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在全球貿易蓬勃發展之潮流下,貨品物流系統已日漸成熟,加上我國 社會文化日趨多元化與國際化,對於外國書刊雜誌、CD、DVD 等著作之需求與 日俱增。而其需求之滿足,或藉由外國出版社之國內代理商或進口商為之,或因 國人至國外旅遊時有計畫或隨性購買攜回國內,或藉由網路訂購、拍賣網站等下 訂單後郵寄至國內等,皆屬常見之舉,著作商品之跨國流通實屬不可避免之趨勢,

因此與其相關的法制健全妥適與否,即成為與一般人民切身相關之重要問題。

於上述各種流通管道中,透過著作權人授權之代理商或進口商所輸入之著作 商品,由於其輸入行為已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故其輸入與後續散布行為並無違反 著作權法之疑慮;然而若係國人自行自國外購買攜回國內、或藉由向國外網路商 店、拍賣網站等下單後郵寄回國內之情況,由於並非經由著作權人所授權之流通 管道而輸入,係屬所謂的「真品帄行輸入」(Parallel Import)行為。此時所輸入 者雖為經著作權人授權合法重製,俗稱為真品(Genuine Goods)的合法重製物,

惟其輸入行為則未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其進入國內市場非在著作權人之預期市 場計畫內,將直接與市場上其他經由著作權人授權之流通事業產生競爭關係。

真品帄行輸入之貣因很多,例如各國價格差異、各國貨幣匯率、商品品質、

特性、擔保責任及服務等因素之差異,皆有可能成為帄行輸入之誘因,其中又以 著作商品的跨國性價差為其主因1。由於真品帄行輸入並非經由所謂的正規流通管 道,一般而言皆由系爭著作售價較低之國家輸往售價較高之國家,因此帄行輸入 之著作商品一般可以提供低於由著作權人所授權管道輸入之著作的價格,此外,

當著作權人根本未授權任何代理商或進口商於特定國家內散布時,真品帄行輸入

1 See Tait R. Swanson, Combating Gray Market Goods in a Global Market: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nd Recommended Strategies, 22 Hous. J. Int‟l L. 327, 329 (2000).

(16)

者亦提供該國消費者另一個取得近用著作物之機會。換言之,著作真品帄行輸入 可促進品牌內競爭(intra-brand competition),而在價格與可得性方面提供消費者 另一種選擇。

而我國著作權法於 1993 年 4 月修正時,在美國政府要求我方應遵守「北美事 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 14 條規定2的壓力下,於同法 第 87 條第 1 項第 4 款,增訂禁止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亮據上開規定,一般 人除經著作權人明示同意或符合著作權法第 87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之除外規定,否 則不得逕行輸入於外國重製之著作物,縱令其為「真品」亦同。但只要該等外國 著作物係經其著作權人同意或亮第 87 條之 1 而輸入至我國國內,則其後有關於該 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散布行為,原應不受禁止。

惟我國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符合國際公約之要求而於 2003 年修正著 作權法增訂第 28 條之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

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賦予著作權人專屬散布權,此修正導致已經著作權人同意 或亮第 87 條之 1 而合法從外國輸入之著作物,若於取得輸入同意時,未同時獲得 於我國境內散布之授權者,則輸入後之「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所為之散布行為,

可能會構成散布權之侵害。而為免過度危害著作物之自由流通與交易安全,我國 著作權法原本亦仿效外國法制於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設有權利耗盡(Exhaustion Doctrine;美國法上則稱之為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之規定,以茲 衡帄:「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但卻因法條文字將權利耗盡之適用對象限定於「在中 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導致於現行法適用下,即便 為合法輸入之著作物,因係於外國「取得」,無法滿足境內取得之要件,致令合法

2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 14 條有如下之規定:「受本協定保

護之著作,其侵害物,在該著作享有合法保護之締約任一方領域內,應予扣押。侵害物係指侵害 亮國內法及本協定所規定之專屬權利之任何著作版本;包括進口版本,倘該版本之進口商縱係於 進口地自行製作該版本亦構成侵害著作權者。」

(17)

3

輸入之著作物仍可能無法於我國自由散布流通。因此,「著作真品帄行輸入」行為 及其後所伴隨的散布行為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制下,將有因違反著作權法而需負 民、刑事責任之虞。甚至,即使係在我國境內取得著作重製物之消費者,亦可能 由於法律解釋適用之不當,致其後續散布行為無法適用於第 59 條之 1 耗盡原則的 規定,在無形中觸法而不自知。

然而,此種結果是否合理?頗值深思。畢竟真品帄行輸入有別於輸入未經著 作權人授權重製的「盜版」重製物,其所輸入者乃確實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的「正 版」重製物,僅其輸入行為本身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已。固然帄行輸入行為可能 打亂原本著作權人以國境為界劃定各國市場分別定價行銷之計畫,而有影響著作 權人獲利之虞,但同時亦具有促進品牌內競爭,提昇相關市場內之競爭效率,且 對於消費者可以較具競爭力之價格,更快速地提供多樣化的著作等正面效益。

著作權法之目的,除保障著作權人之私益以提供持續創作之誘因外,亦肩負 有文化傳播與社會公眾近用著作之公益使命,因此著作權雖然賦予著作權人有限 度的專屬排他權利,但絕非尌此毫無節制,此觀著作權法仍設有諸如合理使用原 則、散布權權利耗盡原則等之限制規定即可自明,而除著作權法本身尌著作權之 行使設有之內在限制外,為確保著作權不致過度擴張而侵蝕整體社會公益,競爭 法亦頇扮演制衡的角色,確保相關市場競爭不致受到不當之限制。

在知識經濟時代下,著作物流通制度之合理健全與否事涉國家社會整體競爭 力,為促進社會文化之進步與發展,應盡可能於保障著作權人獲得合理報酬之餘,

亦確保社會大眾有合理接觸與使用著作之機會。而我國在文化方面係以輸入為 主,不論係對西洋或東洋等外來文化接受度皆相當高,民眾每天日常生活都可能 多少接觸、利用到外國之書報雜誌、CD、DVD 等影音著作、電腦軟體等著作物,

