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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2 研究問題

台灣地區公路依照管轄權及功能劃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以及區域道路,

另依據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市區公路附屬設施其管理維護單位為當地政府

【4】。當公路狀況發生時,熟黯法規的人,無論是在接受路況通報或進行處理路況時,

須向何種單位通報或將路況轉向何種權責單位排除,都可以很快的完成。然而,越是

高度發展的地區,其交通上的需求越是迫切,尤其是人文匯集或工業區,其路網相對 複雜,以台北縣中和市中正路與連城路路口為例,有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國 3)之中 和交流道出口匝道、東西向快速道路八里新店線銜接匝道(臺 64)、中和中正路(區 域道路)、連城路(北 88)穿越道路以及錯綜複雜巷道連結,其公路權責單位包含了 國道高速公路局(國 3)、公路總局(臺 64 線)、台北縣政府(北 88)以及台北縣中 和市公所(中正路及周邊巷道)(詳圖 1-1)。

資料來源:Google Map【5】

若路網過度複雜時,通報者誤認或通報路況地點不明確的情形將提高,處理路況 者在判斷權責機關進而排除路況的能力則相形薄弱。因此目前所研發的通報處理系統

(如各縣市路平專案系統),雖感覺已整合相關單位處理路況,但實際上仍存在諸多 的縱向及橫向聯繫管理問題,民眾查報案件若在很晚的時間獲得改善,可能造成用路 人降低對公路管理機關的信心。

目前公路狀況通報處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陳述如下:

z 路況描述過於簡略、誤報或誤解,延遲公路狀況排除時間 圖 1-1 中和中正路連城路路口空照圖

公路狀況的描述通常須包含地點(如樁號或門牌號碼)及設施名稱,例如中 和中正路 330 號前水溝旁路面凹陷或臺 64 線樁號約 20K+600 左側護欄邊有坑洞(順 里程方向),前者描述會比後者描述來的準確,因為臺 64 線樁號 20K+600 僅是當 時通報者當時大概的描述,非以捲尺或輪距尺量測,縱使是以捲尺或輪距尺量測,

當公路主管機關接獲通報路況時,再去以捲尺或輪距尺量測,終於尋獲狀況點位,

其處理時效就顯得不佳。

用路人行駛公路感到不舒適時,通常會直覺判斷為路面有坑洞,市區公路因 住宅區密集,為維修民生管線,公路上均設置大量的人(手)孔。快速公路多以 高架橋方式構築的甚多,因此橋樑伸縮縫的數量亦不少。路面損壞有時是因為伸 縮縫本體損壞產生的小窟窿或人(手)孔蓋破損、甚至人(手)孔蓋遺失所致(詳 圖 1-2)。

資料來源:亞洲時報電子報【6】

當車輛行經公路狀況點,通常是一瞬間,當想要去了解該狀況點為何處時,

圖 1-2 下水道孔蓋遺失誤解為坑洞

車輛可能已駛離狀況點一段距離,再難以確定狀況點真正位置之下,誤報地點的 情行將增加,這些誤解或誤報的情形,都將延宕公路狀況排除。

z 現場狀況不易了解或專業性不夠,指派任務時,誤派率增高

路網過度複雜或無明顯參考地標時(詳圖 1-3),尤其是在多叉路口或立體交 叉時,此種路況除不易描述外,接受一方也不容易意會狀況點究竟位於何處,再 以前述的中和中正路與連城路(北 88)路口為例,當該路口交叉口有大坑洞,這 樣的敘述經過查明共有四個路權單位,路面大坑洞發生時,對於用路人的生命則 形成極大的危險,因此狀況排除要特別迅速,公路管理機關獲知這樣公路狀況的 描述時,會以公路的位階優先派遣(即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區域道路),因 此以中和中正路與連城路(北 88)這段話的描述,會優先通知台北縣政府派員處 理,倘今天的大坑洞恰巧位於連城路過中正路路口前,台北縣政府人員抵達現場 得知狀況點非屬轄區,將再把路況排除工作轉給中和市公所處理,這樣的一個層 轉,坑洞的處理速度將極度緩慢。

圖 1-3 無明顯地標描述路況地點不易

z 窗口非單一化,路權單位彼此不易配合窗口單位作業

公路管理機關,均設有總機服務人員,當總機服務人員對於通報者通報的地 點非屬本身轄區時,通報者往往必須自我或當時被反映的機關代為尋找權責單位 處理,通報路徑過長,將延遲處理時間,且權責單位對於處理路況的進度,無論 是通報者或當時被反映的機關皆難以掌握(詳圖 1-4)。

縣政府路平專 案 連城路過景平路

下水道有坑洞

公路總局(景 平路)

是連城路上的下 水道手孔遺失 縣政府衛生及

下水道局 公所(因工程需要已向台

北縣政府辦理移交管理) 公所通報道路

有坑洞

縣政府路平專 案 連城路過景平路

下水道有坑洞

公路總局(景 平路)

是連城路上的下 水道手孔遺失 縣政府衛生及

下水道局 公所(因工程需要已向台

北縣政府辦理移交管理) 公所通報道路

有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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