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
第二節 研究問題
一、問題意識
rgrgyax(山)及 hlahuy(森林)聯結成為 rgrgyax hlahuy(山林),是泰雅族主體 性的空間。說到、看到、想到rgrgyax(山),立刻會聯結到hlahuy(森林,複數型為 hlhlahuy); 反之亦然,說到hlhlahuy(森林),立刻會聯結到 rgrgyax(山)。rgrgyax 是 rgyax 的複 數型,指群山,山裡的一切,所謂的「山地」,口語中的「山上」,正確完整的用詞法,
應用複數型rgrgyax,但平常就直接簡化使用單數型的 rgyax。
rgyax 山與 hlahuy 森林,在泰雅族人的認知與生活經驗裡,是 rakis nya 本然為一 體的28。而hogal 平地是沒有 hlahuy 森林的,只有 qqhoniq(樹林,qhoniq 樹木的複數型),
沒有qnahi(野地)、rgyax(山嶺)、zizik hluhiy(凹谷)、llyung ru gong(溪水)、silung ru pitung(湖泊)、sbqiy(泉源)、qsinuw, qqhoniq ru kkman(野生動植物)等所構成的真正 的hlahuy(森林),也是其字根lahuy,眾物匯聚的意思。而(qsinuw)獵物之豐盛與否,
就是hlahuy(森林)狀況是否良好,是否宜為人居的重要指標。因此,當一群人來到一 片山林地區,建立部落,就必需擁有一個與其他部落有qais(界線)劃分的地域,在這 個空間範圍內,經營依存山林的生活,並嚴格地mlahang(守護)之。這個有強烈擁有 意識,不容侵犯破壞的地域空間及山林資源,即所謂「領土」,就是族人所稱qyunam(傳 統(生活)領域)29,是部落先祖已劃分,經代代相傳,並依gaga(規範),其界線或 共享區域,不斷地與相鄰部落人群sbalay(和好立約)再肯認者30;由於是狩獵活動的
27 有關於大寫的 Gaga 與 Utux 的詮釋,本論文參考採用布興.大立(2007:29-44)的論說。許多泰雅族 文化論說,都把utux 翻譯為祖靈,事實上,在泰雅族語的使用中,Utux na Mrhuw(最大的神靈)及 utux (na) bnkis(祖靈)是分得很清楚的,單獨講 Utux 神靈,就是指 Utux na Mrhuw,布興.大立翻譯稱為「大 靈」─「最大的神靈」,並與基督宗教「上帝」的觀念聯結,而稱為「上帝的大靈」。在祖靈祭或特別 指稱祖靈的場合,必須區分清楚說utux (na) bnkis 或 utux na mrhuw raral(過世的領袖),不能單獨說utux。
作者的經驗,平常聽到族人提及祖靈,常常就是用kotas(過世的先祖),或 bnkis raral(過世的長輩)
稱之。Mknazi(基那吉群)的祖靈祭,就稱作 pslkotas,字面意思是崇敬過世的先祖。
28 rakis 是「自然、天然、原始」的意思,中文可翻成「自然」或「自然生態」。
29 族人對於qyunam 傳統領域的定義,是包括空間及其所有生物非生物在內,並充滿祖靈及超自然靈性的,
見附錄三:〈泰雅族馬里光、基那吉傳統領域守護管理規範〉第 1 條。
30 sbalay,泰雅族語,重建、恢復良好的、有倫理的關係的一個過程及其儀式,原意是歸於真實美好;由 於balay 也有平原美地的意思(例如「苗栗」地名由來即為原住民族語「平原」音’Ba-Lay’),sbalay 常 用於把不平的(人與人的爭端)修復為平,即化解爭端的意思,一般中文是以「和解」來對譯,與英文
最大空間範圍,言說中,qyunam 常常指涉「獵場」,來加以認知。
因此,在泰雅族語的言說表述中,無論是將rgyax 與 hlahuy 單字分別使用,或是 合為rg(rg)yax hlahuy 一詞使用,乃至於使用具有「領域」(territory)意涵的 qyunam 一 詞,皆可以指涉中文所說的「山林」。山林孕育萬物,是泰雅族「生活的依據」、「文化 的根」、「生命開始的地方」31,必需以生命來加以守護32,成為泰雅族人的天職。
山地占全臺灣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覆蓋著綠色森林,因而,山林作為台灣 重要的代表性景觀,已深植人心。連橫的《台灣通史》序,從外來拓殖者的角度,談台 灣的開發,是「篳路藍縷,以啟山林」33。然而,也就在外來拓殖開發之下,19 世紀 中,西方外交官Swinhoe(郇和)在他 1862 年訪問泰雅族奎輝部落的遊記中,已觀察到,
原住民勢力範圍內外,一邊樹林茂密,另一邊卻是已被漢人開墾光亮禿的山區,形成強 烈對比(陳政三,2008:68)。從 1896 年起,將近 20 年時間走遍台灣山地部落,進行 深度踏查的森丑之助,在他1913 年一次題為「關於臺灣蕃族」的演講當中提到:
假設漢人移入臺灣的時代,島上根本沒有生蕃,那麼今日的臺灣絕對不是現在這 個狀態。我們看到與臺灣只有一衣帶水的福建、廣東諸地,其山區幾乎都是少有 草木的禿山。如果沒有生蕃,那麼漢人會自由地到處開墾山地,結果會造成和對 岸一樣,到處都是禿山的結果。……
臺灣因有「野蠻的生蕃」居住,在歷史上防止了移墾臺灣的漢人湧入山區濫伐、
濫墾土地,結果臺灣的大自然受到保護,國土沒有受到戕害。(森丑之助/楊南郡 編譯,2000:524-‐25)
森氏肯定原住民的存在,嚇阻了台灣山林水土免受漢人開發破壞。這個觀點也影響了 1918 年來台進行植物調查的英國植物學家與探險家 Wilson,認為正是這些原住民讓臺 灣的森林得以保存下來,讓臺灣能成為東方之珠。在其1922 年關於臺灣木本植物相的 文章中,Wilson 是這樣總結的:
由原住民族群的獵頭習俗而保存下來、免於被功利性的漢人破壞的森林,我誠摯 地希望不會被進步的日本人破壞。(Preserved from the utilitarian Chinese by the head-hunting custom of the aboriginal population, it is sincerely to be hoped that these