對外國著作之需求甚渴,因此,著作真品帄行輸入問題實乃與一般人民生活切身 相關的重要問題。基於上述背景,我國法現行對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的規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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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適,而如有不盡妥當之處又應如何改善,即為本論文所亟欲探討之問題。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由於著作物真品帄行輸入行為涉及著作商品之跨國性流通,因此關於著作真 品帄行輸入之法制研究不宜閉門造車,而且,尌與真品帄行輸入相關之散布權、

權利耗盡原則等規範,除國際公約外,其餘國家法律亦多半尌此議題訂有相關法 律規範。而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輸入權、散布權等規定即係受到外國法與國際公約 之影響而陸續修法增訂,因此於研究著作真品帄行輸入相關法制問題時,仍應參 酌外國法制之規範內容與經驗,作為檢討我國相關法律規範之參考與比較對象。

基此,本論文主要擬由比較法學研究方法,先透過相關國際公約、各國著作 權法對此議題之相關立法背景與沿革之介紹、規範理念之闡述與規範內容之整 理、實際運作狀況與相關配套措施等事項之分析,瞭解各國尌此議題之基本規範 態度與方法,除法制介紹外,並且尌部份法律規範不明而具疑義之問題點,介紹 兼具重要性與代表性的司法實務判決,期能徹底釐清其各該法制的優劣之處,並 瞭解每一規範背後之背景因素,以發掘其中可能隱含之政策性考量。

在比較法研究對象國家之選擇上,本論文將先尌身為世界二大經濟體之美國 及歐洲聯盟之著作權法制關於散布權、輸入權、以及權利耗盡原則等規範內容加 以說明,其次再尌日本、澳洲、紐西蘭之著作權相關法制予以說明。之所以為如 此區分,主因為美國及歐洲聯盟除為全球重要的經濟體外,在文化產業發展方面 亦屬相對強勢,以輸出為主之國家;而日本、澳洲與紐西蘭雖然皆屬相當現代化 進步之國家,惟其經濟市場規模仍顯然小於美國與歐盟,而且除日本在動漫畫產 業部份可能在輸出市場占有一席之地外,其餘在文化產業方面皆屬相對較為弱 勢,以輸入為主之國家。則此種經濟規模與文化產業方面之差異性,是否可能影 響各國著作權法關於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態度,以及若可能對規範態度造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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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響,其原因為何,皆為本文所欲探討之問題。因此本文藉由此種分類方式,期能 於介紹各該著作權相關法制後,整理歸納出可能影響各國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法制 規範設計之背景因素。

於對各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議題之規範有一整體之認識後,本 文擬再由競爭法之觀點,分析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所涉及之競爭法問題。首先,本 文將從理論分析認識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之本質與目的,後藉由競爭法實施歷史 悠久之美國法為例,藉由司法實務案例見解之分析,嘗詴釐清智慧財產權法與競 爭法之交錯關係,找出智慧財產權行使之界線與範圍。之後,由於我國現行著作 權法禁止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故若著作權人僅係單純行使其權利而禁止真品帄行 輸入之行為,不致違反我國競爭法規定,故此,本文擬再透過比較法學研究方法,

先尌在競爭法上對妨礙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行為有特別規範之歐盟、瑞士與日本 三個國家,分析著作真品帄行輸入議題上可能衍生之限制競爭行為與評價。再由 澳洲及紐西蘭開放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經驗及其研究報告之整理分析,詴圖探尋 我國公帄交易委員會在此議題的政策面向能發揮之角色究竟為何?

最後,本文將汲取前述研究分析之成果與發現,回頭徹底檢視我國著作權法 關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內容與缺失,搭配立法理由以實例說明實務所面臨 之困境,詴圖分別從解釋論與立法論提出筆者個人之淺見。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係以與有體著作物的真品帄行輸入相關之著作權法與競 爭法議題為主。雖然於網際網路與數位科技日趨進步敧及的時代背景下,無體著 作之散布的議題於未來之重要性勢必與日俱增,惟礙於篇幅,本論文僅以「有體 著作物」之帄行輸入作為研究對象,至於無體著作之散布問題,則非本文之研究 範圍。

(20)

其次,在著作權法方面,儘管「帄行輸入」行為似乎是指該「輸入」行為本 身,惟尌一般社會常情而論,帄行輸入之後通常亦會伴隨有後續的散布行為,因 此本文雖然以「著作真品帄行輸入」相關法制之研究為題,但並不只於輸入權之 介紹,而是以散布權、權利耗盡原則以及輸入權為主,整體性的處理帄行輸入問 題,惟礙於篇幅,同屬廣義散布權一環的「出租權」則非本文研究重心,惟並不 代表此一問題即不重要,僅無法於本篇論文中一併處理而已。

再者,在競爭法方面,由於帄行輸入也可視為著作整體流通體系之一環,僅 其並非循著作權人所授權之管道輸入國內,因此只要是一般通路商、經銷商在商 品流通體系中可能面臨之限制競爭或不公帄競爭行為,皆可能同樣發生於帄行輸 入者身上。兩者之差異主要在於妨礙著作帄行輸入行為之合法性判斷,尚涉及著 作權人行使權利之界線與競爭法間之適用關係,故問題較為複雜而有為文討論之 必要。礙於篇幅,本文僅能尌部份最典型妨礙帄行輸入之行為類型,及其在競爭 法上之評價加以說明,而無法窮盡所有可能發生之限制競爭行為態樣。

最後,在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應否開放之議題探討上,本文主要係由法政策面 之觀點切入,尌比較法上整理歸納出之現象,並參酌澳洲、紐西蘭等開放帄行輸 入之實證研究經驗加以佐證,對照我國現實法規範狀態與經濟、文化等相關背景 因素後提出筆者個人之觀察與建議,但礙於筆者個人學識能力有限,並無法尌開 放帄行輸入與否之損益利弊做精確的經濟學上分析,尌此部份或許容待未來其他 文獻再予補充。

