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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私募制度在美國已行之有年,現行台灣之私募制度為爰用美國之私募制度,

於民國九十一年增訂證券交易法後開始實施,實施至今已有數十家上市上櫃公司 以此新制度募集資金。單就私募股權不包含私募公司債的公司,九十一年 3 家,

九十二年 14 家,九十三年 18 家,九十四年 25 家,從實施四年來的私募公司家 數成長可以看出,有越來越多的公司透過私募募集資金,顯示私募確有其吸引公 司的地方。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七條: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 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 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 之行為。根據上述之敘述,私募為「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募集為「對 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私募和募集最大的差異便是私募的對象是 特定人,想要進行私募的公司自行尋找願意參與該公司私募的投資機構或投資人 參加私募。不管是投資機構或投資人,他們願意參加該公司私募之原因,我們應 該可以合理推論,乃是根據其判斷該公司私募獲得資金後,未來的營運應該是具 有轉機或是很大的成長機會,否則為何投資人願意參與該公司之投資呢?所以本 研究欲探討企業私募後之股價表現,究竟是較私募前較佳還是較差呢?

無論是公開發行的現金增資或者私募股權,都是由事件宣告日開始算起,

現金增資之宣告效果國內已有許多相關研究,而關於私募股權之宣告效果,國內

研究只有許雪芬(2003)以 13 家私募股權公司進行研究。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國 內私募制度才開始實行,再扣除資料不足之公司,使得該研究之樣本數僅 13 家,

是故本研究將針對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間私募股權之公司,其私募股權之宣告效 果進行研究,期以更多樣本數降低個別公司對整體結果之影響,以增進研究之有 效性。

2005 年在市場上進行私募股權之上市上櫃公司比以往還多,而藉由私募名 噪一時的公司更是不勝枚舉,例如:勁永公司的私募案、銳普公司的私募案以及 英群的私募案,部分公司有因私募而獲得資金之挹注,展現營運生機,然而也有 因私募而使得公司資產遭淘空的例子;實施私募制度三年多以來,有的公司私募 股權後,公司營運好轉,實現對投資人的承諾,但也有公司私募股權後,營運狀 況仍是每況愈下。所以本研究希望藉由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私募公司之資料,探 討哪些變數可能與公司私募股權後之表現具有關聯,以期能提供投資人未來參加 公司私募股權決策之參考,以避免陷入類似銳普公司之私募案,而能選擇參與真 正具有營運轉機之公司。

私募制度之引進可為市場上眾多知名度低且股價低迷的公司,解決無法透 過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窘境解套,意即能以較低之成本、較短的時間及簡便的方 式募集資金。然而往往這些知名度低且股價低迷的公司,其財務狀況外界較難清 楚,投資人僅能由其所提供之資訊來判斷參加私募與否,在雙方資訊不對稱情況 下,公司經理人為了順利藉由私募案獲得資金,有可能透過盈餘管理行為,使得 當年度之財報結果較佳,以吸引投資人投資,但是盈餘管理具有迴轉效果,所以 可能使得私募後的下一年度財報結果更加惡化。因此本研究將檢驗私募公司是否 可能透過盈餘管理來誘使投資人參加私募。

台灣上市上櫃公司透過私募制度募集資金多以私募普通股為主,私募特別 股、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之情況相當地少,所以本研究僅以私募普通股之上市

櫃公司為研究對象,不包含私募特別股、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之公司。

綜合上述,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為:

一、研究私募股權之宣告效果,對投資人而言,私募股權之宣告究竟是增加 公司之價值還是減損?

二、探討公司私募股權後,整體而言,股價表現為何,是優於市場表現還是 落後市場表現?

三、從私募股權公司的資料中,找出和公司私募後股價表現有顯著關聯之變 數。

四、檢驗私募股權公司是否透過盈餘管理誘使投資人參與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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