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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組織變革與態度相關之探討

吳定(2001)認為組織變革是一項改變現狀的過程,而任何企圖改變現狀的過 程或多或少,都會遭遇組織內部團體或個人的反對。而且當成員覺得既得利益受 損或對變革無法掌握,所產生的恐懼、害怕、焦慮甚至憤怒,將會形成一股力量,

抵擋所有改變現狀的變革,而造成變革無法順利推展。以下擬就成員抗拒組織變 革原因及消除抗拒變革方法略做探討。

壹、抗拒組織變革之原因

一、

Hodge & Johnson(1970)認為有七種狀況,最容易產生抗拒變革的現象:

(一)

個人地位有降低的可能性時。

(二)

引起恐懼時。

(三)

影響工作內容時。

(四)

降低個人權威或工作機會時。

(五)

改變工作規則時。

(六)

改變團體關係時。

(七)

未向員工解釋,而員工亦未參與變革計劃時。

二、

Daft & Steers(1986)分析抗拒變革之原因如下:

(一)

自我利益受損。

(二)

不確定性。

(三)

缺乏瞭解和信任。

(四)

成員間有不同的知覺和目標。

(五)

社會人際的干擾。

三、

Ansoff & Mcdonnell(1990)將抗拒的原因歸納成兩類:

(一)

行為抗拒:指變革時,文化和地位受到威脅,而產生主動對抗之反應。

(二)

系統抗拒:指變革時,因新策略、新能力調配失當,而產生被動對抗 之反應。

四、

謝安田(1992)將抗拒的原因歸納如下:

(一)

安全的需求:當人們處於已知的現況,總認為較改變後的不確 定情 況來得安全。

(二)

習慣:人們習慣於以最少的努力去使用原有的方法處理事務,故不願 配合改革。

(三)

誤解:由於選擇性知覺的原因,人們對事情的看法每受個人態度、經 驗和信仰影響而產生誤解。

(四)

可能的經濟損失:害怕新發展將減少經濟上的收入。

(五)

沈入成本:包括時間、精力與金錢。不同年紀的團體會有不同改革傾 向,因其時間的沈入成本不同。

(六)

權力的平衡:任何變革威脅一個單位或生產團體的獨立自主時,將引 起抗拒。

(七)

控制的怨恨:組織開始改革時,員工將被管理者的監督權威所提醒,

這種控制的增加會減少人們自主和自立的感覺。

(八)

可能的社會損失:員工間複雜的關係將受到變革的影響,群體的分散 也使已確認的地位受到破壞。

管理者欲改變成員的認知,必須從可能影響成員認知的各個因素著手,且認 資料來源:Tichy and Ulrich (1984), P.593

結束階段

(ending)

1.脫離舊環境

(neutral zone transition state)

1.死亡與再生 2.再整合

3.對過去與未來

的嶄新詮釋

依上述學者的觀點,我們可以瞭解雖然組織變革的阻力可能來自各方,但是 影響最大仍然是人員。無論是對變革目的、方法或結果的誤解或對未知因素的憂 慮,或擔心變革會失掉地位、權力,或對現有社會關係的威脅等,都是阻礙變革 的主要因素,尤其是當變革係由外界壓力所造成,變革是由組織以外的個人或群 體發動時,因威脅到組織的獨立自主性,組織變革更可能遭到抗拒。

因此研究者以為,就海岸巡防機關而言,雖屬政府機關,但為提昇各機關(單 位)的查緝(工作)績效及服務品質,同樣會面臨組織變革的壓力,而在變革進 行中,同樣的會遭遇到助力與阻力,如何克服這些變革的障礙,達成變革之目標,

並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落實、穩固,其內容與企業機構或有差異,惟其原理與精 神,應無二致(游乾賜,2004)。

海巡署成立迄今已逾六年餘,有關海岸巡防機關組織變革之研究並不多,僅 就與本研究具關聯性之研究加以探討(相關研究彙整如表2-1)。

表2-1 海巡署組織變革相關研究彙整表

參、小結

綜合以上文獻所探討出的課題,我們發現海巡署在民國八十九年成立時,組 織整合的方式融合了不同的機關單位、不同的任務屬性、不同的人事制度集於一 身,表面上看起來雖然運作正常且能各司其職,但是實際上執行迄今,實在有些 問題仍有待精進與改善的。換句話說也就是當初海巡署成立時有些問題還不及反 映到執行面上,當海巡署組織法施行了一段時間後,有許多組織上的問題逐漸的 出現,也是需要加以改革的時機了。

本研究是在組織變革之後以基層執行人員的觀點,藉由問卷調查的方式發掘 潛存的問題,並加以討論分析提出實際論述與建議,而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 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後,應就本署暨所屬機關之編裝、組織重新檢討調整,俾 符合優先發展海域巡防之原則,並以三年為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海巡 署在八十九年成立後迄今已達組織變革的法定時間,且基層單位又有如此迫切需 求的情形下,希能藉由本研究之提出討論,以為上級組織調整之參考。

