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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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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由官方談判是否適合的問題,單就新聞局所擬訂要求大陸開放的議題來 看,受訪者A 認為降低關稅是最重要且實質的,因為臺版書的書價原就較大陸書 籍高出許多,進入大陸銷售又要繳交13%的關稅及 3~7%的手續費,等於書還 沒到讀者手中就又加了20%的成本,這樣的書價非一般大陸民眾買得起的;所以 如果關稅不降,即使臺版書進入大陸的程序簡化了,銷售管道也暢通了,書還是 一樣沒人買得起。受訪者H 也認為,真要談的話,關稅問題應是首要檢討的。

但在談判中,最可能達成協議的,受訪者D、G、H、J、K 多認為是簡化審 查的行政程序,因為這是單純的行政作為,所涉及之業務相關單位也最少。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筆者認為,臺灣既自詡為一個民主開放的國家,就應對大陸出版品、對單純 的文化交流多一點包容,除了基於對出版產業之適度保護,而應有的規範外,多 數對大陸圖書來臺的相關管制應是可予以廢除或修正的;且以兩岸現行互動的密 切,政府想在兩岸關係上交出漂亮的成績單,除了要有重啟兩岸會談、簽訂ECFA 等受人矚目的大作為,也須要一些影響層面不大、但又能列為工作績效的微幅開 放動作,像是大陸圖書的開放就屬於後者。

「許可辦法」等相關規範大陸出版品來臺銷售或發行的法令,在修訂之初或 有其時空背景等特定因素的需要,但隨著時空的轉變,這些因素早已不存在,且 其法令規範在實際執行上又有許多過時或不可行之處,為避免讓法令之規範流於 形式,影響政府公信力,確實有加以修正或廢止之必要;但考量到維護本土出版 產業及兩岸對等開放原則,現階段建議先修正大陸圖書來臺銷售及發行之法令相 關規定。至於開放大陸資金來臺設立出版社,從事出版業務,則因可能會對臺灣 本土出版產業造成嚴重衝擊,仍應暫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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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辦法」之具體修法方向,參酌現行實際執行狀況,建議如下:

1. 刪除第 4 條第 1 款及第 4 款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圖書種類。「許可辦法」

第4 條為整個辦法的核心,但其所規範的內容似已過時,像是第 1 款及第 4 款分別是禁止宣揚共產主義或是從事統戰者、禁止凸顯中共標誌者之圖書進 入;但究竟何種圖書內容才算是涉及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才算是凸顯中 共標誌?且在此民智大開的時代,民眾會因接觸到共產主義,就加以信仰與遵 行嗎?再者,以現代數位網路之發達,即使不經實體圖書,民眾一樣可以經由 網路或是電子書取得共產主義之相關資訊,所以要以此理由來對大陸圖書進行 管制,實難以服大眾之口。

2. 刪除第 8 條有關大陸圖書在臺重新發行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規定。因本 條所規定之申請許可,在審查上既無實質意義,業者也多不遵守。

3. 第 9 條有關大陸圖書來臺重新發行應改用正體字之規定,應有再討論的空間。

因經查臺灣法令之現行相關規定,並未有出版品應以何種文字為之的規定,即 便是臺灣原創的圖書亦可以簡體字出版,且兩岸交流頻繁,就連政府單位為了 招攬大陸觀光客,也都印製了簡體字版的文宣;但獨因「許可辦法」之規定,

大陸出版品來臺發行須改用正體字。

4. 刪除第 13 條第 2 項第 1 款,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書應為大專 專業用書之規定,但保留第 2 至 4 款之版權不開放規定,即進入臺灣地區銷 售之大陸簡體字書應非屬臺灣地區業者授權大陸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非屬大 陸地區業者授權臺灣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非屬臺灣地區業者取得臺灣地區正 體字發行權者。刪除第 1 款規定,係因何謂大專專業學術用書,在認定有實 質之困難,現行以大專教師出具證明來替代,根本就是流於形式、太過草率;

而保留同條第2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雖在法律上仍有適用之疑慮,只是考量 到兩岸書價的差距太大,而不得不為之版權不開放條款。

5. 刪除第 14 條經許可進入臺灣之大陸簡體字圖書,應於版權頁貼上標示貼紙之 規定。標示貼紙是識別大陸圖書是否經合法申請進口之依據,但在現行實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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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上,因運費便宜且申請進口程序並不複雜,所以多數業者都是依循合法管道 申請進口大陸圖書,只是他們認為圖書的進口量大,要逐一貼上標示貼紙既麻 煩且沒必要,所以多未依規定辦理。