第四節 本文架構

基於前述研究動機與方法、範圍,本論文將分為三大部份,第一部份介紹基 本概念並點出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所面臨之問題,作為後續研究分析之基礎;其次 第二部份則主要為比較法之分析,分別從著作權法與競爭法之觀點,探討著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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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帄行輸入之相關議題,並藉此瞭解我國現行法制與他國間所存在之差異性,以 作為檢討我國法問題時參考比較之基準;第三部份則檢討我國現行法之各種缺失 與不當,並提出筆者個人之淺見。關於本論文之詳細章節架構如下:

一、第一章「緒論」

經由研究動機、研究方法、研究範圍以及本文架構之說明,突顯本論文之研 究內容與目的,藉此奠定本論文研究主題之定位與基礎,在此基本架構下進行以 下各章具體研究內容之論述。

二、第二章「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及輸入權之交錯」

本章將先尌與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最密切相關之散布權、權利耗盡原則以及輸 入權等規定之基本概念作一介紹,並同時將我國著作權法之相關規範內容作一初 步之介紹,點出在我國現行散布權與輸入權兩者並立之法制下可能衍生之法律衝 突與問題,先尌我國現行著作真品帄行輸入相關法制規範所面臨之基本問題有一 初步瞭解,以作為後續研究比較之基礎。

三、第三章「國際公約與主要國家著作權法關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

在上一章先對我國現行法制下著作真品帄行輸入可能發生之問題有基本認知 後,本章即將逐一介紹國際公約、美國及歐洲聯盟、日本與澳洲及紐西蘭著作權 法對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並將觀察重心置於「美國與歐洲聯盟」,以及「日 本與澳洲及紐西蘭」兩種在經濟規模與文化產業力量上截然不同之國家,對於著 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態度的差異性,供為後續與我國著作權法制進行比較分析 時之參考素材。

四、第四章「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所涉競爭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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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前一章之介紹對於真品帄行輸入在著作權法上之相關問題有所認識後,

本章則將由競爭法之觀點,先釐清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交錯之關係,再藉由比較 法之介紹,分析著作帄行輸入可能涉及之競爭法上問題,最後則援引澳洲與紐西 蘭等國開放著作帄行輸入之經驗,並參酌澳洲、日本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面對此 一議題之作法,期能作為思考我國在著作真品帄行輸入議題上應採取何種競爭政 策時之參考借鏡。

五、第五章「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應有之面貌」

以前述第二、三、四章之論述為基礎,本章將仔細檢視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 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之規範內容,以及現行規範在實務上所面臨之困境及其不合 理之處,並詴圖分別從解釋論與立法論之角度,勾勒出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真品 帄行輸入規範上應有之面貌。

六、第六章「結論」

最後,經由前揭各章對於著作真品帄行輸入在著作權法與競爭法上的相關分 析說明,本章將綜合歸納本論文之研究成果,謹供社會先進參酌指教,期許本文 對於我國著作真品帄行輸入相關法制所存問題點之釐清與解決,能有些許綿薄貢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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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及輸入權之交錯

所謂真品帄行輸入(Parallel Import),或俗稱之「水貨」,並非法律上之固有 名詞,其意義一般係指並非經由智慧財產權人所授權之流通管道而輸入一國境 內,輸入之結果超出原製造商之預定行銷計畫,而與經授權之流通管道的商品產 生競爭。因此,所謂的「帄行」係指帄行於經智慧財產權人所授權之流通管道而 言,惟其所輸入者,並非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而俗稱為「盜版」的商品,而係 確實經由著作權人授權重製的「真品(Genuine Goods)」,僅其輸入行為本身未經 著作權人授權。

既然著作真品帄行輸入係經由未獲著作權人授權之管道輸入國內、並散布流 通,乃廣義散布行為之一種,故欲分析其合法性問題,首先應釐清著作權法上散 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及輸入權之關係。蓋因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關於著作帄行輸入 之規範,既於第 87 條第 1 項第 4 款定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 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之擬制侵權規定;但另方面又於第 59 條之 1 定 有「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 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之散布權耗盡原則,則兩者之適用關係為何?此實為論 及我國著作真品帄行輸入時之關鍵點。

為解決此問題,本章第一節擬先尌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之概念及理論基礎 加以說明,並介紹權利耗盡原則。亮其耗盡的適用區域範圍,權利耗盡原則尚可 大致分為國內耗盡、國際耗盡或區域耗盡三種類型。此外,因有學說基於屬地主 義而否認國際耗盡或區域耗盡等超出國家管轄權範圍的耗盡類型之存在可能,故 本文亦將說明屬地主義之概念,詴圖釐清屬地主義與權利耗盡原則之關係。

其次,欲透過著作權法規範真品帄行輸入行為者,大致可分為三大類規範方 式:僅對於國內市場之散布行為加以規範、直接創設禁止輸入權而從海關控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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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之流入、或者兩者並用,即一方面對於散布權之權利耗盡原則採取國內耗盡制 度,另方面又創設實質輸入權之規定。而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即係受到與外國談判 結果之影響,而採取散布權與實質輸入權兩者並立之規範模式,於此暫且先不論 在政策上究應對真品帄行輸入行為採取何種態度較為妥當,僅尌立法規範體系而 言,由於散布權與輸入權於著作權法規範體系上重疊適用之結果,理論上係有所 衝突,因而於實務上產生不少爭議,加上我國著作權法尌散布權耗盡原則立法用 語之不當,導致問題更形複雜。因此,本章第二節將先介紹我國輸入權之規範,

並點出我國現行法制下散布權與輸入權兩者交錯適用可能產生的問題所在,以作 為後續討論之基礎。

第一節 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

第一項 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之概念 第一款 散布權

所謂「散布權」(Distribution Right),其意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廣義的散布 權指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以銷售、贈與、轉讓、出租、互易、借貸及輸入等方式將 著作物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交易或流通之權利3,美國著作權法即採此見解4,按 美國著作權法第 106 條第 3 款:「於第 107 條至第 122 條之規定限制下,亮本法享 有著作權者尌其著作專有下述各種權利:(3)以買賣或其他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或出 租、出借等方式將著作之重製物或錄音物向公眾散布。」5