第四節 事權專責之海岸巡防機關

我國最早的海岸巡防機關是民國五十八年成立台灣省淡水水上警察巡邏 隊,當時主要的任務僅在維護淡水水域的安全。而後再於民國七十九年將淡水水 上警察隊改制成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也因此朝先進的國家海上的執法水 準又邁進了一步,接著又在民國八十七年成立內政部水上警察局(王郡 2000)。

在我國海巡署尚未成立之前,有關海防的工作分別由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 局、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財政部關稅局等單位分別執行,其中還包含了農委 會、交通部、衛生署等機關之相關事務。由於事權不一且各項法規都不齊全的情 況下,使得在指揮上難以發揮最大的效果,也因為如此政府積極的推動專屬的海 岸巡防機關。

民國八十九年海巡署成立,將其過去掌管海上事務統合起來,而海岸巡防法 的立法通過頒行使得過去法源欠缺的情況有所改善。海巡署的編制下分為兩個系 統,分別是海洋巡防總局和海岸巡防總局。海洋巡防總局執掌的事項為關於海域 的犯罪之偵防事項並依法執行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海上糾紛處理、

海難搜索和救助、海洋災害的救護漁業和資源巡護及海洋環境保護保育等事項。

故海洋巡防總局的任務以海上為主,而其人力來源以之前的水上警察局為主,同 時編列海關的緝私人員,水上警察局的前身為保安第七警察總隊,其工作性質與 執行緝私的能力早已開始,使得海巡署剛成立之初,各海巡隊可以立即的加入查 緝單位的行列,執行海域巡防相關的事務。

海岸巡防總局的職責,是對於入出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檢查管理、查緝走

局的任務以岸際為主,其人力的主要來源為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的所屬官兵;

由於原先的海防部隊的勤務內容以保護國防安全為目的,經編制納入海巡體系 後,工作的內容轉換為處理民眾的事務,且因對於走私、偷渡以及犯罪調查的處 理,需依據法律規定的內容,執行司法警察的蒐證、鑑識、偵訊、移送等司法程 序,依法海巡人員必需要完成司法警察的專長在職訓練,方具備司法警察的身 分,執行司法警察的勤務、業務以及犯罪偵防等相關工作。

由以上所述可知,海巡署成立目的就如海巡法第一條所說的,確保國家安 全、保護海洋資源、維護海上秩序等事項,分別落到的海洋巡防局和海岸巡防局 的身上,並藉由這兩個機關的相互配合,組成嚴密的監控網以防制走私和偷渡的 違法案件發生,保障社會、人民的福祉,更進一步的確保國家的安全。

然而,由於海巡組織成立時,考慮的層面過於理想化,也因此忽略的許多問 題;為了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海巡署也作一道防護的措施–即是我國海岸 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後,應就本署暨所屬機關之編裝、組 織重新檢討調整,俾符合優先發展海域巡防之原則,並以三年為期限。必要時,

得延長一年。」也就是當海巡組織發生問題時,立即有法律的依據執行變革。因 此當海巡署成立後,即在民國九十一年針對岸巡單位作一個組織上的調整,其調 整的方向有兩個,分別為:縮短現行太過冗長的指揮層級,以及針對外勤執法人 員執法專業能力與裝備的操作的專業知識不足方面予以加強。其改革之要點分述 如下。

壹、 岸巡組織調整

在組織方面將過去的總隊、大隊、中隊、區隊到分隊的層級縮減。首先,

將總隊和大隊縮減為一個層級,並將中隊以下的區隊及分隊合併為一個層級,也 就是說將過去連繫上的五個層級變成二個層級。以期望縮小各單位之間聯繫的層 級,藉以提升岸巡單位的組織效能。其組織調整前、後之組織流程圖如下(圖2-4、

圖2-5):

圖2-4 組織調整前之組織流程圖架構簡圖

資料來源:海岸總局2001年組織前架構,筆者自行整理。

海岸巡防總局

地區巡防局

岸巡總隊

岸巡大隊

岸巡中隊

岸巡區隊

岸巡分隊(所站)

圖2-5 組織調整後之組織流程圖架構簡圖

資料來源:海岸總局2004年組織調整後架構,筆者自行整理。

海岸巡防總局

地區巡防局

岸巡總隊 岸巡大隊

岸巡機動站 岸巡安檢所

由於海洋巡防總局等單位的績效往往比海岸巡防總局單位較佳,在組織方 面洋巡單位為兩個層級的組織架構,然而岸巡單位是以五個層級的方式來設置,

所以海巡署期望將岸巡單位的組織變革成和洋巡單位一樣的兩個層級,並期望可 提高組織的績效。

但是這樣變革的結果,或許太過的理想化。首先,就背景而言洋巡單位過去 是屬警政單位,而岸巡單位過去則是屬於軍職單位,對於組織縮減後,指揮層級 雖縮短但是幅度卻比以往增大許多,直接影響到岸巡單位的執行勤務。

貳、加強執法人員專業訓練

針對執勤人員的執法專業能力的不足及裝備的操作的專業知識不夠的情

針對執勤人員的執法專業能力的不足及裝備的操作的專業知識不夠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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