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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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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台灣證券交易所於 2015 年 4 月 29 日發布之新聞稿指出,為配合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推動股市揚升計畫,證券市場跨境合作將成為證交所的重點業務1。由 於近年來台股成交量萎縮,滬港通上路亦對台股造成衝擊,金管會便積極推動台 股「大三通」以茲因應,與新加坡、日本、英國倫敦建立「跨境連線交易」機制,

即為俗稱之「台星通」、「台日通」與「台倫通」。

在上述「大三通」中,台星通是台灣第一個達成跨境交易的合作,由台灣證 券交易所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國際通證券公司負責主要之相關業務。目前台 灣證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以下簡稱新交所)及國際通證券公司,已於 2016 年 1 月 27 日簽署策略夥伴合約(Strateg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國際通公司亦 於 2016 年 3 月 23 日正式成為新加坡交易所第 27 家證券市場交易會員,且是新 交所的第一家遠端交易會員(Remote Trading Member)。在前述合作架構下,台星 雙方就資訊中心連線、市場資訊傳輸、商品跨境上市、市場教育及行銷等合作項 目,加強彼此之聯繫及系統整合2,預計台灣投資人最快即可於 2016 年 6 月下旬 透過國際通證券公司直接下單買進新加坡股票。

目前台灣投資人若要投資海外市場,通常是以「複委託」(Sub-brokerage)的 方式進行投資。顧名思義,複委託即是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國內 券商在接受委託之後,必須再向外國交易所的券商進行掛單交易,由於是經過國 內券商以及國外券商的兩次委託,因此稱之為「複委託」3

1 參見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twse.com.tw/ch/about/press_room/tsec_news_detail.php?id=16401。

2 參見聯合新聞網「證交所推台星通 跨步走」。(2016 年 3 月 24 日)

3 參見預見雜誌「投資海外市場已成趨勢,複委託越來越熱門,何謂「複委託」?」(20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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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委託之投資方式相較投資人選擇自行在海外開戶,其手續較簡單,帳戶管 理也較為方便,因為複委託開一戶即可至多個市場下單,然而複委託之手續費相 當昂貴。以台灣富邦證券收取新加坡股票之交易費用為例,若成交金額以美金計 價,人工下單之最低手續費為 100 美元,網路下單之最低手續費為 60 美元,兩 者皆需達到一定之交易金額才以費率計算;此外,交易所收取之交易稅率為 0.0075%,匯款手續費為 35 美元4。由此可知,以複委託之方式投資海外市場,

需先付出金額不小的交易成本,然未來台星通正式開放後,台灣投資人不需再透 過券商複委託,或親自至新加坡開戶才能買賣新加坡股票,交易成本可大幅降低,

故預期未來投資新加坡資本市場之金額將逐漸增加。

新加坡因為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港務產業、金融業蓬勃發展,不動產投資 信託產業(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REIT)也具盛名,與台灣以科技業、電子業、

傳統產業為基礎之經濟情況有所不同。面對「台星通」開放在即,應有不少投資 人對新加坡市場擁有高度興趣,故有必要對新加坡市場及企業有較深入的了解。

對資本市場之投資人而言,投資能否獲得合理之報酬,以及權益是否受到保 障是其最關心之事。投資人之所以會有這些疑慮係因為公司經營全球化已為趨勢,

公司規模日益擴大,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情況下,可能造成代理問題。公司 治理最主要的目的即是解決代理問題,而衡量代理問題大小最好的方法就是分析 股權結構,故本研究將以探討新加坡企業之股權結構作為主軸。

La Porta, 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 (1999)以 27 個富裕國家的公司為樣 本,觀察其股權結構後發現,除了在法令上對投資人保護極為完備的國家外,股 權分散的公司並不普遍,大部分的公司皆存在最終控制者。當作者將大股東定義 為至少持有 10%股權的情況下,新加坡的大型公司有 45%是由家族持有、45%為 國有企業,而股權分散的大型公司只佔了 5%。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