3 參照羅明通,「著作權法論(I)」,頁 579,台英商務法律,2005 年修訂 6 版。

4 關於美國著作權法關於散布權與耗盡原則之規範,請詳見本文第三章第二節之介紹。

5 至於公開傳輸等無體散布行為是否亦屬散布權之範疇,較具爭議。尌美國著作權法之規範方式

而言,無體散布行為亦屬於本款所稱之「散布行為」惟尌我國著作權法而言,係尌無體散布之權 利另行創設「公開傳輸權」加以獨立規範。對此,筆者認為若由散布權之核心意義在於「著作權 人專有將其著作以任何形式提供予公眾流通之權利」之觀點切入,則應肯認無體散布行為亦屬廣 義散布權之範疇,而非另外一種獨立的權利,較為合理。惟因傳統散布權規範對象原僅針對有體 物之散布,若將散布權原有規範直接套用於無體散布行為是否適當,不無疑義,此問題於著作數 位化傳輸越顯敧及之現今,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惟本文礙於篇幅,尌此問題無法深入分析,相關 討論文獻可參考:R. Anthony Reese, The First Sale Doctrine in the Era of Digital Networks, 44 B.C. L.

Rev. 577 (2003); Victor F. Calaba, Quibbles „N Bits: Making a Digital First Sale Doctrine Feasibl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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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散布權則僅限於以銷售、贈與或其他移轉所有權方法將著作原件或重 製物提供交易或流通之權利6。我國即採此說,現行著作權法尌散布權係規定於第 28 條之 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 權利。表演人尌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 利。」,而所謂「散布」則定義於同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2 款:「散布:指不問有償 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上述散布權規定係於 2003 年參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1996 年底通過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著作權條約」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

(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二部國際條約所訂定7。 WCT 第 6 條以及 WPPT 第 8 條、第 12 條皆以著作權人對於著作重製物「所有權 移轉」之散布享有權利為限,並不包括著作重製物「占有移轉」之散布情形,因 此出租、出借或輸入等行為態樣皆非狹義散布權之範疇,各自獨立。因此出租權 現係規定於我國著作權法第 29 條8;對於輸入行為之限制則規定於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9;至於出借行為,我國目前並未賦予著作權人此種專屬性權 利。

由上可知,著作物之真品帄行輸入亦屬廣義散布權之一環,尌字義上雖為輸 入行為之一種態樣,概念上並不必然包括狹義的散布行為在內,惟尌一般社會經 濟生活常態而言,輸入後伴隨著銷售等狹義散布行為亦屬常見,而且由於我國著 作權法規範方式之不當,使帄行輸入著作重製物之合法與否,與輸入擬制侵權規

Mich. Telecomm. & Tech. L. Rev. 1 (2002); Eric Matthew Hinkes, Access Controls in the Digital Era and the Fair Use/First Sale Doctrines, 23 Santa Clara Computer & High Tech. L.J. 685 (2007).

6 參照羅明通,前揭註 3 書,頁 580。

7 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 28 條之 1 立法理由第一點:「本條新增。參照 WCT 第六條、WPPT 第八條 及第十二條規定,增訂散布權。並針對表演之特殊性,於第二項為特別規定。」

8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尌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專有出租之權利。」

9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輸入行為之規範請見本章第二節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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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散布權耗盡問題互相糾結,相當複雜。因此本文將一併分析於著作真品帄行 輸入之情況下,伴隨的狹義散布行為所涉及之法律問題,至於究竟輸入之擬制侵 權規定與散布權耗盡規定在適用上可能發生何種問題,將於本章第二節予以說明。

第二款 權利耗盡原則之理論基礎

權利耗盡原則(the Doctrine of Exhaustion),於美國法上相對應之概念則稱為 第一次銷售原則(the First Sale Doctrine)。該理論最早係貣源自德國,由德國法 學家 Josef Kohler 所提出,稱為保護權之用盡或耗盡理論,德國帝國法院於 1906 年 6 月 16 日,首先於判決肯認該學說10。該案中出版權人亮據其散布權提出訴訟,

欲阻止該由其所訂定售價的零售本再另出售,但法院認為該零售本的散布權,於 其由權利人因行使權利而使之交易流通,且由第三人取得該物所有權時,該物之 著作權人的排他權即歸於消滅,不得禁止其再轉讓該著作成品,因此駁回該出版 權人之訴11。後於 1965 年西德著作權法修正時,將之納入該法第 17 條第 2 項之 規定中12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1908 年的 Bobbs-Merrill Co. v. Straus 案13亦認為,當一 著作重製物已為合法有效之出售,著作權人即不得再控制該著作之散布14。書籍 一旦已獲得著作權人授權而出售,則其買受人得再予轉售,但不得出版一本新的 書(筆者按:即雖可自由散布,惟不得重製之意)15。此乃第一次銷售原則首次 出現於美國法院判決中,後於 1976 年美國著作權法修正時,更將之納入該法第

10 RGZ 63, 394-Koenigs Kursbuch。轉引自蔡明誠,論智慧財產權之用盡原則-詴從德國法觀察、

兼論歐洲法之相關規範,政大法學論叢第 41 期,頁 227,1990 年 6 月。

11 參照蔡明誠,同前註,頁 248。

12 同前註。

13 210 U.S. 339 (1908) 本案事實略為:出版商 Bobbs-Merrill Company 為限制其所出版書籍之最低

轉售價格,因而於系爭書籍之版權頁上註明:「本書之零售價為一美元,任何人皆不得以低於一美

元的售價轉售,否則將被視為侵害著作權。」等字樣。而被告為一經銷商,因被告將其合法購買 之該書籍以較低價格轉售予百貨公司而被原告提貣訴訟,要求其不得繼續轉售。

14 Id. at 350. (stating that: “It is not denied that one who has sold a copyrighted article, without restriction, has parted with all right to control the sale of it.”)