的reconciliation 意思接近。但是 sbalay 不一定要雙方有明顯爭端才能進行,在泰雅族的觀念裡,人與人 之間或多或少都有潛在的不平,包括來自前輩先人、同宗族或生活中不經意的不良互動,積累潛藏在心 理,只要有需要讓雙方確認進入彼此和好、信任、尊重、平等相待的狀態,例如小到一起上山工作,大 到雙方立約,都可執行此儀式。sbalay 凸顯泰雅族紛爭解決的目標,不是應報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
的應得刑罰報應,而是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的關係修復和好,可以說是泰雅族最重要的司法 正義觀念與實踐,許春金(2008)即從這個角度進行了泰雅族傳統正義觀與現代司法的比較研究。gaga 在這邊可作為規範、倫理的意思。
31 這些話語都是出自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2002)與馬告林區周邊部落合作拍攝,介紹該地區山林與 原住民部落自然人文生態的短片《生命開始的地方》。該標題來自影片結尾的一句話:「Baha hmswa qyanux tsqani rgyax ru kwara qu kinbahan ana knwan krryax. 因為這片山林是 Tayal 生命開始的地方」。
32 這是司馬庫斯部落在分享部落發展經驗時,所經常強調的,例如優繞‧依將、拉互依‧倚岕(2008)。
33 在中文古典用法中,「山林」不僅是地景的描述,也引申作為「草昧未開」之地的意思。劉翠溶(1999:
2)認為該詞在中文文獻上常用於指涉與生態或自然資源有關的物質條件和現象,為文加以探討。但也指 出,在象徵的意義上,「山林」或「川澤」也用於指涉那些隱退之士的居處所在。
forests may not be destroyed by the progressive Japanese.)(轉引自洪廣冀(2014))
「山林」在漢文化中,不僅是自然地景的描述,也引申作為「草昧未開」之地的 象徵地景,常表徵著原住民族所生存居住的空間。在外來統治政權建立的四百年當中,
直到近百年來的山林開發之前,被外部認知是處於「原始」的面貌,居住在山區的原住 民族,亦是在近百年來,才能為現代國家型式統治政權所控制,期望其逐漸脫離「原始」
而進入「文明」,或者使用「生活改進」、「山地平地化」這類的口號發起改造運動,與 全球原住民族所共同經歷的「現代化」包裝下的傳統殖民主義十分類似。從政治層面來 看,傳統解殖民運動是為了「國族重構」與「民族自決」等目標的實現,這也是原住民 族迄今仍然持續奮鬥中的議程。然而,從文化層面來看,如同Said 與 Fanon 所指出的
「後殖民(postcolonial)現象」,即使政治層面的解殖民獲得很大的進展,甚至經由民族 自決而獨立建國,但是在文化層面上,仍然處於殖民狀態。當今臺灣原住民族所面對的 殖民情況,政治與文化層面雜揉,在解殖運動推展中,強調「文化抵抗」(cultural resistance) 的「後殖民論述」34,對於處在抵抗傳統殖民主義,又面臨後殖民主義下文化殖民新情 況的原住民族而言,也是重要的解殖論述武器。
「原住民族」這樣的概念,原本就具有強烈的空間性(spatiality)意涵35,是包括台 灣在內,全世界有著被殖民共通經驗的原住族群為團結彼此,爭取自決權的一種言說策 略。它已非純粹的觀念或言論,而是原住族群社會、人地關係再結構的一股力量。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關於原住民族定義的說明文件上(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2013),特別強調原住民族與其土地、領域及自然 資源的關係,是定義原住民族的要素,包括:
與入侵前和/或殖民前在其領域上發展的社會之歷史連續性;
Historical continuity with pre-‐invasion and/or pre-‐colonial societies that developed on their territories;
有決心按照自己的文化模式,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維護、發展和向其子孫後代 傳承他們祖先的領域和身份的民族;
A determination to preserve, develop and transmit to future generations their ancestral territories and identity as peopl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own cultural patterns, social institutions and legal system.
與其領域和周邊的自然資源有緊密的聯結;
A strong link to territories and surrounding natural resources;
而聯合國原住民族永久論壇在其 2007 年全力爭取《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通過的年會上 所預備的會議背景資料〈原住民族:土地、領域及自然資源〉(Indigenous Peoples - Lands, Territories and Natural Resources)(United Nations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2007)中,也提及:
34 意指「論述權」的爭奪,也就是歷史身份、主體表述、自我再現等等發言權、發音權的爭奪。見宋國 誠(2003)。
35 空間性是指不同的空間之間,藉以區別、界定彼此存在的關係之性質。關於空間性意涵的進一步解釋,
可參考Cloke, P. et al./王志弘等(2006:XV,464)。詳細說明,請參見本章第三節研究理論(二)的部份。
原住民族與其傳統土地和領域的關係已被肯認是構成其身份認同和靈性的核心部 分,並深深植根於其文化和歷史當中。
除了強調原住民族與其土地、領域及自然資源的深刻聯結關係,也強調其「被殖民」的
除了強調原住民族與其土地、領域及自然資源的深刻聯結關係,也強調其「被殖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