6. 新增有關數位出版品之管理規範。因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出版數位化已為未 來的趨勢,但現行法令對大陸數位出版品之進口並未明訂管理辦法,且以數位 出版形式及銷售管道之多元(包括有光碟、載具之實體數位出版,也包括以電 腦、手機直接線上閱讀之出版品等),及牽涉行業之廣泛(包括有數位出版者、

提供數位平台者、電信業者、及提供金流的銀行業者等),要對其進行管理難 度更高於實體出版品;但在臺灣對大陸之實體出版品管制未有進一步開放時,

卻僅因數位出版品的管理有困難就將問題視而不見難免讓人質疑。再者,數位 出版品既不須要管制,業者又無囤積實體圖書之壓力,未來勢必會有更多的大 陸數位出版品在網路上供下載,為大陸出版品進入臺灣大開方便之門。

而當我們在考量對大陸圖書進口銷售或發行之管制辦法進行簡化流程的同 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更應主動為臺灣的出版業營造優質的出版環境及市場;這 目標本就是政府單位所應致力的,只是或許是因為出版產業的整體產值相較於其 他產業實在太少,或許是出版業者的文人風骨不善於爭取,所以總無法得到政府 應有的關注。就以新聞局所主管與輔導的電視、電影、流行音樂及出版等產業為 例,2010 年經行政院核准之文創產業六大旗艦計畫就包括了前三者,但卻獨漏出 版產業,這使得推動出版產業之預算相較其他產業少了許多,也讓優良出版環境 之營造顯得格外困難。另在攸關兩岸經貿往來的ECFA 談判上,出版產業的相關 議題也一直未能列入。

筆者認為,臺灣所營造的優質出版環境,雖不可能像大陸一樣,闢建文化專 區供某些特定知名人士居住及創作,但至少在對內應有獎勵出版創作與發行,獎 勵出版與異業合作,推動閱讀提升閱讀風氣等,對外應有獎勵出版走出去,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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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書展與競賽,並為業者爭取平等互惠之外貿環境。其具體建議如下:

1. 提供獎補助措施,以實質獎助鼓勵優良出版品之創作與發行,或與電影、電視、

電玩、音樂等產業異業合作,互相拉抬人氣及買氣。

2. 新聞局等相關單位應舉辦或與民間單位合辦巡迴書展、好書推廣等活動,藉此 將好書介紹給國人,以帶動國家整體之閱讀風氣。

3. 結合教育部,在校園內推廣閱讀活動,從小培養國人的閱讀習慣,並籲請學校 圖書館多採購臺灣優質圖書;另還可鼓勵大專院校增設出版相關學系,以對應 出版業之人才需求。

4. 在臺灣所舉辦的大型書展活動,如台北國際書展,應更積極的邀請國外和大陸 業者參加,並提供其優惠與便利措施;因臺灣對大陸買家來臺之現行申請程 序,訂定了相當繁複限制,此可能會影響到臺灣圖書行銷大陸的機會。

5. 新聞局及文建會等相關單位,應再多費點心、多編列一些預算,獎勵出版品海 外行銷,協助業者將中書外譯,並帶領業者參與國際重大書展、競賽及活動,

補助業者參加或與大陸合作舉辦書展及活動,讓臺灣的出版品可以真的走出 去、走向國際。

6. 借重中國崛起,帶動世界華文學習熱潮的力量,在無政治矮化與打壓的疑慮 下,和大陸的業者在海外共同舉辦華文書展,因為正簡體字都是華文的一部 分,兩者俱備的書展才是最完整的華文書展。

7. 利用 ECFA 等相關談判或對話機制,為業者爭取在大陸的多一點商機。即使多 數業者認為經由官方協商不易取得共識,所以政府只要在背後支持他們即可,

他們自有管道可以進行協商並達成預期效果;只是,新聞局既為出版業之主管 機關,卻不為業者所遇到的困境做任何發聲,實是有虧職守。所以新聞局仍應 利用ECFA 等相關談判或對話機制,為業者爭取在大陸的多一點商機,像是爭 取簡化圖書進口審查程序、降低出版業在大陸投資門檻、調降關稅及開放民眾 瀏覽臺灣網站等,即使臺灣所提出的要求很難為大陸官方所認可,但至少可藉 此向大陸展示臺灣政府對出版業者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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