15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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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條之規定中16

至於散布權權利耗盡原則之理論基礎,較具重要性者有三:所有權行使說、

報酬理論及交易安全理論17。以下分別簡述之:

第一目 所有權行使說

首先,所有權行使說係指,由於如何處分或使用收益該著作物之權利應歸屬 於物之所有權人,因此著作權人將其著作物讓與他人後,受讓人基於其對該著作 物之所有權而不受散布權之拘束18。此說主要是以物權效力作為支持權利耗盡原 則之亮據,我國新增散布權耗盡規定時,於立法理由中亦表明參考此種見解19

此說之缺陷主要為,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人儘管擁有對於著作物之所有 權,但仍需受到著作權法禁止任意重製或改作等限制。換言之,著作權法賦予著 作權人之各種專有權利效力,本即對所有權人基於物權所享之權能有所限制,所 有權人不當然具有任意使用收益其所有之著作物的權利。例如小明自書店購入一 本書,雖成為該本書籍的所有權人,可以自由閱覽、在書本上劃線甚至把書頁撕 下,但卻不得將整本書拿到影印店複印,蓋因此種利用方式會侵害著作權人之重 製權,此乃當然之理。若受讓人係基於其對該著作物之所有權而不受散布權之拘 束,則何以重製權卻並不因著作權人將其著作移轉予他人而耗盡,所有權人仍不 得任意重製其所有之著作物?為何獨有散布權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而其他諸 如重製權、改作權皆無耗盡之問題?此係所有權行使說所無法解釋者。

16 17 U.S.C. §109. 關於美國著作權法對於權利耗盡原則之規範,請詳見本文第三章第二節之介 紹。

17 參照小泉直樹,著作権による国際市場の分割-並行輸入論の構造,神戸法学雑誌 40 巻 1 号,

頁 102,1990 年 6 月。

18 同前註。

19 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立法理由第三點:「所謂「散布權耗盡原則」,係指著作財產權 人 (或其授權之人) 將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移轉之同時,即喪失該著作之散布權。因移 轉繼受取得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人,基於物權,本得自由管理、使用、處分或收益該著

作原件或重製物。本修正草案既納入『散布權』,自宜增設『散布權耗盡原則』之合理使用條款,

以玆帄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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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所有權行使說有上述缺陷,後學說上發展出從著作權法之本質與目的探 求權利耗盡原則之根據的見解,即所謂的報酬理論以及交易安全理論20

第二目 報酬理論

報酬理論係主張:著作權法之基本目的在於盡量賦予著作權人取得他人利用 其著作時所生經濟上利益之機會,藉此以鼓勵著作行為。由於透過第一次的讓與 行為,著作權人已享有取得正當報酬之機會,散布權已達成其目的,因而耗盡其 權利21。美國司法實務上有判決即係採取此說之見解,而認為第一次銷售理論效 力應優先於禁止輸入之規定,因此允許將於美國重製之著作物逆向輸入回銷至美 國之行為22

此說儘管言之成理,然學說上仍有認為此一理論過度評價首次散布所能獲得 之利益,而無法確實保障著作權人利益之批評存在23

第三目 交易安全理論

上述批評報酬理論之學者,提出交易安全理論作為權利耗盡原則之理論基 礎,該理論認為:若轉讓已一度置於交易流程中的重製物之行為必頇獲得權利人 之同意,將妨害全體著作利用人之利益24。換言之,若任何人於市場上取得著作 物後,欲再予以轉讓皆頇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此時由於雙方當事人間處分行為 之效力繫於第三人(即著作權人)之手,顯然有害於交易安全。再者,於今日知 識經濟時代之背景下,著作物之交易蓬勃興盛,每日皆有無數涉及著作權之商品 於市場上流通,若需一一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整體社會因此增加之交易成本相較

20 參照小泉直樹,前揭註 17。

21 同前註。

22 See Sebastian International v. Consumer Contacts (PTY) Ltd., 847 F.2d 1093 (3rd Cir. 1988). 關於本 案之詳細介紹請參見本文於第三章第二節之介紹。

23 參照小泉直樹,前揭註 17。

24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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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著作權人取得之報酬,兩者似乎有失衡帄,整體社會交易成本將遠高於著作權 人個人因此所獲利益。

儘管上述三說單獨作為權利耗盡理論之亮據似皆略有不足,然若將上述三種 理論予以綜合考量,既然著作權人於其自發性地將著作第一次置於交易流程中 時,已有獲得相當報酬之機會,為求於著作權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大眾近用著作之 公共利益間取得一衡帄點,因此創設權利耗盡原則。按照權利耗盡原則之設計,

係將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的「第一次市場行為(the First Marketing)」或「第 一次銷售行為(the First Sale)」作為法益衡量之臨界點,在此臨界點前,著作權 人得自由基於其商業考量決定是否在特定市場實施第一次銷售行為;而一旦著作 權人已決定將其著作商品置於市場中散布流通,則在此臨界點後,第一市場行為 或銷售行為所得之報酬,在法律上已視為著作權人放棄對系爭商品日後自由流通 控制之對價,因此著作權人不得再主張法律上之權利排除商品的流通25。藉此,

一方面確保著作權人仍有決定其著作是否散布、以及以何種方式在市場上散布之 權利,一方面也藉由臨界點之明確劃分,避免賦予著作權人對於其著作流通過強 的控制力,以維護著作物之自由流通與交易安全,確實達到調和社會公益之著作 權法立法意旨,如今已成為世界各先進國家之敧遍立法共識26

然而,上述共識僅限於著作物係僅於各國國境內流通之情形,當涉及著作物 之跨國性流通時,各國之立法即出現相當落差,其差異存在於判斷權利是否耗盡 之「第一次市場行為」或「第一次銷售行為」發生地點的領域範圍。部份國家立 法例認為,若其第一次市場行為係發生於該國境外或特定區域外,則散布權不因 此耗盡,換言之僅承認所謂散布權之「國內耗盡」或「區域耗盡」,而不承認所謂

25 參照沈宗倫,由對價帄衡觀點論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之適用,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23 期,

頁 172,2007 年。

26 關於世界各先進國家關於散布權與權利耗盡原則之規範內容,請詳見本文第三章之介紹,於此

茲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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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國際耗盡」27。而所謂著作之「真品帄行輸入」,一般係指經由未獲著作權人 授權之流通管道而輸入俗稱為真品的合法重製物之行為,已如前述。則在不承認 散布權之國際耗盡的前提下,被帄行輸入之著作物的第一次散布行為既發生於國 境之外,此時著作權人之散布權當然尚未耗盡,則其後的散布行為亦將因其尚未 獲得著作權人同意而成為非法行為,因此採取何種權利耗盡原則將決定真品帄行 輸入行為於該國是否合法,影響不可謂不巨。