4 參見富邦證券新加坡股交易費用,網址:

https://www.fubon.com/securities/stock_fund/004sbroker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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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Visheny (2002)延續其在 1999 年的研究,發現法令上對投資人保護愈完善的 國家,該國公司之價值愈高。作者依照法令保護投資人的程度給予不同的分數,

樣本中得分最高者為 5 分,而新加坡為 4 分,其公司之價值高於英美法系國家之 平均,亦高於整體樣本之平均。

Claessens, Djankov, Fan, and Lang (2000)探討東亞九國之股權結構後發現,東 亞各國公司具有股權高度集中、存在控制股東的特點,且控制股東的股份控制權 皆普遍大於盈餘分配權。若以 10%作為判定控制股東之標準,新加坡有 52%的 公司是由家族持有,23.6%為國有企業,10.8%由金融機構持有,12.2%由法人持 有,真正達到股權分散的公司只有 1.4%。Claessens et al. (2002)延續其在 2000 年 的研究,主張最大股東持有的盈餘分配權愈大,公司之市值淨值比愈高,顯示了 正面誘因效果;然而當最大股東之股份控制權與盈餘分配權的偏離程度愈大,公 司之市值淨值比愈低,此部分則顯示了負面侵占效果。儘管作者對整體研究做出 上述的結論,不過細看每一國家之實證結果會發現係數方向與預期方向並非全然 一致,且解釋力各有不同,此種現象說明了股權結構可能會因各國不同的政治、

經濟、文化、法令、制度等,而對公司之價值或績效有不同的影響。

La Porta et al. (1999)、La Porta et al. (2002)及 Claessens et al. (2000; 2002)所作 之研究,分別是以富裕國家及整個東亞作為探討對象,然公司治理制度之建立,

深受各國地理區域、文化背景及法令環境不同所影響,無法一體適用,故相關的 文獻無法讓人完全了解新加坡企業股權結構之樣貌;此外,儘管許多文獻提及公 司普遍存在最終控制者,但在實證分析時並未以最終控制者之角度做考量,而是 直接以固定的持股比例辨認控制股東,並依據其所持有之股份進行計算。

為突破前述之困境,本研究擬先透過相關法規認識新加坡之法令制度,再以 個案分析的方式探討新加坡公司中股權結構較為簡單及複雜之家族企業,以及新 加坡的國有企業,最後自行建置新加坡股權結構資料庫,以此作為實證分析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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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來源,探討新加坡公司股權結構與經營績效之關聯。

新加坡位於麻六甲海峽下方,自西元十九世紀開始即為全球航道上一重要港 口;2015 年新加坡建國滿五十周年,它從一個不被世人看好的太平洋小國,躋 身為已開發國家、全球金融中心之一,經貿實力已深受世界各國肯定。近年來,

東南亞國家國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進行區域經濟整 合,身為東協之都的新加坡,因為穩定的政治、優良的法治環境及寬鬆的金融政 策等優勢,已成為跨國企業在東南亞設立區域中心的首選。國際投資人亦認為新 加坡是東協中最適合投資的國家,由此可得知新加坡是一值得研究之經濟體。

廣義之大中華區除了包含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及台灣之外,新加坡亦為其 中一成員,目前中國與台灣已有許多股權結構之學術研究,然而經貿實力雄厚的 新加坡卻較少被探討。

有鑑於「台星通」即將開放,日後購買新加坡股票將更加方便,交易成本也 將降低,相信跨境連線交易平台正式上線後,應能吸引不少投資人針對新加坡資 本市場進行投資;在此情況下,有必要先對新加坡市場及企業進行了解,故本研 究欲探討該國股權結構與經營績效之關係。此外,期望本研究所建置之新加坡公 司治理資料庫及相關研究發現,可以使大中華區的股權結構研究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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