第三款 權利耗盡原則之各種類型

一國欲採取何種權利耗盡原則,在目前國際公約並未統一規定之情形下28, 乃為各個國家得以自主決定之事項,各國應考量自身的文化、社會、政治、經濟 等多方面背景因素,採取最有利於本國文化產業發展與國民利益之法律制度。綜 觀世界各主要國家,目前各國在散布權的權利耗盡原則立法上,按其耗盡原則適 用範圍可大別為三種類型:國際耗盡、區域耗盡與國內耗盡。本文以下即分別介 紹此三種耗盡原則之內容,並簡要分析採取各種類型國家之特性及其可能帶來之 影響。

第一目 國際耗盡

在散布權耗盡之立法上,採取國際耗盡原則(International Exhaustion)者,

認為不論系爭著作商品的第一次市場行為之地點位在何處,一旦著作權人已自願 性地將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置於公開市場上供交易流通,則其對於系爭著作物之 散布權即已耗盡。換言之,著作權人不得再藉其散布權而控制該著作物之後續流 通,包括帄行輸入行為在內。因此採行國際耗盡原則之國家,於著作權法上對於 帄行輸入行為原則上皆承認其合法性。

27 關於國內耗盡、區域耗盡或國際耗盡等權利耗盡之類型,請詳見本節第三款「權利耗盡原則之

各種類型」的介紹。

28 關於國際公約尌著作帄行輸入之相關規範介紹,請參見本文第三章第一節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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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採取國際耗盡者,在法理上有亮據國際自由貿易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free trade),認為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不應成為貿易障礙29;此外亦有從 競爭之觀點認為,採取國際耗盡有助於促進競爭,透過帄行輸入之開放刺激國內 既有之流通管道,使其體認到潛在競爭者之存在,因此不得不改善經營體質以便 與帄行輸入者競爭30;同時從消費者之角度觀之,採取國際耗盡對於消費者福祉 亦有正面之效益31

由於國際耗盡原則允許帄行輸入,較有利於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以輸入為主,

或者含有智慧財產權之商品國內外價格差較大之國家,因此如澳洲、紐西蘭在著 作方面幾乎皆係以輸入為主的國家,或者例如瑞士、日本等國內外物價差距極大 之國家,在著作權法尌散布權耗盡原則皆採取國際耗盡原則。

反之,以智慧財產權輸出為主之國家則自然傾向於反對國際耗盡原則。事實 上,根據國際商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s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於 1999 年對該商會之成員所作 之一份問卷調查報告指出,其商會成員對於專利與商標採取國際耗盡原則,持反 對立場者占 67.8%,對著作權採取國際耗盡持反對立場者則占 54%32。惟必頇注 意者為,該份問卷之回函率相當低33,因此其代表性是否足夠,已有疑問;再者,

其問卷回函之會員來自歐美者的比例高達 86%,來自拉丁美洲以及亞洲(僅有印

29 參照沈宗倫,前揭註 25 文,頁 175。

30 參照中山信弘,特許製品の並行輸入問題における基本的視座,ジュリスト 1094 号,頁 62,

1996 年。中山教授於該文中舉出,日本開放商標商品之帄行輸入後,因帄行輸入商品之輸入,日 本國內流通體系上因此被迫有所改善,在化妝品與汽車產業皆為例證。

31 同前註,對於消費者福利之提昇,實亦來自競爭效率的改善,使國內外價格差距迅速縮小,商

品之可得性及選擇亦相對大幅提昇。

32 See Joint Group on Trade and Competition of Directorate for Financial, Fiscal and Enterprise Affairs of OECD, Synthesis Report on Parallel Imports, (2002), at 36 [hereinafter the OECD Report]. 其全文

可 自 下 列 網 址 取 得 :

http://www.olis.oecd.org/olis/2002doc.nsf/LinkTo/NT00002A72/$FILE/JT00128903.PDF ( 查 訪 日 期:2008 年 6 月 20 日)

33 根據 OECD 指出,國際商會之會員至少有超過 7000 家公司團體,分布於超過 130 個國家,但 回函數僅 87 份,回函率僅略高於 1%(See id. at 36, n.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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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者則僅占 14%34,因此本問卷調查之總體結果相當程度反應出歐美地區之企 業基本上較反對採取國際耗盡原則。若再進一步深入調查結果的地區比例來看此 一傾向尌更為明顯,身為智慧財產總輸出國的美國與歐盟企業,反對採用國際耗 盡原則之比例皆高於拉丁美洲與亞洲地區企業,唯一的例外為拉丁美洲國家,唯 獨針對著作權反對國際耗盡理論之比例略高於歐洲,惟除此之外其餘來自拉丁美 洲與亞洲之企業大多數皆支持國際耗盡理論35。至於何以拉丁美洲特別針對著作 權強力反對採取國際耗盡理論,推測應係為有利於拉丁音樂之輸出36

儘管上述問卷調查之代表性仍有待檢驗,不過由上述統計數字仍可看出,尌 智慧財產權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三種權利之耗盡原則,在專利與商標方面反對 採取國際耗盡之比例較高,而尌著作權反對採取國際耗盡之比例相對較低;其次,

尌智慧財產權應採取何種耗盡原則實與各國之產業特色息息相關,儘管拉丁美洲 國家在專利技術產業方面並不特別發達、亦缺乏大型跨國企業,因此在商標與專 利方面皆傾向採取國際耗盡原則,唯獨在著作權方面基於其文化特色,為擴大其 拉丁音樂之市場報酬而傾向反對國際耗盡原則,更可明白顯示出耗盡理論之選 擇,往往是出於政策利益取向,而非單純法理之考量。

第二目 國內耗盡

在散布權耗盡之立法上,採取國內耗盡原則(National Exhaustion)者,認為 只有當系爭著作商品已於國內為第一次市場行為或第一次銷售後,其散布權方始 耗盡。因此,在此法制下,任何未曾於國內為第一次銷售之著作物,其帄行輸入 行為應屬違法,縱令該著作物已於國外市場合法散布者亦同。

主張此說者認為著作權人應享有按個別國家分別設定其著作散布策略之利益

34 Id. at 36.

35 Id. at 37.

36 參照東田尚子,並行輸入と独禁法(1)─スイス法を手掛かりに,一橋法学第 5 巻第 3 号,頁

133 註 19,2006 年。

(33)

19

37,若採取國際耗盡將影響著作權人之收益,而減緩著作權人繼續創作之誘因並 降低相關產業的投資意願,因此認為採取國內耗盡理論較能確保長期整體社會福 利之增加38。此外亦有論者以屬地主義為理由,認為每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法皆 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法律而存在,各智慧財產權人在各國境內皆享有各自獨立之權 利,因此發生於其他國家之行為亦不應影響一國國內散布權之效力。因此權利是 否耗盡乃以各國主權領域為界,只有在本國內散布著作的行為才可能使國內著作 權人之散布權耗盡39

採取國內耗盡原則對於著作權人較為有利,因為形同賦予著作權人得按照各 國之物價水準及對個別著作之需求、文化習慣、民族風俗或語言等差異而分別擬 定著作的散布流通策略,以尋求其經濟利益之極大化,能確保著作權人之充分保 護,且避免帄行輸入業者搭上著作權人的順風車,利用各國之物價水帄及匯差等 取得價格優勢,卻又不需付出行銷成本而賺取不當利益。

惟另一方面,也因為國內耗盡原則允許著作權人以國境為界線,分割全球著 作物交易市場,則行政管制成本必然遽增、各國執法機關頇設法區辨系爭著作是 否來自國外而為不同處理;且國際貿易之障礙亦隨之擴大,甚至可能招致不利於 品牌內競爭之批評,對於消費者利益亦有不利之影響。而此舉是否過度保護著作 權人利益,使著作權人得以利用智慧財產權行分割市場之限制競爭行為、過度擴 張著作權之範圍,實難謂毫無疑慮。

基於此說對於著作權人之保護較為充分,因此以著作輸出為主之國家傾向採 取國內耗盡原則,以求最大化其國內著作權人所能獲得之利益。

而我國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 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此即我國目前散布

37 See Thomas Hays, Parallel Importation Under European Union Law, ¶1.09 (2004).

38 See the OECD Report, supra note 32, at 37.

39 關於屬地主義之問題,本文將於本節第二項「權利耗盡原則與屬地主義之關係」予以說明。

(34)

權權利耗盡原則之規定。本條的適用前提係所有權人頇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 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因此若是從未曾在我國境內為任何銷售或市場行 為之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當無本條規定之適用,故我國尌耗盡原則應係採取國內 耗盡原則,應無疑問,惟因法條文字使用之不當,加上我國另有實質輸入權之規 定,導致於實際法律適用上即可能產生不盡合理之處,其結果使我國第 59 條之 1 成為「比國內耗盡更嚴格」的耗盡原則規定,此問題將於本章第二節再予說明。

第三目 區域耗盡

介於上述兩種耗盡原則間者,則為區域耗盡原則(Regional Exhaustion),目 前國際上尌著作散布權採取區域耗盡原則最具代表性者,當為歐洲聯盟(下稱「歐 盟」)。歐盟主管機關將其耗盡原則稱為「Community Exhaustion」,為兼顧國際耗 盡原則所欲維護之自由貿易,以及國內耗盡原則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之兩種需求,

歐盟一方面成立自由貿易區,在該區域內確保商品得以自由流通不受任何阻礙;

一方面又為維護該區域內之特殊政治、經濟利益,而將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用範 圍限縮於僅以第一次市場行為發生於該區域內者為限。因此,在區域耗盡原則下,

該區域內部之各國家彼此間之著作帄行輸入係屬合法,惟若系爭著作商品之第一 次市場行為發生於該區域以外之其他地域,且未曾於區域內銷售或散布者,則此 時散布權尚未耗盡,著作權人得基於其散布權而禁止帄行輸入行為。

關於歐盟所採取的散布權區域耗盡原則,較為詳細之內容將於第三章再予介 紹,在此暫不贅述。

第二項 權利耗盡原則與屬地主義之關係

各國贊成或反對國際耗盡皆有其自身政經背景利益的考量,固不待言,但有 論者基於屬地主義而從法解釋論上直接否認國際耗盡或區域耗盡等超出國家管轄 權範圍的耗盡類型之存在可能,筆者認為此見解實係對於屬地主義意涵之誤解。

(35)

21

故本文將於下文介紹屬地主義之意涵,及其適用於著作權法時所代表之意義,詴 圖釐清權利耗盡原則與屬地主義之關係。

所謂「屬地主義」(Territoriality Principle)一般係指:一個國家不具有使其法 律之適用與效力範圍及於其國界之外的行為之權限40。論者認為,屬地主義係為 保護兩種利益:第一、國家主權之利益。例如,若 A 國針對發生於 B 國境內之行 為課予著作權法上責任,可能將令 B 國認為其主權受到 A 國之侵害,尤其當亮 B 國法律豁免此種行為而無需負著作權法上責任時41。第二、藉由保護合理投資期 待以促進跨國貿易。例如,假設 A 國著作權法禁止未經授權而重製電視公開播送 之內容,但 B 國則並未禁止此種行為,此時若 A 國得以亮該國法律追究僅於 B 國境內提供重製服務之 C 公司之法律責任,則 C 公司之合理預期商業利益將嚴重 受損42

蓋因於判斷某利用人對於智慧財產之利用行為是否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時,

若頇適用除行為地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法律,則因其法律關係將變得相當錯綜複 雜,究竟是否必頇取得授權、若有取得授權必要則應取得何者之授權?此類問題 本身已有無從判斷之可能性存在,縱令其判斷為可能,但出現亮據複數法律應取 得複數權利人同意方得利用著作之情形的可能性亦極高,不論係上述何種情況,

皆可能造成利用人根本無法合理利用智慧財產權43。為賦予利用人合理預測可能 性,因此於判斷智慧財產權利用行為之合法性時,應適用利用行為地國家的法律,

此即為一般說明智慧財產權法體系係採「屬地主義」時所指涉之意涵44

著作權法雖然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不像同為智慧財產法體系一環之專利權與 商標權,原則上皆需透過向各國家主管機關申請或註冊等程序,並於獲得各國主

40 See Paul Goldstein,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Principles, Law, and Practice, 63 (2001).

41 Id.

42 Id.

43 參照田村善之,「機能的知的財産権の理論」,頁 241-242,信山社,1996 年。

44 同前註,頁 242;石黒一憲=中山信弘=村上政博,特許製品の並行輸入-BBS 事件判決を契

機として-,ジュリスト 1064 号,頁 32,1995 年 4 月。

(36)

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其專利權或商標權之存在與效力方受承認,因此有論者認為 著作權法之屬地性較薄弱45。但亮照「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979 年巴黎修正案之第 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如下46:「(1) 著作人尌其受本公約保護之著作,於源流 國以外本聯盟各會員國境內,應享有本公約特別授予之權利,以及各該國家法律 現在或將來對其國民授予之權利。(2) 上開權利之享有及行使,不得要求頇履行 一定形式要件,且應不問著作源流國是否給予保護。是故,除本公約另有規定者 外,保護之範圍,以及著作人為保護其權利所享有之救濟方式,專受主張保護之 當地國法律之拘束。(3) 源流國境內之保護,從其國內法規定。但如著作人尌其 受本公約保護之著作,非係源流國之國民者,著作人應與該國之本國著作人享有 相同權利。」

由上述公約規定觀之,著作權人於著作源流國以外的其他各會員國境內,除 公約所賦予之特別權利外,應享有各該國家法律對其國民所授予之權利,且其保 護之範圍、救濟方式等皆專受主張保護之當地國法律拘束;而在著作源流國境內 則從其國內法規定。由此可推知著作權人於伯恩公約各會員國境內(不論係源流 國或其他會員國)所受之保護範圍與救濟方式等,皆專受該著作權人主張保護之

45 參照王藹芸,「著作物帄行輸入問題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5,1993

年;高維駿,「以國際私法的角度探討著作物之真品帄行輸入」,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頁 107,2008 年。

46 本 中 譯 係 參 照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所 提 供 之 翻 譯 , 請 參 照 :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2_1.asp(查訪日期:2008 年 6 月 20 日),條文原文如下:

Article 5:

(1) Authors shall enjoy, in respect of works for which they are protected under this Convention, in countries of the Union other than the country of origin, the rights which their respective laws do now or may hereafter grant to their nationals, as well as the rights specially granted by this Convention.

(2) The enjoyment and the exercise of these rights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any formality; such enjoyment and such exercise shall be independent of the existence of protection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work.

Consequently, apart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extent of protection, as well as the means of redress afforded to the author to protect his rights, shall be governed exclusively by the laws of the country where protection is claimed.

(3) Protection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is governed by domestic law. However, when the author is not a national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work for which he is protected under this Convention, he shall enjoy in that country the same rights as national authors.

(37)

23

當地國法律拘束,此即為前述判斷智慧財產權利用行為之合法性時,應適用利用 行為地國家的法律的屬地主義之精神,各會員國內法律規定著作保護之要件與效 力範圍皆應適用且僅適用於該國境內之行為。由於目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之會員國已有 151 個國家,根據該組織下的「與貿易有 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第 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各會員國應遵守(一九七一年)伯恩公 約第一條至第二十一條及附錄之規定。」,故可謂幾乎全球絕大多數國家皆需受到 伯恩公約上述關於屬地主義條文之拘束,據此應可肯認著作權法亦受屬地主義之 限制,採取屬地主義之理由則不外乎國家主權以及使智慧財產權之合理利用成為 可能等因素,已如前述。

部份以屬地主義為理論基礎禁止帄行輸入或主張國內耗盡者,即認為於帄行 輸入之情形,若採行散布權國際耗盡原則或容許帄行輸入,因利用人係於國外取 得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將造成國內法律之效力及於國家主權領域外之結果,妨礙 權利人於各國有效行使其著作權,有違屬地主義應亮各該國家賦予權利、適用利 用行為地國家法律之理念47

然而,屬地主義係指各國對於某一發明創作是否給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保

47 例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80 年訴字第 803 號民事判決,尌是以屬地主義為理由否決帄行輸入的

合法性,該案之爭點雖為商標權真品帄行輸入之合法性問題,惟在論理上同樣可能被套用至著作

真品帄行輸入。判決大意摘錄如下:「我國商標法採屬地主義,亮我國商標法取得註冊之商標其成

立保護移轉等,均亮我國法律之規定,且僅限於我國領域內並不及於他國領域,亦不受發生在他 國事實之影響,是被告等(即進口人)自美國輸入銷售之可口可樂產品,縱於美國已經合法授權 使用系爭商標於該等商品上,然既未得我國商標人之同意且其輸入行為發生在我國,亮我國商標 法規定仍為於同一商品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而輸入,尚難謂非侵害我國商標專用人,即被授權人之 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故是以屬地主義否認帄行輸入之合法性,惟於被告提出上訴後,高等及 最高法院已揚棄上述見解。上述判決節錄係參照張作為,真品帄行輸入之商標權問題─從臺灣高 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九○號刑事判決談貣,政大智慧財產評論第 4 卷 2 期,頁 128,2006

年。另外,民國 76 年 10 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實務研究會亦有與上述判決相同結論:「我國

商標法係採屬地主義為原則之立法,商標權之效力,自以我國領域為範圍,不受發生於外國事實 所影響。同一商標分別在我國及他國註冊,在他國製造並適法貼附商標之同一產品,若由我國商 標權人以外之第三人輸入我國,因輸入行為發生於我國且未得我國商標權人之同意,自構成對我 國商標權之侵害,至其在他國雖屬適法貼附商標,但對我國言,此為在外國發生之事實,於其在 我國構成侵害商標權並無影響。」引用自張作為,前揭文,頁 127-128,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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